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在城管局工作l4年,但我己有35年工龄,年休假应休l5天吗?

15年工龄年休假规定
15年工龄年休假规定
学习啦【劳动法规】 编辑:谢桦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15年工龄年休假相关规定,欢迎参考阅读!
  15年工龄年休假规定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年休假国家规定
  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释明:小王自2008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日跳槽到B公司。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王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我们还可以计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天数。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5、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1)如果用人单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义务,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放弃休带薪年假,且应当是书面证据。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一般应当在当年度支付,否则就可能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带薪年假一般应在一个年度内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证据。
  6、离职时带薪年假工资结算
  劳动者离职时,如折算后有剩余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资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在离职前已休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法律规定不能扣回。为了避免带薪年假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将离职的员工休满当年度应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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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90-1700转1我在一个单位工作了7年,如今换了新单位。那么到了新单位年休假怎么休呢?_百度知道  年关将至,你还有多少年假没有用完?过了元旦,你的年休假还有效吗?近日,上海市统计局公布了上海职工带薪休假情况的调查结果。调查表明,超过八成的上海职工近三年使用过带薪休假.但只有43.9%的受访职工全部休完,42%休掉部分。其中外资合资企业受访职工使用带薪休假的比例最高;其次为国有企业;相较之下,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政府机关的受访职工过去三年内使用过带薪休假的比例都不足80%。
  该休未休的年休假到底会引发哪些争议?本期我们邀请了本市劳动仲裁和法律界的几位专家,就实践中关于年休假争议较为集中的四个问题,通过案例进行解读。
  问题一
  年休假逾期作废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回放】洪某2011年入职某快消品公司任销售经理职务,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是日至日。公司出台的《考勤与休假制度》规定:次年3月底前未休完上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对于该制度,洪某曾在公司发放的告知单上签字确认,表明自己知晓此事。自入职以来,洪某的工作特别忙,再加上公司时不时地安排一些其他工作,她一直未能休年休假。2013年12月,洪某提出离职的同时向公司提出了年休假工资补偿,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万余元。而公司以其签收的该制度进行抗辩,并认为洪某已经自动放弃了年休假,故无权再主张年休假或者工资补偿。无奈,洪某申请仲裁要求讨回自己应得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获得仲裁支持。
  【专家解读】劳动法专家洪桂彬律师认为,回答上述问题,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评判: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只有在劳动者以积极的明示的方式表示其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才能判定劳动者做出了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意思表示。而&年休假逾期申请视作自动作废&的规定实质是将劳动者消极的默示的行为(即不申请年休假)作为其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意思表示,显与相关的规定不相符。因此,即使员工手册有上述规定且劳动者亦知晓,亦不能依据员工手册的该规定推定劳动者不申请年休假即视为其放弃年休假权利。在用人单位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员工做出了放弃年休假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安排年休假或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问题二
  职工辞职未休年假是否要给三倍工资?
  【案例回放】再过两天,赵建明就要离开乌鲁木齐回成都了,可是他心中总有一个&疙瘩&,那就是今年没来得及休的年假,单位不给予补偿。赵建明在乌鲁木齐市一家机械企业技术部门工作了12年,今年上半年因公司业务繁忙,公司开会通知,不管是新老员工,上半年暂停一切年休假,公司会根据下半年的工作情况,通知何时可以休年假。
  赵建明还没有等到公司开始通知休年假,远在内地的父母就不停催他,希望他能回老家去发展。考虑到自己是家里的独子,爱人和孩子已在年初回去,上个月,赵建明向单位提出辞职,在他递交辞职报告时,单位还是没安排他休今年的10天年假。
  所以,他在单位办手续时,向公司提出补偿他未休年假的工资。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却表示,赵建明属中途离职,今年没有在公司完整工作一年,所以没有补偿。
  对此,赵建明很气愤,明明是单位不让自己休年假,他不知道自己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偿。
  【专家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劳动法专家、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庭韩琰庭长个人认为,所谓&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据上述依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是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条件下未予以安排。符合上述特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职工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所以,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年休假的情况应该被重视。多数情况下,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但不安排年休假的,均需要支付职工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具体实践中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另外,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则可能有几种情形,一种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期内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而不安排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理由成立,则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解除,即用人单位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未安排当年度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实践中,存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事实由于劳动者的违法行为造成,故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同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实质相同。
  问题三
  年休假工资争议适用何种诉讼时效?
  【案例回放】周某于1993年6月参加工作,2007年7月应聘到烟台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轧钢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至日。因当面辞职被公司拒绝,日,周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该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然后于2月份到公司结算工资,同时提出要求支付在单位工作期间从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对周某的要求,公司领导予以拒绝,周某遂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诉。
  该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周某已休了带薪年休假,未休的部分已分解到月工资中一起发放了。周某现在要求支付2012年以前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过了时效。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安排周某带薪休假和已经支付了未休部分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周某要求该公司支付2012年以前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按规定已超过仲裁时效。该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周某2012年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专家解读】关于劳动纠纷的诉讼时效,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范畴,适用普通时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第二种意见是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即&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普通时效限制,而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对于适用何种时效,问题关键在于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众所周知,年休假包含两部分,一是100%的工资报酬,二是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相应休假的,需要额外支付2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两种意见对于正常带薪年休假情况下的100%工资报酬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并无异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给予额外的200%的工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劳动法专家、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烽律师认为,对于&年休假工资&的认定不应以名称而论,而应当以其法律性质来进行辨析认定。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体现,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即200%的工资报酬是因劳动者休息权不能享有而转化成的经济补偿,并非劳动者固有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换言之,年休假工资报酬中,虽有工资二字,但不具有工资之实。因此年休假工资应适用普通时效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年休假工资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在仲裁时,仅能获得一个年度的年休假工资。劳动者主张年休假工资,其上一年度年休假工资应当在上一年度最后一日由单位支付,故至诉讼时未经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而对于本年度的年休假,其依法有权主张,亦未经过仲裁时效。故劳动者在任何时间提起仲裁,其有权要求的年休假工资,应当为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和本年度的年休假,即原则上劳动者至少可以获得两年的年休假工资。
  问题四
  法定年休假与单位福利假的关系如何处理?
  【案例回放】员工林某为一家全球500强企业部门总监,新加坡国籍,月薪为150000元。按照公司规定,林某每年可以享受的年休假为30天。林某于2012年1月主动提出辞职,离职前尚有2011年度未享受的年休假27天。公司办理离职时,一次性向其支付了27天的工资186207元作为年休假工资的补偿。之后,林某将公司告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按照日工资300%的标准补发年休假工资558621元。
  庭审中,对于林某应享受的年休假总天数双方均无异议,即均认可其30天的年休假天数。但是,对于这30天的年休假性质却发生了严重分歧,公司认为,这30天中,5天为法定年假,剩余25天为公司作为福利给的额外年假,而且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对于额外年休假的待遇有明确规定,即未休部分按日工资予以补偿,因此,不应该适用日工资300%标准的法定年休假待遇。
  同时,公司认为,由于本案中林某已经休了3天的法定年假,因此,企业只承担再支付25天的按日工资计算的额外年假工资和2天的按日工资300%标准计算的法定年假工资的义务(即150,000/21.75&25+150,000/21.75&2&200%=200000)。
  但林某认为,一方面,《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企业在法律规定之外自行约定年休假待遇的做法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予认可;另一方面,即便根据《员工手册》分为法定年假和额外年假,其本人法定年假部分也应是15天,而非5天,另外,其已休的3天也应当属于额外年假而非法定年假。
  因此,要求企业再支付27天的按日工资300%标准计算的年假工资(即150,000/21.75&27&300%=558621)。双方上述争议之间的差额为358621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共应向林某支付年假工资补偿289656元,其中,15天的按日工资300%标准计算的法定年假工资206897元(即150,000/21.75&15&200%);12天的按日工资计算的额外年假工资82759元(即150,000/21.75&12)。鉴于公司已支付年假工资补偿186207元,因此,应再补发年假工资差额103449元。
  【专家解读】劳动法专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泉律师认为:首先,企业有权在保障职工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基础上和员工约定额外的公司福利性补充年假,但是,公司应当严格区别这两类不同的年休假的性质,避免混为一谈。
  法定年休假必须依法执行,只要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员工就有权享受,同时休假天数也是根据员工的累计社会工龄来确认的,因而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提交与工作年限相关的各类证明文件,以确认法定年假的天数。同时,企业作为管理者,也有义务对员工的累计社会工龄依法进行确认,准确计算员工的法定年休假天数。如果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企业无法确认的,员工应当相应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要处理好法定年休假和其他福利年休假的关系,其他福利休假作为公司规定的福利或双方约定的福利,就应当另行规定或者额外约定,不能与法定年休假混为一谈。如果混为一谈,从而导致员工的法定年休假天数减少的,显然是无效的规定或约定;如果天数增加的,则增加的天数未休该如何处理,是否与法定年休假同等对待,都将是双方可能产生争议的问题,本案即是典型案例。
  本案中,该公司《员工手册》中虽然明确了员工应承担证明其工作年限的义务,但公司可能也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员工工龄的义务,故其公司直接适用法定年假5天是欠妥的。如果发生争议的,则仲裁或法院一般都会要求双方提供证据以依法查明员工的累计工作年限,据此确定其该享受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同时,本案中该公司《员工手册》对于法定年假和额外年假的关系没有规定。这30天是什么假?是法定年休假加上福利年休假还是都是福利年休假?哪个先休,哪个后休?没休怎么处理?都没有规定,同时,公司内部的请假申请单中,也只有年假一项,未写明是法定年假,或是额外年假。员工休的是哪一个年休假公司对此无法举证,在法律规定以上同时双方又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仲裁员或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林某认为已休3天是额外年假的主张可以被仲裁委认可。故只有公司的规定明确,才能作为处理的依据。
  公司规定的各类福利年休假作为法定带薪年休假的补充,应当在法定年休假的基础上做加法。胡泉律师建议:首先,公司应当明确各类福利休假的享受条件和休假天数,这些内容均不应与法定带薪年休假混为一谈,而应当另行规定。其次,应当对福利休假在未休完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是否另行支付工资,如果支付的则标准是什么,在何时支付等,都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或约定。最后,为便于公司统一管理和安排,在制度或文件中应当处理好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的优先关系。可以明确各类假期的优先权。例如规定:员工休假,应当先休法定带薪年休假,休完了再休福利年休假。如果公司是通过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等文件进行统一规定的,除了内容合法以外,还需注意其他的生效要件,比如休息休假这类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并且在制订后还要及时向全体员工公示或者告知,之后才能对员工生效。这样在发生争议时,这些制度才能作为明确的处理依据。你知道吗 年假可以这么休的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在其他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又跳槽的,只要时间累计满足12个月就可休年假,并非需在一家单位内计算工作时间-东亚经贸新闻数字报-吉和网数字媒体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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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 年假可以这么休的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在其他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又跳槽的,只要时间累计满足12个月就可休年假,并非需在一家单位内计算工作时间
&&近日,在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动各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据统计,这是今年以来,政府方面至少已五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带薪休假在企业中俗称年休假,那么你知道年休假是怎样计算出来的吗?在单位工作未满一年的人能享受到年休假吗?日前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多数企业要求工龄一年&&小李于2014年10月跳槽到了重庆路一家影楼工作,初步计划9月份结婚,因此需要在8月做些结婚前的准备,可是当她去单位申请年假的时候,单位告诉小李,她在单位工作还不满一年,因此还不能休年假。她也咨询了自己的部分同学,发现有年假待遇的同学的企业基本上都是类似的规定:入职员工如果要休年休假,需要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记者也就此咨询了部分有年休假待遇的企业,发现工作一年以上的期限是普遍的规定。一公司人力主管商先生说道:这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的,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时间应累计计算&&随后,记者也查阅到了商先生所说的条款,该条款出自《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办法中指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就此,记者咨询了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一工作人员表示,我省一般企业执行的确实是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个政策。但不少企业误解了其中工作满12个月的含义。&&“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假如员工在上一个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又跳槽到另一家企业,那么他的工作时间是累计计算的,如果累计计算满12个月就可以享受到年假待遇。”该人员说到。&&记者也从我省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新单位不满一年这样休年假&&通过上述的解释,可以看出,确实是不少企业误解了工作满12个月的含义。那么像小李这样,在其他单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又跳槽到另一单位,并且满足休年休假的条件,年假又该怎么休呢?&&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出现这种跳槽的情况,国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举个例子,假如小李在A公司工作165天,之后又在B公司工作200天,在B公司享有的年假天数就为200÷365天×5=2.73天。由于这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假,因此,小李的休假天数为2天。&&在新单位休年假时间有限制&&那么是不是如果跳槽到新单位后,就可以休年休假呢?记者在采访时发现,根据年假计算公式以及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两者的共同限制,如果跳槽到新公司要想休年假还需要拿捏好跳槽时的日期与天数。也就是说,职工进新单位工作当年就想休年休假,还要他满足累计工作时间和进新单位的时间就可以。&&如,职工累计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73天(73天÷365天×5=1)以上,也就是10月20日前进新单位;职工累计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时间满37天(37天÷365天×10=1.01)以上,也就是11月24日前进新单位;职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25天(25÷365天×15=1.02)以上,也就是12月7日前进新单位,当年都可以享受年休假。(员工跳槽后,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在新单位当年还能享受年休假)。&&在原单位工作时已休完当年度的全部年休假,下半年在新单位时,新单位是否可以以其在原单位已休满年休假为由而不安排其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由于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与正在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相联系,因而在当年度计算享受年休假时间上,新单位应按员工在新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年休假,不能以其在原单位已休满年休假为由就拒绝员工休年休假。&&解除劳动合同未休假要补偿&&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相关链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记者&单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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