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单位不准假造成的胎儿死胎原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造成死胎的原因有哪些 死胎有什么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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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死胎的原因有哪些?死胎有什么症状?大家赶快跟随医通无忧网来了解一下吧!
  一、造成死胎的原因有哪些?
  死胎是指妊娠20周后,胎儿在宫腔内死亡。引起死胎的常见原因有脐带病变、胎儿畸形、母体病变导致胎盘功能不全供氧不足,使胎儿缺氧死亡。如死胎滞留过久,可引起母体凝血功能障碍,分娩时发生不易控制的,对产妇危害极大,故及时诊断处理是非常必要的。推荐阅读:
  半数以上死胎为胎儿缺氧所致,缺氧原因有胎盘因素如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脐带脱垂、脐带打结、脐带绕颈影响供血;胎儿因素如多胎、胎儿宫内发育迟缓,畸胎;母体因素如妊娠综合征、、过期妊娠;子宫局部因素如子宫张力过大或收缩力过强,子宫破裂等。
  医通无忧网提醒您,所谓胎死腹中是指胎儿出生前在子宫内就已经死亡的状况。导致胎死腹中的原因相当多,最常见的包括:
  1、母体的疾病:糖尿病;高血压,不论是怀孕之前就有高血压,或是怀孕引起的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败血病,或是其他原因引起的休克。
  2、宝宝本身的问题:染色体异常和先天性畸形;感染:病毒感染或是细菌感染;胎儿免疫溶血疾病;脐带意外:脐带脱出、脐带扭结、脐带栓塞;代谢异常等。
  3、生产过程的问题:胎儿窘迫或是胎儿窒息等等。
  4、胎盘因素:胎盘早期剥离;胎盘功能不足;过期妊娠;前置胎盘;双胞胎输血综合征;母儿血型不和等。
  5、环境的问题:环境毒物;药物等等。
  6、难产。
  7、脐带因素。
  8、婴儿受创伤。
  9、过期妊娠,妊娠期长过42周。
  二、死胎有什么症状
  1、胎动停止,胎心消失,子宫不继续增大。
  2、子宫底及腹围缩小,乳房胀感消失、缩小。
  3、胎死时间长者;可有全身疲乏,食欲不振,腹部下坠,产后大出血或致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三、如何预防死胎
  可利用胎儿心跳监视器以及超声波,检测胎儿的心跳,在胎儿出生之前发现胎死腹中状况。怀孕中期以后的胎死腹中,通常孕妇自己也会感觉到某种异状。最明显的感觉是胎动消失,完全感觉不到胎动。另外的征兆包括子宫不再随着怀孕周数变大,体重没有增加或减轻,但是这两个征兆比较不明显,需要一段时间才会观察出来。推荐阅读:
  对于打算怀孕的妇女,虽然没有办法完全避免胎死腹中的情形发生,但是可以借由你本身的努力,将胎死腹中的概率降到最低:
  1、在打算怀孕的时候就开始补充叶酸
  根据大规模的医学研究,从怀孕前三个月到怀孕三个月,每天补充0.4毫克的叶酸,可以使胎儿神经管缺陷(包括无脑症、脑膨出和脊柱裂)的机会降低40%-80%,这是少数可以预防的先天性畸形,包括胎死腹中的一个办法。
  2、治疗母体的疾病
  许多母体的慢性疾病,例如高血压、糖尿病或甲状腺异常,都会增加胎死腹中的机会,所以在怀孕之前应该进行相关的检查,如果发现这一类问题,应该先治疗以后再怀孕。
  3、避免环境中的毒物
  环境中的读物都会增加胎儿死亡的机会,过去有一篇报告指出,美国每年由于孕妇抽烟,导致超过4000个胎儿死亡。孕妇也切忌没有经过医生处方擅自服用药物。至于毒品如海洛因,也会导致胎儿死亡。环境中的污染物质或是毒物,例如多氯联苯和戴奥辛也可能引起胎儿死亡。这些状况都应该尽量避免。
  4、调整作息
  许多研究发现,过重的工作负担,会增加早产、流产、死产以及他而生长迟缓的机会,所以孕妇应该调整作息,要有充分的休息。
  5、按时产检
  孕妇应该按规定的时间产检,可以及早发现问题,例如妊娠糖尿病或是妊娠高血压,并且及时处理,不但可以减少胎死腹中的机会,也能确保母体的安全。
  6、重视产前教育
  产前教育可以提供资讯,让孕妇了解怀孕的生理变化以及应该注意事项。无知会导致风险,例如许多孕妇本身不了解抽烟或是乱服成药对宝宝所造成的伤害,也不知道怀孕危险的征兆。参加医院的各种产前教育,可以获得各种资讯,降低风险。
  7、注意流行疾病
  有一些传染疾病,不但会造成胎死腹中,而且即使胎儿存活,也会留下严重的后遗症,例如德国麻疹。所以如果怀孕前发现没有德国麻疹抗体,应该先注射疫苗再怀孕。如果是怀孕期间,才发现没有抗体,则在疾病流行期间,尽量避免到公共场所,以避免被传染。
  8、注意性生活
  有些性传染病,会造成胎儿死亡或重大畸形,如梅毒。避免多个性伴侣,或是使用保险套,可以避免性病的传染。若是发现有感染的现象,应该及早治疗。
  四、导致胎停育的原因有哪些?
  1、内分泌失调
  胚胎着床及继续发育依赖于复杂的内分泌系统彼此协调,任何一个环节失常,都可致流产。胚胎早期发育的时候,需要三个重要的激素水平,一个是雌激素,一个是孕激素,一个是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作为母体来讲,自身的内源性激素不足,就满足不了胚胎的需要,就有可能造成胚胎的停育和流产。推荐阅读:
  2、免疫因素
  妊娠宫内的胚胎或胎儿实属同种异体移植,因为胎儿是父母的遗传物质的结合体和母体不可能完全相同。母--胎间的免疫不适应而引起母体对胎儿的排斥。常见的自身免疫疾病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混合性结缔组织病、皮肌炎等。其二是生殖免疫的问题,如果我们自身带某种抗体,就有可能影响胚胎的发育。
  3、子宫异常
  子宫里的内环境和子宫整体的环境都有可能对胚胎有影响。内环境就是子宫内膜,如果太薄、太厚都会影响着床。
  4、染色体的问题
  如果染色体异常的话也会导致胚胎不发育而致早期流产。染色体异常包括数量和结构异常,数量上的异常可分为非整倍体和多倍体,最常见的异常核型为三倍体,而16三体又占1/3,常有致死性。所以,预防因为染色体异常导致胎停育的关键是调理夫妻双方身体,使之各脏腑功能正常协调,阴阳平衡,择优而孕,并远离不良环境。
  5、生殖道感染
  除以上各种因素外,感染所致孕早期流产愈来愈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妊娠早期严重的TDRCH感染可引起胚胎死亡或流产,较轻感染亦可引起胚胎畸形。
  6、环境因素
  妊娠期生理状态的改变、使母体对治疗药物和各种环境有害物质的吸收、分布和排泄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在发育初期,胚胎对治疗药物和环境因素的影响极为敏感,此时各种有害因素都可导致胚胎的损伤、甚至丢失。推荐阅读:
  医通无忧网为您解忧,造成死胎的原因有哪些?死胎有什么症状?相信您现在一定有所了解了吧,医通无忧网与您一同关注母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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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导致胎儿死亡的后果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在遗产分割时,要为胎儿保留其份额;若是死胎的,为其保留的份额要按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除此之外,我国民法未对死胎作出其他规定。医学上将妊娠20周以后,胎儿在宫腔内死亡,称为死胎。杨立新教授认为,死胎不是尸体,但与尸体具有相同的性质,是特殊的物。对于死胎的法律保护是向人出生前延伸保护,保护的就是人的先期人格利益,保护的是人的先期形态的身体利益。死胎的所有权归属于产出死胎的产妇,该所有权并不是完全的所有权,而是受到限制的所有权。死胎由于在产妇子宫内已死亡,自始未享有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人死亡后的尸体。但死胎已经具有人形,虽然未获得独立的人格,与产妇没有形成法律上的身份关系,但十月怀胎的事实又使其与产妇具有事实上的身份关系。所以,死胎是类似于尸体的物。对涉及死胎侵权赔偿的相关问题,我们可以比照尸体来处理。如果胎儿在母亲的子宫里面遭受侵害而死亡,因胎儿不具备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学属性,因此胎儿死亡直接损害的客体应当是其母亲的躯体,应以母亲作为受害者,以母亲的健康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权利。[2]
  (1)伤残举证责任问题。
  首先,虽然本文前述案例中的产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胎死腹中的损害后果导致了其本人的身体伤残,但是对母腹中胎儿的侵害,即是对母体的侵害,因为两者是血肉相连的整体,对胎儿的侵害后果直接是由产妇来承受的。各国法律均认为,一个母亲因胎儿死亡而遭受的心理上的紊乱足以认定为身体及健康损害。[3]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78条规定“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为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因而,医疗事故导致死胎对产妇身体造成的伤残,是显而易见的,无须举证证明。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对医疗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和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所以,笔者认为,医疗事故导致死胎的损害赔偿类案件,属于医疗侵权纠纷,对于此类案件应该相应放松对原告举证责任的要求。只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能够证明构成医疗事故,并且医方的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即可认定医疗事故导致死胎对产妇身体造成了伤残的事实。如果拘泥于表象,机械地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其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那么产妇的健康权将得不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与侵权法的立法宗旨不符。
  (2)残疾生活补助费问题。
  案例中的医疗事故等级为三级戊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因此,对案例中产妇主张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应予以支持,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计算,即“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所以,对于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按照其对应的伤残等级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应该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日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中载明“因医疗过失造成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可按二或三级医疗事故定级。”因此,对于医疗事故导致死胎的损害赔偿类案件应该支持原告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
  (3)丧葬费问题。
  死胎是特殊的物,包含了一定的人格利益和伦理道德因素。如果对死胎随意处置,有悖传统文化道德和善良风俗,为社会舆论所不齿。因此,产出死胎的产妇理应享有对死胎按普通风俗予以埋葬或火化的权利,同时,亦享有向侵权人主张丧葬费的权利。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中的产妇无须通过举证其对死胎已按自然人死亡后进行了火化及埋葬处理为前提,而当然地享有要求侵权人赔偿丧葬费的权利。丧葬费具体的计算标准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即“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医方的医疗行为导致胎死腹中的损害后果,对产妇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此类案件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即“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倘若按此观点,则案例中的产妇根据其伤残等级(十级),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不超过一年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仅几千余元,该数额根本无法抚慰产妇遭受的精神痛苦。笔者以为,对此类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关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决侵权人赔偿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并根据该解释第10条规定的六项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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