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慢性病门诊医保卡结算单上的信用卡本期账单余额余额指的什么意思?

慢性病医保卡查询_百度知道市人社局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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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1:08:23 来源:普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浏览:8332次
普人社发〔2012〕260号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管理工作,提高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服务质量,减少参保患者个人资金垫付压力,加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工作如下调整:
一、信息维护
经审批为特殊病、慢性病患者的参保人信息,由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维护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二、进一步规范就医购药
(一)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标准不变,按《普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普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管理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普劳社发〔2010〕78号)执行。
(二)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纳入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补助的参保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统筹区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指定定点零售药店名单附后)。
(三)长期异地居住、出差和探亲的特殊病、慢性病的参保患者,可以到当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购药。
(四)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不得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补助医疗待遇。
三、结算方法
(一)在本统筹区内,由特殊病、慢性病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补助限额内的医药费用由发生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定点零售药店按属地结算原则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结算。
(二)在统筹区外,特殊病、慢性病参保患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于当年12月20日前到参保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三)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内累加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工作要求
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普洱市指定特、慢病定点药店名单
&&&&&&&&&&&&&&&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2年10月29日
普洱市指定特、慢病定点药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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