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申请表,所在单位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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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安身立命之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状况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的保护。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详解!
  1、宅基地申请确权需要提供什么资料(需要先走申请流程)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部门印发,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并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中所有家庭成员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初始登记提供土地批复、宅基地审批表,换发证书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涉及转让(买卖)、继承(原权利人死亡)、赠与、置换(互换),户主更名、原土地证户主名称有误更正、争议纠纷已调处等原因发生的变更登记以及丢失补证还应提供下列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2、确权所需地籍调查费、工本费是否需要农民掏钱
  为减轻农民负担,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保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登记颁发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地籍调查费、工本费一律免收。
  3、耕地上已建成住宅如何处理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4、超占面积的如何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5、实测面积与老宅基证不符如何确权发证?
  (1)如果实测面积大于或等于原发证面积时,按原发证面积确权登记换发证书。并在土地证记事栏中注明超占的面积。
  (2)如果实测面积小于原发证面积时,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换发发证。
  (3)对实测面积与原发证面积相差较大的宗地要实地查清面积有出入的具体原因,填写到情况调查表备注栏里。
  (4)对未审批发证的宗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宅基地审批权限,结合实测面积批量补报批发证。
  (5)申请书、宗地图、地籍调查表中宗地面积按实测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中批准面积、土地审批表及土地使用证中使用权面积按审批面积。
  6、闲置的宅基地如何确认
  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已满二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7、宅基地转让的情况如何处理
  (1)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
  (2)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8、权属调查中遇一户多宅的情况如何处理
  需查清其情况是继承还是其它原因,再判断其是否可以办理两证。举例:如果户主已有一处房屋,且还有一处是继承的房屋,房屋在无改建变动的情况下,除继承可以为其确权发证,其它情况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
  9、一户多宅,已经拥有两个宅基地证书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1)调查其宅基地来源是否合法,且证、地相符者只换发其中一处(本人选择)宅基地使用证。如符合继承、赠与条件,且子女已分独立户口且未分配宅基地的,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可将另一宗宅基地变更登记给子女。
  (2)调查后发现宅基地来源不合法,且证、地不符者,不予确权登记,并注销违规办理的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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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用有一处住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为:“①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②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③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也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农民因买卖、继承房屋而使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到买卖人或继承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讲,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五、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时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答: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时,只需要交纳5元土地证书工本费。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当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除此之外不需交纳其他费用。
六、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如何办理土地登记?
答:房地产转让火边更时,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收回农民的宅基地?
答:虽然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农民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或者擅自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但在下列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是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的: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宅基地;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③因住宅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属于第一种情况收回农民宅基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
八、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①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即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②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即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一般来讲,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政府名义并出具处理决定书。③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九、土地登记公开查询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申请表中要载明所要查询宗地的具体位置、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其他已知条件、信息,便于土地登记机关按条件查询。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查询原始资料的,除提交上面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有关证明文件:
⑴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⑵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⑶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物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十、 &&&&&&&&&&& 有哪些情形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答:(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转让采矿权的。
十一、什么是采矿权使用费?如何缴纳?
答: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是1000/km2,每0.1平方公里收费100元/年,低于0.1平方公里的按0.1平方公里计收
十二、什么是采矿权价款?
答: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空白地出让给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采矿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
十三、什么是地质资料?
答: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十四、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所称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矿产资源主要指的是什么?
答:主要指:砖瓦用粘土、砖瓦用砂、建筑用砂。
十五、办理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矿产资源(地上)采矿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答:一是申请人填写采矿权申请书,二是按国家直角坐标系标定的矿区范围图,三是必要的地质资料,四是国土资源部门窑厂用地批准文件
十六、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条件及资料有哪些?
1)&&&&&&&&&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
2)&&&&&&&&&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
3)&&&&&&&&&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 延续申请登记书
5)&&&&&&&&& 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发票
6)&&&&&&&&& 国土资源部门窑厂用地批准文件
7)&&&&&&&&& 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8)&&&&&&&&& 填写登记书
&|&&|&&|&&|&&|&&|&&|&&|&&|&&|&&|&
主办:中共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柳湖社区党支部&&& 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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