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领养的孩子但是无领养证明,该怎么办?2016年民政局领养手续说只有15年内的可以补办!应该怎么补办呢?

中国式收养:私自收养子女 户口难以办理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梁清
  10月2 8日上午,东莞市社会福利中心,“阳光学校”的孩子在上课。目前,该中心通过集体养育的孩子共有200余名。
  南都记者 梁清 摄
  长安双胞胎母亲产后大出血死亡后,丈夫李芳奇因家境贫困欲将孩子送人。媒体报道出街后,来自全国各地的领养者踏破了医院门槛。李家的登记本显示,有200多人提出领养请求。一边是领养需求爆棚,另一边则是想送却无法送出去。因为东莞市民政局明确表态:私下送养属于违法。南都记者调查发现,领养小孩在东莞较为盛行,但真正通过法律途径收养的却只占50%。根据初步调查及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市仍有300多名弃婴(童)由社会私自抱养。因未成功办理登记手续,这些孩子仍是“黑户”。
  福利院收养:多数家庭只愿收养健康漂亮娃
  只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才算是合法的收养行为。目前,在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成功被收养的孩子们基本上都来自市社会福利中心。民间私自抱养和社会福利中心收养,在东莞目前约各占一半。
  “国内家庭基本都只愿收养健康、漂亮的孩子。甚至有的家庭看到孩子额头凸一点、眼睛小一点、皮肤黑一点,也会流露出不满意的情绪。”市社会福利中心有关负责人胡女士透露,这也导致国内家庭收养的孩子较少。至今,福利中心共有近300名孩子被国内家庭收养。正因如此,收养者在福利中心只能排队等候。目前仅排到2010年初的登记者,还有近400个家庭在排队。这些排队收养的家庭以东莞本地户籍为主,而国内家庭收养也会优先安排给本地户籍、未生育的夫妻。南都民调也显示,96.46%的受访者都不愿领养中轻度残疾小孩。
  很多家庭不得已私自收养孩子。来自民政部门初步调查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市仍有300多名社会弃婴(童)无法办理合法收养关系,导致他们的户口问题难以解决,影响教育、工作、生活等基本权益。
  私自收养子女 户口难以办理
  目前,东莞办理收养登记的类型主要有:收养市社会福利中心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收养继子女、收养孤儿、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
  自2010年以来,市民政局办理合法收养登记358宗。据了解,2009年东莞解决私自收养子女问题时,有部分符合条件的收养者因年龄未达到规定等原因,跟市民政局签订相关协议,在达到规定年龄或者符合条件后,推迟了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完成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这也导致2010年和2011年全市办理收养登记的数量较多。
  另一边,“私自收养”的数量也在呈上升趋势。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形成事实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2008年,国家民政部、公安部等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集中处理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情况。其中,符合“收养者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等七种情况,可以补办收养登记手续。
  2009年,东莞根据该通知精神,集中办理了本市日之前形成的社会私自收养关系,共受理收养资料900多份,最终依法办理790宗国内收养。
  法律意识欠缺 东莞将出细则
  南都记者还留意到,李芳奇送女的报道出街后,纷至沓来的领养者中,竟然无一人完全知晓我国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人都以为,只要跟孩子父亲签订收养协议,就可以完成领养。东莞市民政局也表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或者其它原因,才导致目前东莞仍存一定数量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造成一些被收养人的权益难以保障。
  虽是私自收养,但关系既已成事实,如何解决“入户”难题?东莞市民政局表示,将根据民政部、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精神,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对存在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我们将结合摸底情况充分酝酿,再行研究制订解决这类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市民政局呼吁,居民捡拾弃婴的,一律要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一律要由公安部门送交市社会福利中心抚养,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曾在东莞塘厦一家电子厂打工的陈星,现在还是单身。5年前,他为了感受亲情,体验为人父母的喜悦,毅然抱养了一个"脑瘫儿",但没有通过福利院,而是私下跟孩子生母签订协议。遗憾的是,他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国家政策,被民政部门认定为"非法收养",加之孩子生母"人间蒸发",孩子陷入"黑户死结"。
  单身汉渴望孩子 医院里抱养
  陈靖今年5岁了,因为患有"脑瘫",刚出生就被生母"抛弃",所幸她遇到养父陈星,并成为他手心里的宝。
  53岁的陈星来自广西,曾有过短暂的婚姻,因前妻患病无法生育,导致他一直没有孩子,离婚之后谈过两段恋爱,都无果而终。一直以来,他都希望能有个孩子,尤其随着年龄的增大,很渴望感受为人父母的喜悦。因此,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他就打算领养一名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但这个想法未能实现。
  2009年4月,一名老乡带来消息:一名未婚先孕的17岁贵州籍女孩被男友抛弃,在塘厦人民医院诞下患有脑瘫的婴儿,因无力抚养决定将孩子送人。"当时根本没想到领养程序那么复杂,我们老家那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这事儿就算完成了。"在孩子生母两位工友的见证下,陈星跟这个女孩签订了收养协议,只不过,因为疏忽签约双方及见证人签字后并未按指模。
  广西东莞奔波 皆无法上户口
  小靖在养父的精心照料下,病情逐步康复。脑瘫儿一般情况下没有语言能力,行动也不方便,可现在小靖却能喊"爸爸",不但能站稳,还可以一瘸一拐地行走。"医生说,孩子康复得很不错,继续坚持可以变回正常人。"中年得女的老陈终于实现为人父母的愿望,但让他一直苦闷的是,孩子至今无法上户口。
  "我当时就把孩子带回广西老家,因为那边上户口容易些。"让陈星没想到的是,当他正式向当地村委会提出请求时,对方却要他提供血缘关系证明。随后,当地派出所也要求老陈提供弃婴证明,并要求他回到捡拾弃婴的塘厦镇开具相关证明。他兴匆匆带着孩子赶到塘厦民政部门,得到答复是他没有弃婴证明,孩子来源不明,属"非法收养,无法处理"。塘厦当地派出所称,因为没有孩子来源的记录,一时也无法给他开具弃婴证明。
  政府部门:不敢贸然开这个口子
  "只要有出生证明,就能为孩子上户口,但因为孩子生母已无法找到,孩子的来源无法证明,这些部门也不敢贸然给她上户口",陈星回忆,孩子刚出生时,他曾在医院领取了相关表格,为孩子办理出生证明,但孩子的生母不肯提供身份证,因此出生证无法办理。而孩子生母离去,此后再无往来。
  对于老陈的情况,东莞塘厦社会事务办在对全市公民私自违法抱养社会弃婴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时已经登记在案。相关工作人员曾表示,没有孩子的出生证明,也没有公安部门的弃婴证明审批表,按照政策法规,这种私自领养属于非法收养,不能办理。且涉及公安、计生等多个部门,塘厦社会事务办不能贸然"开这个口子","这样的话,那些私生、超生的违法者将以此为由给小孩上户,这样不就乱套了吗?"
  对此,塘厦警方也称,经核查,协议上的确有双方的签名,但名字上未按指模。经向塘厦人民医院核查,孩子生母当时未婚,其小孩出生时身体是正常的,并没有向院方提过要将小孩送给他人抚养的想法。更为重要的是,警方已经无法找到孩子生母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欲先送孤儿院再收养 也行不通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老乡们曾给陈星出过主意:先把小孩交给广西当地的孤儿院,再从孤儿院将小孩领回。但这一方法也行不通,广西当地的孤儿院告诉他,个人不能将婴儿交给福利院,须由警方开具弃婴证明审批表后,孤儿院才能接收。由于塘厦警方无法核实当时具体情况,根本就不敢开出"弃婴证明"。
  对于老陈家的情况,东莞市民政局回复,这种情况属于生母送养,生父母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由人民法院出具配偶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下落不明一方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而上述这些材料,陈星都无法提供,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不符合上户口的条件。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找不到孩子的生母,小靖只能一直"黑户"下去。"如果我当初不领养,生母也不要,是不是丢掉了死掉了?但如今领养了,孩子活下来了,又不给上户口,那孩子今后上学读书该怎么办?"老陈说,他现在不知道如何打开这个"死结"。(注:应受访者要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私自收养
  5岁 东莞塘厦
  收养情况:其养父无孩子,与一名未婚先孕的17岁女孩私下签订协议将其抱养。
  入户经历:与其生母失去联系,无法提供弃婴证明、出生证明等,一直未能入户。
  如果我当初不领养,生母也不要,是不是丢掉了死掉了?但如今领养了,孩子活下来了,又不给上户口,那孩子今后上学读书该怎么办?
  ――― 陈靖养父陈星
  叶村东
  20岁 大朗佛子凹村
  收养情况:20年前养父叶明在路边捡到,带回家收养。叶明已育一子,为智障儿。该村有7户类似"黑户",都因缴纳不起4万罚款无法入户。
  入户经历:2009年在全市处理私自收养子女问题时,因超过规定的14岁无法上户口,后来在镇政府的协调下才在19岁时入集体户口。
  以我们家里的经济条件,哪里拿得出4万元?!不得已啊,只得放弃入户。――― 叶村东养父叶明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中国式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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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打听到,如果陈西清有亲戚朋友,愿意领养这个孩子,经过评估又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将孩子的户口落到亲友的家庭。”张娟表示,他们会尽快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兼顾人情,帮陈西清父女解决这户口难题。
爸爸开玩笑说把她送人,辉辉委屈得抹起了眼泪。
养父的心愿
13年前,35岁的他收养了一个被遗弃女婴
两年前摔伤致瘫,最大心愿是帮女儿上户口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他,能够如愿吗
上世纪80年代,一部讲述捡破烂老人抚养遗弃女婴的电影《搭错车》,让许多人落泪。
13年前,在兰溪市横溪镇前胡村,也上演了这样的一个故事。
2001年,35岁的村民陈西清去金华的路上,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女婴。经济并不宽裕的他,含辛茹苦将女儿拉扯长大。可是,就在两年前,陈西清却意外摔伤,半身瘫痪。
让人欣慰的是,女儿乖巧懂事,眼看就要上初中了。可是,孩子一直没有户口,将来上学、找工作、结婚都成了难题。
昨天,出现在记者面前的陈西清有些迷茫。他用力地抓住轮椅扶手,想了一会儿,才艰难地说:&如果可以,你们能帮我女儿找到亲生父母吗?只有这样,才能落实孩子的户口。&
13年来又当爹又当妈
当年收养的弃婴成了他唯一依靠
&13年了,拉扯着孩子长大,又当爹又当妈,日子刚刚好过一点,想不到自己却残废了&&&在兰溪横溪镇前胡村,村民们说起陈西清父女的事,总是唏嘘不已。
他们口中的&孩子&,是陈西清13年前捡来的。
2001年11月的一天,35岁的陈西清到金华走亲戚,路过金东区塘雅镇砖塘村一片桔子林时,突然听到了微弱的啼哭声。循声找去,他发现了一张红色小毛毯,里面裹着一个刚出生的女婴。女婴衣服单薄,小脸冻得发青。毛毯里有一张红纸,写着孩子出生日期,还有200元钱外加几件小衣服。
从日期看,这个孩子才出生7天,就被遗弃了。
&谁这么狠心,将孩子扔了?&手足无措的陈西清,抱起哭得有气无力的女婴回了家。
当时,陈西清刚和妻子离婚,没有生育。陈家三个兄弟,也都没有孩子。家里人一看这孩子健康可爱,都很喜欢,就商量着让陈西清认下这个女儿,老了也有个依靠。
陈西清便把这个孩子留在了家里,一直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
这个被遗弃的孩子,被取名为&辉辉&。
为孩子治病欠下大笔外债
刚还清,自己又摔伤瘫痪
捡来2个月后,辉辉生了一场大病,得了急性肺炎,差点没抢救过来。医院没床位,陈西清就抱着孩子,在医院的走廊里坐了3天3夜。所幸,孩子经过抢救,转危为安。但这场大病,也花掉陈西清所有的积蓄,还欠下了不少外债。
&我当时在镇上卖菜,没什么钱。一起卖菜的那些人知道我的情况,都借钱给我,让我给孩子看病。这份情,一辈子都难忘。&陈西清说。
&我一个大男人,带孩子不容易。幸亏有阿凤帮忙。&陈西清说。阿凤是隔壁村一个单身女人,有两个儿子,也收养了一个女儿。看到陈西清捡了一个女婴就主动过来帮忙,喂奶洗尿布,就跟孩子妈妈差不多。
这些年,陈西清到处打工,什么活都干过,精打细算过日子,直到两年前才把欠下的债还清,两鬓也泛起了白霜。
唯一让人欣慰的,是孩子乖巧懂事。&这孩子活泼、勤奋,功课也不错,还很孝顺,经常帮我收拾房间、洗衣服。&
2012年7月,陈西清帮人盖房子时意外摔伤,背部砸到石头,造成脊椎断裂。经过治疗,他仍然下半身瘫痪,只能靠轮椅生活。
自己的生活都不能自理,孩子怎么办?&要不是阿凤一直照顾我们,跟一家人一样,真不知日子怎么过。&陈西清很发愁,他很清楚,自己父女俩不可能完全依赖阿凤,&她有自己的家庭,压力也不小。&
落实女儿户口
是他现在最大心愿
现在,最让陈西清发愁的,是辉辉的户口问题。&从孩子进家门那天起,我就想给她办户口,但是因为我不符合收养条件,一直都没法办下来。&
陈西清说,因为孩子不是从福利院领养的,又找不到亲生父母,孩子的亲子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都办不出来,没有这些,根本办不了户口。
没户口的麻烦,很快显现了出来,&现在能够上学,还是学校通融的结果,每学期还要多交一笔教育附加费,但没有正式学籍。&
孩子马上就要上初中了,没户口根本上不了。再说,以后成年了,找工作、结婚,可是一个大问题。
他曾多次到捡到女儿的地方打听,但一直未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
昨天采访的时候,我们见到了辉辉。这个乖巧的女孩坐在家门口的小石凳上看书,面目清秀,有些瘦弱。
自己瘫痪后,陈西清提出把辉辉送到福利院。不过,孩子不愿意。
&辉辉,把你送人好不好啊?&虽然是一句父女间的玩笑,但辉辉明显当真了,眼圈一红,眼泪就一颗颗地落到了地上。
&我不想离开爸爸,以后我可以照顾他。&辉辉用手背擦干眼泪,像个小大人似的说。
兰溪市民政局:单身男性收养女儿,年龄必须相差40岁
兰溪市民政局:
单身男性收养女儿,年龄必须相差40岁
昨天,记者联系了兰溪市民政局和社会福利院,帮辉辉咨询上户口的事。
兰溪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科长纪利群表示,违规领养小孩的事,在农村比较普遍。对于辉辉的事,他们也有所了解。按照法律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儿,为了防止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两者年龄必须相差40岁以上。
陈西清收养女儿时只有35岁,明显不符合规定,因此办不出领养证,也无法给孩子上户口。
按照规定,陈西清捡到孩子的时候,应该将孩子送交到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兰溪市社会福利院:
可以将孩子落户到亲友家
父女俩一起生活了十几年,有了感情,硬生生将他们分开,无论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记者了解到,2013年,国家相关部门曾联合发布过一个规范弃婴管理的通知:
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
那么,陈西清是否符合这个条件呢?
兰溪市社会福利院院长张娟说,&以目前陈西清的经济能力、身体条件等情况来看,将孩子户口落到福利院后,再申请家庭寄养,办下来的可能性也不大。&
不过,办法也不是没有。
记者打听到,如果陈西清有亲戚朋友,愿意领养这个孩子,经过评估又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将孩子的户口落到亲友的家庭。不过孩子的年龄不能超过14周岁,所以要抓紧。
&当然做这些决定,必须问问孩子本人的意见。&张娟表示,他们会尽快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兼顾人情,帮陈西清父女解决这户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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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网络公开预约送养孩子引争议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网络公开预约送养孩子引争议
圆梦之家QQ群内不断有人发出领养、送养的消息。本版图片/网络聊天截图
  网友“领养儿童出生证明”称可为领养小孩办理正规医院出生证明。
  多数人无领养送养资质;催生代办出生证明等黑色利益链;律师称或存在贩婴违法犯罪
  新京报讯 9月4日晚8时50分,网名为cccccn5的网友在某网络平台发了一则“难言之隐,送养孩子”的帖子,称:“女孩,预产期10月底!因家庭发生变故,夫妻共同决定,只能送养孩子,我们可以提供一切合法资料手续,人贩,对孩子不好者勿扰!”
  昨日,网友cccccn5向记者证实了“送养”一事,且需要“适当补偿”。而记者发现,虽然某网站上带有“领养、送养宝宝”等相关字眼的平台均不开放,但是在个别平台内,仍能寻查到少量相关帖子。而在不少QQ群内,活跃着一大批公开“送养”“领养”的人。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在网络送养活跃的背后,也滋生出一些非法办理医学出生证明的“生意”。
  待产期“宝妈”预约送养
  昨天上午,记者添加了网友cccccn5留在帖文中的QQ,为了打消记者的疑虑,该网友还主动发送其家人合影以及其爱人孕肚照,其中还有一张某医院B超单。
  随后,该网友向记者了解家庭内部人员信息,称“真心送养,了解情况。”当记者问起是否需要支付相关领养费用时,该网友表示:“领养后适当补偿一些费用。”他告诉记者,医院由记者自行联系,最好是私立医院或老家医院。
  随后,记者进入一个名为“圆梦之家”的QQ群,这个定位为生活休闲-母婴的群有近400名成员,群公告写着:本群只提供平台,大家注意骗子,本群不承担任何责任。进群后成员需要把备注改为“地方+领(送)养+男(女)”。
  群内不时有成员发出“诚心领养一个男宝”“领健康宝宝”等消息,群内气氛活跃。下午两点,一位名为“广东待产宝妈”的群友发消息称:“送养宝宝,不知道性别,下个月预产期,希望领养方家庭条件可以给孩子好的生活和教育,夫妻感情好,性格脾气好,收养后能视如己出。”消息一出,马上有数名群友询问。名为“送男宝”的群友称,自己在群里找了两个月,还没找到合适的,但听说群里“有领养成功的”。
  领养送养多由于家庭原因
  记者发现,群内成员分为“领养”和“送养”两大阵营,送养人大多被称呼为“宝妈”。
  群里的“宝妈”并不多,多名群友称,领养的人多,送养的宝宝都很抢手。
  对于为何在网络上领养或送养?记者与数名群友交流后发现,双方都是因为“特殊情况。”
  一位群友称:“我们夫妻都快到40岁了,没有自己的孩子,希望能领到一个男宝。”群友广东待产宝妈告诉记者,其堂哥结婚十多年没孩子,前年领养了一个宝宝。在群内,此类说辞成了领养一族的“特殊情况”。
  而对于送养原因,广东待产宝妈称,自己跟老公感情不好,要离婚,“他不给钱,我自己没工作没经济,生不了养不起。”群友送男宝告诉记者,自己有一个女儿了,“我老公比我大十多岁,他之前有两个小孩了。所以情况特殊养不了。”
  记者发现,在群友发布领养信息时,有人会特意加上“拒绝高补”等语句,一位群友告诉记者,有些送养人会提出“低补”“高补”等要求,具体金额得商量。而在记者与群内数名送养群友交谈后发现,只有一人提出“补偿”,但并未明言具体数额。在记者提出经济费用时,“宝妈”们都表示自己“不是在卖孩子”。
  网络领养还可代办违法出生证明
  已形成代办出生证、准生证等“产业链”,花钱即可代办所有证明
  网络领养送养“如何办手续”“如何上户口”?
  群友送男宝告诉记者,对领养人而言有两种情况,“待产和已生”。按送男宝的说法,待产的话,去医院登记住院时,用自己老婆的身份证登记住院就可以办出生证明和户口;而已生的宝宝就要去“买出生证明”。送男宝透露,为了让领养的宝宝顺利落户,“买出生证明的多,但是比较贵,最少两万。”
  “买出生证明”成了网络领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记者通过QQ查找搜索“代办出生证”,检索出数百个相关用户和QQ群。记者随机添加了“领养儿童出生证明”“准生证出生证”等网友后发现,购买出生证明并非难事。
  “领养儿童出生证明”告诉记者,自己能代办正规出生证明。“一万二一份,重庆某医院。”“领养儿童出生证明”承认,自己跟这家医院有关系,“上户口卫生部都可以查的,回访回函都没问题。”他称,“领养的跟普通的小孩没区别,一样办理,办的不是你一个。”
  按照“领养儿童出生证明”要求,办出生证明需要提供资料并交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会有专人带出生证明,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过来交接。提供资料包括婴儿出生信息、父母(领养方)身份信息以及身份证照片(医院存档用的)。
  网友“陈慧专业办证”告诉记者,只需提供父母(领养方)身份证资料便可代办出生证明,且可“指定一家医院”。“陈慧专业办证”的收费为2000元,“我们是通过医院的内部人员办理下来的,你提供资料,预付500元,办好之后,验证付余款。”
  网络预约送养孩子是否违法?
  律师称“非官方”领养违法;或涉及拐卖儿童,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为何不走正规途径?群友送男宝告诉记者,“群内百分之九十走不了正规途径,不是领方不合适就是送方不合适。”大家都知道不合法,但是“双方都不说就不会有人知道”。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称,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私自进行领养,这种以“非官方”的方式达成的收养协议是违法的,因为送养和收养双方需要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否则会影响孩子办理落户以及今后上学等权利。而且这种私下领养还存在拐卖儿童的法律风险,也有表面送养,实则拐卖的情况。“如果收费,可能会涉及贩卖婴儿、拐卖儿童等问题,涉嫌刑事犯罪。”
  网络领养为何如此之多?
  民政部门称,每年合法送养的孩子数量低于领养需求
  我国法律明确,收养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来进行。
  王优银认为,私下领养如此之多,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我国收养条件过于严格,成本昂贵,手续繁杂;第二,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第三,其他比如隐私方面的考虑等等。
  北京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现行法律,送养、领养孩子必须到民政部门登记办理,否则即为违法。该工作人员表示,就拿北京民政部门来说,每年合法送养的孩子数量并不多,但是领养的需求很大。
  网络送养领养该如何监管?
  网络平台应该尽到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可加大福利投入,拓宽收养渠道
  王优银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送养作为一种新的形式,目前私下发展比较迅速,对正常的收养肯定会产生恶劣影响,有的网络平台还有价高者先得的恶劣手段。
  在王优银看来,网络收养平台在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分享的同时,有义务对平台用户及传输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查。网络收养平台上一旦出现买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平台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国家相关部门可加大儿童福利保障的投入,拓宽收养渠道,对网络平台、民间机构实行准入机制和监管机制,来规范民间收养体系。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明
(责任编辑:肖武岗 UN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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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尼姑收养弃婴5年难上户 民政局以“身份特殊”拒办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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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网4月25日南昌讯(记者 胡康林)在南昌周边的一座尼姑庵里,一位师太收养了一个5岁的小女孩,已经到了读书的年龄。但在读书的问题上却着实犯了愁:民政部门认定师太不适合收养小孩,办不了收养证,上不了户口,读不了书。记者走访调查及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对于宗教人士是否能收养弃婴,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全国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律师表示宗教人士收养行为应受保护,而宗教人士呼吁收养机构应“去宗教化”。
原标题:南昌一尼姑收养弃婴5年难上户 民政局以“身份特殊”拒办收养证今视网4月25日南昌讯(记者 胡康林)在南昌周边的一座尼姑庵里,一位师太收养了一个5岁的小女孩,已经到了读书的年龄。但在读书的问题上却着实犯了愁:民政部门认定师太不适合收养小孩,办不了收养证,上不了户口,读不了书。记者走访调查及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对于宗教人士是否能收养弃婴,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全国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律师表示宗教人士收养行为应受保护,而宗教人士呼吁收养机构应“去宗教化”。事件回顾:5年前一声婴儿啼哭改变师太生活师太今年40多岁,出家20多年了,身体健康,一直独自生活在这座古寺。5年前的一个冬天,清晨的婴儿啼哭声,改变了她的生活。这个名叫媛媛(化名)的小女孩被父母遗弃在了尼姑庵门口,因为出家人心存善念,讲究慈悲为怀,于是师太收养了她。师太说,当时媛媛被包裹着放在篮子里,随身一起的,还有一张写着出生日期的纸和一个奶瓶。刚收养不到一岁的时候,媛媛身体就开始不好,三天两头跑医院里面,不是感冒,就是拉肚子,有时还咳嗽。后来,跑了多次医院后,在师太的悉心照料下,媛媛身体逐渐健康起来。从此,师太更加疼爱媛媛。每天除了正常的打扫庭院,照应香客、供佛以外,剩下的时间,师太就和媛媛在一起,悉心的照顾她。只要出门,都会把她背在身上。为了让媛媛过得快乐,师太花了不少钱为她买了一辆儿童车。对待媛媛,师太很宠爱。遇到困难:欲送孩子上学却上不了户口从襁褓中的婴儿,到如今欢声笑语的小女孩。对媛媛来说,师太就像她的妈妈,她也一直叫她妈妈。然而对于“妈妈”这个称呼,师太却有些避讳,只是让媛媛改口叫“师傅”。但媛媛却有些“不听话”,“妈妈”总是挂在嘴上。眼看着今年媛媛已经到了5岁,师太想让媛媛去念书,但去办户口时却遭到了办证民警的拒绝。民警表示,因为媛媛是师太收养的,就必须要出示收养证,没有收养证就无法办理上户。办理收养证要到民政部门办理,但师太心里有些顾虑,她担心收养证没办成,反而媛媛会被强制送到社会福利院,所以无奈之下寻求媒体帮助。困难升级:上户要收养证 民政部门拒办师太要给孩子上户,没有收养证是否就办不了户口?南昌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科的民警对此表示肯定。办户口要先办收养证,那师太办理收养证是否能获批?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南昌市民政局。该局在听说此事后,明确表示师太不能给媛媛办理收养证,因为师太不符合收养人条件。据《收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表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南昌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认为,弃婴由宗教人士收养,可能会对弃婴的心理带来影响,所以不具备收养孩子的条件。“对于尼姑或者和尚,我们都不建议去领养孩子,毕竟对孩子的心理多少有点影响,我们都希望孩子在一个健全的家庭环境中成长。”“我们更多的是为孩子的成长考虑,这并不是说这个尼姑对孩子会不好,我们是想孩子能在一个正常的环境下成长,有爸爸妈妈,这个不是只要给孩子读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如果办不了收养证,就无法上户,该工作人员建议,师太可以把孩子送到福利机构,可以让没有孩子的家庭收养。法律法规:未规定宗教人士不可收养小孩为了明确师太是否有收养权利,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1998年颁布的《收养法》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只要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而且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这几项条件,便可以申请领养小孩。《收养法》中未规定宗教界人士不能领养小孩。而1999年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也没有明确表明宗教人士不得登记收养小孩。该《办法》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以师太的条件,应属于符合条件的,但民政部门为何视为不符合条件?南昌市民政局工作人员给解释称:“虽然法规里把这一块说的很详细,没有特别提示这一方面,但是根据我们平时的工作是这么做的。而且我们以前也有和尚问过类似问题,这个是不办理的。我们其实也是为了孩子考虑。”相关解释:为孩子好 坚持不办收养证据资料显示,2013年5月,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7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关于宗教界收留的弃婴,由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在调研基础上,制定相关意见,加强引导,规范管理。条件成熟的,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商同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稳妥处理意见,先行一步。 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同时为收留人看望弃婴、奉献爱心、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优先和便利条件;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管。 既然《通知》中称宗教界收养小孩,可以由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在调研基础上,制定相关意见,条件成熟的,由地方民政部门商同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稳妥处理意见,那对于师太想办收养证一事是否可以协商解决。对于这一点,南昌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以“是为孩子好,也是国家规定,不是能协商办理的”给予了否定。宗教人士:宗教管理条例未明文禁止为弄清楚宗教人士是否能收养弃婴,记者从南昌市天宝寺住持释无尘那得知,在现有的宗教管理条例中,没有条文禁止宗教人士收养小孩,是否愿意收养是个人意愿。“宗教人士收养孩子是个人意愿,在宗教管理条例里没有明文禁止。”此外,据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宗教机构收养小孩人数占全国个人和民间自行收养小孩人数一半以上。2013年全国两会上民政部部长也介绍,截止2013年,全国个人和民间自行收养的一共有878家,自行收养的数量是9394人。其中25%是个人自行收养的,还有60%是寺庙等宗教机构收养的。然而,纵观全局,不少宗教人士也感慨,当前宗教机构收养弃婴、孤儿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是宗教机构自身财力有限。二是一些宗教机构缺乏合法的收养资格,容易滋生矛盾。三是大多宗教机构无力为残孤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因此,宗教人士提出收养机构的“去宗教化”、“专业化”。对此,南昌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解释说:“是有很多寺庙或者尼姑庵的住持或者师太收养小孩,但是都是没有办手续的,为什么不办,是因为办不了。他们收养小孩是在为社会做慈善,但是按规定确实办不了手续。等以后孩子大了,上不了户口,就成了黑户。”律师观点:宗教人士收养行为应受保护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腾桂表示,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并不会区分种族、民族或者信仰,符合条件就可以收养,不符合条件,宗教人士也不能。如果符合收养的条件,民政部门应该为他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办就属于不作为。此外,也有律师表示,无论是《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其他的法律法规,其立法的宗旨应该都在于帮助被收养人或者未成年人更健康地成长。因此,不能因为收养人是宗教人士便剥夺其收养孩子的权利。孩子将来在宗教场所生活,并不意味着对孩子成长不利。既然收养人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其收养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宗教人士能否收养小孩一事,某慈善组织的一公益人士表示,《收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宗教界人士不能领养小孩,该师太无子女,满三十岁,具有抚养教育的能力,完全符合《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规定,其收养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该公益人士对师太遭到民政局的拒绝表示不理解。“相关的立法规定其宗旨无非为了让孩子快乐健康的成长,不能因为其收养人是宗教人士就剥夺孩子被收养的权利。也并不意味收养人是宗教人士,孩子以后就不能健康快乐的成长,民政部门应该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为其进行登记。”社会现象:无统一规定 孩子能否念书因地制宜办不了收养证就上不了户,媛媛也可能会被带去社会福利院,师太表示一万个不同意。师太说,她们生活了5年,是有感情的,而且媛媛也会不愿意。“以前有好多人开车经过的时候说要收养媛媛,媛媛就是不愿意,我说你跟着我很苦的,她说跟着你很苦我也愿意,以后她长大了会赚钱养我,她这样说的。”宗教人士收养的小孩办不了收养证,就上不了户,上不了户就念不了书,那是否有特例存在?据了解,08年湄洲华亭派出所民警为一位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生活艰难,还陆续收养了3名弃婴的尼姑给予特事特办,用最简易的程序为陈秀芹收养的3名弃婴办理户口。2013年8月,泉州为住持释真慈收养的12个孩子办理了上户,几个孩子可以到镇区的幼儿园免费上学。此外,2009年有媒体曝出,陕西一名清华毕业生当尼姑8年收养26名弃儿,其中的20多名弃儿已经在国内的一些佛学院就读或毕业。2013年媒体报道泉州一尼姑30年收养24个弃婴孤儿 ,在学校读书的孩子有4个,2个读幼儿园,2个读小学,还有6个孩子初中读完了就去佛学堂念书。对于这些先例,南昌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回应不清楚具体是怎么操办的。“他们怎么念的书我就不知道了,办身份证是公安部门的事,不归我们负责,所以不清楚。”随后,记者联系了南昌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科,该科民警表示,没有收养证确实无法办理户口,收养证归民政部门负责,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只有办了收养证了才能办理户口,没有收养证就给办户口,这我们没有先例。”对于师太收养的小女孩是否能上户念书,本网记者将会继续关注。记者手记:完善法律法规才能合理去除“身份化”记者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民间收养最艰难的地方,不是工作本身的艰辛,而是在其合法性上。现今社会上,有许多民间收养机构,至今没有得到政府的合法登记。而即使在合法登记的机构中,也有很多孩子没有户口。这些没有户口的孩子,享受不到一个中国儿童应有的基本权利。收养弃婴,本是一件善事,挽救的是一条生命。在生命面前,每个公民都应该去保护,去拯救,不应该给这个公民加上任何“官方”或“民间”的帽子。如果一定要区分两者,应该是让官方去引导、协助民间机构更合理、更符合条件的收养弃婴。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和民间自行收养弃婴和孤儿的行为,是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的。只是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来看待和妥善解决,应已儿童利益为最高原则,在有利于其权益的保护内解决。 由此可见,收养弃婴应该去除收养机构的“身份化”,更关键的应该是尽快出台和完善收养弃婴的机制,不将民间机构拒之门外,而是让其更满足于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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