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和把握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四种形态”的思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的思考与探索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王岐山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重心要进一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度成为“常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王岐山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重心要进一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度成为“常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领会精神实质,正确把握运用,发挥最佳功效;体现了“全面从严”要求,贯穿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等理念,承载了正风反腐新的思路。这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进一步回归党章“原教旨”,“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这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古话云:“无规矩,不成方圆”。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这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更是我们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
正确理解“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认真抓住两个重点,转变工作理念
。切实“三转”,落实“两个责任”。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各级党委不仅要落实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也要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纪律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很多涉及的都是“小节”问题,党委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出手,对违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举一反三、整顿规范,警示教育大多数。纪委要切实“三转”,实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通过监督责任履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纪委在执纪监督中,对违纪人员可以党纪立案,也可以提出并处或单处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处理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要坚持纪在法前,找准“主战场”。
以前,有的纪检机关重视查办大案要案,一些人甚至认为领导干部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从而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致使出现“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皆成‘阶下囚’”的现象。其实,纪检机关的阵地不应该摆在法律底线上,在纪、法之间有一个缓冲带,这个缓冲带才是今后执纪监督工作的“主战场”。在这个“主战场”,纪检机关一是要抓早抓小,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党纪轻处分和各种组织处理方式来处理;二是要纪法分开,突出查违纪问题,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后,把“全面从严”贯穿于破纪之初至立案审查的全过程。
正确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注重制度建设,完善系列措施
。运用好谈话函询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出手。谈话函询本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问题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作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之一,谈话函询环节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中大部分是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谈话函询,不但对被反映的干部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利于纪委减少初查核实的工作量。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在于增强纪律规矩意识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状况,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纯洁。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违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这三种形态犹如三道威力越来越强的“高压网”,层层阻断“好同志”向“阶下囚”的蜕变路径。长此以往,腐败高发多发的态势必然得到遏制,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必然只能是极极少数。
“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纪委的职责定位、方式创新、作风转变,都必须充分体现这个一贯方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谈话函询力度,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治“病树”、拔“烂树”、保护“森林”;对审查对象以“同志”相称,从学习党章入手,重温入党誓词,唤醒对“激情燃烧岁月”的记忆。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从严把握组织处理条件
。根据《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必须对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防止和避免组织处理适用上的随意性。特别是只作组织处理,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的更要从严把握条件。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违纪人员只应受轻处分,即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应受重处分,则不宜只给予组织处理;二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能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的;三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能够被公众认可。
抓住关键环节
。一要抓好线索处置,树立纪律权威性。准确研判、合理处置问题线索,注重从信访举报、作风督查、网络舆情等途径发现问题线索,形成问题线索的大数据库,做到问题早发现。要紧紧围绕“六项纪律”,正确运用五种处置方式,坚决把存量减下来,做到早处理。要加强线索分析研判,优先处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问题线索,做到早警示。二要严格纪律审查,突出纪律强制性。在纪律审查的核心环节,坚持依“纪”定位,围绕“四种形态”开展工作。抓住审查重点,把违反“六项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恰当使用措施,从教育、保护、挽救干部出发,恰当运用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以扩大执纪审查工作路径,提高执纪审查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审查效率,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快查快结,严格控制审查时限,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吃干榨尽”。三要规范执纪审理,维护纪律严肃性。要由“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要用纪言纪语描述违纪行为,违纪事实按照“六项纪律”分类表述,审理报告、处分决定贯穿“纪律”特点、体现执纪特色。要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纪律标尺界定违纪与否和情形轻重。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
把握“标”与“本”兼治
。在“治标”上,要强化纪律审查,针对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对程度较轻的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对“少数”、“极少数”严重违纪行为施以重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在“治本”上,要突出教育和预防工作重点,经常动态分析党员思想队伍状况及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力争最大限度地挽救即将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干部。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大力加强了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又不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最终实现标本兼治。(彭进高 通讯员 袁小安)
作者:彭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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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10-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阻力及对策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黄陵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勇于揭短亮丑,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我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
1、认真学思践悟,深刻领会内涵。县纪委向全县172名县级领导、县直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下发《学思践悟》读本,并采取集中学与自我学、专题辅导与相互交流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深入细致学习,使大家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四种形态&有更深的理解和掌握。县纪委通过召开常委会、专题学习会等形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王岐山书记关于&四种形态&重要论述精神,使全体干部悉心领会、领悟中省市纪委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纪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干部,准确把握&大多数&与&极极少数&、&治标&与&治本&、&严管&与&厚爱&等关系,并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四种形态&、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要求。取得了&传上情、解疑惑,聚共识、促工作&的效果。
2、坚持抓小抓早,深化作风建设。严格用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堵住源头初始,建立&咬耳朵&&扯袖子&的常态化机制,把&四种形态&真正体现和运用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在转变干部作风和纠正&四风&方面,推进作风建设常态长效,健全完善&四风&问题监督检查、督查督办、通报曝光、问责追究机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关于县级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制定《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紧盯春节、&五一&等重要节点,开展监督执纪。自2012年以来,共开展重点督查和明查暗访34次,查处案件15起,党政纪处分13人,警示训诫41人,对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治理,相继开展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公务机关治理&庸懒散&纪律作风整顿、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作风整顿活动,推行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组织实施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活动,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有效杜绝了&慵懒散&、 &吃拿卡要&、&中梗阻&等现象,各级各部门服务质量普遍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在信访举报工作方面,找准服务纪律审查工作的落脚点,把好问题线索精准化筛选关口,突出抓早抓小,及时发现、核查违反纪律和规矩的问题,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一般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及早教育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
3、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全县各级党组织坚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纪检组织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一是夯实各级责任。县委制定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分年度制定切合工作实际、操作性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每年初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逐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二是规范督查考核。加强对&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2012年以来,安排检查考核60余次。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单独考核。在2015年年初召开的乡镇党委书记述职报告会上,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就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会点评。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规实行&一票否决&。对落实&主体责任&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领导严肃问责,对21名领导干部分别实施了警示训诫,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先后约谈64名存在问题的个人和负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相关领导,&一票否决&单位4个,有力推动了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4、突出审查重点,严惩违纪少数。始终把纪律审查作为主业,建立健全大案要案发现、查处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着眼&大多数&,宽严相济&正歪树&,盯紧&少数&,动辄则咎&治病树&,严防&极极少数&,重典治乱&拔烂树&。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来信、来访、来电、媒体&四位一体的举报平台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报送和快速处置工作机制。推行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出台《纪委副书记分片和常委、副局长包抓乡镇、部门联系点制度》,试行县纪委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周轮流在县信访大厅&民情直通车&窗口接访,乡镇纪委书记在本乡镇定点接访制度,不断拓宽案源渠道。二是注重办案质量。推行案件协作区制度,执行&一案双报告&、案件线索月报告和月报结制度。充分发挥县委反腐败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出台《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县检察院、公安局共向县纪委移交违法违纪人员37人,县纪委向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 1件。三是突出办案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今年重点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共收到各类问题线索30件(涉及农村基层干部23件),目前查结27件,正在初核2件,1件由检察院介入调查。2012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267件,初核169件,立案204件,结案204件,党政纪处分209人,挽回经济损失12.25万元。
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阻力
尽管我县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遇到了一些难点阻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二是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体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从效果层面来看,县委和县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能够做到认识准确、执行到位,但个别乡镇和部门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还存在不平衡的地方。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乡镇纪委书记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三、对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针对践行 &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和阻力,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努力在&四个新&上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是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还要看到,&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违纪,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才能从理念变为现实。
三是监督举措要有新拓展。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要全面开展专项巡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及明查暗访中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进一步改革县纪委、监察局内设机构,确保真正把精力集中到主责主业上来。深入推进派出机构改革,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把派出机构的权威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完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四是&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情形和方式、力度,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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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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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 w.5Y
7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理解
& 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同理,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在整个“森林”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更多的是“勤浇树”、“正歪树”。相对于党纪重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尚是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 然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也招致这样一些疑惑和误解:
& 疑惑一: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
& 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其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祸患常积于忽微”,对有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露头就打”,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乃至重蹈蔡桓公的覆辙。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
& 疑惑二:这会不会成为问题官员从轻发落的借口?
& 有人认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会导致一些违纪人员“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其实,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从新修订《条例》和《准则》两项党内法规,可以看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比如新修订的《条例》以党章为遵循、以问题为导向,增加了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内容,在量纪的尺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要求更高,将一些以前党纪不追究的行为也都纳入党纪处分的范畴,触犯刑律的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也一律予以重处分。所以,对问题官员的追究绝对不会轻描淡写、从轻发落。
&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落实
& 抓住两个重点,转变工作理念
& 切实“三转”,落实“两个责任”。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各级党委不仅要落实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也要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纪律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下进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很多涉及的都是“小节”问题,党委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出手,对违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举一反三、整顿规范,警示教育大多数。纪委要切实“三转”,实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通过监督责任履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纪委在执纪监督中,对违纪人员可以党纪立案,也可以提出并处或单处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处理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 纪在法前,找准“主战场”。以前,有的纪检机关重视查办大案要案,一些人甚至认为干部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从而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致使出现“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皆成‘阶下囚’”的现象。其实,纪检机关的阵地不应该摆在法律底线上,在纪、法之间有一个缓冲带,这个缓冲带才是今后执纪监督工作的“主战场”。在这个“主战场”,纪检机关一是要抓早抓小,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党纪轻处分和各种组织处理方式来处理;二是要纪法分开,突出查违纪问题,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后,把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落实相关制度,完善系列措施
& 运用好谈话函询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出手。谈话函询本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问题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作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之一,谈话函询环节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中大部分是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谈话函询,不但对被反映的干部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利于纪委减少初查核实的工作量。
& 运用好多种组织处理手段,明确相应惩戒措施。组织处理不能局限于狭义上的岗位、职务调整,而要充分运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函询、诫勉等各种方式。党纪政纪处分后,当事人会受到任职、考核、待遇等方面的惩戒,受组织处理的,相应的惩戒措施也要跟进。比如,2015年新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期满后,对于没有很好改正,还可以进一步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受到岗位、职务调整的,也规定了提任职务等限制。
& 总体来说,组织处理的惩戒措施虽有所规定,但仍要不断细化完善。比如可以扩大惩戒面,除了现有规定的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对通报批评等也可以规定一定的惩戒措施。
& 正确运用两种手段,查处问题宽严相济
&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两者可以优势互补。纪律审查工作中,要善于运用和正确运用组织处理的手段,提升纪律惩戒的综合效果。
& 案件调查过程中,借势借力于组织处理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被调查的党员干部错误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的,可及时建议党委或党外组织停止其职务或免去其职务。特别是一些突发事件或违纪人员身份特殊的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时日,一时难以作出纪律处分的,及时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手段,能够排除调查干扰,回应社会关注,取得查处主动权。还有查办窝案串案过程中,有必要区分主从关系、情节轻重作区别对待,组织处理手段可以成为政策攻心、分化瓦解的工具,从而加快查办节奏、彰显查办效果。
& 案件处理过程中,从严把握组织处理条件。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防止和避免组织处理适用上的随意性。特别是只作组织处理,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的更要从严把握条件。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违纪人员只应受轻处分,即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应受重处分,则不宜只给予组织处理;二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能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的;三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能够被公众认可。(作者尹玲英系浙江省嵊州市监察局副局长)
& 何谓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 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
& 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其中的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
& 组织处理,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x纪发[2008]x号)规定,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这个文件规定的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停职、调整、免职三种;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显然并不限于这三种,与岗位、职务调整有关的降职、责令辞职等措施显然也属组织处理方式,与岗位、职务调整无关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也应视为广义上的组织处理方式。
&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关系
&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为执纪监督的两种不同手段,执行主体、执行条件和程序、惩戒方式都不尽相同。两者各具优势且可以优势互补,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 两者优势互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并处,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给予违纪人员党纪轻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党委、政府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组织处理也可以单处,以体现宽严相济。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处理方式也能达到惩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
& 不能相互代替。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即使已采取组织处理,仍应予以党纪立案。比如党员领导干部有赌博行为,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已通过免职措施将其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不能认为对违纪人员来讲免职比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而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反之亦然,对明文规定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不能以已给予党纪处分为由,而不再作组织处理。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 w.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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