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政部优抚新政策2017年优抚标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能漲多少补助?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徐民财〔2015〕49号
徐财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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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徐民财〔2015〕49号
徐财社〔号)
文件编号:
徐民财〔2015〕49号
徐财社〔号
发布机构:
徐州市民政局 徐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公开日期: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96号令)、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15〕25号、苏财社〔号)和徐州市民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96号令)、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15〕25号、苏财社〔2015〕193号)和徐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徐民财[1998]5号、徐财社[1998]1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2014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我市有关数据测算制定徐州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山区)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各县(市)和贾汪区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有关数据测算制定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二、原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执行国家标准。原在乡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标准,如低于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如低于同期入伍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则按同期入伍的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执行(多重身份执行高的一份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抚恤金标准,如低于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在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在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60元(国家负担50元,当地财政负担10元)。
四、“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每人每月460元。
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0元,即: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其中:国家负担300元;省增发的70元,由省和县级各负担50%);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其中:国家负担50%,省和县级各负担25%)。
六、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县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计发。
七、下岗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遗属(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执行其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八、各县(市)和贾汪区在测算提高有关类别优抚对象抚恤或补助标准时,如低于国家标准的,则执行国家标准。
九、调整新标准所需经费属于国家及省专项负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自然增长所需经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新标准:“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下岗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遗属(配偶)生活补助费,原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类别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调整标准时间执行。
附件:一、徐州市区2015年原在职、在乡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护理费标准表
& & & & &二、徐州市区2015年其他类别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表
徐州市区2015年原在职、在乡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护理费标准表
单位:元/年
省下达的平均工资级差比例
原在乡残疾抚恤金(市区)标准
原在职残疾抚恤金(国家)标准
新标准从日起执行;低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孤老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发20%。(集中供养者除外)
新标准从日起执行
徐州市区残疾军人标准测算和国家2015标准对比表
省下达的平均工资级差比例
市区测算标准
护理费级差比例
2015测算标准
2015国家标准
市区测算标准
市区标准测算按2014年度市区城镇在岗职工人均工资55387元计算
徐州市区2014年其他类别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表
开始执行时间
三属定期抚恤金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387元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
抗日战争时期
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解放战争时期
抗美援朝和建国后
带病回乡退
伍军人定补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参战、参试军
队退役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60周岁农村
籍退役士兵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增加5元
60周岁老烈士子女
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47元
下岗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遗属(配偶)生活补助
随户籍所在地城镇低保标准提高而提高
1、在乡老复员军人凡战争年代荣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分别增发荣誉金360元/年、480元/年、600元/年(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等级奖励发放)。
2、孤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发20%(集中供养者除外)。
&&& 3、根据《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七条(四)规定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自日起施行。
徐州市民政局&&&&&&&&&&& &&徐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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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优抚对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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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张清华)近日,河北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从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河北省是革命老区,兵员大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达60万人,今年中央和省财政再次增加经费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省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第16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是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农村“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提高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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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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