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分析析如何看待和把握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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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有效、基础设施的解析
波段交易者可以运用两种策略来参与大宗商品的大趋势。第一种是交易相关行业的股票,比如金矿股票或者石油天然气生产公司,如果以此作为策略,那么选择范围将会很广。第二种选择是一种新发明的投资工具,大宗商品指数基金。现在你可以持有跟踪黄金、白银、石油、天然气和铜等商品期货价格的指数基金,而不用专门开设期货账户来进行商品期货交易。对其图形走势你可以运用与股票相同的方法来分析,并且通常技术分析对期货更加有效。基础设施中国经济的两位数增长需要更多的写字楼、道路、电网、零售店等。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市场,这种经济的繁荣需要一个重要因素—基础设施。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开始于中国和印度,但终止于美国。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古老和最不充足的琴础设施系统,而同时它也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当提到政府开支时,人们总觉得资金被花在了那些非重点的领域。而在过去一年中,美国将基础设施系统列为了主要优先解决的问题。在哈顿蒸气管道爆炸和明尼苏达州大桥坍塌事件后,政府增加了全国基础设施重建资金的投入。前面提到的用水基础设施仅仅是这个大趋势的一方面。同时还有交通设施(桥梁、高速公路、火车、地铁等)、电力传输设施(想想纽约断电)和办公楼来适应增长的人群。在基础设施大趋势中,波段交易者需要关注的行业是大型工程、建筑材料、水泥、木材、建筑机械和建筑工程等。这些股票在过去几年中有涨有跌。情况出现。你必须认识到,起来,并利用这些反转时刻大的上升之后也可能会有大的回落我们期待未来有更多好的此时波段投资者应该兴奋在接下来一到两周内搭乘新的上升趋势。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公认的四个最受关注的发展中市场,也被称为金砖(BRIC)四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它们不仅是世界上四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四个经济增长最快的经济体。当投资者追求组合增长率时,他们大多已不再考虑美国。美国GDP增长率维持在3%-5写范围内,而金砖四国在这个十年内将保持GDP接近两位数的增长,并且给予投资者独一无二的投资回报增长。高盛公司的一项研究断言,到2050年,将仅仅只有美国和11本的经济规模大于金砖四国。我认为这是一条很长的路,但是我所指出的观点是这种大趋势可以在未来被波段交易者利用。回想到美国的情况,我们在20世纪初是工业革命中期的一个蓬勃经济体。钢铁公司和汽车公司抛物线式的上涨带来了无穷的机会。相同的上升情况在金砖四国的股市中已经发生并将会持续。作为波段交易者,我们拥有大量的股票和指数基金可以选择交易。同样,大多数金砖四国的相关的投资品都有高水平的方差值,这种因素会带来很多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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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必备的222个常见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指引(88-120)
专家:徐忠兴
写作年份:2016
文章分类:
关键词:民事案件;案由;法律适用
 【摘要】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标签,是把握案件精髓的钥匙。本期继续推送“办案必备的222个常见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指引”第88-120部分,本部分均为合同纠纷案由,请重点关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劳务合同。本部分纠纷案件是司法实践经常会遇到的案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本部分中简称为《规定》)在2008年《规定》的基础上,对合同纠纷案由做了较大调整,并增添了一些新的案由,对此,本部分在相应的案由之下均作了必要说明和阐述,请您予以特别关注。
 【关键词】民事案件;案由;法律适用
    88.赠与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一般赠与不附条件、期限或其他负担,而特殊赠与则包括附条件赠与、附义务赠与、附期限赠与、死因赠与,等等。根据赠与是否可以撤销,还可将赠与分为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和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    【法律适用】审理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11章。对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还有《》予以规范。&    【实务要点】因公益事业捐赠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中较为特殊的两类,公益事业捐赠合同还有其他法律对之专门规范,《规定》将它们单列为本案由项下的两种第四级案由。在确定本案由时需要注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也是特殊的赠与合同,遗赠是死因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是附义务的死因赠与,但因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已作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规定在&继承纠纷&案由部分,就不能再确定为本案由。&    89.借款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法律适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12章,《》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借款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规定》将之作为本案由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本案由项下还列有&同业拆借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等共计7种第四级案由。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入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在确定本案由时需要注意,如果相关行为涉及非法集资,则不能依民事案件受理,故不能适用本案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属于特殊的债权转让,此处单独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了,相关纠纷就不能再将案由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同样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虽然起诉的依据和审理的对象主要是原金融借款合同,但相关纠纷已因其特殊性作为单独的第四级案由规定了,就不能将案由再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法律适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第二、第七部分,《》,《》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保证合同也具有一定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保证合同形成诉讼,故《规定》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本案由时需要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再列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合同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的关于设定抵押权的合同。&    【法律适用】审理抵押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十六章,《》第三章,《》,《》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与保证合同一样,抵押合同也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抵押合同也具有一定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抵押合同形成诉讼,故《规定》也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本案由时的注意事项参见保证合同。另外,关于抵押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物权行为;另一种认为属于债权行为。我国主流观点采债权行为说,抵押合同只是设立抵押权的合同,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产生,抵押权的产生还得依赖公示登记。因此,确定本案由时还需注意抵押合同纠纷与抵押权纠纷的区别,抵押权纠纷是物权纠纷,抵押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两者适用不同的案由,不能混同。&    92.质押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关于设定质押的合同。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可以出质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等。&    【法律适用】审理质押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十七章,《》第四章,《》,《》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一样,质押合同也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质押合同也具有一定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质押合同形成诉讼,故《规定》也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本案由时需要注意,只有当事人单独就质押合同提起诉讼的,才将纠纷确定为本案由。另外,质押合同生效要件与质权不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与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相同,而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权则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确定本案由时还需注意质押合同纠纷与质权纠纷的区别,质权纠纷是物权纠纷,质押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两者适用不同的案由,不能混同。&    93.定金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签订的合同。而依据《》,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应约定定金交付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法律适用】审理定金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六章,《》第115&122条。&    【实务要点】与其他担保合同一样,定金合同也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定金合同也具有一定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定金合同形成诉讼,故《规定》也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本案由时需要注意,只有当事人单独就定金合同提起诉讼的,才将纠纷确定为本案由。另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依据定金处理。定金种类很多,《》只规定了违约定金,《》明确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和解约定金,要对定金性质认真分析,以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在确定本案由时还需要注意,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实质是立约定金纠纷,但因相关纠纷的案由已有了特别规定,故不能适用本案由。&    94.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对储蓄合同、存款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二者均属于无名合同。根据《》的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根据》的规定,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关于存款合同的定义,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存款合同等同于储蓄合同;有学者认为,存款合同包含储蓄合同,存款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储蓄合同的主体仅包括个人。本案由所指的&储蓄存款合同&,既包括储蓄合同,也包括存款合同,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法律适用】目前尚无专门调整储蓄存款合同的法律,处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散见于《》第,《》总则部分,《》第一章、第三章,《》,《》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在实务中,储蓄存款合同一般表现为存折、存单或其他储蓄存款凭证。但是,储蓄存款凭证仅仅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证明,而不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身。储蓄存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自存款人将货币交付于金融机构之时起,合同成立。存款人对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债权。实践中常将《》作为审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从广义上讲,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包涵了存单纠纷,存单纠纷涵盖了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为主要证据起诉的纠纷,广义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却不仅限于此,还包括以借记卡、信用卡等银行卡为主要证据起诉的纠纷。鉴于《规定》已将&银行卡纠纷&单列为第三级案由,这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仅指不包括银行卡纠纷在内的狭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而不再将&存单纠纷&单列为一项案由。&    95.银行卡纠纷&    【案由释义】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与借记卡的主要区别在于,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需要持卡人先存款、后消费;信用卡具备透支功能,持卡人可在发卡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法律适用】我国目前关于银行卡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刑事责任方面,围绕银行卡民事责任产生的纠纷,则无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调整规范。部门规章层面的规范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实务要点】在2008年《规定》中,本案由为&信用卡纠纷&,借记卡纠纷则划归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之下。修改后的《规定》将由借记卡引发的纠纷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单列出来,与信用卡纠纷共同构成银行卡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鉴于《规定》中&侵权责任纠纷&部分无银行卡纠纷相关规定,因此实践中围绕银行卡产生的合同责任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可适用本案由。银行卡主体包括持卡人、发卡行、取款行、特约商户及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关于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说认为:(1)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若所持为借记卡,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若所持为信用卡,当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中存有溢缴款,足以支付取现金额或者消费金额时,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与借记卡无异;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不足以支付取现金额或消费金额时,双方就该不足以支付的款项部分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则实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而在银行卡消费交易活动中,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行为,是发卡行接受持卡人的委托,为持卡人提供代理结算付款服务,因此双方又构成委托代理关系。(2)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3)持卡人和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之间:若取款人或刷卡人是受持卡人的指示或同意进行取款或刷卡消费,双方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若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系偷盗银行卡或者使用&克隆卡&进行取款或刷卡消费,其与持卡人之间构成侵权关系。&    96.租赁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法律适用】审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十三章、《》第四章中的第四节、《》第四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本案由项下列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4种第四级案由。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土地租赁包括土地使用权租赁。按照《》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经营用房的租赁。车辆租赁合同是指车辆出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是指建筑设备出租人将建筑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设备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08年《规定》,修改后的《规定》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调整到租赁合同纠纷项下。这一调整不仅是位置的变化,也意味着土地租赁合同这一概念的范畴有所扩大,既包括2008年《规定》所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相应纠纷的案由即应确定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9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适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十四章,《》第26&33条,《》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注意本案由与《规定》&海事海商纠纷&案由项下&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区别。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专指租赁物为船舶的融资租赁合同,其实质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当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为船舶时,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应适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这一案由,同时受《》相关规定调整。&    98.承揽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中的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广告制作、测绘、鉴定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中的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    【法律适用】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十五章。&    【实务要点】在本案由项下设有加工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复制合同纠纷、测试合同纠纷、检验合同纠纷及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7种第四级案由,前6种是《》中明确作出规定的,而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在2008年《规定》中作为第三级案由列在&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下,包括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两种情形。修改后的《规定》将其作为承揽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意味着属于买卖情形的铁路机车、车辆建造不再适用本案由。适用本案由时还应注意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的物。&    9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一般是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也就是所谓&业主&;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也就是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法律适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十六章,《》,《》,《》,《》,《》第三章,《》,《》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在本案由项下设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9种第四级案由。适用本案由需注意两点:(1)《规定》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单列在本案由项下,意味着将农村建房合同明确界定为建设工程合同而非承揽合同。(2)从广义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第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100.运输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    【法律适用】审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十七章,《》,《》,《》,《》等。&    【实务要点】按照运输方式,运输合同可分为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和多式联运;按照运送对象,运输合同可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规定》按此分类在本案由项下分设了15种第四级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管道运输合同纠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在上述第四级案由中,联合运输与多式联运的区别在于:联合运输只有一种运输方式;责任承担的首要原则是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但如果明确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则由该区段承运人与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运输方式单一,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适用法律也是单一的。多式联运运输方式多样化,在两种以上;不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他承运人如何约定,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任;其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因运输区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法律。&    101.保管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被称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其本质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物只是临时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保管合同既可能是有偿合同,也可能是无偿合同。&    【法律适用】审理保管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十九章。&    【实务要点】适用本案由需分清保管合同与借用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的区别。在上述几类合同中,为实现合同目的,妥善保管标的物是应有之意,但保管只是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或手段,如借用合同中保管是借用人为了对借用物的使用,租赁合同中保管是租赁人为了对租赁物的使用,承揽合同中保管是承揽人为了完成承揽任务;而在保管合同中,标的物的保管是主要乃至唯一目的,保管行为不是为其他目的而进行的,这是保管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本质区别。另外,关于保管合同,尚需正确认识保管物的范围:(1)是否仅限于动产?《》中未对保管物仅指动产或也包括不动产作出明确界定,目前学界通说认为,在我国,保管物范围除动产外,还包括不动产。(2)保管物为盗窃物时保管合同效力问题。保管物并不以寄存人享有所有权为限,但当保管物为盗窃物时,保管合同虽然成立,但合同效力则视情形有所区别。若保管人明知保管物为盗窃物,合同无效;若保管人善意不知情,则保管合同有效,但保管人嗣后发现保管物为盗窃物的,保管人可撤销合同并拒绝继续保管。&    102.仓储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有自己的特殊特征,同时又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因此,《》第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适用】审理仓储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二十章。&    【实务要点】适用本案由需分清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2)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保管合同存在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3)仓储合同要求保管人是仓库营业人,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要求。&    103.委托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为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为受托人。&    【法律适用】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二十一章,《》第四章第二节,《》、《》关于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的规定等。&    【实务要点】本案由项下列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4种第四级案由,需要注意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不同,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其直接目的是运送货物;而货运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本案由中的货运代理不包括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作为特殊的货运代理合同,由《规定》&海事海商纠纷&项下独立的第三级案由专门调整。另外,适用本案由还需注意以下三点:(1)《》在委托合同的定义中并未强调受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该法第、第更是直接指明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这是对隐名代理制度的承认。(2)应区分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两者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不同:第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第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内调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对外调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对内关系;第三,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是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根据委托实施法律行为,也可实施事实行为。(3)委托理财合同虽属于委托合同,但因《规定》已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作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故不能适用本案由。&    104.行纪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法律适用】审理行纪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二十二章。&    【实务要点】确定本案由,应注意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这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代理人或其他居间人的不同所在,也正因为这一点,行纪人对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存在,都不影响交易的效力。另外,要特别区分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两者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差别:(1)行纪人应为经许可或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主体;而委托人则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2)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既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名义。(3)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行纪人负担;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4)行纪合同中委托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贸易活动,一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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