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主任第二办公厅是什么机构

索 引 号:15-20153
分&&& 类: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日
名&&& 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的通知
文&&& 号:鄂政办函〔2015〕63号
主 题 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年)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要求,推动我省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实施以来,我省学前教育资源快速扩大,办园条件及水平明显提升,保教质量显著提高,幼儿“入园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截止2014年底,全省共有幼儿园6491所,比2010年底增加2096所,增长47?69%;在园幼儿(含学前班)153?82万人,比2010年底增加42?02万人,增长37?58%;学前三年毛入园率81?5%,比2010年底提高24?1个百分点。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学前教育仍是我省教育事业的一个薄弱环节。主要问题有:办园资源仍有缺口,部分地区“大班额”现象亟待改善;幼儿园运转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相对滞后;幼儿教师工资待遇保障不到位,总体数量和整体素质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幼儿园“小学化”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保教质量和办园行为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二、发展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发展学前教育的总体要求,切实落实各级政府统筹规划、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责任。县级政府承担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
  (二)公益普惠原则。进一步优化布局和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惠性资源覆盖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幼儿和家长提供安全方便、形式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新增学前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向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建立标准,拓宽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7%以上,逐步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基本建成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显著提高。
  (二)具体目标。
  1?扩总量。着力扩大农村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好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的问题。年,全省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园(单设幼儿班)900所(个),基本实现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入园。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3%、85%和87%以上。到2016年,全省市辖区、县城城区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2?调结构。着力扩大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覆盖率。到2017年,全省城市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覆盖率达到75%以上,其他地区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其中乡镇及以下入园幼儿基本享受普惠性服务。
  3?建机制。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经费保障机制,做到保安全、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制定公办园生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建立公办园教师编制核定与补充制度,完善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贫困家庭幼儿入园资助政策等。到2017年秋季开学时,全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及以上公办园编制内园长和专业教师的数量占本园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乡镇以下公办幼儿园该比例不低于20%。
  4?提质量。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建立健全政府牵头、教育为主、多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监管体系,不断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基本消除无证办园和“小学化”现象。提高办园水平,各类幼儿园的师资、班额、玩教具、园舍等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创新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模式,加强保教研究与指导。全省幼儿园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炊管人员等持证上岗率达100%,专业教师的幼儿教师资格证持证率达80%以上。
  四、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优化幼儿园规划布局。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修订完善幼儿园布局规划。幼儿园的布点建设要以“就近、方便、安全”为前提,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上,布局小学、初小和小学教学点的地方要布点建设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一定区域内应根据需要考虑联村办园,幼儿园(含单设幼儿班)的服务范围不超过3公里、办园规模不超过360人。县以上城区要对公办园建设用地实行城市控规管理,同时解决好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以及因普惠性资源不足导致幼儿被迫选择非普惠性幼儿园入园等问题。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2?加快发展公办园。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有计划地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原则上乡镇及以下农村以政府投入举办公办幼儿园(单设幼儿班)为主。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幼儿园要确保公办性质,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政府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要依规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各地要出台面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的具体支持政策,提高其社会公共服务能力。
  3?补足配齐城镇住宅小区幼儿园。各地要出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不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小区规划不予审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2014年底前已竣工但未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要采取措施予以补建,对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要予以整改、纠正。2015年底前,各地要完成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和补足配齐工作。要将承建单位落实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政策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向社会公示。
  4?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2015年底前,各地要结合本地公办园收费标准和群众承受能力,研究制定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实施办法,对扶持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安排贴息贷款、减免租金、补贴运转经费、派驻公办教师、免费培训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民办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需求。
  5?推进办园体制机制改革。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和推进合作办园、集团化办园、连锁式办园模式,积极开展管理、投入、用人等机制改革与创新。
  (二)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1?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协调发展各类教育的指导思想,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以县为主、财政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入,家长合理分担,多渠道筹措经费,不断扩大学前教育投入总量,加快发展学前教育。
  2?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测算幼儿园办园成本、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公办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同时要建立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奖补机制,完善家庭经济贫困幼儿入园资助制度。
  3?强化专项投入措施。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等投入政策要求。
  4?规范经费使用管理。各地要始终坚持规划先行的理念,确保学前教育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对各类项目资金,要严格按规定和规划使用,认真做好项目工程决算和经费使用审计,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对中央和省学前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不得冲抵地方财政对发展学前教育的投入、搞“上进下退”。各地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资金的使用监管和效益评估。
  (三)进一步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准入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落实幼儿园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和教职工各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从2015年起,全省实行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县级备案制度,凡不符合相关从业规定要求的,不允许进入幼儿园工作。
  2?完善幼儿教师补充机制。省直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湖北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指导意见》。各地按照省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编制需求规划,有计划地招录公办幼儿园教师,不断提高公办园教师在编比例,同时配齐配足各类幼儿园教职工。鼓励聘任优秀的幼儿园退休教师,到教师资源短缺的农村地区任教或开展巡回支教。
  3?扩大幼儿教师培养规模。各地要合理制定幼儿园教师培养规划和工作方案。全省充分利用中、高等教育资源,扩大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规模,加快培养幼儿教师。建立学前教育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为农村幼儿园培养一批学前教育专科层次教师。
  4?加强幼儿教师培训。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培训体系,加强园本研训。各地要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和培训资源建设,组织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等开展培训。省级每年继续安排园长和骨干教师集中免费培训2000人次。
  5?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各地要不断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公办园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水平要与县域内小学教职工基本一致。对公办园在编职工和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园教师,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以薪养岗等方式,解决好工资待遇问题,努力实现公办园编内编外同工同酬。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园教师,按有关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民办园教职工,要引导和监督举办者依法签定规范的劳动聘用合同,保障其工资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其缴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园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考核评价、评先选优、教师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园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四)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内涵发展。
  1?规范招生行为。各地要分园核定办园规模,对幼儿园实行总量控制下的招生管理,坚决杜绝“大班额”现象。各类幼儿园招生,要优先满足学前三年入园需求,办园资源无法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要、存在班额超过省定标准现象的幼儿园,不得招收3周岁以下幼儿入园。招收幼儿入园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不得与小学招生挂钩。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任何幼儿园不得举办学前班,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从2017年秋季起,全省取消小学学前班,全省小学附属幼儿园全面实现独立办园。
  2?规范保教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坚决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小学招生进行任何形式的知识性测验和考试。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使用幼儿教材、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等行为。幼儿园可选用正规出版印刷的幼儿教师用书,引导和帮助教师规范组织幼儿保教活动。各地要注重幼儿园育人环境创设,大力推进实施区域活动,加强社会宣传,引导科学保教,转变家长教育观念。
  3?加强保教设备配备尤其是玩教具资源建设。各地要通过购买、利用废旧物品自制等方式,加强幼儿园玩教具等保教设备的配置。到2017年秋季开学前,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玩教具配备要达到省定标准。
  4?加强保教工作研究。各级教研部门至少要配备一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为开展学前教育教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与经费。建立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成立区域教研协作体,定期开展保教工作研究,不断提升保教质量。各类幼儿园要扎实抓好园本教研,及时解决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充分发挥省、市级示范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指导作用,加大园际、区域之间的帮扶交流,采用教研下乡、送教上门、手拉手、网络研讨、远程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教研活动,提升教师专业水平,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5?加强幼儿园办园质量监管。各地要督促、指导幼儿园依法办园,改善办园条件,不断提高办园水平。要依据《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完善评估方案,定期组织办园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办园等级认定动态管理机制。到2017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幼儿园的综合办园水平达到省级示范标准。
  (五)不断健全完善学前教育监管机制。
  1?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举办各类幼儿园必须按规定办理设立审批及相关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办园许可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幼儿园。对于无证办园行为,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部门牵头,综治、公安、住建、卫计、食药监、物价等部门联合进行整治和依法取缔。
  2?加强幼儿园年检和动态监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幼儿园年检和结果公示制度,督促幼儿园进行问题整改。2015年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幼儿园信息公示制度,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定期公布各类幼儿园资质、办园条件、师资状况、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3?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按属地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市物价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按属地原则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办园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名义另外收取费用。各地要严格审计制度,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
  4?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导,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完善安全防护体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经常性开展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认真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列》,确保乘坐校车上下学幼儿的安全。幼儿园要认真落实幼儿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加强门卫和园内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六)强化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要进一步强化“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着力解决好投入、用人、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要把相关工程项目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予以落实。2015年9月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正式印发的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报省教育厅。
  2?强化督导考核。各地要完善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加强对各级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项目推进、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考评。
  3?实施奖惩机制。全省继续开展“学前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对发展学前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地方政府给予奖励,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定期通报督查结果,并对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举措不得力、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予以批评和问责。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1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
  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全面清理并严格控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省委省政府各类领导小组成立调整撤销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3〕34号),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对其中工作任务已完成、工作职能可以归并或转入正常工作轨道的部分议事协调机构予以撤销。具体如下:
  1.撤销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2.撤销第四届苏北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任务已完成。
  3.撤销2009江苏发展国际咨询会议组委会,任务已完成。
  4.撤销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5.撤销2011江苏发展国际咨询会议组委会,任务已完成。
  6.撤销苏南地区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7.撤销2013年江苏省苏北发展投资推介会筹备工作小组,任务已完成。
  8.撤销沪宁城际铁路和既有沪宁铁路沿线两侧绿化和环境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任务已完成。
  9.撤销京沪高铁江苏段沿线环境整治和绿化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0.撤销江苏国际友好城市交流30周年纪念活动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1.撤销2010年上海世博会我省参展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2.撤销省家电下乡工作推进组,任务已完成。
  13.撤销苏港现代服务业合作推介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4.撤销“澳门江苏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5.撤销第七届跨国零售集团采购会组委会,任务已完成。
  16.撤销第二届江苏-澳门o葡语国家工商峰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7.撤销2012海峡两岸企业家紫金山峰会组委会,任务已完成。
  18.撤销“第二届中非民间论坛”江苏协调组,任务已完成。
  19.撤销第三届江苏-澳门o葡语国家工商峰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20.撤销2008“一村一品”国际研讨会(中国o常州溧阳)组委会,任务已完成。
  21.撤销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22.撤销全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23.撤销江苏省第六届园艺博览会组委会,任务已完成。
  24.撤销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25.撤销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任务已完成。
  26.撤销第八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组委会,任务已完成。
  27.撤销第28届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组委会,任务已完成。
  28.撤销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29.撤销省婴幼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30.撤销省婴幼儿奶粉事件民事赔偿工作小组,任务已完成。
  31.撤销省环沪护城河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32.撤销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江苏省筹备委员会,任务已完成。
  33.撤销南京佛顶骨舍利赴港澳供奉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34.撤销支援四川灾区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35.撤销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36.撤销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阶段性任务已完成。
  37.撤销扩大内需领导小组,职能转入正常工作轨道。
  38.撤销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职能转入正常工作轨道。
  39.撤销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能转入正常工作轨道。
  40.撤销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职能转入正常工作轨道。
  41.撤销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转入正常工作轨道。
  42.撤销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协调小组,职能转入正常工作轨道。
  43.撤销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职能转入正常工作轨道。
  44.撤销世行贷款英国赠款江苏省农村卫生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职能转入正常工作轨道。
  45.撤销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领导小组,职能转入正常工作轨道。
  46.撤销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职能转入正常工作轨道。
  47.撤销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职能转入正常工作轨道。
  48.撤销省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职能转入正常工作轨道。
  49.撤销省处置南京润在公司非法集资案件领导小组,职能归并到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50.撤销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归并到省企业国际化推进工作协调小组。
  51.撤销省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职能归并到省外贸发展联席会议。
  52.撤销省天然气开发利用领导小组,职能归并到省能源领导小组。
  53.撤销省新能源暨光伏产业推进协调小组,职能归并到省能源领导小组。
  54.撤销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智慧百企)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归并到省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联席会议。
  55.撤销第三届江苏省学位委员会,职能归并到省学位委员会。
  56.撤销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职能归并到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3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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