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犹太教洁食认证认证收费的税率是多少

关于境外付汇的几个问答
&&&&&&&&&&&&&&关于境外付汇的几个问答
1.某国外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向我单位提供咨询并负责国外部分的货物输运,请问我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
欢迎您的提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规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咨询服务和货物运输劳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国外公司为贵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不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提供,由于贵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在境内,国外公司均属于在境内提供服务,国外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国外公司为贵公司在国外运输货物,因贵公司在境内,也应缴纳增值税。国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贵公司应按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公司在境内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提供劳务的场地构成境外公司在境内的机构、场所。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公司取得的境内咨询服务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贵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由于国外公司即在境内又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劳务,国外公司应合理划分境内外收入。境内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收入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外公司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某国外公司为我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我们代扣代缴税款,假如税由我方承担,请问除增值税税外,我们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代扣代缴,是否只要是外国企业且其在境内没有分支机构税率都是10%?&&
欢迎您的提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的所得,且需要按10%的税率扣缴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目前仅限定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及转让财产所得,&“其他所得”税局没有明确。
&&&&所述咨询服务,如果该国外公司的提供咨询劳务所得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全额按25%税率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国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咨询劳务所得,不是税法明确的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3.财税[2013]37号文附件4第七条第八款规定,向境外提供技术技术转让服务服务,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向境外转让技术使用权,是否可以适用这一条,实务上怎样操作?所得税上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欢迎您的提问: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
二、下列优惠政策项目,应当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附件1,税务机关领取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下载)2份办理备案手续,并附报有关资料。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份。&
据此,如果贵公司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贵公司应于申报免税销售额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2份并附送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备案手续。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境外提供技术转让服务也可按上述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目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该项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程序性规定尚未出台。在执行中,只要企业认为自己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在增值税申报时,可先作免税收入申报,待程序性规定出台后,企业再向税务机关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以下地方规定仅供参考:
《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规定:
16.出口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免税项目
16.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6.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16.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6.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
(3)境外单位的外国居民身份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4.国外A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费用为200万元,外商要求由我公司承担全部税费,即外商要求收到费用200万元,假如该劳务全部发生在国内,增值税率为6%,所得税为10%(不考虑利润率),那么我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计算?谢谢!&&咨询时间:&
欢迎您的提问:
&&&&据判断,贵公司所述所得税为10%,为国外A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不含增值税收入*10%,&即:利润率*25%=10%。
假定不含增值税收入为X,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则:
X-X*6%*(7%+3%+2%)-X*10%=200
&&&&解得:X=224.02
&&&&扣缴增值税:224.02*6%=13.44
&&&&扣缴城建税等附加税费:13.44*12%=1.61
&&&&扣缴企业所得税:224.02*10%=22.40
&&&&&国外A公司税前收入为:224.02*(1+6%)=237.46(224.02+13.44+1.61+22.40,差异属于四舍五入差)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5.一外国公司为我公司提供技术咨询,请问我公司为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能否进行抵扣(有增值税完税凭证、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对方开具的发票)?假如完税凭证缴款单位名称是我公司呢?&&咨询时间:&
欢迎您的提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根据上述规定,接受境外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且该咨询服务不是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代扣代缴增值税时,适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如实申报填写扣缴人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人名称、代扣代缴项目、税额等信息。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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