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方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什么企业对竣工结算报告文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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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文件能否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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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李宗和
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决定着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组织活动的最终成果。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好竣工结算文件的结算功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就竣工结算文件能否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问题?从法律适用角度作出具体阐述,以飨读者。
一、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适用
【案例1】日,被告某旅游发展公司与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的度假酒店建设工程由原告施工,工程价款1220万元,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如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文件拖延答复的,按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规定执行。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送交了竣工结算文件,送审价为1356万元。扣除进度款750万元,尚欠606万元。原告当日收到结算报告后一直未答复,也未支付工程款。同年7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按结算报告支付工程尾款。被告认为,以通用条款的规定不能推论出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结论,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不能以通用条款规定推论出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结论。但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特别约定,符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支付工程尾款606万元。
【案例2】日,被告某市税务局与原告某建筑工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的办公大楼装饰工程由原告施工,工程价款968万元,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甲方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30日内结算。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于日向被告送交了竣工结算文件,送审价为1240万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828万元,尚欠尾款412万元。原告当日收到结算文件后一直未答复,也未支付工程款。日,原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按竣工结算文件支付工程尾款412万元。被告则不同意按结算文件支付工程尾款,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按照审计结果进行结算。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被告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30日内结算,但并没有逾期结算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原告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支付工程尾款412万元,不符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工程造价审计为1035万元,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尾款207万元。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承包人请求以竣工结算文件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其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案例1】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如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文件拖延答复的,按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规定执行。该款规定的基本内容是: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因此,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得到了人民法院支持。
【案例2】虽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文件后30日内结算,但没有逾期结算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因此,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同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只是由于合同结算条款的具体约定不同,得到的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很值得建筑施工企业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正确地适用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答复》,“适用该解释第20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注: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更新为2013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4.2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但是,住建部日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文件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值得注意的是,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首先适用的是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章只是参照适用。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做出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建筑施工企业还是应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依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目前情况下,发承包方如果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上述约定,而承包人在诉讼中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主张权利的,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期限及内容
承包人如果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除了应正确适用法律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特别约定之外,还应在合同中约定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期限。
2013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4.1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报告书 &(2)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4)工程施工合同 &(5)补充协议 &(6)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答疑纪要 &(8)投标报价书 &(9)中标通知书 &(10)竣工图 &(11)图纸会审纪要 &(12)会议纪要 (13)隐蔽记录 &(14)设计变更通知单 &(15) 工程洽商记录 &(16)工程造价签证(含现场签证) (17)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1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最后提醒注意的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定要有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合同中的发包人代表签收,并留有签收回执单且加盖发包人公章,以便在发包人逾期答复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时,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文章来源:
[辽宁-大连]
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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