一般设计海外事业部组织架构投资架构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呢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并购中交易架构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韩俊华 律师--凤凰网博客
专注于并购、金融证券和企业风险管理!
你确定要删除此博文及其所有评论吗?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并购中交易架构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2011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并购207宗,规模约429亿美元,与2010年同期相比,并购规模和金额增长12%。投资并购涉及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金融保险、奢侈品、高端制造业、生物医药、高档酒店及房地产等28个领域及52个国家和地区。由于中国企业缺乏海外投资实践经验,投资非常成功的企业很少。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海外投资风险,实现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战略目标,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海外投资的全局性、系统性,同时应谨慎处理并协调海外投资过程所涉及的其他关键因素,如开展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海外投资国投资和劳工政策、合理搭建投资架构、制定缜密的整合方案、预设完善的退出渠道等。一、 海外投资中的资本运作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时可能希望将境外目标公司在未来的某一时间上市或其他形式的资本运作,企业需要考虑拟上市的地点、上市国家的监管、目标公司所在国或地区与上市地的联系等。如果计划在美国上市,上市主体公司的注册地点就非常重要,这些都需要在投资设立过程中一并考虑。二、海外投资主体&&& 中国企业需要明确内部各关联公司在整个企业运作中的地位与作用,如控股公司是否合适直接境外投资、以子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是否存在某些限制(非竞争条款)、公司是否可以考虑在境外设立新的投资主体(SPV)、是否考虑与境外PE/VC合作成立收购公司等,上述因素需要与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目标结合考虑。比如,公司希望通过子公司持有的技术出资,且未来管理团队成员都来自子公司等,则需要考虑以子公司名义对外出资等三、充分评估海外投资的目标及战略&&& 中国企业在考虑海外投资时的动机不尽相同,有的是为了获得国际公司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有的是为了获得当地优惠的税收和外汇政策,有的是为了为扩大企业的整体规模、提高企业协同效应、延伸国际渠道等。差异化的海外投资目标,决定了不同企业的企业在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时,需要设计不同的交易架构。四、 对外投资的政府审批&&&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如果决定投资外海,除了企业本身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之外,还需要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申请事前审批或核准。另外,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还需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商务参赞处报到登记。&& 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仍需结合国家关于企业境外投资产业的整体态度、充分考虑政府审批机构的倾向性意见,判断境外投资境内的审批难易度。我们曾经协助过客户就投资海外的一些项目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审批,但是最后因一些不可预测的原因而终止。同时,由于境外项目操作可能受到包括保密、项目交割等因素影响,需要充分关注审批机构审批进度与及时性,避免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五、 被投资国政府机构审批&& 和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一样,几乎没一个国家都对外国投资者在本国投资并购等进行一定程序的审批。虽然大多数国家对于外资进入持欢迎态度,但是由于受该国本身的地理条件、执政党的对外政策等影响,被投资国的某些行业或领域可能需要格外关注,并可能会影响到投资及项目的交割等。另外,投资国或地区的反垄断审查、并购限制等都会对于海外投资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六、 投资资金是否可以顺利进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及国家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因此,在外汇的审批程序上,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及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审核方式由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扩大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并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加上,根据相关专家的预测,截止到2012年,中国的外汇储备将达2.9万亿美元,因此中国外汇储备比较充足,外汇管制措施可能会继续呈松绑趋势。这将有利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进展。七、 税务影响与税收协定  不同的投资主体所形成的不同的投资结构对于降低企业未来运营的税务负担影响很大,通过设计及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结构及交易架构有时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中国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关条约均可能存在差别。因此,需要从投资东道国、投资母国及第三国的税务规定、国际税收协定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恰当确定投资架构。八、 融资安排&&& 海外投资的一些重大项目,可能仅通过企业的自有外汇资金或银行借款等形式难以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因此,需要考虑向第三方进行融资,而许多境外金融机构及投资机构都倾向于通过境外操作融资事宜,减少中国境外相关机构的审批及流程。&&& 总之,设计合理的投资架构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因素,亦需要企业、投资顾问、律师、会计师等不同专业人员合力协作,从而最大限度满足企业投资需求、实现企业投资利益最大化。&
有不一样的发现
<div class="num1_b" id="commend_num_
上一篇&&&&
下一篇&&&&
韩俊华律师
韩俊华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金融律师
免责声明: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立刻删除,仅供行业交流,不作商用
博主最近发表的 10 篇博文
凤凰博报微信海外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研究--《辽宁科技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海外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研究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剧,国家之间的竞争开始向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转移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正在积极推行“走出去”战略,客观上迫切需要一些有实力的企业率先走向国际市场,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并为后续走向国际市场的企业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或教训。总体上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起步比较晚,在海外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可避免地相对较多。因此,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和控制是决定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
本文以“走出去”战略为研究背景,以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在充分借鉴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既有的研究成果和风险指标基础上,以海外投资项目为研究对象,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研究思路,系统地研究了海外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问题。
本文首先围绕我国海外投资项目发展历程、海外投资项目模式、海外投资项目特点及风险特点和海外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流程等方面,运用历史归纳法和文献研究法,较为系统地阐述了海外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理论。其次,为了实现对海外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和收益的综合评价,结合海外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着力探讨了影响海外投资项目的各种风险因素和评价投资收益的各项指标,建立了海外投资项目风险评价指标和收益评价指标;本文选用了模糊综合评判法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价,选用了期望概率分析法对项目的收益进行评价。最后,引入实际案例,按照风险管理的流程,对案例的风险因素展开分析,构建了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模型进行定量分析,然后以所得到的风险值和收益值为前提对项目进行了综合评价,并针对案例综合情况对其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本文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思想,通过构建系统的风险管理分析流程,希望有助于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项目时,展开风险与收益的综合评价,以便及早地采取预防风险发生的措施和做出正确的决策。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科技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2【分类号】:F279.2;F224【目录】:
摘要4-5ABSTRACT5-91 绪论9-17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9-11
1.1.1 研究背景9-10
1.1.2 研究意义10-11 1.2 研究综述11-15
1.2.1 国外研究综述11-12
1.2.2 国内研究综述12-15 1.3 研究方法及结构框架15-17
1.3.1 研究方法15-16
1.3.2 研究框架16-172 海外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概述17-32 2.1 海外投资项目概述17-24
2.1.1 项目概念及项目类型的划分17-18
2.1.2 中国海外投资项目发展历程18-20
2.1.3 海外投资项目模式的划分20-23
2.1.4 海外投资项目特点分析23-24 2.2 海外投资项目的风险及风险管理24-32
2.2.1 海外投资项目的风险概念及特征24-26
2.2.2 海外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流程26-323 海外投资项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32-47 3.1 海外投资项目评价因素分类33-44
3.1.1 项目投资风险因素33-41
3.1.2 项目投资收益因素41-44 3.2 海外投资项目多层次指标体系的构建44-47
3.2.1 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44-45
3.2.2 风险评价指标体系45-46
3.2.3 收益评价指标体系46-474 基于数学模型的海外投资项目风险评估47-53 4.1 模糊综合评判法47-51
4.1.1 模糊综合评判方法原理47
4.1.2 模糊综合评判方法实施步骤47-51 4.2 期望概率分析法51-53
4.2.1 期望概率分析法原理51-52
4.2.2 期望概率分析法实施步骤52-535 海外投资项目实证分析53-70 5.1 项目背景介绍53-54 5.2 基于模糊综合评判的A 投资风险评价54-64 5.3 基于期望概率分析法的A 投资收益风险评估64-66 5.4 风险与收益的综合分析66-68 5.5 风险控制对策与建议68-706 总结与展望70-72 6.1 研究总结70-71 6.2 研究展望71-72参考文献72-76附录76-79致谢79-80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80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汤京华,王玉珍;[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1999年S1期
贺铭;[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1994年S1期
鲁桐;;[J];大经贸;2003年02期
余中福;何平林;简建辉;;[J];管理现代化;2009年04期
宣国良,杨建一,郝葆华;[J];工业工程与管理;1997年01期
李斌,赵弋;[J];华东经济管理;2005年01期
吴彬,黄韬;[J];经济研究;1997年07期
冼国明,杨锐;[J];经济研究;1998年11期
徐力;;[J];中国经贸;2010年10期
杨琳;罗鄂湘;;[J];科技与管理;2010年02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万丽娟;[D];西南大学;2005年
魏益华;[D];吉林大学;2005年
尹志军;[D];河北工业大学;2007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丁蔚琳;[D];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
亢文宇;[D];大连理工大学;2003年
李晓宇;[D];大连理工大学;2003年
张兴中;[D];天津大学;2008年
张会敏;[D];华北电力大学(河北);2008年
蔡建功;[D];中国石油大学;2009年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陈慧;朱建;张清华;崔淑梅;辛翠香;;[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7年05期
张盖艺;谭大璐;尹健;;[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7年06期
汪琥庭;[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03期
李洪文;侯峰;范恩强;;[J];安防科技;2010年09期
蒋培玉;沈斐敏;凌丽芸;;[J];安防科技;2011年07期
王庆生,曹健,刘维平;[J];安徽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年03期
刘丽,周新;[J];安徽建筑;2003年05期
王光花;赵雷;;[J];安徽建筑;2010年04期
张恒;[J];安徽农业科学;2005年06期
黄海;;[J];安徽农业科学;2008年09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程学进;董玉革;;[A];2004“安徽制造业发展”博士科技论坛论文集[C];2004年
井百祥;刘长庚;孙红玲;;[A];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三届中国经济论坛论文集(下)[C];2007年
李优树;;[A];黑龙江省生产力学会年会论文集下册[C];2007年
姚国;;[A];科学发展与社会责任(A卷)——第五届沈阳科学学术年会文集[C];2008年
赵学彬;夏南凯;;[A];转型与重构——2011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C];2011年
姜晨光;严立明;张华强;任忠慧;张辉;;[A];自主创新与持续增长第十一届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2)[C];2009年
韩亚南;宋金杰;;[A];中国电子学会第十五届信息论学术年会暨第一届全国网络编码学术年会论文集(下册)[C];2008年
姜波;刘长滨;丰艳萍;;[A];中国核科学技术进展报告——中国核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一卷·第10册)[C];2009年
张海丽;吴祈宗;;[A];中国运筹学会第七届学术交流会论文集(中卷)[C];2004年
熊方军;;[A];中国灾害防御协会风险分析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年会论文集(一)[C];2006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闫培雷;[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0年
董慧群;[D];辽宁工程技术大学;2010年
赵玉娟;[D];苏州大学;2010年
梁媛;[D];湖南大学;2010年
潘塞梅;[D];湖南大学;2010年
杨丽丽;[D];江苏大学;2010年
杨永华;[D];南开大学;2010年
曹珂;[D];南开大学;2010年
王艳红;[D];南开大学;2010年
顾磊;[D];南开大学;2010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李巍;[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郝春晖;[D];安徽工程大学;2010年
段守军;[D];河南理工大学;2010年
杨媛;[D];河南理工大学;2010年
单文娟;[D];河南理工大学;2010年
顾之宇;[D];南昌航空大学;2010年
王焯;[D];山东科技大学;2010年
赵映超;[D];山东科技大学;2010年
乔小琴;[D];郑州大学;2010年
李凯;[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0年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汤京华,王玉珍;[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1999年S1期
徐永其;[J];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04期
赵世强,刘国东,唐秀丽;[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李果,刘文纲;[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6期
马立平;[J];北京统计;2000年07期
李世新;;[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3期
张宏建;[J];商业研究;2004年02期
李树芳,潘懋;[J];商业研究;2005年01期
刘宏杰;马如静;;[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8年02期
钱世政,赵迎东;[J];财经研究;2001年11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薛斐;[D];复旦大学;2005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尹志军;[D];河北工业大学;2002年
徐欢;[D];浙江大学;2006年
孙辉煌;[D];湘潭大学;2006年
张旭海;[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
王雪;[D];山东大学;2007年
姚丽;[D];山东大学;2007年
邓莹莹;[D];沈阳工业大学;2007年
肖凤英;[D];新疆财经大学;2007年
陈俊颖;[D];上海师范大学;2007年
尹华;[D];中南大学;2008年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J];技术与市场;2005年04期
刘鉴;[J];经营与管理;1986年04期
黄凯;;[J];中国金融;1986年01期
张义文;[J];当代经济科学;1987年01期
王一士;;[J];投资研究;1989年07期
;[J];中国科技信息;1990年12期
胡晓虹;[J];求索;1992年03期
陆祖汶;[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2年04期
杨青;;[J];投资研究;1992年02期
陈恩华,栾军;[J];技术经济;1995年08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黄其勤;;[A];开拓进取 再创辉煌——贵州省公路学会2008年技术交流论文集[C];2008年
王桂生;岳新才;;[A];第五届中国煤炭经济管理论坛暨2004年中国煤炭学会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C];2004年
李学凯;;[A];2005年度中国总会计师论文选[C];2006年
刘占强;;[A];河南省建筑业行业优秀论文集(2008)[C];2008年
;[A];中国水泥协会六届二次理事大会会议文集[C];2009年
王志江;;[A];发展的信息技术对管理的挑战——99’管理科学学术会议专辑(下)[C];1999年
于立中;;[A];2006年度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选[C];2007年
吴林源;曹博;;[A];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第八届学术年会论文集(上册)[C];2004年
陈玲;;[A];首届海峡两岸土木建筑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5年
孟凡双;吕荩莹;许力贤;;[A];2008全国能源与热工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8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本报记者;[N];山西日报;2008年
易博文;[N];湖南日报;2008年
记者 黄亚明;[N];安阳日报;2009年
曾遗荣 通讯员
李斌;[N];湖北日报;2009年
记者 李建舟;[N];甘南日报(汉文版);2009年
蒋志勇;[N];四平日报;2009年
王庆华;[N];赤峰日报;2009年
冯春鸣 叶力
张菊华;[N];宁波日报;2009年
谢康勇;[N];海南报;2009年
谢勇;[N];淮南日报;2009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黄德春;[D];河海大学;2003年
唐晓东;[D];四川大学;2006年
毛明来;[D];天津大学;2007年
刘小可;[D];天津大学;2012年
刘晓峰;[D];天津大学;2007年
郭睿;[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7年
李海涛;[D];天津大学;2006年
张雪梅;[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9年
张世超;[D];中南大学;2009年
黄东兵;[D];天津大学;2005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刘睿华;[D];苏州大学;2011年
刘晓航;[D];大连海事大学;2003年
刘翠梅;[D];青岛大学;2004年
曹一平;[D];西南交通大学;2003年
韩颖;[D];山东科技大学;2004年
王剑强;[D];西南交通大学;2006年
邓镓佳;[D];重庆大学;2007年
谭进;[D];华中科技大学;2007年
时炼波;[D];南京理工大学;2008年
王颖;[D];中国农业大学;2004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大众知识服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服务热线:010--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5号法制网首页>>
刘天永:2012年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架构税务风险分析【】【字体:
】【】稿件来源: 中国律师网发布时间: 17:33:35
2012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出现明显的下滑。海外投资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困境的新视角,也迎合了中国政府“走出去”战略的要求。税务问题成为境外投资项目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试图通过设计投资架构已达到节约税负的目的,与此同时,无论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还是中国、印度等的新兴经济体国家,都采取了严厉的反避税措施,因此,此种背景下,投资架构的设计就必须更加全面地考虑税务风险问题。本文旨在分析境外投资架构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法约束风险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海外投资的架构设计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由于从事海外投资的中国母公司属于中国“居民企业”,需要就全球收入(包括海外投资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规定,中国企业取得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该项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原则,抵免其中国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直接投资方式下,中国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在当年计入中国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来中国企业退出该投资,则需要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当年,就资本利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同时,该股息和资本利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中国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因此,从整体税负以及纳税时间上来看,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会产生比较重的税务负担。(直接投资的税负较重。)在间接投资的方式下,未来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可以暂时保留在海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中间控股公司,暂时不分配到中国母公司,并且如果在“合理商业目的”的前提下,中国母公司可以在中间控股公司的层面上,将该股息再用于其他海外项目的投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金高效利用、递延中国税纳税义务的效果。在投资东道国所得税税率低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上述方法可以有效改善集团现金流、降低整体税负。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企业还应证明,其投资设立的海外公司的实际管理控制机构在中国境外,从而减少海外公司构成中国居民企业的风险。例如,中国企业应向海外公司派驻人员进行管理,将其高层管理中心设在中国境外;在境外制定关键性决策和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签章、会计记录及账簿也应在中国境外保管;担任外国公司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人士,还应避免其成为中国税收居民。
另外,海外投资架构的设计,还需要注意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据我们了解,若出现以下情况,很可能成为一般反避税的调查对象: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组织结构;与避税地公司频繁业务往来;以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其他商业安排。中国企业在行使投资控股的职能之外,可考虑从事一些实际的经营管理活动,以使控股公司具有实质的商业目的。
二、“受控外国公司”风险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由中国居民企业单独控制的、或与中国居民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中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对上述规定中的“控制”加以明确,意指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虽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因此,海外投资架构的设计还需要考虑中国企业设立的海外企业(尤其是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的实际税负是否低于12.5%,以及将利润(例如股息和资本利得)保留在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具有“合理的经营需要”。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对“合理的经营需要?”进行明确定义。在实践中,如果中国企业将其在海外低税率地区设立的中间控股公司定位为某一地区的投资平台,将其取得的投资收益用于该区域其他项目的投资,则有可能被税务局认可为“合理的经营需要”,而无需将利润分配回中国母公司缴纳所得税。
一般来讲,那些提供普遍的税收优惠供跨国公司用于经常性避税活动的国家(地区),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BVI等传统的避税港,容易被认为是实际税率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如果中国企业在上述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将存在较大的“受控外国公司”风险。
但是,由于某些国家(地区)不对股息收入征税(如香港),所以,中国税务机关也有可能认为,中国企业从该地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的实际税负低12.5%,从而适用“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不过,中国税务机关对上述问题尚未下发明确规定。
三、中转国税收优惠风险
如前文所述,如果将一家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在与最终投资国存在优惠税收协定条款的国家(地区),那么将会降低股息红利与股权投资所得在最终投资国的税负。但是,我们需要考虑这个中间控股公司收到股息或者股权转让所得、未来汇出股息以及未来母公司转让该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再缴纳所得税或预提税。
在实践中,香港、新加坡、毛里求斯、迪拜(阿联酋)、卢森堡、瑞士、爱尔兰等地都和较多国家存在优惠税收协定,并且对股息和资本利得的所得税规定较为优惠,属于国际上比较常见的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地点。
三、外汇与商业运作风险
在设计海外投资架构时,还需要考虑外汇管理方面的限制、未来重组和上市的灵活性、间接投资架构的设立与维持成本等方面因素。
根据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的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且需要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但是,在间接的投资架构下,中间控股公司转让被投资企业(或下一层中间控股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外汇收益),是否也必须向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并调回境内,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考虑到外汇管理的因素,间接投资方式比直接投资方式在海外资金运作上更具有灵活性。
从未来重组和上市的角度上看,在直接投资的方式下,如果中国企业有多个海外投资项目均纳入上市范围,则需要在未来进行大规模的整合与架构重组,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负。而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在中间控股公司的层面上进行重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避免相关税负,为重组和上市提供便利。
此外,设立和维持成本,也是海外投资架构设计时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方面,值得关注的问题包括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对当地董事人数、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设立费用和时间,公司建成后是否需要进行年度审计以及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的国际声誉(如是否属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避税港黑名单”)。
另外,很多国际税收协定也对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提出了要求,没有实际商业存在的“纸上公司”,往往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责任编辑:张元博)
查看更多评论&
·····
········灰熊温驯安全,活泼爱玩,参与婚礼非常积极。
趁家中无人将钱取出,然而已经全部发霉腐烂。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在海外投资与并购交易中,交易架构的设计无疑是极其重要的一步,其不仅关乎交易本身的合法合规性,投资者风险隔离、目标公司运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还会对投资者后续能否实现便利退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交易架构图就是海外投资项目的总路线图,投资方及其聘请的境内外中介机构团队,需要根据境内投资方的商业目的、目标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并充分考虑境内外法律法规与政策、财税制度、目标公司投资后的运营管理及退出等因素后设计出来的。本文中,笔者基于其处理的诸多海外投资并购交易项目,对交易架构设计,离岸公司设立及其价值与作用,以及交易架构搭建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等内容进行解析,旨在为有意进行海外投资的境内企业提供参考。
  海外投资中离岸公司的价值和作用结论结论结论结论结论
作为交易架构设计的重要环节,设立离岸公司是搭建交易构架必不可少的部分。在境外投资与并购项目中,一般会在境外设立两层或以上的离岸公司,如果目标公司后续有上市计划,则在离岸公司设立地的选择及离岸公司的法律类型选择上有更为严格的考量。
  何为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指境内投资者在离岸法域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内投资者一般较多使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塞舌尔群岛、巴哈马群岛等离岸法域作为离岸公司设立地。上述法域均为英国以前的殖民地,其法律均属于英式普通法系。上述这些法域拥有稳定的政治及经济环境,一般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离岸公司的设立很简便,投资者无需亲临离岸法域当地办理申请注册离岸公司,只要委托当地的代理机构便可完成离岸公司设立的全部手续。离岸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也很简单,一般只要一名接收公司信件的公司秘书即可,境外律所可为离岸公司提供办公地址或公司秘书服务,公司的维护成本低。比如,中豪的香港办公室就可以代办离岸公司设立手续,并可为离岸公司提供办公地址和秘书服务。
  离岸公司在海外投资中的价值与作用
在海外投资与并购中,之所以要搭建离岸公司架构,是因为离岸公司在帮助境内投资者隔离风险、进行税收筹划、资金的自由汇兑、便利投资者后续退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为投资者搭建风险防范“防火墙”
防范风险永远是境内投资者在海外投资中自始至终都需要牢记于心的基本原则。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的首要目的是在目标公司与境内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之间树立起一道风险防范的“防火墙”,即使目标公司出现法律风险,通常情况下,只有直接投资目标公司的离岸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境内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此受到牵连。笔者曾代理一家重庆民企的跨境仲裁案件,因为投资者未设立离岸公司隔离风险,而直接以境内总公司作为交易主体,最终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案件的基本信息如下:
重庆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从事国际货物买卖交易,由于B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诸多质量问题,A公司发函要求损害赔偿,但双方一直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后B公司提出因经营管理需要,要求用设立在BVI的B公司的关联企业C公司作为交易主体,A公司认为B公司与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于是同意了B公司的要求。之后在A公司与C公司合作过程中,A公司欠C公司货款,但A公司认为C公司与B公司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要求以其欠付C公司的货款与B公司应付给A公司的质量赔偿款进行抵销,C公司不同意,于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后仲裁机构裁定要求A公司向C公司支付货款、仲裁费及其他赔偿金等,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图:
  A公司觉得很冤,认为自己被B公司骗了,且认为仲裁裁决很不公平。但其实主要还是因为A公司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造成的。如当初在A公司与B公司发生质量争议时,对B公司提出更换合作主体的要求不同意,或如A公司先在BVI、CaymanIslands或Seychelles设立一家离岸公司,然后用该离岸公司作为交易主体,则即使发生后续争议,C公司也只能向BVI SPV主张支付货款的责任,于是BVI SPV为A公司有效隔离了风险,交易结构如下图:
  由于SPV一般是空壳公司,即使C公司向BVISPV主张赔偿责任并最终赢了仲裁,但仲裁裁决也无法得以实际执行,因此BVI SPV在A公司与C公司之间起到了风险隔离的“防火墙”作用。后来,当问及A公司为何不设立离岸公司作为交易主体时,A公司一位高管解释说,A公司一直诚信经营,合作方看重的是A公司的品牌和实力,A公司不好意思以离岸公司作为交易主体,A公司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后才意识到设立离岸公司的重要性。
由此可见,在海外投资交易中,在BVI\Cayman Islands\Seychelles等设立离岸公司并作为直接投资方,是搭建交易架构最为重要的一步,但由于很多国内企业特别是西南企业缺乏这方面的风控意识和经验,往往为此付出了类似于A公司那么沉重的代价后才引起重视,只是支付的学费太昂贵了。
2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几乎所有适合设立离岸公司的法域,比如开曼、BVI或塞舌尔等均为“免税天堂”,即在上述法域设立的公司的收益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很多境内企业之所以在香港也设立一层离岸公司,是因为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等,在汇出上述所得时需扣除10%的预提所得税,但由于内地与香港有税收优化协定,只要按5%缴纳预提所得税即可。因此,设立离岸公司可为境内投资者起到很好的税收筹划的作用。
3信息保密与无外汇管制
由于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目的是多元的,很多境内投资者对投资行为与投资项目有严格保密要求,离岸法域当局及银行对离岸公司及投资者的信息严格保密,免受外国政府机关或个人的查询与调查。此外,离岸法域实行外汇的自由汇兑,这为投资者开展投资活动提供了便利。虽然我国的外汇管制最近两年有了较大放松,但受政策变化的影响仍较大。比如,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海外投资外汇监管方面的法规规定,境内企业向其登记注册地的银行直接申请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管理局只是间接进行监管,但实务中外汇购付汇仍受到外汇管理局的严格监管。因此,如通过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平台进行境外投资与并购,则可以避免境外投资资金购付汇的限制。对经常从事海外投资的境内企业来说,海外投资所得无需汇回境内,可以将离岸公司打造成一个海外投资平台,通过离岸公司实现自由收付汇。
4为境内投资者后续便利退出提供通道
海外投资被比喻为一场为了离婚而结婚的交易,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都会对投资后的便利退出提前搭建通道。对缺乏海外投资经验的境内企业来说,他们更多关注投资本身的成功与否,但对投资完成后如何在适当时候顺利退出未给予充分重视。设立离岸公司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便于投资者后续的便利退出。如以境内企业作为直接投资主体,这意味着后续投资者转让境外目标公司的任何股份或通过其他方式退出均需经我国审批机关的审批或备案,而且还可能涉及目标公司所在国政府机关的审批。由于办理上述手续会耽搁大量的时间,而且还存在未能通过审批或备案的风险,这会使得投资者很难在最适合的时机快速退出,或者因审批或备案耗时较长而错过商机。但如投资者通过转让离岸公司股份这种间接的方式实现退出,则可以规避上述风险。笔者将在下文中通过案例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解析。
  离岸公司设立法域比较结论结论结论结论结论
由于设立离岸公司的法域有很多,对离岸法域不太熟悉的投资者可能以为在任何一个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都是一样的。虽然离岸法域都属于英式普通法系,但彼此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比如设立所需时限、设立与后续维护成本等,投资者海外投资的商业目的对离岸法域的选择也会产生影响。境外投资实务中,一般会选择在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塞舌尔设立离岸公司,笔者下面就上述三个法域设立离岸公司的异同进行比较,以便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时能选择最适合的法域设立离岸公司:
  通过上表比较,三个法域设立离岸公司的共同点在于,政治与经济环境稳定,均属于英式普通法系,均不征收利得税,最少股东与董事均为一名,最终受益人资料不供公众查阅,保密性强。主要区别在于,在设立时限上,开曼最长,BVI次之,塞舌尔最短;在设立费用方面,开曼最高,BVI居中,塞舌尔最低。但如拟以离岸公司作为NASDAQ上市主体,则建议在开曼设立,因为开曼公司法与美国法更相近,这对离岸公司上市更容易获得审批。
  海外投资交易架构解密结论结论结论结论结论
除了搭建离岸公司外,交易架构设计还需要考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比如交易方式是股份/股权还是资产收购,支付方式是现金还是股份,支付时限要求,我国与投资目标国法律法规与政府机关的审批要求,外汇管制与外汇政策变化等因素,特别是着重考虑投资者后续的退出方式与路径选择。下面笔者结合处理的两宗海外投资项目搭建的交易架构进行分享。
  投资者的便利退出是交易架构设计的重中之重,以避免投资后在后续退出时存在法律障碍
一个海外投资项目的成功与否,除了投资时需把控好风险外,对后续退出方式和路径的选择至关重要,只有在最佳时机选择最好的方式顺利退出,才可能最大程度上保障投资收益,特别是当目标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投资者能快速退出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协助某一重庆企业收购某美国纳斯克达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目标公司的某一董事同意以个人身份为该重庆企业的投资提供担保,该董事同时也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持有目标公司超过17%股份。如该重庆公司投资后,目标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该重庆公司依约要求该董事承担担保责任,要求其购买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价时,根据美国证券法与美国证券交易所(下称“SEC”)的交易规则,如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超过19.99%时,则该收购需要经过SEC批准,而该董事现行持有的股份加上该重庆企业投资后持有的股份将超过19.99%,则意味着如后续该重庆企业要求该董事承担担保责任向其转让全部股份时,需经美国SEC批准。此外,如该重庆企业直接投资目标公司,当后续转让股份时,依法还需要获得我国商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上述审批手续,使得该重庆企业要求该董事承担担保责任实现快速退出时存在很大风险。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在设计交易架构时考虑,如何避免美国SEC和我国商务部门审批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上述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要求该董事直接受让离岸公司的股份而实现退出。因此,在交易架构设计时,需要在离岸法域搭建两层或以上离岸公司以实现上述交易目的。具体交易架构如下图:
根据上图,该项目之所以需要设立两层离岸公司,是因为当后续该重庆企业拟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NASDAQ上市公司的股份时,为了规避美国SEC的审批及中国商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则可以通过转让香港SPV的股份的方式,间接实现转让其持有的NASDAQ上市公司的股份的目的,如只设立一层离岸公司,则无法实现上述交易目的。
因此,在境外投资交易中,我们需在充分理解境内企业商业目的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其设计出符合中外两国法律法规的交易架构。最为重要的是,我们还需为境内企业后续的便利、快速退出设计路径,并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前采取防范措施,从而最大程度上保障境内投资者商业目的的实现和减少其中潜藏的法律风险。
  我国外汇管制和外汇政策变化是交易架构设计重点考量因素
海外投资交易中,境内企业采取何种交易模式将直接影响其商业目的的实现。虽然最近两年我国的外汇监管已大为放松,但最近两年由于海外投资额巨增,国家的外汇监管政策很容易受市场交易情况的影响。因此,在为境内企业设计交易架构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当时的外汇监管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积极与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与咨询确认,以避免设计的交易构架与国家的外汇监管政策相驳,从而严重影响交易的顺利推进。比如在笔者协助某重庆民企投资某韩国KOSADQ上市公司项目中,该重庆民企原计划以可转债的方式进行投资,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我国企业以认购可转债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考虑我国外汇监管政策对交易模式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在协助该重庆民企搭建交易架构时,我们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了咨询与确认,获知外汇管理部门对海外投资购汇额度收紧,外汇管理部门不批准以认购可转债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从而使得该重庆民企不得不选择认购普通股的方式进行投资。由于认购可转债与普通股两种方式存在较大区别,直接影响该重庆民企本次海外投资的商业目的。如采取认购可转债的交易模式,在约定期限届满后,认购方行权时可以要求目标公司还本付息,或有权要求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普通股。如果是认购普通股,则风险相对更大,这需取决于目标公司的后续营利状况与股价的波动情况,如目标公司股价上升,则认购方获利,但如果股价下降,则认购方将遭受损失。因此,境内企业交易方式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其商业目的的实现与承受的风险大小,我国近两年虽然大大简化了海外投资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下放了审批权限,但境内企业的海外投资仍然受到我国相关政策的较大影响,特别是外汇管理部门外汇监管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的影响。因此,为了避免我国法律特别是外汇监管政策实际执行情况对交易架构产生的影响,最好在确定交易架构和交易模式之前与相关审批机关、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与咨询,从而防范上述相关风险。
海外投资与并购交易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程,整个交易过程中将涉及诸多重大交易节点,而交易架构的搭建就是其中之一。在交易架构的设计过程中,只有充分考虑到可能影响交易架构设计的各个因素,及其可能给交易项目的顺利交割及境内企业海外投资商业目的的实现带来的相关风险,并提前防范上述风险而设计出符合中外法律法规且具有商业可行性的交易架构,从而为境内企业最终商业目的的达成规划蓝图。由于很多境内企业特别是西南企业缺乏海外投资的相关经验,在其进行海外投资时,对交易架构的设计缺乏足够的重视,对海外投资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相关风险准备不足,从而使得其海外投资商业目的的实现屡屡受挫,很多境内企业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希望本文能为境内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搭建交易架构时有所借鉴意义。
欢迎举报抄袭、转载、暴力色情及含有欺诈和虚假信息的不良文章。
请先登录再操作
请先登录再操作
微信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
搜狐公众平台官方账号
生活时尚&搭配博主 /生活时尚自媒体 /时尚类书籍作者
搜狐网教育频道官方账号
全球最大华文占星网站-专业研究星座命理及测算服务机构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baby14岁写真曝光
李冰冰向成龙撒娇争宠
李湘遭闺蜜曝光旧爱
美女模特教老板走秀
曝搬砖男神奇葩择偶观
柳岩被迫成赚钱工具
大屁小P虐心恋
匆匆那年大结局
乔杉遭粉丝骚扰
男闺蜜的尴尬初夜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海外红筹架构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