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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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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四川省江油?????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昊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5)剑阁民初字第95?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罗晓莉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剑阁民初字第95?号
原告四川省江油?????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西段。法定代表人邹世培,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永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四川省(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丕林,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昊阳?????有限公司。,住址:??????河东街6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姝琳,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省江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油五建公司)诉四川昊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晓莉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油五建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永寿、徐丕林,被告昊阳公司委托代理人邓姝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油五建公司诉称,日,原告特别授权于梁永寿着手承包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河东街棚户区工程项目中挡墙、路面工程建筑事宜,因被告方代表人刘小平在负责该工程整个项目开发,梁永寿与刘小平于2011年11月份起数次就工程承包事宜进行交涉和商议,最终同意承包给原告方承建,由梁永寿以江油五建公司名义负责施工,并要求承建方先交工程定金200万元。梁永寿先后向被告方交定金189万元后,才让原告方进场,并口头约定施工后签订合同。当梁永寿于2012年3月份左右组织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进场后,该项目因开发商的原因,迟迟不能动工,工人一直吃住在工地、施工机械也一直放置在工地。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才开始施工,施工约一周时间,被告方刘小平将此项工程又承包给了其他人,只好让原告方退场。事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定金189万元,人工、机械、杂费897855元,共计欠款2787855元,并于日立下欠据。经原告方梁永寿等人数次上门和电话催收,被告方先后支付利息款200万元,扣减已付利息后截止日,本息欠款已达7159360元,给原告形成巨额债务。原告为承揽该项工程,与银行、民间均有借贷关系。银行方催款通知不断,民间债主随时上门索要,原告处于极度困境之中。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诉诸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定金及人工费、机械费、杂费本息共计7159360元(其中本金2632000元,利息45273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昊阳公司辩称,原、被告口头协议承包工程的事实成立,双方也立下了借据,共计欠款二百余万元也成立,但被告已陆续支付原告265万元,所欠款项已付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查明,绵阳市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为羊衍兴。2……(本文书还有369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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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省江油?????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昊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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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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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上诉人四川省江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京西资?????责任公司、西安枫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4?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人员:李晓锋;张玮;李勇杰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江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银河干道太平国土所三楼。法定代表人:舒光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乾波,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京西资?????责任公司。,住址:??????交大电脑城。法定代表人:张垠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海峰,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文书还有48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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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四川省江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京西资?????责任公司、西安枫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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