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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人才20条”引凤 选拔万名&湖北工匠&
来源: 湖北日报&
  图为:湖北日报记者倪娜摄资料图片  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聚焦人才引进机制、人才评价机制两个方面改革,明确了六个方面的20条措施。这六个方面包括:扩大人才引进培育规模、创新人才引进方式、拓宽人才引进通道、建设引才育才载体、改进人才评价方式、健全人才激励保障制度。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陈安丽向全球英才喊话:湖北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叠加期、转型升级的主要窗口期,迫切需要大量人才,“人才20条”就是以更好的政策环境、更有力的举措、更优的服务支持,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增强人才在湖北的获得感。  经济总量进入全国第一方阵,湖北的发展吸引世界目光。奋进的湖北,期待成为你的梦工厂。 副高以上人才可直接引进  《意见》提出,拓宽人才引进通道,扩大单位用人自主权。  事业单位引进副高及以上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博士,可直接考核、择优引进。用调动、考核聘用等方式解决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问题。加大从国家重点高校毕业生招录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和乡镇(街道)、社区一线工作人员力度。放宽外籍人才在鄂工作限制,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资格办理程序,优秀外国留学生在鄂就业取消工作经历限制。  同时,广泛建立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在市州建立一批海外留学生中国国情体验基地和创业实践基地,与人社部合作打造职业技能实训示范区。  教案病案可作为职称评价要素  工作跟外语不沾边,过不了外语考试就评不上职称;上班操作计算机没有问题,评职称却还得考计算机……如何让人才评价方式更科学合理?  陈安丽表示,将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计划从2017年起,职称外语不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我省各级别各系列各专业职称评审的必备前置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系列专业和岗位特点,自主确定职称外语是否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相关专业评委会根据专业特点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陈安丽说,对实践和操作性较强的专业,不作论文要求,可将专利成果、项目报告、技术推广、教案病案等作为主要评价要素。另外,建立青年人才举荐制度,由各行业杰出领军人员组成举荐委员会,举荐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进入省高端人才库。中小学教师可参评教授  《意见》提出,对工程、经济、会计、中专教师等没有设置正高级别的11个职业,均设置正高级。这意味着,中小学老师也有可能成为“小学教授”。  陈安丽介绍,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还将加大向高校下放职称评审权的力度。今后,职能部门主要管标准、管结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各相关高校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另外,畅通企业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渠道。对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和高层次创新人才,打破传统的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和台阶限制,可通过当地工商联、人社部门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对“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楚天学者及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相应高级职称。  部分单位可自主决定绩效工资  《意见》提出,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放宽对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新闻等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调控,由单位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分配。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劳务收入及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补贴特殊人才医疗费用  《意见》要求,对引进的本科、硕士、博士和高技能人才发放住房、生活补贴。鼓励各地建设青年人才公寓。引进海外人才及配偶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我省入选“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人才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其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贴。  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周业军在发布会上表示,将人才发展绩效作为人才工作年度要点重要内容,纳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履职尽责考核。加大创新创业人才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贡献率等指标分值权重,引导地方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立足湖北面向全国放眼全球  “我选湖北”计划全方位揽才  昨日,省人社厅公布《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这是落实“人才20条”的首个具体行动。  搭建全方位揽才平台  “我选湖北”计划要求全方位推介湖北。对我省高校大学生,将宣介活动延伸到自进校起的“全时期”;建立巡回推介制度,到全国一流高校举办“我选湖北”活动周;通过专场招聘、网站展示、海外设站等途径开展“海外揽才”行动。  建实习实训基地5000家  “我选湖北”着力打造全省域实习实训基地,接纳省内及全国优秀大学生在鄂实习实训。要求各级机关、各地企业和事业单位积极建立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实训补贴每月不少于500元/人,省级财政将按地方标准的50%给予奖补。还将建立一批大学生实习实训生活基地。争取五年内,大学生在鄂实习实训超过200万人,就业创业超过180万人;建立覆盖各市、县(市、区)的功能完善、服务优质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5000家。  基层招聘人才进一步放宽条件  鼓励事业单位选拔招聘实习实训大学生。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和企业工作,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机关,可招录一定数量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当地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和省级贫困县,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采用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  成就更多“创业之星”  “我选湖北”计划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建立要素全、开放式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加大创业补贴和担保贷款等支持;与国家部委合作,在市州建立海外留学生中国国情体验基地和创业实践基地;在创业园区和省级孵化基地,普遍建立人才创新创业超市,提供证照办理、税务经办等服务;鼓励各地与高校、大型企业共建“创业学院”;多层次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每年确定一批“创业之星”。争取5年内,建立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300家;建立人才创新创业超市500家。  “湖北工匠”选拔行动启动  淡化理论考试强化技能考核  “人才20条”提出实施“湖北工匠”选拔行动,具体会有哪些安排?  陈安丽介绍,“湖北工匠”选拔行动,是推进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总体思路是“两全”:全民知晓,全员参与。  健全竞赛选拔体系。健全以世界、中国技能大赛为龙头,以“湖北工匠”技能大赛为主体,以企业岗位比武为基础的技能竞赛体系。面向全省,竞赛选拔万名“湖北工匠”;面向海内外举办绝活大赛,评选技能达人,以赛荐才、以赛聚才。  健全评价体系。在全国率先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淡化理论考试、强化技能考核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健全激励保障体系。出台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办法,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政策,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健全公共实训体系。推进部省共建,打造华中(湖北)职业技能公共实训示范区,鼓励大型骨干企业(集团)、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设技能公共实训基地,为本企业和社会提供技能就业、技能提升、技能创业、技能竞赛等服务。省里每年评选一批省级技能公共实训示范基地。
责编:汉网对乙肝孕产妇定点收治引发&科学&与&歧视&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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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太原9月8日专电题:对乙肝孕产妇定点收治引发“科学”与“歧视”之争
新华社记者刘翔霄
指定一家传染病医院作为乙肝孕产妇的定点收治医院,全市其他医院不得收治而应规范转诊——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卫生局的一纸“红头文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科学”与“歧视”之争
在互联网上,网民对此事持截然相反的态度。部分网民认为,此举是“用制度化的办法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在另外一些网民看来,此事“有关科学,无关歧视”。
对于网上流传有关这一制度“涉嫌乙肝歧视,甚至与现行法规有所冲突”的质疑,太原市卫生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并不认同,并提出以下依据:
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依据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对患有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依据之三:卫生部下发的有关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规定,到2010年要实现“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1%以下”和“全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7%以下”的目标。
“加强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妇归口管理、阻断母婴传播,将会大大降低乙肝人群的比例。”这位负责人表示,太原市卫生部门之所以如此发文,目的仅在于此。
并非“第一个吃螃蟹者”
卫生部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约有乙肝病毒携带者1.3亿人。在我国法定报告的传染病中,乙肝的发病率和发病数一直高居前列,是我国现阶段最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母婴传播是乙肝病毒传播的重要途径。卫生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母亲所生的婴儿中约有40%被感染;而母亲如果是“大三阳”,婴儿被感染的几率会达到90%以上。
乙肝防治现状严峻,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加强管理、减少发病呢?对于网上出现的争议,太原市卫生部门调查发现,下发通知对乙肝孕妇进行定点收治,自己在全国并非第一家。
2001年9月,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对“病毒性肝炎实行归口管理”,要求“病毒性肝炎患者、携带病毒性肝炎病原的孕产妇,应当到市传染病医院或设立传染病病房的综合医院治疗及分娩,除特殊情况外,其他医疗保健单位不得收治”。
这项条例还强调,为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医疗保健单位要做到“传染病患者不得与普通患者混住同一病区”。
在政协南京市第十一届三次全委会上,南京市委也有一份“关于对乙肝产妇集中收治的建议”的集体提案。提案说,对乙肝产妇集中收治可提高母婴传播阻断成功率,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也是医院内感染控制和传染病归口管理的客观要求。   加强管理 重在引导
面对对乙肝孕产妇集中收治的规定,太原几家医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观点。
有些医院负责人赞成对乙肝孕产妇进行集中收治,认为这是目前“相对较好”的一个管理措施。另有医院负责人则表示,按照国家现行防治法规,普通医院不能收治乙肝孕妇,因为乙肝病毒通过消化道传染,比如排便等途径,一般医院都是普通病房,没有传染病房,收治乙肝孕产妇容易导致对健康孕产妇的传染。
对此,在太原市一家高校任教的金女士表示理解。她说:“我不是乙肝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医院进行孕检和分娩。但是,对于乙肝孕妇来讲,如果其家离‘指定’医院较远,其孕检肯定会不方便。同时,由于被‘指定’的医院是传染病医院,乙肝孕妇分娩时难免会担心自己受到其他病菌感染。”
山西大学公共与行政管理学院的一位社会学教授认为,太原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对乙肝孕产妇集中收治的制度是合理合法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更多地考虑乙肝孕产妇的内心感受。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指定几家医院同时定点收治,这样一来,乙肝孕产妇的不方便之处就会少一些。此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杜绝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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