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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刚获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因上级刚下发文件,称原聘用的工资
我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刚获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因上级刚下发文件,称原聘用的工资等级要满三年后才能享受再高一级工资待遇,所以我只有等到明年8月,但职称聘用是不是也要等到可以享受工资待遇时?
 问题来自:浙江 - 杭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1:40 咨询人: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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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2016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套改中应注意的问题(二)
2016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套改中应注意的问题(二)
发表时间: 13:58:13 文章来源:
《2016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套改中应注意的问题(二)》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一、实施的范围  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中日在册的正式职工。教育系统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  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及套改办法。  1、由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是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技术水平和贡献大小,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是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设置的,每一职务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2、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套改办法,将本人日执行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上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纳入工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新工资标准,并根据本人的工作业绩、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和学历综合考虑,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表»,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  例:王某,1971年参加工作,1989年任讲师,1993年9月底基础工资为40元,职务工资为91元,工龄津贴为24元。三项合计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64元后共219元,就近就高套入讲师新工资标准二档225元。根据工作年限24年和任职年限6年,按«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表»,职务工资套为讲师三档245元。这位讲师套改后的职务工资为讲师三档245元,津贴按规定比例计发。  3、套改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所任职务系指日所担任的职务,任职年限系指聘任该职务当年计算到1994年的年限,属虚年。  (2)工作年限系指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到1994年的年限,属虚年。学期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其在高等学校学习的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工资套改,此规定只适用于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3)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高于或等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的,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进行套改,然后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在套改中,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计算到1994年。  (4)工作人员按照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的职务工资,低于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确定的职务工资的,可按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确定的职务工资执行。  三、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制及套改办法  1、由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两部分构成,适用于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主要体现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高低和工作能力的大小,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岗位津贴主要体现技术工人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岗位的差别,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2、确定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的政策杠子。工作年限15年及以下的,对应初级工;工作年限16-30年的,对应中级工;工作年限31年以上的,对应高级工。这种对应关系仅限于93年的工资套改及后来调入的,1996年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实施后,根据确定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对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  3、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将本人日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加上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后,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套入后符合工作年限的,再适当拉开岗位工资档次。  例:某初级工,工作年限11年,工改前的基础、岗位工资为82元,工龄津贴11元,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64元,合计为157元,刚好等于新工资标准初级工二档的工资额,再根据11年工作年限,按«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套改表»可套技术等级工资为初级工二档,最后确定,这位初级工的工改后的技术等级工资为初级工三档169元。  4、套改中应注意的问题  (1)93年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套改中,从劳动部门取得的技师、高级技师不与新工资标准挂钩。  (2)“工作年限”计算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3)套改岗位工资后,低于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满后取得的岗位工资的,可按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满后确定的岗位工资执行。  第三节&1993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改政策  一、工改前已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政策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水平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水平扣除一定比例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按照同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扣除一定比例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同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工改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确定办法  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部发给;退休人员,退休前职务工资和津贴根据工龄按一定比例计发【教龄满30年(女25年)的按100%计发】。  工人的退休费,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的技术工人退休时,根据工龄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教师享受的教龄津贴,在离退休时按&100%发给。  三、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政策  按国务院国办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在1993年工改中,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35元。  第二章&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运行  第一节&工资标准的调整  1、第一次调整  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7)89号文件规定,从日起,按照月人均2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2、第二次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鲁人薪(1999)2号文件规定,从日起,按月人均12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3、第三次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鲁人发(2001)27号文件规定,从日起,按月人均10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3、第四次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2001)90号文件规定,从日起,按月人均8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3、第五次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号文件规定,从日起,按月人均5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讲述这五次调资,主要是便于大家了解国家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的演变过程,同时,在确定调动工作、专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事业单位“双肩挑”等人员的工资待遇时,应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和顺序进行计算和套改。在这几次调整标准时,遇有晋升职务(技术等级)、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与调整标准增加工资的时间相同时,除日调整标准应先按照晋升职务人员的办法先确定职务工资,再调整工资标准外,其他几次都采取了可分别计算的办法,既可以先调整工资标准后再按晋升职务或正常升档的规定确定工资;又可以先按晋升职务或正常升档的规定确定工资后再调整工资标准。也就是常说的那头高按那头处理的办法。  第二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晋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可在本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份起兑现工资。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考核不合格予以降职、低聘的,从任免机关作出撤职、低聘决定次月起,职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  参考文件:国办发[1993]85号、鲁人薪[1996]13号,鲁人[1998]15号。  职务工资正常晋升中应注意的问题:  1、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必须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只有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人员,才可以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1日起兑现工资。考核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关于考核年限的确定问题。我省首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期为日至日,以后次顺延。  (1)由企业或外省调入事业单位的,调出单位应将调动人员在原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如实介绍给调入单位。经调入单位认定,表现较好的,其调动工作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2)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参照上述(1)款的规定,其分配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3)执行见习期工资或新参加工作后直接确定工资档次的人员,见习期满或正式确定工资档次的当年,可以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计算。  (4)连续两年考核期中,第一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第二年考核合格的,考核年限从第二年开始计算。第一年考核成绩合格,第二年考核不合格的,考核年限从再次考核合格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5)连续两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人员,在此期间,不论职务工资是否变动,增加多少,均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6)上一个考核年度为合格以上,当年9月30日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按离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也可以按在职人员晋升工资档次的办法,并按一定比例打折后增加退休费。  (7)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应按本人第二个考核年度9月30日执行的工资标准,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第三节&职务变动人员工资的确定  职务变动人员,主要包括职务晋升、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低聘和工人技术等级变动等几种情况。  一、晋升职务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  晋升职务人员的工资处理,从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基本上都是同一个原则,就是担任什么职务,执行什么职务的工资标准。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确定工资的原则,与专业技术人员确定职务工资的办法完全相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后确定的工资待遇,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下月起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指取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晋升职务人员确定工资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与晋升职务后工资额相同时的工资处理。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额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相同的(由于工资标准的偶然巧合所造成),可向上顺延增加一档职务工资。如,99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员级三档260元,助级一档同样也是260元。某专业技术人员,99年12月工资为员级三档,99年12月聘任助级职务,那么其聘任职务后的工资为助级二档。  2、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后的工资处理,事业单位中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只能按照其中一种职务和相应的工资额确定工资,不能两种职务、两种工资额交叉并用。  二、事业单位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其新聘任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并从新任职务的下月起执行。其中低聘一级的,职务工资在现基础上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低聘两级的,职务工资在现基础上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低聘三级的,职务工资在现基础上降低两个工资档次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现职务工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在降低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时,可按本职务第一档与第二档的档差予以降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新任职务确定的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执行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  (二)因不胜任专业技术职务而调整到非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并从调整岗位的下月起执行。  (三)待聘人员,从待聘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中活的部分。  三、工人技术等级确定后的工资处理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经人事部门考核确定技术等级的,从取得技术岗位证书的下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属于晋升技术等级的按职务晋升人员确定工资的办法处理)。在首次工人技术考核中取得技术岗位证书的,一律从1996年10月起兑现工资。  (一)未按规定参加技术等级考核或经考核未能取得所申报的技术等级的,按鲁人薪[1995]6号文件等规定条件申报技术等级(工作年限和本工种年限计算到1993年底)的下一等级确定工资。其中按文件规定只能申报初级工的,按初级工确定工资。  (二)新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复员、退伍军人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未参加过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的,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年限条件直接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的考核。  参考文件: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鲁人薪[1994]13号、鲁人薪[1997]9号和鲁人薪[1998]24号等文件。  第四节&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直接录用的各类学校毕业生除硕士、博士毕业生外,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发给见习期工资;博士、硕士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尚未确定职务之前执行初期工资。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见下表:  初中&高中  中专&大学  专科&大学  本科&双学士&硕士  研究生&博士  研究生  425&446&474&499&530&570&635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工资标准见下表:  人员类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高中、中专&技术员一档&六级职员一档  大学专科&技术员二档&六级职员二档  大学本科&助教二档&五级职员二档  双学士、研究生班&助教三档&五级职员三档  硕士研究生&助教四档&五级职员四档  博士研究生&讲师三档&四级职员四档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待遇和定级工资按下列标准确定:  人员  类别&学徒期  熟练期&学徒期、熟练期、  试用期待遇&定级  工资&备注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技术工人&三年&408&432&456&初级工一档&学徒期按各工种规定年限执行  人&二年&408&432  普通工人&一年&408&普工一档&实行熟练期  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432&初级工一档&实行一年试用期  高级技校毕业生执行大专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新招收的工人中,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不论安排技术工人,还是普通工人,均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待遇和试用期满后工资按以下标准确定:  人员分类&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工资&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工资  中专&446&初级工一档&446&普工一档  大学专科&474&初级工二档&474&普工二档  大学本科&499&初级工三档&499&普工三档  参考文件: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鲁人薪[号,国办发[2003]93号,鲁政办发[号。  三、有关政策  1、根据鲁人薪[1996]20号文件精神,分配到乡镇、村(不含县级以上政府驻地)中小学、幼儿园和成人学校任教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之月起享受定级工资待遇。见习期满执行定级工资或按聘任的教师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后,再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  中小学、幼儿园和成人学校教师在乡镇、村(不含县级以上政府驻地)学校任教的,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工资,任教不满8年调离的予以撤销,满8年的予以固定,8年后继续在乡镇、村学校任教的,再向上浮动一档工资。  根据鲁政发[号文件及临教字(93)12号文件精神,自1993年1月起,凡在我市乡镇、村学校任教的中小学(含在农村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教育学校)公办教师,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离开乡镇、村学校后不再享受)。  2、根据临教人字[95]10号文件规定,国家正式职工通过参加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录取的夜大、函大、职工大等类毕业生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承认学历的原工资低于同类学历定级工资标准,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分别按普通高校、中专正式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例:王某,2001年8月参加工作,参加工资时学历大学专科,2004年11月确定助级职务,2005年6月取得自学本科学历。其工资情况如下:2002年8月转正定级,定级工资为员级二档339元;2003年10月,两年进档,增加一档工资,为员级三档376元;2004年12月确定助级职务,就近就高套入助教一档392元;2005年6月,取得本科学历,本科学历定级工资为助教二档410元,其现工资低于本科学历定级工资,从2005年7月执行本科学历定级工资助教二档410元。  如王某2005年12月取得自学本科学历,其工资到2005年10月两年进档,增加一档工资,为助教二档410元,其取得本科学历时,工资已达到本科学历定级工资助教二档。不能晋升学历工资。  第五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工资处理办法共3页:&上一页123下一页下页更精彩:1&2345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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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工勤人员的,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工作人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素质、人岗相适的原则。第四条鼓励各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第五条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职务)。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第七条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高级工。第八条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50%左右;高级技师、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10%&左右;高级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2%&左右。第九条市级机关(含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市政府社保部门核准。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社保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第三章第十条各级机关在编制和岗位限额内需补充工勤人员,原则上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十一条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涉密、技师、高级技师等特殊岗位工勤人员,可面向特定对象实行招聘。经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政策性安置人员、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由用人机关面向一定范围对象实行定向选聘。第十二条市级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级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事前备案。简章经审定备案后,于招聘报名前10&个工作日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其中,公开招聘简章须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招聘简章应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机关工勤人员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可结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并进行。第十五条应聘机关工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德优良;(二)具有履行机关工勤人员职责的能力和岗位所需的资质,招聘中级工以上等级(职务)岗位人员,应具备由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评定的相应技术等级(职务)资格;(三)高中(技校或其他中职学校)以上学历;(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普通工和初级工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中级工以上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五)身体健康;(六)符合聘用机关工勤人员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属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对象:(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二)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三)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四)被单位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五)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六)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七)现役军人;(八)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九)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机关工勤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第十七条用人机关负责资格条件审查、体检和考察等,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考试。(一)确定招聘岗位。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除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外,取消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二)考试。公开招聘考试采取公共科目考试与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技能考核内容为技能知识或实际操作,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技能性强的岗位技能考核,可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一般性岗位,由技能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用人机关外的考官不少于3&人。(三)体检。市级机关工勤人员的体检由用人机关组织,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的体检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体检的项目、标准,在国家未出台有关规定之前,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四)考察。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重点考察个人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第十八条聘用办理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公示7&天无异议后,市级机关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办理聘用手续。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报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办理聘用手续。第四章岗位聘任第十九条机关工勤人员技能岗位基本聘任条件:(一)高级技师、技师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职务考评。(二)高级工、中级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三)学徒(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初级工岗位。第二十条机关工勤人员的聘任,须在岗位限额内,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其中,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聘任应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第五章聘用第二十一条机关新进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单位和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参加工作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第二十三条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由用人机关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且工作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可以继续聘用。在本机关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勤人员,提出聘期至退休的,用人机关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变更。(一)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二)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三)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四)工勤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用人机关可以调整工勤人员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第二十五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随时辞退,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机关、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第二十六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二)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用人机关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十七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本机关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基本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工勤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机关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二)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三)被招(选)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四)依法服兵役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工勤人员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工勤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九条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勤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一)合同期限届满;(二)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三)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四)工勤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五)用人机关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应当向工勤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三)聘用合同期满终止聘用合同,未续聘的;(四)单位被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终止聘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勤人员在本机关工作年限,在该聘用机关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第三十三条用人机关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机关工作的年限。第六章考核第三十四条对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三十五条考核按年度进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指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勤,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廉,指廉洁自律情况。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市级机关最高不得超过本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区县(自治县)机关不得超过本辖区机关工勤人员总数的15&%。第三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等级晋升和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七章奖惩第三十八条各级机关应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勤人员,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奖励表彰。第三十九条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荣誉称号4&种。对受到奖励人员或集体,颁发证书或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第四十条对工勤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嘉奖。由用人机关决定,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二)记功。由用人机关提出,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三)记大功。市级机关由用人机关提出,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由用人机关提出,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四)授予荣誉称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工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蒙受损失的;(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四)违反职业道德、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开除4&种。受处分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聘用,24&个月。第四十三条对工勤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由用人机关决定;(二)开除,由用人机关决定,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工勤人员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岗位聘任按以下处理:(一)警告,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二)记过,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确定等次;(三)降低岗位等级聘用,从处分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第四十五条 工勤人员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六条工勤人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岗位聘任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第八章培训第四十七条用人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工勤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第四十八条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考核内容。第四十九条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勤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第九章争议处理第五十条工勤人员与用人机关发生争议的,依照《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一条工勤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15&日内,向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允许参加年度考核的;(二)受到处分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原作出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过去有关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重庆市招聘机关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2&.《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聘用体检表》3&.《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审批表》4.&《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表》5.&《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合同格式》#2楼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勤人员选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驻外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和完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勤人员(以下简称驻外工勤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根据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驻外工勤人员是指派往驻外经济商务机构长期工作的厨师、维修工和招待员等。第三条 驻外工勤人员的选派和管理由商务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以下简称人事司)负责。第四条 驻外经济商务机构负责驻外工勤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第二章 选 派第五条 人事司根据国外工作需要,制定驻外工勤人员轮换计划,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推荐驻外工勤人员的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下达本年度推荐计划。推荐单位包括:(一)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 (厅、局);(三)有关省市人事厅(局)、劳动厅(局)等。第六条 各推荐单位根据人事司分配的名额,按照"驻外工勤人员选派条件"(见附1)组织预选工作,对候选工勤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其专业技术进行重点考核。各推荐单位应通知预选合格的工勤人员所在单位填写《驻外经商机构工勤人员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2),并对《推荐表》中被推荐工勤人员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连同被推荐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一并寄交人事司。第七条 人事司对被推荐的工勤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委托有关机构对其进行技术考核,并对技术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组织考察&。第八条 凡通过技术考核和组织考察,符合外派条件的工勤人员均录入"驻外工勤人员后备库"(以下简称"后备库")。人事司应&及时将列入"后备库"人员名单通知各推荐单位。"后备库"中人员的后备期为两年,超过两年未派出人员需重新推荐和考核。第九条 人事司每年举办驻外工勤人员出国培训班,根据驻外工勤人员需求情况对"后备库"中列入年度外派计划的工勤人员分别进行组织纪律&、外事纪律、安全保密和外交礼仪等方面的培训。第十条 人事司根据外派计划,从培训合格的人员中确定驻外工勤人员,并通过各推荐单位向其所在单位函商借调。第十一条 工勤人员所在单位根据人事司的要求填报《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份,推荐单位负责人&须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 人事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按组织程序进行报批,并向各推荐单位下发"常驻国外人员批准通知单"。第十三条 各推荐单位应将"常驻国外人员批准通知单"转交驻外工勤人员原单位,通知驻外工勤人员按照人事司的具体要求办理有关出国手续。第三章 管 理第十四条 驻外工勤人员&任期两年。对因政治素质、工作态度、技术水平等原因表现不好的,应提前调回,五年内不再派出;对表现优秀的,可列入"后备库",在今后选派中优先考虑。第十五条 驻外工勤人员出国工作期间,人事关系不转,国内工资停发,如涉及其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均由其本人与原单位协商解决。第十六条 驻外工勤人员出国工作期间按照规定享受我驻外工作人员工资和医疗待遇&;其国外工资档次的确定,根据其所在单位与当前工资挂钩的技术等级或实际工龄&核定。第十七条 驻外工勤人员每年参加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人员年度考核,期满调回时由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作组织鉴定&。人事司每年年底以适当方式向驻外工勤人员推荐单位反馈其本人驻外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驻外工勤人员期满调回时,人事司将其出国期间的考核和鉴定材料一并寄交推荐单位。第十八条 驻外工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有关规定赴其驻在国随任或探亲;驻外工勤人员的成年子女和父母可按规定自费探亲。驻外工勤人员家属在国外期间应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第四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1]商务部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勤人员选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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