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法院能强指抠呀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吗?它是分红型,在银行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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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可被强制执行偿债,买保险逃避债务的路子恐怕行不通了
保险被一直被营销人员宣传是避债避税的工具,也因此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和企业利用。近日,浙江高院下发通知,首次明确保险属于责任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偿债,而且明确了操作程序。意味着【保险可避债】的规则被打破,将来或有更多地方和法院效仿。对普通投保人来说或许影响不大,对【把保险当转移资产避税避债】的个人及企业来说,会有较大影响。ps:下次有保险推销员推销保险时拿保险能避债避税说事,你也可以给TA科普一下了。如下是相关新闻及通知全文:浙江率先打破“保险不会被强制执行偿债”“买保险可逃税避债”、“保险不会被强制执行偿债”的观点一直在保险业很流行,也是保险业务员拉大客户的有力说服工具。但浙江省近日下发的一个《通知》让“保险不会被强制执行偿债”的说法在中国率先被“破”。深圳是中国民营经济发达的地方之一,昨日记者采访了保险法律专家,他们认为,在加大法院裁决执行力度的大背景下,该《通知》很可能会被各地很快效仿。也就是说,未来企业指望通过购买保险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路子恐怕将行不通了。一季度33亿元深圳资金买理财型保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近日正式下发,标志着浙江成为中国率先打破“保险不会被强制执行偿债”的地区之一。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开发高现金价值的理财型保险产品,此类产品成为吸引富裕人群、特别是企业主投保的热门险种。此外,趸缴或短期缴费的大额分红型寿险保单,保费上限也一再被刷新。深圳是大额保单较为集中的地方,大额保单的保费上限也在不断刷新。根据深圳保监局的数据,今年一季度深圳有近33亿元资金,通过趸交购买了银保理财型保险,占银保寿险业务的60.66%。将银行存款变身为保险,特别是大额保单,其中不排除一些企业主“别有用意”。浙江高院的通知也透露出一些端倪。记者发现,浙江高院在该《通知》中称,“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我省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也因此,浙江高院出台了加强和规范对人身保险产品执行的通知。保险将可被强制执行偿债昨日,深圳资深保险法律人士许良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浙江高院的最大突破就是打破了司法界长期存在的分歧,明确保险属于责任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偿债,而且明确了操作程序。比如该《通知》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许良根说,以前有些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单方强制解除被执行人的保险合同,这其实不符合《合同法》的精神,保险公司也很为难。该《通知》规范了程序,也就扫清了执行障碍。各地效仿的可能性大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尧光振接受记者采访时亦说,浙江高院《通知》不仅第五条有突破,而且还首次明确了哪些保险财产可以作为责任财产,而此前最高院没有相关具体解释。按照浙江高院的《通知》,“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许良根认为,该《通知》在划定保险执行范围时特别关注到了责任财产金额比较大的险种,兼顾到了各方利益,对偿债意义不大的保单或险种,强制执行就会既损人也不利己。虽然这只是浙江省高院的通知,仅在浙江省内有效,但经过一段实践,推广到全国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各地相继效仿的可能性很大。(文章来源:深圳商报)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我省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的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为加强和规范对此类人身保险产品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二、各级法院应加强对被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的查控,保险机构负有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义务。三、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利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样式附后)等法律文书。四、保险机构对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协助冻结内容,既包括不允许被执行人提取该财产利益,也包括不允许将保单约定有权获得该财产利益的权利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对保单约定的红利支付方式进行变更,执行法院应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中载明要求协助的具体内容。五、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六、保单尚在犹豫期内的,保险产品退保后,人民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的保险费。超过犹豫期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只能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负有协助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单的约定计算确定保单的现金价值,提供给执行法院。七、保险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相关保险机构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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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法院判决后被告没钱但是有分红型保险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_百度知道人寿保单能强制执行的6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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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单能强制执行的6种特殊情况
作者:高帆&&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 11:15:08
&&& 保单是否能被强制执行和人寿保险的保全功能有关,去年浙江省高院关于执行人身保险产品的通知就像一块巨石投入水中,保险避债功能一夜之间遭遇质疑。其实,这纸通知并没有否定人寿保险的资产保全功能,也并没有赋予法院任意解除人寿保险合同的权利。
&&& 事实上,在法定情形下人寿保险的确是可以强制解除并执行的,但这并不等于人寿保险没有资产保全功能。
&&& 人寿保单哪些可能被强制执行?裁判案例最有说服力!
&&& 一、投保的资金来源需合法,若用涉案赃款购买人寿保险,且保险公司明知保费为赃款而恶意承保的,该人寿保险将被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善意取得的除外
&&& 案例1:刑罚变更案(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4)洪刑执异字第107-32号
&&& 【案件概述】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获取的赃款在保险公司购买了300份财富成长一号保险计30万元。案发后,法院对该保险款予以冻结,并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称,本院追缴的保险款是善意取得,刘某某现在享有的财产权是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而不是请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即使法院执行,也只应当执行刘某某现享有的财产权,所以不应追缴。
&&&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购买的是分红增值保险,实质为理财投资,到期后保险公司应返本分红给投保人即被告人刘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此案中被告人不符合将赃款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的情形,没有了这个大前提,异议人提出的“善意取得不予执行”也立不住脚。因此,应该对保险投资应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 附:法律依据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 2、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关于追缴赃款赃物: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富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 二、投保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怠于行使或不能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时,法院有权代投保人(被执行人)行使解除权,强制投保人履行债务,也是扼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的有效手段。强制解除合同后,可以执行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
&&& 案例2:陈某诉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 【案号】(2014)金婺执异字第1号
&&& 【案件概述】在陈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保险公司对本院要求该公司协助办理与冯某保险合同的退保手续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称:法院要求我公司协助解除保险合同并扣留保单现金价值,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
&&& 申请执行人陈某答辩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双方串通,损害他人的合同无效。冯某骗取债务人的资金后,向保险公司买了保险,推定串通也是有理的,保险公司应将冯某已交保费全额退至人民法院,再返还冯丽英的债权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支付高额保费。据此,法院可以限制被执行人购买保险,同理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直接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
&&&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冯某购买的保单,主险合同均为分红保险合同,系投资型保险,属保险理财产品。在对保单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剥夺被执行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责令保险人将保单现金价值支付给执行债权人,属保障执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强制执行措施。
&&& 被执行人冯某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属法律明确禁止的高消费行为,异议人认为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为投保人专属的权利,但在投保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怠于行使或不能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时,法院有权代为投保人(本案中的被执行人)行使解除权,强制投保人履行债务,也是扼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的有效手段。综上,法院强制执行不受只有投保人申请才能办理退保手续的限制,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均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购买的人寿保险等保险理财产品退保后可获得的财产利益也在此列。
&&& 附: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六)旅游、度假;
&&&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三、投保人为了规避强制执行而购买人寿保险的,法院可以对于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而冻结保单,要求将保单强制退保,提取变价款
&&& 案例3:佛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胡某、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审理法院】南昌高新法院
&&& 【案件概述】被告胡某、熊某(系夫妻)在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佛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赔偿金合计12余万元。由于胡某、熊某未履行判决,佛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日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胡某、熊某仍拒不履行,且避而不见。
&&& 法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只有暂时作程序终结处理。但执行法官并未就此放弃,每次财产调查都将本案被执行人列入,终于,在2012年6月的一次例行调查中发现了熊某的银行账户信息,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该账户虽然余额很小,但熊某使用该账户,定期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保费,2012年1月至5月即支付了3.6万余元。执行法官顺藤摸瓜,查清了被执行人熊某在南昌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胡某及子女投保了四份投资分红型的人寿保险。至2012年6月,已累计交纳保费15万余元。
&&& 【法院认为】对于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法院立即冻结了这四份保单,并通过保单上的联系方式与被执行人取得了联系,通知其限期解决,否则法院将强制退保,但被执行人仍置若罔闻。高新法院遂依法适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变价被执行人熊某的四份保单。同时,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四份保单强制退保,提取变价款(保单现金价值)至法院账户。保险公司经再次通知被执行人解决无效后,依法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于2013年3月将变价款8.4万余元汇至法院。
&&& 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四、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保险合同向法院提供担保,解除合同退保后或将合同担保给法院后,法院对保单现金价值有权予以执行
&&& 案例4:贾某甲诉贾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 【案号】(2015)济执复字第47号
&&& 【案件概述】任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日向保险公司作出(2015)任执字第3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贾某乙、王某、戚某的保单收入。保险公司不服,提出异议称,未经投保人本人到异议人处填写退保申请,异议人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一旦解除,投保人只能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再享有保险合同的相关权益。被执行人王某本人主动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解除法院对其名下车辆、房屋的查封和银行存款的冻结。
&&& 【法院认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收入,故人身保险合同具有财产权益,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王某本人主动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解除法院对其名下车辆、房屋的查封和银行存款的冻结,其以保单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法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从而实现其向法院提交保单的担保功能。故而任城区人民法院提取该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基于王某自己的意思表示,复议人即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退还该保单的现金价值。
&&& 五、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投保人自愿退保,退保后的现金价值法院有权执行
&&& 附:法律依据
&&& (一)《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二)《保险法》第47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投保人之合法财产,如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对其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强制执行。
&&& 六、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或撤销保险合同,法院执行时可执行退保后的现金价值
&&& 附:法律依据
&&& 《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总结保险避债的4个建议:
&&& 1、选择合适的人身险
&&& 债权人不能代位求偿的仅仅指人身险,另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以及分红险的红利,具有极强的理财功能,与人身属性无关,也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 2、投保的财产来源需合法
&&& 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的,保险存在被追缴没收、上缴国库的可能。
&&& 3、投保时机很重要
&&& 若在负债后恶意投保,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避债也就无法实现了。
&&& 4、合理安排保险合同当事人
&&& 投保人和受益人需避开负债可能性大的家庭成员。需合理指定受益人,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继承人依然需要在所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受益人最好指定为父母或孩子。&&&& “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做明日的准备,生时做死时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小时做儿女长大时的准备,如此而已。”有了提前的安排,面对生活中可能发生的财产风险,方能从容淡定,实现财富的顺利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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