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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秀区法院日开庭公告 -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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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秀区法院日开庭公告发布时间: 09:04:09&(2015)青民一初字第903号&&&&于日&8时30分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朱微微书记员:&陆虹旭&&(2015)青民一初字第975号&&&&于日&10时00分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朱微微书记员:&陆虹旭&(2015)青民一初字第1083号&&&&于日10时10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彭绍征书记员:&陈晓丹(2015)青民一初字第351号&&&&于日15时10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彭绍征书记员:&陈晓丹(2015)青民一初字第38、39号&&&&于日8时3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王强书记员:&陈虹慧(2015)青民一初字第159号&&&&于日10时10分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王强书记员:&陈虹慧(2015)青民一初字第1191号&&&&于日8时3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黄婵娟书记员:&黄媚(2015)青民一初字第849号&&&&于日10时1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骆兴国书记员:&黄媚(2015)青民一初字第1085号&&&&于日15时1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骆兴国书记员:&陈晓丹(2014)青民二初字第222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陈似信用卡纠纷一案于日&8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李康&(2014)青民二初字第2096号&&&&&倪德伟诉防城港市元兴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胡祖胜、李安、南宁市名步楼梯厂、许艺邦、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李康(2014)青民二初字第2028号&&&&&南宁市诚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高华、高文伟、广西南宁市三芳农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罗春海(2014)青民二初字第2269号&&&&&广西远辰锰业有限公司诉丁磊、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罗春海(2014)青民二初字第1766号&&&&&南宁市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耿雅琳、叶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罗春海(2015)青民二初字第194号&&&&&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兰红春、张惠宁、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5时1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罗春海(2015)青民二初字第61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岸兴呃钏⒐阄鞅@靡导庞邢薰窘鹑诮杩詈贤婪滓话赣日&15时3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邵晨&&&(2014)青民二初字第2205号&&&&&南宁市富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汇工印业有限公司、广西明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何强仕、何强勇、贺海林、贺海梅、贺小玲、陆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5时3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罗春海&&& (2014)青民二初字第2206号&&&&&南宁市富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汇工印业有限公司、广西明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何强仕、何强勇、贺海林、贺海梅、贺小玲、刘云、陆跃、王冬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5时3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主审人:罗春海&第1页&&共1页
友情链接: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7:06:22来源: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014)青民一初字第876号
  黄泳、黎宁:
  本院受理的李谋开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你二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我局于日在钦州市南北高速黄屋屯服务区停车场查获违法烟草制品各一批,请货主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逾期无人认领,则作无主处理。
  钦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14)青民一初字第855号
  刘耀坚:
  本院受理原告钟祖宾诉你方欠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叠彩区梦幻绿洲休闲园、钟乔昌:
  本委受理周光明、姚胜、蒋宏立与你们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广西桂林市五美路13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剑智:
  本院受理原告梁冠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日晚,我局在靖西县麒麟山建材市场旁一仓库门前,查获一车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冻品共计35.785吨,承运车辆为云G52161。请货主于日前到靖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接受调查,逾期将按无主货物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靖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郎豆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宗权与你单位(2014)良民二初字第16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良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南宁市郎豆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许宗权偿还欠款6134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1348元为本金从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陆咸占:
  本院受理原告李经宁与你(2014)良民一初字第16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陆咸占向原告李经宁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14)桂民抗字第69号
  南宁市圣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润茵:
  申诉人蒋军龙、王昕与被申诉人南宁市圣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润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桂民抗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抗诉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请你们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领取(联系电话:),经过60日为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4)扶民初字第788号
  陆景安:
  本院受理原告梁增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14)扶民初字第788-1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扶绥法院渠黎法庭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扶绥县人民法院
  覃正功:
  本院受理原告韦喜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江县人民法院
  黄春敬、庞志远:
  本院受理的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博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博白县人民法院
  陈荣丽(公民身份证号码:052120):
  本院已受理原告韦小香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东民初字第391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东兴市人民法院
  梁涌:
  本院受理原告黄美亮与被告梁涌民间借贷纠纷[(2014)兴民一初字第115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等材料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陈毅玲:
  本院受理原告梁秀月与被告陈毅文、陈海峰、陈毅玲继承纠纷案件,案号为(2014)西民一初字第21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西鑫正[2014]房估字第号评估报告书及开庭传票等,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吴锦明:
  本院受理原告林英、吴瑞莲、林家广、林广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吴锦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诉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龚振捷:
  原告邓忠与被告龚振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港北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李文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跃先以及原告罗启斯诉被告李文龙、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邕民一初字第289号、第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陈秀明、刘福强、张圆、彭新华:
  本会受理申请人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秀明、刘福强、张圆、彭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四个案件[案号分别为:(2014)桂仲案字第28号、29号、30号、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厅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若你们不如期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
  桂林仲裁委员会
  陈娟:
  本院受理(2013)兴民二初字第1281号原告陈土平与被告广西南宁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陈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调解建议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3-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4)合民一初字第551号
  陈小强:
  本院受理的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合浦县人民法院
  梁宏连、郭维燕:
  本院受理原告董汝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随案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黄辉东、李文艳:
  本院受理原告吴东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随案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李荣江:
  本院受理原告李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德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保县人民法院
  汤永奇、汤存龙、尹兴花、刘玉桂、刘龙、吴文森、熊朝英:
  本院受理原告栗星源诉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09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李莉:
  本院受理原告叶苏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林志浩:
  本院受理原告戴清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谭世琼、南宁市日劲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湛与被告南宁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王辉跃、刘雪琴、谭仕琼、南宁市日劲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原告黄湛及被告南宁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王辉跃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西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上诉状三份。即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全燕翔、张中元、黄启新、洪钦:
  本会受理申请人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全燕翔、张中元、黄启新、洪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四个案件[案号分别为:(2014)桂仲案字第24号、25号、26号、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厅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若你们不如期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
  桂林仲裁委员会
  黄巨韬:
  本院受理(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460、461号两案上诉人石家庄市长安区翼明法律服务所与被上诉人黄巨韬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决定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当事人监督卡、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三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蓝雪霞:
  上诉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覃佳、潘善才、一审第三人兰定革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启然、刘启伶:
  本院受理原告赵钦芳诉被告刘启然、刘启伶定金合同纠纷一案[(2014)兴民一初字第201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王亮(公民身份证号码:021717):
  本院受理原告人陆青山、王正朋、奉福梅、陆雄辉、陆慧姿诉被告黄海波、王亮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案号:(2014)港刑初字第1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人提供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北海监狱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14)钦南民初字第337号
  钟运延:
  本院受理原告梁永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钦南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黄鸣:
  本院受理关于陈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余柳江:
  本院受理关于梁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覃汉鹏:
  本院受理关于易长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伍风业:
  本院受理原告于桂芝、魏玉姝、谢维春、张丽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原告于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直接送达及其它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第二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第四日(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盘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黄宇、江峰、谢松、何健生:
  本会受理申请人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宇、江峰、谢松、何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四个案件[案号分别为:(2014)桂仲案字第32号、33号、34号、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厅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若你们不如期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
  桂林仲裁委员会
  广西宜州宜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宜法执字第552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限令你公司接到本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履行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70万元及利息(截止日的利息元,之后利息按约定利率计付),及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62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9635元的义务,并在执行通知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报告公司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通过评估、拍卖、变卖等方式强制执行你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抵押给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原料和产品等财产),执行费用和因执行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均由你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宜州市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陆丽群:
  本会受理广西贵港市宏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贵仲字第41号案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港仲裁委员会
  清算公告
  北海市富高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关闭。现清算组依法成立,进入清算程序。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申报地址:北海市茶亭路6号蔚蓝海岸小区商铺112号
  邮编:536000
  联系人:叶永全
  电话:
  北海市富高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拍卖公告
  受柳州市鱼峰区财政局委托,本公司定于日10时30分在本公司拍卖厅(柳州市柳新街66号蓝色港湾2栋14楼6号)公开拍卖柳州市第二十五中学处置的机器设备一批(含普通车床、铣床、钻床及焊机等)。
  标的详情备索,日16时前(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看样,办理竞买手续,逾期恕不受理。
  联系人:蒋小姐
  联系电话:
  2803392
  联系地址:柳州市柳新街66号蓝色港湾2栋14楼7号房
  柳州市阳光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清算公告
  依据《公司法》规定,藤县中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议决定解散,现请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债务。联系人:洪玉英,联系电话:。
  藤县中利机电设备
  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公告
  贵港市家家好农资有限公司(注册号:169(1-1)经股东会议现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为:马上妮、李卓勇、胡月珍,马上妮为清算组负责人,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贵港市家家好
  农资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贵港市海云水产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991)经股东会议现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为:覃显云、欧燕凤、邓海才,覃显云为清算组负责人,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贵港市海云水产
  贸易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广西武鸣紫燕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66)经股东会议决定解散,现请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其债权债务,逾期则依法处置。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广西武鸣紫燕
  食品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根据日股东会决议,广西中新达投资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9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吕燕
  联系电话:
  地址:南宁市高新五路2号
  广西中新达投资有限公司
  农绍迪: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靖西县世纪飞龙制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三日上午10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地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靖西县人民法院
  李琳、邹毅、邹秀元、梁海乾: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港北民初字第250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14)靖民一初字第1486号
  陆青艳:
  本院受理李国壮诉陆青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靖西县人民法院
  (2014)靖民一初字第1142号
  李瑞红:
  本院受理黄立春诉李瑞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靖西县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182号
  李荣佳:
  本院受理原告黄虹芳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少民初字第27号
  麦毅:
  本院受理原告麦文池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538号
  王奇、王玲、王霞、王建:
  本院受理原告张毅诉你们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429号
  韦式疆:
  本院受理原告潘星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847号
  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宋君辉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朝阳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日受理张政琴、徐敏、阳力宇、蓝芳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案号分别为:〔2014〕柳劳人仲案字第525号、526号、527号、52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2014〕柳劳人仲裁字第525号、526号、527号、528号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林廷刚:
  本院受理原告闭振艳诉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靖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靖西县人民法院
  梁耀照、梁耀帮、梁福集:
  本院受理原告梁留铁诉被告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三日上午10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地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靖西县人民法院
  南宁场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南江诉被告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场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汝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武民一初字第959号,因你方(南宁场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明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3419号)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房款374798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7479.8元(按已付房款10%计);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损失;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武鸣县人民法院
  覃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新县人民法院
  陈丁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诉被告黄小林、陆皆登、陈丁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等县人民法院
  陈丁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诉被告陆皆登、黄小林、陈丁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等县人民法院
  龚肖兰:
  原告潘庆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潘庆年与被告龚肖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庆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田焕斌、陈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黄日梧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2014)平民一初字第1344号
  梁汉光、韦淑艳:
  本院受理原告韦春花诉被告梁汉光、韦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平果县人民法院
  车牌为桂A79380/黑BT516挂的车主:
  原挂名在广西伟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为桂A79380的车主,自2012年11月起你对该车辆进行实际撑控或经营车辆,至今没有联系过我公司,也没有参与我公司的任何业务往来。请你在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桂A79380车辆行驶证原件到我公司办理过户变更登记事宜。逾期不办理过户变更登记事宜的,我公司将依据法律政策的规定,申请对该车辆报废处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全部承担。
  特此通知
  广西伟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覃洪波、梁宁、陈龙、唐壬、陈震、甘业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诉被告覃洪波、梁宁、陈龙、唐壬、陈震、甘业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陆川县人民法院
  刘良海、黄艳青:
  本院受理关于覃东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的主文为:被告刘良海、黄艳青共同向原告覃东界归还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20000元,从日起计付,本金30000元,从日起计付,均按月利率2%计息,付至还清本金止)。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良海、黄艳青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张治坤、胡祖胜、严培根、严培新、黄西、邓建超:
  本院受理原告潘伟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梁柏生、梁光荣、黄春明、唐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14)海民二初字第351号
  文雄智:
  本院受理的苟英建诉文雄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陈晓艳:
  原告罗坚诉被告陈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韦鹍鹏:
  原告唐受良诉被告韦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雷丽华、韦正立:
  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雷丽华、韦正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唐小莲、周华双:
  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小莲、周华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王任华、吴振斌:
  原告韦凤琼诉被告王任华、吴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刘海英:
  原告尹虹诉被告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14)海民一初字第1692号
  林晶晶:
  本院已受理原告广西创亿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晶晶、第三人邹时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君诉被告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李富谟:
  原告周文洁与被告李富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
  被告李富谟归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第一笔以20000元为本金,自日起计算,第二笔以20000元为本金,自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给原告周文洁。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90元,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4)都民初字第539号
  蓝国力: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柳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都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潘柳合与你离婚。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拉烈中心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徐柳、柳州市索来意广告有限公司:
  原告吴贵忠诉被告徐柳、柳州市索来意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陈斌:
  原告王培英、陈霞、陈磊诉被告陈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城中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尹大勇、杨海燕: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尹大勇、杨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梁涛:
  原告敖堰夫诉被告梁涛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341、3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杨恒:
  原告柳州市霖贸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覃滔、蒋婕:
  原告陈善谋诉被告覃滔、蒋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下列营运道路运输证遗失:
  何海峰桂LFF966
  证号:
  ▲下列户口簿遗失:
  ▲下列行驶证遗失:
  杨明岐桂R5FA35
  方文悦 桂RW2568
  刘燕萍桂R6PT28
  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桂R69381
  林育光桂RWH778
  邓贵烘桂L-81302
  ▲下列车牌遗失:
  郭家容桂R5UP29
  农伟超桂FA3210
  何荣超桂FC6032
  宁明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桂FA1253,桂FA2102
  ▲下列登记证书遗失:
  宁小梅桂RWY873
  郭家容桂R5UP29
  梁松桂F92616
  崇左市湘桂糖业有限公司
  桂FFF189
  广西君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FJC339
  潘斌桂FPH139
  凌向泽桂FRB827
  黎水桂FA1186
  黄芳芳桂FF0907
  黄强桂F92909
  彭国冲桂FAC869
  何艳珍桂FYZ815
  广西有色金属集团冶金有限公司龙州份公司桂FYJ369
  黄原桂FBA918
  崇左市江州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桂F06759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刘国生遗失律师资格证,证号:94130。
  ●郑勇勇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103,发照日期:日,声明作废。
  ●苏紫君遗失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城规管私建字第01207号,声明作废。
  ●贵港市骏马运输有限公司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号:988,声明作废。
  ●赵周海遗失警官证,号码为桂消字第060005。
  ●黎真卿遗失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号码为,声明作废。
  ●平乐县源头镇供销社九洞代销店遗失营业执照正本,证号:(分)737(1-1),声明作废。
  ●吴发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证号:K。
  ●王淑梅遗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号:声明作废。
  ●李建良遗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号:,声明作废。
  ●秦晓丹遗失第二代身份证,号码:052542,本声明发布日起所有由本身份证引发的法律责任概与本人无关,特此声明。
  ●罗建遗失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10019,本声明发布日起所有由本身份证引发的法律责任概与本人无关,特此声明。
  ●兴安县界首镇德兴药店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022,现声明作废。
  ●桂林中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726,现声明作废。
  ●梧州市万洋纸品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证号:720,声明作废。
  ●胡景南遗失警察证,证号:305428。
  ●田东县御膳川府遗失网络专用发票两张,号码:152978。
  ●黄光恩遗失车牌,车牌号为:桂M45001,声明作废。
  ●江州区添丰化肥经营部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注册号:566,声明作废。
  ●武宣县二塘镇交通建设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号:070535。
  ●陆汉生遗失容县家华五金交电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012,声明作废。
  ●南宁市卓电机电产品经营部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743,声明作废。
  ●融安合泰商贸有限公司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97,声明作废。
  ●韦爱秋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识别号:042464,识别号:,声明作废。
  ●覃奇文遗失《林权证》,证号:平林证字(2009)第000720号,声明作废。
  ●平果网宇通讯店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792,声明作废。
  ●平果王者通讯店新兴分店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桂税字331号,声明作废。
  ●平果网宇通讯店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桂税字00206号,声明作废。
  ●甘荣贵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证号:SP4450,声明作废。
  ●张胜勇遗失《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平集用【92】字第号,声明作废。
  ●韦德生遗失《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平国用【2013】第2014号,地号:GB01215,声明作废。
  ●涂贵遗失桂R8163360号道路运输证,声明作废。
  ●陈虹(身份证042724),遗失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声明作废。
  ●杨彩凤遗失(0226号林权证,声明作废。
  ●靖西县壮模生态农业养殖专业合作社遗失编号为0的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广西资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大酒店遗失地税网络发票一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声明作废。
  ●蒙杰清因保管不慎遗失残疾证,证件号码:,声明作废。
  ●班梅星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868,声明作废。
  ●王静怡遗失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证,证号:,声明作废。
  ●刘建国(身份证号码050515)遗失电动车牌南宁C5R85一副,声明作废。
  ●韦银慧(身份证号码201027)遗失电动车牌南宁S1853一副,声明作废。
  ●岑溪市康家水行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证号:SP4572,现声明作废。
  ●更正:日在《广西法治日报》2版刊登钦州市益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声明中,&桂N07180车辆&应为&桂N07181车辆&,特此更正。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刊登的原告於三雄与被告广西国壮投资有限公司、陆义东及张海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向张海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公告中的内容&张海燕&有误,现更正为&张海艳&。特此更正。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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