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法院省总工会副主席级别主席是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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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法院开庭公告(11月17日-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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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与听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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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第三期履行人员名单声明:
张振勇,日,翔安区阳塘北里243号,(2015)翔执行字第409号,标的15000元。
王东耀,日,翔安区新店镇珩厝村村西66号,(2015)翔执行字第841号,标的1937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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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翔安法院执行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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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扫码 分享文章  实名举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吴建国、江自奋法官严重失职枉法裁判 请王蒙徽书记明查!
  尊敬的厦门市委王蒙徽书记,您好!
  我是一名孩子的父亲,叫蔡仕清,福建福州人。今天,为了我爱女(小琳)的清白,也为了这个社会的良知,我在这里实名举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吴建国、江自奋两名法官,控诉他们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法,枉法裁判。同时,也严重质疑他们和相关人员暗中勾结,黑白不分,致使我的家庭痛苦万分,几近崩溃。具体我将详细控诉,还请王蒙徽书记能够为我们老百姓做主,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事情经过:我女儿被黑社会胁迫写下担保书 从此无辜背负150万元担保债务
  我女儿前男朋友陈睿向厦门市同安人 在2010年借了20万元,因为陈睿一直没还。于是,在日晚上, 纠集了一伙人到福州宝龙城市广场一宾馆找到陈睿,据陈睿说,当时 用枪威胁陈睿,在一张150万的欠条上写下承诺书。
  到这里,其实跟我女儿一点关系也没有,但是,因为我女儿当时是陈睿的女朋友,当时,陈睿打电话,骗我女儿也来到了宾馆,一到宾馆,我女儿就傻眼了,一大帮人围着她。 这帮人同样暴力威胁我女儿在陈睿的承诺书上,写下担保书。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命,我女儿也没有办法,就写下了担保书,留下电话和身份证号码,并被威胁按上手印。从此,我可怜的女儿就这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暴力威胁,也背负上了150万的“巨额债务”。
  二、在陈睿和我女儿小琳均缺席的情况下,翔安区法院就匆匆做出判决,程序上完全违反法律
  日, 持上述在暴力威逼下获得的《欠条》、《承诺书》和《担保书》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起诉陈睿和我女儿小琳。翔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未电话通知我女儿(我女儿在担保书上的电话号码一直都是在使用的)情况下,就将应诉材料快递邮寄到我家,但是奇怪的是,快递上也没有写上我女儿的电话号码,导致快递没有到达我们手上。在我女儿未能收到应诉材料的情况下,翔安区人民法院就通过在日的《工人日报》上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工人日报》我们无法看到和买到)。
  在陈睿和我女儿小琳均缺席的情况下,翔安区人民法院两位主审法官吴建国、江自奋就于日主持开庭,开庭时根本没有询问出借的150万元款项的来源、借款过程及为何只要求借款人归还50万元即免除其余100万元债务等涉及借贷关系真实性的重要细节,开完庭后就于当日匆匆做出判决,要求陈睿和担保人小琳共同偿还150万元“借款”及利息。判决做出后,翔安区人民法院两位主审法官吴建国、江自奋在未电话通知我女儿小琳,也未经邮寄送达程序就直接通过日的《工人日报》上公告送达判决书,致使我女儿小琳因为没有收到判决书,从而丧失了上诉的权利。直到2014年1月,我们父母在收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寄的《执行通知书》,才知道本案的情况。
  综上,在根本未直接送达也未电话通知我女儿;邮寄送达应诉材料没有在快递单上填上手机号码;未依法传票传唤就缺席判决;在公告送达判决书前也未履行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法定程序。以上严重侵犯了我女儿小琳的诉讼权利,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两位法官严重失职,枉法裁判。如此反常,违法的判决,就这样降临在我们一家人的头上,让我们一家陷入痛苦深渊。
  三、 主张的150万所谓借款均系现金交付不符合常理 只要求偿还50万元更是反常,其中疑点重重
   称陈睿向其借150万元,均为现金交付给陈睿。大家知道,150万元的款项,哪怕分几次交付都属于较大额的资金,全部都是现金交付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假如现金交付存在,对方也没有收据体现,也是不符合常理。再如果陈睿向 借款150万元, 却同意陈睿在《承诺书》中陈述的还清50万元款后免除剩余的100万元尾款,即同意只偿还50万元的小部分借款,这更严重违背常理。
  四、我女儿所写的《担保书》是在 用黑社会手段暴力威胁下做出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同时请求严打 黑社会敲诈勒索行为。
  从上面说的两点反常现象可以看出, 主张的150万元借款并不是事实,日晚。 纠集一伙人赶到陈睿当晚入住的福州某宾馆,对陈睿实施严重暴力威胁,要求陈睿出具《承诺书》和我女儿小琳出具《担保书》,因为我女儿小琳当时和陈睿是男女朋友关系,考虑到陈瑞的人身安全和自己本人的人身安全,在暴力威胁的情况下,才被迫按照 要求出具《担保书》。 通过严重暴力威胁的手段,以虚假的借贷关系通过诉讼的渠道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物,并且采用黑社会恶劣手段,其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请求公安机关严打。
  尊敬的王蒙徽书记,我作为小琳的父亲,知道这件事情以后,非常难受。对小女的遭遇也非常痛苦。目前,小女的日常工作也受到影响,内心压力也非常大。作为父亲,我愿意用我的全部来为小女洗脱冤情,不管付出多大的代价。同时,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社会是充满正能量的。对于 黑社会暴力威胁手段来敲诈勒索钱财的行为,我会坚决告到底。同时,对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吴建国、江自奋两位主审法官的严重失职枉法裁判,涉嫌内外勾结的恶劣违法犯罪行为,非常愤慨,我相信,公正公平的法律迟早会到来,我会以我父亲的所有来保卫我女儿的名誉和生命安全。还请王蒙徽书记明鉴,谢谢您!
  一位父亲:蔡仕清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上厝23号 本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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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王蒙徽书记,我作为小琳的父亲,知道这件事情以后,非常难受。对小女的遭遇也非常痛苦。目前,小女的日常工作也受到影响,内心压力也非常大。作为父亲,我愿意用我的全部来为小女洗脱冤情,不管付出多大的代价。同时,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社会是充满正能量的。对于 黑社会暴力威胁手段来敲诈勒索钱财的行为,我会坚决告到底。同时,对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吴建国、江自奋两位主审法官的严重失职枉法裁判,涉嫌内外勾结的恶劣违法犯罪行为,非常愤慨,我相信,公正公平的法律迟早会到来,我会以我父亲的所有来保卫我女儿的名誉和生命安全。还请王蒙徽书记明鉴,谢谢您!
  一位父亲:蔡仕清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上厝23号 本人电话:   我绝对实名举报
  我是一名孩子的父亲,叫蔡仕清,福建福州人。今天,为了我爱女(小琳)的清白,也为了这个社会的良知,我在这里实名举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吴建国、江自奋两名法官,控诉他们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法,枉法裁判。同时,也严重质疑他们和相关人员暗中勾结,黑白不分,致使我的家庭痛苦万分,几近崩溃。具体我将详细控诉,还请王蒙徽书记能够为我们老百姓做主,维护法律的尊严。
  尊敬的王蒙徽书记,我作为小琳的父亲,知道这件事情以后,非常难受。对小女的遭遇也非常痛苦。目前,小女的日常工作也受到影响,内心压力也非常大。作为父亲,我愿意用我的全部来为小女洗脱冤情,不管付出多大的代价。同时,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社会是充满正能量的。对于 黑社会暴力威胁手段来敲诈勒索钱财的行为,我会坚决告到底。同时,对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吴建国、江自奋两位主审法官的严重失职枉法裁判,涉嫌内外勾结的恶劣违法犯罪行为,非常愤慨,我相信,公正公平的法律迟早会到来,我会以我父亲的所有来保卫我女儿的名誉和生命安全。还请王蒙徽书记明鉴,谢谢您!
  一位父亲:蔡仕清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上厝23号 本人电话:
  这位父亲,真是不容易,支持你,加油
  可怜天下父母亲啊,无缘无故的背上沉重包袱,
  看来又是一起冤假错案,真为这家子感到不平啊!扩散
  法院的不按法律程序走。他还配在法院呆着??坏人当道
  请王蒙徽书记能够为我们老百姓做主,维护法律的尊严。
  哪个父母不心疼自己的孩子啊,这世道现在太黑暗了。不要放弃,加油!
  当事人得请律师。扩散 维权!
  自古以来官匪勾结,受害的都是百姓。比比皆是。团结 维护弱者权益
  这两个法官该下课了!
  利欲熏心,两位法官回去扪心自问,  你们这样做对得起党和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利吗?
  一定不能让这害群之马,残害人民!
  这位爸爸!相信所有有良知都会支持正义的,坚持
  晕啊,中国咋个到处有黑社会啊,怎么就打不完呢?
  现在这个社会啊,我看还是有权和有钱人的天下,  老百姓有冤找不地方说。还一个朗朗乾坤吧
  支持楼主讨个公道!转
  如果连老百姓起码的利益都维护不到,  那么国家的利益怎么维护? 我相信好人一定更多。加油!
  叹社会不公!恨腐官嚣张!哀百姓多艰!
  这个社会,只要有钱有权,黑的都可以变成白的。可悲!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妈哟,还没有看完就很是气愤了!  这个苏有路不晓得给了好多好处给这2个法官。
  关注民生,帮助弱者,才是和谐社会真实体现.
  社会要公平,群众要公道!!严查
  人在做,天在看,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吴建国、  江自奋2位法官严重失职枉法的裁判  你们会为你们的行为后悔的
  在不公平的势力面前,这位好爸爸请相信法律!加油
  任他们胡作非为的话,还有人敢相信法律吗,?严查法办
  放纵罪恶的结果是让老百姓对法律伤心,绝望!  严惩这些不称职的司法干部
  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快快彻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吴建国、  江自奋法官严重失职枉法裁判这事
  像吴建国、江自奋这样的事就应该有人让要把他暴露出来,  让中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更加健全一点。
  此事真是太多不公平,太多的不合理。。。  希望上级部门引起重视,好好查查吧!!
  不能容忍了 这种事情太可恨了。  我们要一起行动起来。。支持这位父亲讨回公道!!
  应该追究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吴建国、江自奋法官严重失职枉法裁判。  相关人员责任,该调查的调查,该撤职的撤职,一定要让他们付出代价!
  恶人一定会有恶报的!
  这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战争!!!强烈要求法院重新取证,  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关注此事,转发此帖,使有关部门可以关注到这伙人的罪恶。  好父亲加油!~~大家都支持你!!
  谢谢大家,非常感谢!  
  加油 坚持!
  确实有些令人气愤,有种被人浇了一盆冷水的感觉。  如果在不处理的话真的对我们的国家有点失望了!!!
  现在还有多少官员能真正考虑群众的心声呢!  有吗你们大家说说???
  长见识了, 什么叫官匪勾结,  这就是啦
  法律的严明,公平跑到哪里去了??  法院的干部就这样办事的吗??
  要相信法律始终是在正义的一方的,维权到底
  希望不会因为他们有权有势就没有人敢去管了,  支持法律,支持这位爸爸讨回公道。
  感觉这件事还蛮严重的,凡是官匪勾结在一起的不是一天二天办的了他的。。。  当爹的你一定要坚持住,要相信一定能为自己讨回公道!!
  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一定能将不法分子给绳之以法的
  希望父亲能够为女儿讨回公道,祝你成功!
  让社会舆论来谴责那些没有人性的无耻之徒
  希望能把他们所有的罪恶都曝光在阳光之下,  接受法律的制裁!
  全国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都能辩是非,  知道孰是孰非,大家都要支持父亲维护自己的权益。
  支持 顶起
  对于官匪勾结这种现象,大家都是深恶痛绝
  希望能被更多的人知道,帮助这位爸爸讨回公道!
  人民的公仆,却利用手中的权利做起肮脏的勾当来。可耻!
  呼吁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明知道是那么回事,却也无能为力呀!  这也是中国弱势群体所面临的现状。
  这位爸爸,你也把这贴子刊登在工人日报去啊!  让全中国的人们都看看,他们是怎么执法犯法的!!
  在无奈的情况下啥办法都用用,  说不定还真有效果呢。。。
  坚持维权到底 一定会胜利的
  一定会的 加油!
  支持你 好爸爸
  如今这社会 多少无奈 多少心酸 。。坚持!
  这种事情还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啊!  强势打压弱势,弱势没有还手之力!啥世道?
  希望上级部门能够重视,清除毒瘤
  如果权力法律没有强势的舆论监督,  权力法律就会成为某些人的私人工具。
  国家的法律很严、中央的政策很好。可是到了基层就很乱套了 。
  现在的社会太黑暗了! 希望以后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了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必须加大监督,加大惩处力度 。
  官匪勾结太可恨了!
再不管管的话,整个社会就被弄得乌烟瘴气,  人没人性、人没良心、更没道德!有的只是金钱和利益!
  在当今的社会,谁在位,  或多或少的在滥用 。。
  司法不是被你们这样闹着玩的,现在事情闹成这样。  真够你们喝一壶的了。。
  一定不能让这害群之马,残害人民,  贻害人间、早日为民除害!!!
  请王蒙徽书记明查!彻底打击这种勾结行为
  这位父亲,真是不容易,支持你,加油~!
  像吴建国、江自奋这样的事就应该有人让要把他暴露出来,  让中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更加健全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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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企业工会主席是否应享受企业副职待遇?
发布时间:&&&【字号:
  陆先生2008年入职于甲公司担任管理部经理,年薪7万元,当初在公司组建工会时被当选为工会主席,任期三年。陆先生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的,2010年,陆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但鉴于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因此陆先生仍在公司上班。在工会主席任期将满前一个月,公司向陆先生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陆先生其劳动合同早已到期,鉴于其兼任本公司工会主席,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延顺到工会主席任职期满,到期将不再续签合同。一个月后,公司终止了与陆先生的劳动合同。但陆先生认为,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24条“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的规定,公司应补发自己作为工会主席享有的副总待遇年薪10万元的差额部分,故据此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
申请人请求
  1、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甲公司按照行政副职待遇补发工资差额9万元。
  1、&被申请人支付陆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1、企业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何标准支付?
  2、企业工会主席是否应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关于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给予支持,按照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企业工会主席是否应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的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工会主席待遇,《工会法》及相关的条例等法律、法规都给予了特殊保障。《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公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事实本法的具体办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确有“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的规定。故本案的陆先生应当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另一种观点认为:陆先生在职期间主要从事管理部经理职务,工会主席是其兼职,陆先生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对陆先生的工资待遇有明确的约定,故陆先生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而且,《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全国总工会制定并发布的,全国总工会只是社会团体,没有立法权,因此全国总工会的该条例不是法律,而是社会规范,具有自律效率,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陆先生要求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享受行政副职待遇,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笔者偏向后一种观点,陆先生没有权利享受副总待遇,也无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得到这种待遇。理由如下:
  (一)工会主席享受行政副职待遇缺乏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均没有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必须享受企业行政副职的工资待遇,更没有规定该工资待遇必须由所在企业支付。《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全国总工会通过的一个内部文件。根据《工会法》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总工会是群众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它不是国家立法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未取得法律授权的前提下,不具有立法权,其制定并通过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不能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判案依据。
  (二)“工会主席”指的是专职的工会主席而不是兼职的工会主席。
  根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2项和第4项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家财政列支;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由国家财政列支。因此,“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是指专职的工会主席,其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及其他福利待遇在由国家财政列支时,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而兼职工会主席的补贴,由上级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企业方面没有必须支付工会兼职干部补贴的义务。
  (三)陆先生应该按照劳动关系获得相应报酬
  陆先生兼任工会主席的劳动报酬问题,应依照其作为劳动者身份的工作岗位确定。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不管劳动者在社会上担任何种职务,拥有何种身份,均与用人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没有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因为劳动者在企业工会兼任主席就必须给予高于其作为劳动者本身所在岗位的劳动报酬。所以公司没有义务向陆先生支付相当于行政副职的工资待遇。
启示与思考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劳动关系矛盾在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显得十分突出,表现在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护、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紧迫和重要。工会的一切工作都离不开工会干部。工会干部特别是企业工会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势必要与企业行政方面就各种争议或者矛盾进行交涉、协商。特别是对企业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工会干部有责任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这样就使得企业工会干部处在矛盾的焦点上,因此而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
  侵犯工会主席权益事件屡屡发生,其原因是复杂的,既有认识层面上的,也有和制度层面上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研究产生这一问题的复杂原因,采取综合措施。一是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和维权环境,解决工会主席实质上由企业行政掌握其用人自主权的问题;二是完善法律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保护条款,加大违法者对工会干部的侵权成本,提高法律的权威性,让干部维权有法可依;三是以打破工会对企业行政的依附关系为突破口,重新构建工会制度,发挥上级工会组织在企业维权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干部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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