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盈盛两全保险c款我全保险c款 分红型

太平盈盛两全保险C款 (分红型)条款
太平盈盛两全保险C款 (分红型) 条款&&&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盈盛两全保险C款 (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2]。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4]的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给付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6],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第二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7]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在任何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8]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11]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日期为准),至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终止。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纳保险费,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12]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13],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宽限期满日当天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但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参见二十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生存给付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比例;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即可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如果被保险人是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4]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5]时除外。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10个法定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否则,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因不可抗力[16]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时效
生存给付金、身故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5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2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17];
4.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生存给付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给付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理赔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 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二款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18]的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果在贷款期满时,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
一、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二、当贷款期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19]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八条 减额交清保险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以申请当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支付相应降低了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全部净保险费,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减额交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20]。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收到您所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如果您没有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
一、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于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三、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本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明登记的周岁年龄计算。
二、在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文件上填写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如果填写的不真实,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1.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范围,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我们将无权解除合同,并按以下第2、3、4项约定处理。。
2.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及累积利息。如果在更正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照实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4.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我们将不予补偿;如果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我们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四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
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从事于乘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轮船、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同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所有特性:
1. 社会性:公共交通工具对全社会不特定人员均具有运输义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都有乘坐使用的权利。
2. 合法性:公共交通工具是合法途径取得的,且经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用于服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
3. 商业性: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经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有偿性服务即向乘客收取一定数额的乘运费用。
4. 客运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担负乘客运输任务,或以乘客运载为主的公共交通工具。
5.流动性:公共交通工具应是正在执行运营任务中的交通工具。
--------------------------------------------------------------------------------
[1][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2]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法定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3]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5]交费年度数:指保险单自首次交纳保费后所处的年度数与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的较小值。例如,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为10,若本合同生效日为日,当前的时间为日,则交费年度数为3;若本合同生效日为日,当前的时间为日,则交费年度数为10。
[6][6]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7]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8][8]处方药物:指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9][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0][10]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11][11]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末,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本合同保险单中所列明的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中,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是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的现金价值。
[12][12]保险费到期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13]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文章详情
  日,辽宁的罗先生向世纪保网投诉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称日,我去阜新市海州区建行铁路支行取款,银行业务员极其热情地推荐太平盈盛两全保险,称每年投保2000元,连续存10年,本金20000元就可以变成30000元,是最有收益的一个理财办法。我一直在犹豫,这时窗口人员也鼓吹起这款理财方式的好处,利息比银行高很多,很适合每年定期存款的储户,像我这样的人。
  投诉全文如下:
  日,我去阜新市海州区建行铁路支行取款,银行业务员极其热情地推荐太平盈盛两全保险,称每年投保2000元,连续存10年,本金20000元就可以变成30000元,是最有收益的一个理财办法。我一直在犹豫,这时窗口人员也鼓吹起这款理财方式的好处,利息比银行高很多,很适合每年定期存款的储户,像我这样的人。
  基于对银行的信任,我觉得来银行存款的目的不就是求得存款稳妥而且利息有保障吗,既然像他们描述的这样,利息大于银行,不是更好吗?这样,在他们大肆渲染十年后我的20000元可以变成30000元的情形下,我像木偶一样被领着签单子,根本就是基于对国有银行的极其信任,才做了这件事。拿到手的各种单据就放在了一个袋子里。今年,我无意中翻看一下各种单据,面对那些林林总总的条款,目瞪口呆!!!
  哪里有十年后变成三万的字样啊,这是完完全全的,与银行利息丝毫没关!我去银行存钱竟然存出了两份保险,真让我气愤不已!回头聊天,发父母也被骗了,同样的情况,一样的银行业务员的花言巧语!还有同事,朋友,都遇到类似的情况,让我义愤填膺!因此我投诉辽宁阜新市海州区建行铁路支行,全权负责我这几年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因为如果我现在退保,竟然亏掉了2300元本金不说,几年的利息一分没有,我就不明白了:我当初去银行是存款,怎么会落得如此结局?这与银行的鼓吹是有直接关系的!!!他们应该付全责!
  将对投诉内容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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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盈盛两全保险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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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小姑姑09年2月去中国农业银存钱,银行穿制服的工作人员误导销售,明明是太平人寿的保险,却说是银行的理财产品,鉴于对农业银行的信任,被骗买了这份保险,其穿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以夸大收益,隐瞒条款及未尽详细解释条款内容的手法销售&太平盈盛两全保险CC
我于2009年2月15日去农业银行去办定期存款,因排队等候的人很多,拿号就在那等待。过了一会,一个穿农行工作服的工作人员走过来问我是办理什么业务,我说办定期存款,他就跟我说现在存在银行利率不高,不划算,有一款理财产品非常适合我,比存银行强多了。我开始有点猜疑,经她再三推荐后然后又觉得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应该没问题,我就说那比银行存款利率高吗?他说肯定高多了,到期本金照全额退还,并且有比较可观的红利。我问大概多少,他说根据往年看大概是3%还要高,还说我如果买了,那么公路、基建等取得每一份收益都有我的红利,然后他(可能是我的保单负责人)就给单子让我填写,并且给我介绍:根据自己的能力,每年投5千,共投10年,15年后连本带利返还,每年投的时候还有500元生存金返还,据她算的话共5万,15年后还有非常可观的分红,相当于定期利率3%以上还多,并且还附带送一份保险单,中途用钱的话随时可以取,并无说取钱的时候是向他们贷款,我从未投过理财产品,一看这么可观,就动心了,但当时他并无给我有关演算的低中高档分红计算表,对这个也不懂,我说那回去再考虑一下先,他说不用考虑了,绝对超值,再过几天来就没了,不如现在就办,然后被他们说道的稀里糊涂当时就在一个表上签了字。我还一再强调,如果比银行整存整取的利率低我就不投,他说肯定比存银行划算,我才放心的走了。
我一年年的交钱,每年确实收到500的生存金,就这样稀里糊涂交了四年,突然想看看红利是多少了,于是打电话问太平人寿的帮我查,一听傻眼了,存了4年,收益70元左右,很快到第五年了,保险公司无数次的电话邮件短信催我交钱,我越想越觉得亏,再三问太平打电话的人,他才跟我说,这是一份保险单,我才知道根本不是什么理财产品,就跟我说,是确实有多余的钱没地方放可以选择投,不要寄希望它能有多大的收益,我质问他,为什么一开始不说清楚?等我已交足四年的钱了才告诉我,这不是诈骗吗?没收益,退还还要按你们所谓的现金价值减掉我一半的本金,我放你保险公司干什么?我疯了?他无言以对。我很气愤,他们还电话催缴,当提到要退保时就说只能退现金价值的钱,早已不见当时忽悠我投保时的热情了。我气愤的是一开始就是被忽悠了,如果如实向我介绍这款产品的真实收益这么少,我绝不会买。而且经过打听和在网上查,很多人投诉这款产品,口啤也不好。
2.&红利不能保证。根据条款上写的&红利分配&,&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等于说红利即使没有客户也要理解,我交10年累计5万,15年的红利是未知数,拿不到写明的保证利率,既然利率不保证,我为什么不选择利率能保证的定期存款。而且当时我一再跟工作人员强调,一定是要高过银行存款利率我才会投,否则我宁愿存银行。
3.&保险&保障低。根据我交了钱才给我的保险条款,所谓的保险只是个身故的意外险,如果在保险期间(也就是15年)被保险人如果身故,也只能拿到&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缴费年度数&(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每年交的5千,相当于本金)的所谓的&身故保险金&,只有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身故的话才能拿到相当于本金3倍的所谓&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我觉得这&保险&保障低,只有死亡才能拿赔偿,保额也只有本金,只有乘坐公共交通死亡才能拿三倍本金,如果采纳保险公司的组合计划,年交1万保费可以组合超过100万的寿险+重大疾病+养老险,保障都比这个全面多了。
&保险&范围小。仅限于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都不算),唯一体现保险的保障的交通意外死亡,如果从不坐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私家车死亡不算),这个保险一点用都没有。这样的意外险只要花200元钱,就可以买到保额更高,更全面的保险。
万)退保,以及赔偿我的损失。我们都是靠打工挣的血汗钱,本来是去银行存钱,却这样被保险公司讹去了,再要回来2万却只剩1万左右,这是霸王条款!比万恶的旧社会地主还要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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