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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已修正
【法规编号】&430766&&
【正  文】
第2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家访和学生家长会议制度,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反映和了解学生的情况,争取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学生家长应当主动与学校联系,支持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新建或者扩建城镇、居民小区,应当将适合未成年人的教育、文化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办好青少年宫和少年儿童图书馆;有条件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应当逐步建立青少年宫或者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应当办未成年人阅览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供未成年人学习、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第十九条 青少年宫、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烈士陵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校学生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减免费开放。    第二十条 禁止营业性歌舞厅、录像放映厅、电子游戏场所和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向中小学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招工年龄的规定,录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从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成年人从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保证被招用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可以特别邀请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的有关人员和学校教师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三条 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和劳教场所对未成年人的罪犯、劳教人员,应当与成年的罪犯、劳教人员分别关押编队,并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教育改造和管理。    家庭、学校和有关组织应当配合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和劳教场所,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罪犯、劳教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对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及有关组织和公民组成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措施,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判决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判决后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媒介需要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有关资料的,须经监狱或者少年犯管教所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一)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二)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精神产品或者物质条件贡献突出的;    (四)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强迫未成年人卖艺、乞讨、行骗的,强迫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务工、务农、经商的,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回乱收费用、实物,没收违法所得。教育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关于招工年龄的规定,录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从业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家庭、学校和社会有关组织对当年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以举行成年仪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8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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