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吴江太湖新城合并的居住证积分到吴江区算不算

苏州市积分入户到底怎么算-教育文化
苏州市积分入户到底怎么算
发布时间: 14:29
苏州积分入户申请早已开始,许多来苏工作的外地人员都很想了解。 想了解是否满足条件?社保交多少年才能入户? 昆山51落户网将一一为你解答!
1.我在新区有房子(有产权证),但是在姑苏区租房住(居住证在姑苏区签注),这种情况在哪里申请积分入户? 答:如您在姑苏区租房住且在该地址办理了居住证符合积分申请条件,则在您租房所在地街道积分受理窗口办理积分入户申请,如您高新区的房子符合积分入户条件且您进入积分入户排名,则最终入户到高新区的房屋。
2.我家房产面积62平方,我跟我老公都是二婚,我家名下有四个孩子,我老公之前的两个女孩子协议离婚时给了前妻,我跟我前夫的男孩子(我前夫出车祸去世)留在苏北爷爷奶奶家,户口也在爷爷奶奶家,我们再生一女孩在身边,我家现在想转我们夫妻跟现在小孩一家三人户口,人均面积是否能够积分落户? 答:您和前夫的孩子虽然户口跟随爷爷奶奶,但是实际监护权依然在您这里。 并且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积分入户的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在苏州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而根据苏州市住建部门的规定,目前市区人均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就是18平方米。所以您如果想申请积分入户的话,人均面积按照一家四口来算是不符合要求的,除非可以提供法院出具的监护权转移证明,证明孩子的监护权归属爷爷奶奶。
3.我是居住在工业园区,房子也是买在工业园区,社保是交在吴江区的。现在想积分落户可以吗? 答: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人必须是在市区缴纳社保才能有资格申请参加积分入户。 吴江虽然是属于苏州市,但根据五年五不变政策,暂时未纳入市区积分管理范围内,且吴江现有独立的积分入户政策。因此由于您社保缴纳在吴江,所以不符合市区积分管理政策,无法参加积分入户。 &
4.积分入户中有个加分项是连续居住年限,我的社保和公积金缴费都超过4年了,连续居住的分数却只有一年,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办理居住证年限的得分标准是: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1年加30分,最高分限300分。 所以首先,该加分项的依据是居住证年限;其次居住时间是按照居住证“连续居住时间”来进行计算的,“连续居住时间”在《苏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中是有固定含义的,不是社保、工资明细等证明可以替代的。 居住证没有设置有效期,并不是说该证件办理一次后一直是有效的。按照规定,居住证自签发或变更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30日内持证人需主动到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短期居住证若继续使用则半年届满前需签注一次。如果没有按期延期(签注),证件本身并不作废,而是进入休眠状态,需要重新激活后方能继续使用。而在苏连续居住时间就从激活的时候,重新开始计算。
5.多少积分才能入户苏州,有没有一个上限或者下限? 答:积分管理就是每年根据本地区实际资源科学核定指标数量(该指标数量由市政府最终决定,会向社会面公布),对申请人积分情况进行排名,在指标数以内的就可享受相关福利待遇。这个分值受到当年度指标数、申请人数和申请人整体素质的影响,每次都不一样,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分值,因此不存在上限或下限。
6.今天去办理积分入户,被告知房产的人均面积一定达到18平方,也就是一家3口要在苏州购买至少54平以上的房产才有资格申请入户,请问为什么要控制在人均18平方? 答: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申请人,户口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而根据苏州市住建部门的规定,目前市区人均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就是18平方米。苏州现有的购房入户政策,对房屋面积要求是不低于75平方米。积分入户政策已经降低了对面积的要求,但不能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7.关于苏州积分入户的要求人均面积18平米,我家4口人面积必须72平米。现在我有两套都是60的,请问符合积分入户的要求吗? 答:您的两套房产可以合并计算面积,家中有4口人的话房屋合并后面积必须达到72平米才能申请积分入户。
8.如果是常熟户口的人 ,苏州有房子也要申请积分入户吗?跟房子面积大小是否有关? 答:属于苏州五县市户口的人,在苏州市区有房子是可以直接户籍迁移的,不用参加积分入户,并和房子面积大小没有关系。
9.本人购买房屋属于拆迁房,暂无房产证,五年前购买的,能否办理积分入户? 答: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积分户籍准入的必须提供申请名下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等权证。因此,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是不能申请参加积分户籍准入。
10.积分入户排名是在一个区范围内排的还是在整个苏州市范围内排? 答:《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苏州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因此入户指标数量和积分排名是以这五个区为一个整体统一制定统一排名的。
11.我已经在苏州买房了,但是房产证要在明年8月份才能拿到手,如果我按照积分落户的政策的话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呢? 答: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积分户籍准入的必须提供申请名下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等权证。因此,如果您符合积分入户条件,您要等到明年拿到房产证后才可申请积分入户。2017年吴江积分入学
2017年吴江积分入学
来源:实时热点编辑:彩珊阅读:
  2017年吴江积分入学,2017年吴江积分入学消息具体信息还没有公布,带来年吴江积分入学相关信息,一起来了解下吧。
  吴江积分入学政策【1】
  记者从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筹)获悉,2016年度新市民积分入学今起接受申请,经前期排摸,今年预计将有9000人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与去年不同的是,今年公办幼儿园不再设置入学指标,计分标准略有调整。
  去年是我区探索实施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第一年,今年,我区在去年的基础上,结合苏州相关政策,对我区新市民积分管理政策进行了优化完善。据介绍,今年申请积分入学的标准比去年严格。&参加我区社会保险&成为&办理居住证满一年&之外的另一个必备条件。
  此外,积分项目计分标准也有相应调整,今年,初中、高中(中技、中专)将取消学历计分,同时增加硕士研究生120分、博士研究生200分的计分标准。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筹)的工作人员计志明说:&调整计分标准主要是为了吸引高层次人才。&
  &从全区入学学生数量来看,今年预计有9000人参加积分申请,但由于申请标准严格,申请成功的人数将在5000人左右,比去年有所下降。&计志明告诉记者。
  需要提醒的是,今年积分入学申请从3月1日起至5月31日结束,共3个月,时间比去年缩短,建议想要申请积分入学的新市民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前往指定窗口办理申请。报名工作结束后,计分排名等信息将于今年6月底公布,同时也会公布各学校吸纳新市民学生指标数量。
  吴江新市民积分入学需要准备的材料【2】
  积分入学申请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4.申请入读小学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预防接种相关证明。
  5.申请入读初中的,提供小学学籍证明。
  积分管理申请选择材料:
  新市民具备下列材料的,可提交给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由窗口转递各职能部门审核评分:
  1.本区购买居住房的相关证明;
  2.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及学历验证证明;
  3.户籍地县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或缴款凭证;
  6.纳税人名称、税号、纳税证明等;
  7.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证书、认定证明;
  8.专利证书;
  9.体育竞赛获奖证明;
  10.无偿献血证书或证明,采样、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证明;
  11.婚检报告单、儿童预防接种证、孕产妇保健卡、儿童保健卡或儿童系统保健检查报告单、居民健康档案等;
  12.从业健康证明;
  13.志愿服务证明;
  14.本区慈善组织捐赠证明;
  15.相关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16.区司法局有关学法、法治宣传证明。
  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修订)【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区户籍人员进行积分化管理。
  当申请人积分符合条件时,可享受其在本区入园、入学的未成年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可享受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入学)、可享受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条件的申请人迁入本区户籍(以下简称入户)等待遇。
  第三条 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非本区户籍人员,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区新市民积分管理范围。
  第四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统一排名的原则。
  积分排名方法:入医在全区范围内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入学分镇(区)的学校、年级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入户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
  第五条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上述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区新市民事务中心。
  各镇(区)设立新市民事务分中心,协调本行政区域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承担新市民积分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发和维护&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及准入卡发放,指导各镇(区)开展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
  区财政局负责新市民入医、入学、入户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区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各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审核评分
  第七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镇(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
  具体的积分项目按《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修订)》进行计分。
  第八条 新市民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申请纳入积分管理,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修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2.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二)选择材料:
  1.本区购买居住房的提供相关证明。
  2.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及学历验证证明。
  3.户籍地县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个人投资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或缴款凭证。
  6.在国税、地税部门纳税的,提供纳税人名称、税号等情况。
  7.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证书、认定证明。
  8.取得专利证书的,提供证书。
  9.体育竞赛获奖的,提供获奖证明。
  10.参加无偿献血的提供卫计行政部门的证书或证明,采样、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提供红十字会证明。
  11.参加婚前检查、妇幼保健,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的提供卫计行政部门的证明(即:婚检报告单、儿童预防接种证、孕产妇保健卡、儿童保健卡或儿童系统保健检查报告单、居民健康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12.申请积分管理时从事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岗位的,提供从业健康证明。
  13.参加志愿服务的,提供区文明办、区志愿者总会核发的志愿服务证明。
  14.慈善捐赠的,提供本区慈善组织捐赠证明。
  15.获得表彰奖励的,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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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范文推荐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根据《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依照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发和维护“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及发放新市民入医、入学、入户准入卡,指导各区镇开展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区监察局:对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
  区财政局:负责新市民入医、入学、入户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区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区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镇新市民事务分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
  第三条&&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已办理居住证一年(含一年)以上,经本人申请,纳入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范围。
  第四条&&新市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镇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统一排名的原则。
  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依照办法,享有在本区入园、入学的未成年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入学)、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市民入户等待遇。
  第五条&&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情况、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计划生育情况、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企业评分七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等内容。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按照《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申请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实施评分工作,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区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核查评分。
区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评分。
  区人社局:负责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等级证书和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的核查评分。
  区国土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核查评分。
  区住建局: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评分。
  区卫生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孕产妇保健卡、儿童保健卡(或儿童系统保健检查报告单)、居民家庭健康档案、献血证、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及公共场所服务岗位的从业健康证明、非法行医和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它卫生法律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食药监局:负责违反食品药品管理、医疗器械、餐饮服务、化妆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涉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文件和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和基金会捐款证明的核查评分。
  区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义工活动记录和好人好事行为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区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评分。
  区体育局:负责体育技能和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区文广新局:负责非法经营网吧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和非法经营加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国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区地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区城管局:负责因违反城市管理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环保局:负责因污染和破坏环境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证明和登记、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区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积分评分工作。
  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按时提供新市民入医、入学、入户指标数据,为区政府制定指标数提供保障。职能部门明确具体责任人依照办法进行评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八条&&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由各区镇新市民事务分中心设立的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并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咨询、资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
  第九条&&申请人向居住地区镇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提出积分管理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发放《积分管理申请表》、《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第十条&&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积分管理申请表》至受理申请的区镇新市民事务分中心。
  (一)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2.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二)选择材料:
  1.本区购买居住房的提供相关证明,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
  2.文化程度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3.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区居住的)为育龄妇女的,提供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5.申请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6.个人投资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
  7.国税、地税部门的纳税凭证。
  8.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和社保编号;在外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
  9.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证书、认定证明。
  10.取得专利证书的,提供证书。
  11.体育竞赛获奖的,提供获奖证明。
  12.参加无偿献血的提供卫生部门的证书或证明,采样、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提供红十字会证明。
  13.参加婚前检查、妇幼保健,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的提供卫生部门的证明(即:婚检报告单、儿童预防接种证、孕产妇保健卡、儿童保健卡或儿童系统保健检查报告单、居民家庭健康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14.申请积分管理时从事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岗位的,提供从业健康证明。
  15.参加义工、志愿服务的,提供区文明办、区志愿者总会核发的义工、志愿服务证明。
  16.慈善捐赠的,提供本区慈善组织捐赠证明。
  17.获得表彰奖励的,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18.申请人根据《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可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证书(证明材料)认定的标准由负责评分的职能部门作出解释,通报区新市民事务中心。
  第十一条&&各区镇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
  第十二条&&各区镇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建立申请人的新市民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录入“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出积分管理申请时,可一并提出积分入医、入学、入户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入医、入学、入户的必备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如居住地跨区镇变动,本人应在受理截止日期前,持初次受理回执、变更后的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至现居住地区镇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办理手续,并重新填写申请表。
第三章&&资料审核
  第十五条&&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对各区镇申请受理窗口录入的资料进行复审,复审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受理窗口,申请受理窗口核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提交。复审通过的提交各职能机构审核评分。
  第十六条&&各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收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递交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分。
  第十七条&&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管理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积分及核查
  第十八条&&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45
个工作日后,可凭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档案编号登录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服务网查询个人积分。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提交申请的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人积分实行按分数高低分类进行排名,排名方法:入医在全区范围内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入学分区镇的学校、年级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入户分区镇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
  积分排名按就高原则,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二十条&&积分排名工作完成后,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应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确定入医、入学、入户候选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举报或投诉。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核查,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由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核定其入医、入学、入户资格。
第五章&&入医管理
  第二十一条&&符合入医条件的新市民子女按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实行一年一保,先申请后参保的制度。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其在本区入园、入学的未成年子女申请下一年度入医的,应于当年9月底前向其居住地所在区镇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4.申请人子女在本区入园、入学的证明。
  5.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区居住的)为育龄妇女的,提供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各区镇新市民事务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医一栏,建立积分入医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根据本区医卫资源和申请积分入医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区镇财政补助标准以当年度区政府公布为准。当年10月由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根据当年申请积分入医统计情况,会同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等单位拟定下一年度入医指标数,报区政府批准后,于当年10月底统一向全区公布。
  第二十三条&&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于11月15日前对申请人按其所得积分高低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排名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于11月底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入医准入卡。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携带积分入医准入卡于次年3月20日前至申请地区镇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入医手续。按规定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的参保费用,其余由政府区、镇两级财政进行补助;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当年度已参保的新市民,下一年度如需继续参保,应于当年度9
月底前到居住地区镇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服务窗口,重新提出入医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入医申请表,参加积分排名。
  当年度已参保的新市民,按积分排名未取得下一年度参保指标的,根据本人意愿,允许继续参保。按照人社局的规定,到居住地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费用按照当年筹资标准由个人全额负担。
第六章&&入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
  根据申请人个人积分高低,结合区政府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位数(以下称“入学指标数”)进行入学排名。
  在本区购买居住房,符合教育局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到房屋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登记报名,不纳入申请入学积分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应于1月1日至5月底向居住地区镇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按现居住地服务区提出拟就读学校(仅限一所学校)、就读年级的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 (一)幼儿园入学:
  1.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2.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区居住的)为育龄妇女的,提供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本区购买居住房的提供相关证明,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
&& (二)小学入学:
  1.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2.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区居住的)为育龄妇女的,提供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本区购买居住房的提供相关证明,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
  (三)初中入学:
  1.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2.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区居住的)为育龄妇女的,提供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4.小学毕业证书或原学校就读证明。
  5.本区购买居住房的提供相关证明,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
  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各区镇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经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学一栏,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二十八条&&区教育局根据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于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对新市民开放的公办学校及相应的服务区和入学要求,通报至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并向全区公布。
  区教育局根据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于5月20日前将公办学校入学指标数(指标数按照服务区细分到学校、年级)上报区政府批准,并于5月底前统一向全区公布。
  第二十九条&&各区镇新市民事务分中心于6月20日前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年级分类后交区镇教育办公室、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将全区入学申请信息按区镇、学校、年级汇总后于6月底前交区教育局。
  第三十条&&7月10日前,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分区镇按学校、年级对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区教育局和各区镇教育办公室确认后,由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将积分情况分区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于7月中旬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入学准入卡。
  经积分排名不能进入所申请公办学校的新市民子女,本区镇内其他公办学校有空余学位的,由区镇教育办公室牵头,会同区镇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根据积分高低排名顺序进行统筹协调,不服从协调的,不再安排。本区镇内其他公办学校无空余学位的,自行到民办学校就读。
  第三十一条&&获得积分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携带积分入学准入卡和教育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至准入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入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户口需迁入本区的,应于10月底前,向其居住地区镇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区居住的)为育龄妇女的,提供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5.申请入户人员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6.在本区有居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各区镇新市民事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户一栏,建立积分入户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根据各区镇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迁入本区户籍(以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11月由苏州市吴江区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和新市民事务中心,拟定各区镇当年的入户指标数,报区政府批准,于11月底前统一向全区公布。
  第三十四条&&每年12月上旬,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根据当年入户指标数,分区镇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区公安局确认后,由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将积分情况分区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入户准入卡。
  第三十五条&&获得积分入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携带积分入户准入卡和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3个月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入户。
  申请人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可以随迁。
  第三十六条&&批准入户的人员,在本区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其户口迁入自有居住产权房所在地单独立户;无自有居住产权房的,迁入申请区镇所在工作单位的街道辖区的集体户口。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迁入本区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第三十八条&&已取得积分入户准入卡,将户口迁入本区的申请人,在积分入户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号)规定,将户口退回原迁出地。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当年度积分管理阶段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区监察局组织区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新市民事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入医、入学、入户情况分别进行督查。
  第四十条&&社会各界及新市民对有关部门、区镇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区监察局或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并依法提请职能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部门积分管理工作,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对入医、入学、入户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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