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政策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编辑:张莉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了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下面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政策解读,欢迎阅读查看。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下列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搬迁符合上述条件,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后,可适用政策性搬迁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一)完成搬迁年度,对企业搬迁所得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搬迁所得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1.搬迁完成年度
  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完成搬迁当年为搬迁年度。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且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搬迁仍未完成的,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为搬迁年度。
  如果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2.企业搬迁所得
  企业的搬迁所得,是指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1)迁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2)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该部分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1)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2)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二)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搬迁的资产,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分别确定计税基础,在以后年度进行折旧或者摊销。
  1. 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资产
  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 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资产
  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明确,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其他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也按照土地置换相同的税务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明确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作为搬迁支出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原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购置的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为了避免企业以后会计年度又对前述资产按照购置成本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造成重复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三、政府性搬迁企业的纳税申报管理
  (一)搬迁开始年度次年的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搬迁相关材料
  搬迁开始年度次年的5月31日前,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下列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置计划;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企业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使用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搬迁完成当年,报送政策性搬迁清算的相关资料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政策性搬迁的汇总清算,搬迁所得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
  小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中规定的政策性搬迁企业在重建和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在实践中,出现了税务机关和企业就该资产类型发生争议的情形。华税律师认为,相关公告中未明确该资产的定义和范畴,应适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购置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都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税务机关无权随意对该规定中的&各类资产&进行限缩解释。
下页更精彩:1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相关推荐您所在的位置:首页&&&&通知公告&&&&文章内容
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问答
文章来源:明溪农业信息网 &
发布时间: 9:14:41 & 阅读:383次
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问答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时期造福工程扶贫搬迁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任务艰巨,为了帮助各地正确把握和理解中央扶贫开发会议、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造福工程扶贫搬迁相关政策等精神,加快推进工作进展,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办将各地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以问答形式予以明确,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1、2016年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目标任务是什么?
2016年全省计划安排25万人,完成15万人搬迁任务。国定扶贫标准贫困人口搬迁5.93万人、省定扶贫标准贫困人口搬迁1.94万人,要确保年底前完成。
2、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对象有哪些?
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条件差的偏僻自然村农户;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安全威胁农户;居住在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需搬迁农户;农村中居住在危旧房的贫困户;因遭受自然灾害房屋倒塌和损毁需要重建的农户。
3、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操作程序是什么?
(1)农户申请。符合造福工程条件的农户,由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计生户、残疾人、五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2)集体评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福建省造福工程审批表》,并上报乡(镇)政府。
(3)入户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扶贫办,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审批公示。县(市、区)要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等。
(5)竣工验收。搬迁农户新房建好一层就可验收。竣工验收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竣工一户验收一户,并在验收后10天内将验收花名册报县扶贫办,由县里统一将补助资金打卡到户(五保户补助资金,可打入养老院或村委会)。
4、国定扶贫标准贫困户补助政策有哪些?
每人补助25000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7000元;省级财政补助3000元;地方政府债券10000元,专项建设基金5000元。在集中安置区建房的国定贫困户,县级可从人均10000元的地方政府债和人均5000元的专项建设基金中切出不高于10%的额度统一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由农发行、国开行提供人均3.5万元的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贷款期限20年,中央财政给予90%的贴息。各地可以根据需要,从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中切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搬迁安置任务完成后,专项贷款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对贫困户的后续扶持。
5、省定扶贫标准贫困户补助政策有哪些?
每人补助100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0000元;由农发行、国开行向搬迁户提供一定额度长期低息贷款,贷款期限20年,利率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浮10%以内,市、县两级政府要给予一定比例贴息支持。
6、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补助政策有哪些?
省级财政每人补助3000元(困难计生户每户追加3000元补助,少数民族户按家庭人口每人追加1000元补助,贫困残疾人户按家庭人口每人追加1000元补助);由农发行、国开行向搬迁户提供一定额度长期低息贷款,贷款期限20年,利率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浮10%以内,市、县两级政府给予一定比例贴息支持。
7、五保户、鳏寡孤独群众如何搬迁安置?
一是五保户安置。没有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五保户,省级财政按每户15000元给予补助,鼓励五保户入住农村幸福院、养老院统一安置。二是鳏寡孤独等特困户。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8、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住房面积有何要求?
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经济实用和“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的原则,严格控制建筑面积。(1)一户一宅安置。易地搬迁自建户,原则上宅基地每户控制在80—110平方米以内。对国定扶贫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要用好国家安排的各项补助和政策性贷款,不得自行举债扩大建房面积。为从长计议,可以采取预留空间的办法,在确保贫困户不举债的前提下“打三建一”,即按3层打地基,今后根据自身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加层扩建。(2)套房(公寓)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人均住房面积控制在25平方米。
9、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省级扶持政策有哪些?
对百户以上集中安置区,在补助15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户增加补助10万元,每增加100户增加补助150万元。对50户以上安置区,在补助50万元的基础上, 每增加10户增加补助10万元。对20-49户的安置区, 以20户补助20万元为基础,每增加10户增加补助10万元。
10、县级如何筹措集中安置区建设资金?
(1)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2)搬迁户按规定开展旧宅基地复垦的,优先纳入土地增减挂钩交易,并从增减挂钩收益中给予每户一定的补助,其余用于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3)对在集中安置区建房安置的国定扶贫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从地方政府债券(人均10000元)和专项建设基金(人均5000元)中切出不高于10%的额度,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4)从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中,统筹一部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1、县(市、区)建设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申报表;(2)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审批手续;(3)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规划;(4)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概算及资金筹措计划;(5)县级造福工程搬迁安置计划或方案;(6)拟安置在安置区内的造福工程搬迁农户名单;(7)反映安置区现状照片或影像资料。
12、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选址要求是什么?
县级(市、区)政府应当强化对集中安置区规划。安置区选址要尽可能确定在集镇所在地、工业集中区周边和中心村附近,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整村搬迁、集中安置原则,统筹安置各类搬迁对象。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户搬迁建房指导力度,着力提高农房抗震能力。
13、如何做好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
造福工程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等与造福工程扶贫搬迁无关的其它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搬迁农户补助对象并纳入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否则将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造福工程补助资金。
14、哪些造福工程扶贫搬迁资金需要偿还?偿还主体是谁?
除我省原有造福工程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无需偿还外,地方政府债、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需由县级投融资平台偿还,各县(市、区)政府要与县级投融资平台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支持县级投融资平台还本付息。
15、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各类融资资金利率分别是多少?
目前,造福工程扶贫搬迁融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债、专项建设基金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地方政府债,年利率约为3.5%左右,中央财政不予贴息;专项建设基金,中央财政给予90%贴息,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收取固定年回报率1.2%;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对国定扶贫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人均贷款不超过3.5万元,中央财政按实际贷款额予以90%贴息(目前年利率为0.495%)。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本类最新文章
&本文的地址是: /mxnyxxw/newsshow.asp?id=2311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主办单位:福建省明溪县农业局
承办单位:明溪县农业155服务中心&&电话:
联系地址:福建省明溪县河滨北路,365200 E-mail: &&四川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答疑
四川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答疑日期:日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有关政策,现将有关政策答疑如下: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哪些人群?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难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搬迁对象的确认有什么程序?  一是县(市、区)扶贫移民工作部门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摸底;二是村社民主评议确定初选搬迁对象名单,经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公示;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搬迁对象名单,并公示;四是县(市、区)扶贫移民工作部门审核乡镇上报名单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公示;五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审定结果逐级上报市、省扶贫移民工作部门备案,并纳入国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分布在哪些区域?  “十三五”期间,全省易地扶贫搬迁主要针对四大连片特困地区,即川东北秦巴山片区的34个县(市、区)、川南乌蒙山片区的9个县(市、区)、大小凉山彝区的13个县(区)、川西北高原藏区的32个县(市),及片区外有扶贫任务的56个县(市、区)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搬迁方式和安置方式有哪些?  搬迁方式包括自然村整村搬迁和分散搬迁两种方式。其中,生存环境差、贫困程度深、地质灾害严重的村庄,应以自然村整村搬迁为主。  安置方式有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方式。  建设内容主要有哪些?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内容主要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住房建设面积标准是多少?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号)和“保障基本”原则,在搬迁安置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这既是强制性标准,也是最高限制标准。  在具体执行中,各地不得变相扩大建设面积,也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防止因搬迁而举债、因搬迁而难以脱贫。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住房建设是否有统一的设计?  所有安置住房都由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的要求统一设计多种户型方案,供农户选择。  资金筹措渠道有哪些?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贴息贷款和农户自筹构成。  建房补助标准是多少?  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补助实行区域差异化政策,高原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80%给予支持;秦巴山、乌蒙山片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70%给予支持;其他地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60%给予支持。在此基础上,具体到户到人的补助标准,由各地综合考虑中央和省级补助、本地财力状况、还贷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  同步搬迁的农户可享受哪些支持政策?  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整村(组)人口迁出中,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可同等享受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搬迁农户所需建房资金,由各地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并可通过整合其他相关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如何支持搬迁农户的生计及后续发展?  整合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通过“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扶贫再贷款+扶贫小额信贷”、“金融支持旅游扶贫示范村”、“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服务业”、“鼓励成立或加入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措施,对搬迁农户的生计及后续发展进行支持。  搬迁对象享有哪些社会保障政策?  搬迁安置后,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各项城镇社会保障政策;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居住地教育、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来源:以工代赈办综合处&&&&&&&&在线访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读-微众圈
微众圈,我的微信生活圈!
微信扫一扫阅读
在线访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读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15:16:40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本期“中国内蒙古”网在线访谈栏目。我们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文民,他将就“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给大家进行详细解读。文主任,欢迎您!嘉宾 文民: 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主持人: 扶贫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战略。文主任,请您为大家讲讲扶贫工作的重要性有哪些? 嘉宾 文民: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十二五”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脱贫攻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加大扶贫投入,创新扶贫方式,出台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扶贫开发取得巨大成就。2011年至2015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数减少1亿多人、贫困发生率降低了11.5个百分点。贫困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上学难、 就医难、行路难、饮水不安全等问题逐步缓解,基本公共服务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逐步缩小,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创造了有利条件。 同时,也要看到,未来五年,贫困问题依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短板”,脱贫攻坚形势复杂严峻。从贫困现状看, 截至2015年底,我国还有5623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83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2.8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发生率为5.7%,多数西部省份的贫困发生率高达10%以上,民族地区8省区贫困发生率为12.1%。这些剩余贫困人口贫困程度更深、减贫成本更高、脱贫难度更大,依靠常规举措难以摆脱贫困状况。尤其是还有约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仍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是脱贫攻坚工作中最难啃的“硬骨头”。从发展环境看 “十三五”时期,经济形势更加错综复杂,经济下行压力大,地区发展分化对缩小贫困地区与全国的发展差距带来新挑战;贫困地区县级财力基础薄弱,基础设施瓶颈制约依然明显,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产业发展活力不强,结构单一,环境约束趋紧,粗放式资源开发模式难以为继;贫困人口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就业渠道狭窄,转移就业和增收难度大等。上述情况表明,到2020年实现既定脱贫目标,时间特别紧迫,任务特别艰巨。 嘉宾 文民: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全部脱贫,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前提,是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行动,事关人民福祉, 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长治久安,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当前,脱贫攻坚进入到前所未有的机遇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专门召开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对未来五年脱贫攻坚工作做出全面部署,确立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制定出台了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为举全国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和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积极行动、凝神聚气、锐意进取,形成强大合力。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盼脱贫、谋发展的意愿强烈,内生动力和活力不断激发,脱贫攻坚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统一意志和共同行动。与此同时,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和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为贫困地区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和机遇,贫困地区后发优势日益凸显。尤为重要的是,国家不断增强的综合经济实力,也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改革开放38年来,我区的减贫事业提质增效,取得明显成效,累计使1006万农牧民摆脱了贫困。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举全区之力推进扶贫攻坚,扶贫工作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但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受资源禀赋、地区差异、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制约,当前减贫形势依然严峻。“十二五”时期,全区共投入各类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达到192亿元,较“十一五”期间增加了138亿元。实施“十个全覆盖”、整村推进、“三到村三到户”、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易地扶贫移民搬迁、连片开发等重点项目和重大扶贫工程,扶贫开发取得显著成效。到2015年,贫困人口由2010年底的266万人减少到80.3万人,贫困发生率由20.34%下降到5.85%。 “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间节点,为确保2017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四个切实”、“六个精准”和“五个一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治和制度优势,全面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坚持精准帮扶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以“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为龙头,以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为核心,以“三到村三到户”等精准扶贫措施为抓手,以扶贫开发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加强党的领导为保障,采取超常规举措,拿出过硬办法,举全区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主持人: 您跟我们讲一讲,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有哪些? 嘉宾 文民: “十三五”时期,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信息系统识别复核并报国务院审定,“十三五”时期,这部分人口分布在全国23个省(区、市),共约1000万人(这1000万人分布在1271个县、8.99万个村,77%以上的人口集中分布在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我区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万人、同步搬迁10万人(分布在78个旗县)。建档立卡搬迁规模、搬迁对象认定和调整工作是扶贫部门的职责,需变更调整,须按程序报国务院扶贫办审核同意,否则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应进则进,应出则出)。发展改革、扶贫部门是按照国务院扶贫办核定的搬迁规模和搬迁对象,组织编制本地方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需要强调的是,生活在边境一线地区(一般是指距边境线垂直距离20公里范围内的乡镇、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考虑到戍边需要,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对边民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工作,应主要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相关扶贫资源支持力度等方式给予解决。按照中央有关脱贫攻坚考核工作部署,今后对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和核心内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搬迁任务完成情况和脱贫情况。盟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同步搬迁人口规模,防止因同步搬迁人口规模过大影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进度和脱贫效果。今年1月国务院扶贫办针对搬迁对象的识别不够精准的问题,开展了“回头看”工作,要求各地必须做到精准识别,需要盟市高度重视精准搬迁。主持人: 那么易地扶贫建设标准是什么样的?嘉宾 文民: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重点要解决好搬迁对象住房安全和脱贫问题。考虑到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特殊性,《方案》明确提出,要坚持“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的原则,建档立卡户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这既参考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中的农村居民家庭住房达标面积,又结合了贫困户实际,目前看是合理可行的。汪洋副总理在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讲话中也明确强调,解决脱贫的住房主要考虑还是保基本,面积不能太大,标准不能太高。2月26日,汪洋副总理在湖北调研时再次强调,易地扶贫搬迁一定要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标准,不能搞过了头,把脱贫和致富等同起来,现在政府帮助建设的是扶贫房,是保基本的安全房,不是富裕房。按照汪洋副总理指示要求,2月29日,国家发改委、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号),再次对住房建设标准予以明确和强调。需要强调的是,人均25平方米,既是“保障基本”的强制性标准,也是最高限制标准,对象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具体执行中,不得变相扩大建设面积,也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防止因搬迁而举债、因搬迁而难脱贫。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比如,一些地方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保搬迁户在不举债的前提下“打四建一”,即按4层打地基,但当前仅允许建设可供直接入住的半毛坯房一层,待搬迁对象经济条件改善后,可自主决定是否在已建一层房屋的基础上再加层扩建,前提也是不能因加层扩建而举债致贫。这种做法就非常值得借鉴和参考。对于同步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要区别具体情况,做到因户施策,相关建设标准与建档立卡搬迁户可以不一致。盟市在制定“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时,要严格执行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建设“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实施本地方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以及制定本地方易地扶贫搬迁配套政策时,都要严格执行这个住房面积标准,进一步强化建设规划和安置区建设方案的约束力。特别是对于2016年已经开工建设的超标住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做好整改工作。主持人: 文主任,易地扶贫建房补助标准有哪些?嘉宾 文民: 一是按照差异化原则适当提高中央预算内补助标准。2001年国家启动易地扶贫搬迁试点以来,各地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是补助标准偏低、贫困农户搬迁困难。另外,以往东中西部地区都是一个补助标准,没有体现出对地方财力困难地区的重点支持。针对这些问题,《方案》明确提出,适当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同时,将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政策。为此,国家发改委在考虑各地自然条件、安置资源、发展基础、建设成本等情况的基础上,将“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分为东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以及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三档,体现对安置房建设补助的差异化支持。其中,河北、山西、吉林、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等10个东中部省份,按人均7000元标准补助;内蒙古、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等6个西部省份和四川、云南、甘肃3省非藏区,按人均8000元标准补助;新疆、西藏、青海和四川、云南、甘肃3省藏区,按人均10000元标准补助。 二是自治区政府已经明确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补助建房资金2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0.8万元、自治区本级补助1.2万元。对同步搬迁人口,自治区本级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人均1万元的建房资金补助。盟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搬迁户(含同步搬迁人口)拆除旧房及宅基地复垦进行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资金,人均匡算为4万元,主要通过专项建设基金及利用农发行和国开行长期低息贷款解决,但人均贷款不得突破3.5万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只对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不超过3.5万元贷款规模的实际贷款发生额予以贴息。各地不得脱离实际盲目承接长期贷款。各盟市、旗县可根据搬迁方式的不同采取差别化的补助政策,与“十个全覆盖”工程相结合;与城镇“去库存”相结合;与城镇商品房开发“配建制”相结合,补“人头”不补“砖头”;与盘活中心村“去闲置房”相结合,方便移民,节约成本。无论采取哪种搬迁方式,底线是确保贫困户不因搬迁背上新的债务,确保不因搬迁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同步搬迁群众不单独建设安置区,可与建档立卡群众统一安置,共用基础设施,建房资金的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政府协调商业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解决。主持人: 易地扶贫资金都来自于哪些渠道?嘉宾: 国家为确保“十三五”时期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所需资金,在大幅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基础上,通过创新政策工具、拓展融资渠道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建设资金保障能力。这里需要准确领会的是,易地扶贫搬迁是准公共品,是中央地方共同的事权,政府不能向银行直接贷款,必须依托投融资主体承贷、还贷,投融资主体需要政府注入项目资本金,需要政策支持还贷。政策明确的资金渠道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总规模约800亿元,由国家发改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盘子中统筹安排,分年度下达地方,年度平均规模160亿元,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补助。按照程序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计划中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规模,国家发改委根据各地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年度规模,经统筹平衡后,将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各地。中央预算内投资属财政性补助资金,无需偿还,可滚动使用,但不得将其作为自治区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也不得作为长期贷款的还贷资金。2016年国家安排我区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3.2亿元,目前,投资计划我委已分解下达各盟市。 二是专项建设基金。总规模500亿元,以资本金形式注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专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基金的基本定位是市场化、可回收、公益性、惠民生,由国家发改委核定总量规模,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两行)向邮储银行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筹集设立,债券发行利率按市场化金融债利率水平确定,中央财政给予90%贴息。基金注入期限和偿还期限,由自治区投融资主体与两行协商确定,原则上与项目回收期相匹配。自治区投融资主体负责明确基金支持项目清单、基金使用管理和使用效果督促检查等工作,并做好基金与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长期信贷资金的衔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负责偿还两行注入基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号),以各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规模为依据,一次性切块明确了500亿元专项建设基金分省控制规模。3月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抓紧下达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项目资金的函》(发改投资〔号),督促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所承担各省基金规模,抓紧将基金资金注入到自治区投融资主体。国家一次性下达我区基金规模10亿元。 三是地方政府债务。国家总规模1000亿元,主要通过自治区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后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2015年9月,财政部已将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1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下达有关省(区、市),各地需据此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各地可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控制规模,结合工程实施资金需求分期或一次性发债,中央财政不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自治区财政对地方政府债券部分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目前,我区19.5亿元地方政府债,正在办理注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工作。 四是长期信贷资金。总规模不超过3500亿元,主要通过国开行、农发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集,由承担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自治区投融资主体负责承贷,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90%的贴息。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5号),中央财政只对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不超过3.5万元搬迁贷款的实际贷款发生额予以贴息,其中年先对2000亿元贷款规模进行贴息。各地承接的长期贷款规模应综合考虑工程实施需求、工程建设进度、还贷能力等因素,不得脱离实际承接长期贷款。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下达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和贴息贷款规模的通知》,已将各省搬迁任务规模和贴息贷款规模下达各地,国家下达我区贷款规模17.5亿元。 五是自治区本级安排的生态脆弱区移民资金。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6.1亿元,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补助。在人均6万元的资金盘子中,国家要求搬迁对象依据自身经济条件自筹部分资金,原则上人均2千元、户均不超过1万元。搬迁群众自筹少量资金不是强制性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区分搬迁对象性质,合理确定自筹资金标准,对于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不要求住房建设自筹资金。总的原则是,避免因自筹资金过多而加大脱贫难度,影响脱贫进程。自治区政府为进一步减轻搬迁群众负担,对搬迁群众人均2千元自筹资金和同步搬迁户人均1万元的建房资金也给予了补助,不足部分搬迁户自筹。 在上述资金渠道中,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政府补助资金外,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务和银行长期贷款都是需要地方政府偿还的。考虑到资金渠道多元,为了把专项基金、地方债筹集的项目资本金和银行提供的长期信贷资金承接好,并实现各类资金无缝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国家《方案》明确,各地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采取新设立、改造或在原有公司下新设立子公司等方式设立自治区投融资主体,尽快启动运营,并加强与市县项目实施主体的衔接,形成顺畅高效的资金项目运作流程。目前,我区投融资主体已经完成组建,旗县实施主体也都已经明确。主持人: 文主任,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有哪些服务流程?嘉宾 文民: 一是定义。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是指,项目由地方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采用政府向承接主体购买服务的模式。就易地扶贫搬迁业务,由自治区政府确定的自治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采购,与自治区投融资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并约定将采购事项逐年纳入财政预算。这属于政府支出责任,不形成政府债务,同时又充分体现了“省负总责”的要求。 二是主要意义。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符合国际融资模式的发展方向及我国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有助于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为金融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提供了新的有效路径。 三是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 四是购买服务流程。自治区政府(协调领导小组)出台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管理办法。将易地扶贫搬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易地扶贫搬迁规模及分期实施计划。确定购买主体、采购方式和承接主体。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自治区主管部门,执行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计划和统筹项目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财政部门,开展地方财政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函告金融机构,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公示),自治区投融资主体未及时、足额筹集还款资金时,负责筹集资金补足还款资金缺口。购买主体(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自治区财政部门)与自治区投融资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按照购买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承接主体―自治区投融资主体与购买主体签订政府采购服务协议,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签订借款合同,组织协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有关工作,及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 金融机构对申请贷款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评审,与自治区投融资主体签订项目借款合同,根据工程进度进行资金发放和支付,督促地方政府和购买主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银政企密切合作――金融机构协助自治区投融资主体及地方政府做好信贷审批工作,项目相关材料:建设规划、实施计划、工作方案等;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融智支持:工作方案制定、政府采购指导性目录修编、专项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文本等;自治区融资主体相关材料:组建方案、批复文件、相关会议纪要等,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各级政府相关财政报表或相关数据。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微信号:nmgzffb长按二维码关注
微信号:nmgzffb}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双星搬迁对职工的政策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