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停产快工作一年补偿金了,补偿金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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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被责令关闭
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作者:彭洪亮&&发布时间: 10:12:23
  当前,随着我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煤炭行业也进入深度调整期,行业供给侧改革力度正在加大,许多煤矿因产能过剩,被政府责令关闭,但煤炭行业工人众多,煤矿关乎工人生计,煤矿关闭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煤矿被责令关闭后,劳动者能否要求煤矿支付经济补偿?6月1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在渝北区龙塔街道龙塔社区开展“法官在社区暨庭审进街镇”活动中,巡回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让现场群众明白:煤矿被责令关闭后,作为用人单位的煤矿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起案件是这样的:原告张先生一直在被告重庆隆安煤业有限公司处从事采煤工作。日,重庆隆安煤业有限公司被政府责令关闭,之后原告一直待业在家,无工作机会。为此,张先生向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2383元(1651元/月?7.5月)。张先生不服,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到了渝北区法院。
  庭审中,被告同意支付原告7.5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双方对原告的入职时间以及原告在劳动关系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产生了分歧。原告认为,原告从2002年7月就开始在被告处工作,原告在劳动关系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参照2014年社会平均工资4738元计算;被告认为,原告是2008年春节以后才到被告处上班,被告举示的2014年1月、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工资结算表(复印件)显示,原告在劳动关系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651元。
  庭审中,承办案件的徐振中法官逻辑清晰、思维缜密、语速平稳适中,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充分阐述观点并举示证据,详细询问了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工资发放形式、工资性质、基本工资构成、原告从事的工种、工作底薪、原告的入职时间、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等,全面地掌握了案件事实情况。现场旁听群众听得津津有味,路过群众也纷纷驻足,仔细观摩庭审。该案未当庭宣判。徐法官在征求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表示庭后将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
  庭审结束后,徐法官结合本次庭审案件特点,对计算经济补偿的起始时间、劳动者工资标准认定、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的问题进行了解读。徐法官告诉大家,由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并无其他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在用人单位被政府责令关闭时,支付经济补偿的起始时间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日开始计算。同时,徐法官提醒大家,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煤矿企业为了在诉讼时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而在平时工作中要求劳动者在两张工资表上签字的行为,其中一张工资表工资接近最低工资标准,另一张工资表工资则很高。一旦进入诉讼,用人单位往往只拿出接近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一份工资表并称劳动者签字的只有一份工资表,对于此种情况,由于考虑到采煤工人行业工资不可能如此低,用人单位举示的工资表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当法院有足够理由相信用人单位制作了两张工资表,在用人单位拒不举示另一张工资表的情形下,法院会参考行业工资及社会平均工资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关系被法律强制终止,这和劳动合同解除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具有很大差异。用人单位被政府责令关闭的,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通过解读,群众对晦涩的法律条文有了直观通俗的理解,对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如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有了进一步认识。
  整个活动期间,该院执行局的同志向周边的群众开展了法律宣传,发放了宣传册,热情接待了群众的咨询。期间群众纷纷表示,这样的活动让老百姓感受到了司法的威严,也能从中学习到解决日常生活纠纷和身边法律问题的办法,希望经常举办。现场人大代表表示,通过近距离观摩庭审,对整个司法审判的流程有了一种更直观、更清晰的认识,这样的活动贴近生活,深受启发。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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