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年薪领导人员年薪外领取补津贴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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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分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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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结构合理、水平适当、比例协调、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总结近年来省属企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分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指导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各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规范职务消费的规定,严格执行收入分配政策。各企业领导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发扬奉献精神,正确认识个人薪酬待遇和社会收入分配状况,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个人收入与职工收入的关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做廉洁从业的表率。
  二、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1、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薪酬、中长期激励收益以及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货币收入,全部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2、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方案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不得领取超过薪酬方案以外的其他报酬。
  3、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自定薪酬、超标准取薪、兼职取薪,变相取薪。
  4、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分配地方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奖励。对国家和省政府给予个人的奖励,应报省国资委备案。
  5、企业不得为企业领导人员出资缴纳应当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各种税费;不得超标准为企业领导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为企业领导人员缴纳商业性补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
  6、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在所出资控股上市公司任职的,企业应当要求有关上市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薪酬方案如实披露相关人员薪酬。
  三、进一步加强集团管控力度,指导和监督所出资控股企业的薪酬管理工作
  省属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切实履行出资企业的职责,加强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省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强对省属企业执行薪酬管理政策情况的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五、各省属企业应按本《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对企业内部现行制度规定进行梳理,清理不合规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关于改进和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分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结构合理、水平适当、比例协调、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人社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号)等政策规定,现就改进和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及省属企业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意见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企业领导人员(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正确处理劳动、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关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薪酬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本人职责和业绩贡献挂钩。
  (二)精细化和差异化管理原则。在统一基本薪酬制度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各类各级企业的产业、行业、发展周期等实际,为国有企业整体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与体制改革相辅相成原则。薪酬管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方式、企业市场化程度相适应。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实行省国资委统一领导,上一级管理下一级,各级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的管理体制。
  (五)严格管理和妥善处理各管理层级以及职工之间分配关系的原则。
  三、基本薪酬制度
  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和运行状况等实际,企业领导人员基本薪酬制度可采用年薪制或岗位绩效工资制。
  (一)经济运行平稳、管理基础较好、财务核算规范企业的领导人员,可以实行年薪制。
  (二)停产、半停产,或者连年亏损的企业,以及新建企业、小微企业的领导人员,应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的其他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划型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年薪制
  年薪制薪酬结构为:年基薪、年绩效薪金(或年绩效收益)、任期或单项特别奖励、保险福利,以及中长期激励等。除此之外,不应再设置其他项目。
  (一)年基薪
  年基薪是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工资收入,是固定薪酬,主要体现其岗位基本价值。
  1、年基薪确定要素
  年基薪的确定,应以岗位基本价值为依据。主要因素:①企业经济规模。按照国家有关划分企业类型的规定执行。各省属企业可在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所属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②管理难度。主要为经济贡献度(利润占比、营业收入占比等),并考虑员工数量、企业数量、产业跨度、生产技术复杂度、市场化程度、发展周期、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等因素。③工作性质、特点和职业风险。主要为工作环境、心理和生理压力、职业风险,并考虑工作的创新性、稳定性、规范性、职业发展等因素。④任职资格条件。主要是职位对领导人员的学识、专业、从业经验,以及特殊资质要求等。⑤人才供应关系以及领导人员自身素质等。
  2、年基薪标准的确定
  年基薪标准的确定,应以本企业、省属企业以及全省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根据岗位价值评估结果合理拉开差距。
  省属企业法人代表年基薪初始标准=(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 省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 全省城镇职工平均工资&40%)&基础倍数&调节系数。其中,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与省属企业和全省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比较过高或过低的应适当调整其权重。基础倍数为,大型集团公司5倍左右,中型4倍左右,小微企业不超过2倍。调节系数按照年基薪确定要素核定,最高限制在1.5以内。
  年基薪标准原则上一个任期调整一次。年度之间职工平均工资变动较大(超过20%)的可适时适度调整,但一个年度最多调整一次。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下降的,应同比例降低年基薪标准。
  应保持省属企业与其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之间合理的分配关系。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基薪标准未增加的,其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应增加。
  (二)年绩效薪金的确定
  年绩效薪金是企业领导人员的变动(或浮动)薪酬,主要体现其履职能力和业绩贡献。
  年绩效薪金应先考核后兑现。考核对象可分为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两大类。
  企业法人代表年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业绩考核结果。绩效薪金基数以年基薪标准为基础,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等因素进行确定。
  企业领导班子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指标应以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经济贡献度为主。其权重不应低于60%。辅之发展指标和管理指标。具体指标参照以下规定确定。
  1、经济效益指标由基本绩效指标和分类绩效指标组成。基本绩效指标主要为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经济增加值等。分类绩效指标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以及集团产业布局和发展战略、价值创造的定位等因素确定。生产单位主要为实物量、成本费用等;经营单位主要为资金周转率、货款回收率、市场开发、市场份额等;研发单位主要为新产品开发、新品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等;投资单位主要为融资额、投资收益等。
  2、发展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发展后劲和成长空间。主要指标应根据企业所在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确定,如自主开发能力、新兴产业占比、市场份额、行业地位等。
  3、管理指标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应以战略管理、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为主,辅之考核企业文化建设、管控能力、人员能力开发等。煤炭等高危行业应考核安全生产管理。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理确定绩效薪金水平。绩效薪金最高限额为基薪的倍数:大型企业3倍左右,中型企业不超过2倍,小型企业不超过1.5倍,微型企业不应超过1倍。
  (三)特别奖励
  严格控制奖励种类、项目、额度、频次以及人员范围。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非因企业行为给个人的经济奖励外,实行年薪制人员原则上不得领取其他奖励。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任期特别贡献奖励或其他单项奖励。省属企业根据自身实际,也可给予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予以适当奖励。同时应建立健全奖励制度,规范奖励行为,其中,省属企业对二级企业设立的奖励项目和标准应报省国资委备案。奖励额度原则不应超过年基薪标准的20%。
  (四)中长期激励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以及省国资委的规定执行。对经出资人批准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领导人员,应严格履行有关报备程序。
  五、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结构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除此之外,不应再设置其他项目。
  (一)岗位工资
  1、岗位工资是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工资收入,体现岗位基本价值。确定岗位工资的要素参照年基薪的相关规定执行。
  2、岗位工资水平应以本企业职工和全省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其岗位价值评估结果确定。其中,大型企业法人代表岗位工资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中型企业不应超过2.5倍,小型企业不应超过2倍,微型企业不应超过1.5倍。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特高或特低的,应予以调节。
  (二)绩效工资
  1、绩效工资是企业领导人员的变动薪酬,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本人履职能力、业绩贡献等确定。绩效考核指标参照年薪制企业的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2、企业法人代表的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控制。大型企业不应超过岗位工资标准的2倍,中型企业不应超过1.5倍,小型企业不应超过1倍,微型企业不应超过0.5倍。
  3、从严控制亏损企业绩效工资水平。与上年比增加亏损的,绩效工资不应超过岗位工资,减亏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0.5倍,扭亏为盈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
  4、新(扩)建企业领导人员,按照省属企业内部同类人员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并根据工程进度、投资进度及其他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
  5、对个别贡献突出的企业领导人员,可在上述标准上适当提高工资待遇。
  六、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薪酬标准确定
  (一)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特指除法人代表以外的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其他领导人员)原则上应当与主要领导人员实行相同的薪酬制度。
  (二)基本收入的确定
  1、其他领导人员基本收入(年基薪、岗位工资统称,下同)应该根据本人分工和工作职责,以及任职资格要求、工作难度、工作强度、职业风险、工作条件和环境、本人素质等岗位基本要素确定。
  2、企业领导人员之间基本收入的分配关系按照下述原则掌握:其他正职领导人员分配系数为法人代表的0.95-1.0;企业领导人员副职的分配系数为领导人员正职平均水平的0.7-0.8;常务副职分配系数可适当增加;直接承担经济责任的领导人员可高于承担监督保障职责的领导人员;享受待遇的在岗领导人员应该低于同职级在岗实职领导人员。煤炭等高危行业的企业,直接承担生产、安全、技术责任的领导人员可高于其他同职级领导人员。
  3、省属企业的二、三级及以下企业法人代表,其分配系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出资企业法人代表的0.8,个别重要子企业的法人代表可适当增加。
  (三)绩效收入的确定
  1、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本人的薪酬收入挂钩。考核指标主要为本人工作业绩,同时考核其团队协作、敬业奉献、决策管理、以及民意等。
  2、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绩效收入平均水平不应超过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0.7-0.8。
  3、个别绩效特别突出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水平可高于企业领导人员正职,但应报告其任免单位的上一级管理单位备案。
  七、职务消费
  职务消费是因工作需要,企业领导人员在工资报酬之外享受的其他待遇。职务消费主要由公务用车、公务通信、业务接待、差旅、国(境)外考察、业务培训等项目组成。职务消费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八、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1、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上述规定的薪酬结构以外设置津补贴。但对于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区,或者特殊的工作环境,可以津贴名义予以适当补偿,并纳入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进行统一管理。
  2、带班下井的煤炭生产企业领导人员,可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井下辅助生产人员津贴标准执行。
  3、超过任职年龄、组织决定退出领导岗位且未退休的原企业领导人员,其基本收入不应超过同职级领导人员平均收入的80%。另外,可根据其工作分工和职责,以及履职情况领取同职级领导人员0-50%的平均绩效收入(绩效薪金、绩效工资统称,下同)。没有工作分工的人员,不应领取绩效收入。
  4、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一处取薪。其中经组织批准兼职的,按照其主要履行职务的岗位领取薪酬。对从非本人工资关系的单位领取的津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应全额上缴其工资关系单位,或由其兼职单位以劳务费等形式拨付给其工资关系单位。
  5、委派到参股企业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由出资企业决定并支付薪酬。参股企业应将其应得薪酬以劳务费形式拨付给派出单位。
  6、因安全生产事故等原因被问责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扣减绩效收入。
  7、组织决定退休以及工作调离的企业领导人员,从次月起不得再从原任职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报酬。但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任职期间未兑现的薪酬。
  8、违法违纪违规受到组织处理、处分的企业领导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收入。
  其中,免职后未明确职务或岗位的,领取不超过本人免职前80%的基本收入,不得领取绩效收入。企业规定低于本标准的,按企业规定执行。受到开除处分的,不仅应全额扣减当年绩效收入,还应全额扣减延期绩效收入。
  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处理的,暂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领取薪酬,暂缓兑现绩效薪金。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扣减全部绩效薪金。
  9、企业领导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规定。其本人缴费基数最高限额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比例最高不应超过本人缴费基数的12%。企业领导人员年金的单位缴费额最高为本企业平均额度的3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从企业领取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企业不得为领导人员在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之外,另外办理商业保险性质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
  10、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领导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制。
  11、对组织决定到长期经营不善、管理混乱,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企业任职的领导人员,可实行较为灵活的薪酬分配办法。
  12、企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应实行年薪制。对既具有生产经营任务又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确需实行年薪制的,应严格控制薪酬水平。
  九、薪酬支付
  1、企业领导人员基本收入按月支付。绩效收入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度或任期兑现。其中,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绩效收入可按年一次性全额兑现;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一次提足绩效薪金,当年兑现额度为年度绩效薪金的60%,情况特殊的可不超过70%,剩余的绩效薪金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兑现。
  2、企业领导人员不实行加班(值班)工资。
  3、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或岗位调整的,从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或岗位)薪酬待遇。
  4、企业领导人员病假期间以基本收入为基数,按照国家和本企业有关规定,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5、企业领导人员工伤停薪留职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6、工作关系变动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在一个月内转移工资关系,并于工作关系变动的次月起不再从原企业领取薪酬。但在省属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工作关系变动的企业领导人员,其薪酬增加较多的,应予以适当调控。
  7、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从其他股东方或具有经济业务关系方领取任何报酬(含捐赠等)。
  8、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性收入应由银行代发。
  十、监督管理
  1、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体制。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薪酬标准由其任免单位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再从任免单位决定的薪酬标准以外,领取任何其他报酬。
  2、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所任职企业具体负责。省属企业的二、三级及以下企业应将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执行结果报出资人的上一级单位备案。
  3、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组织实施工作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个人的薪酬发放台账制度和统计制度。
  4、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5、企业应按照规定将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6、省国资委对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省属企业应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清退违规所得收入。
  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属企业及其二、三级企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各省属企业的实施方案应报省国资委批准或备案。以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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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该如何正确发放津贴补贴或节日福利
公司是可以给员工发放一些节日福利和津贴的,最近据中央纪委网站通报的4月全国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在各种违纪类型中被查处问题数量最多,达到677起,近千人被处理,那公司应该怎么正确给员工发放福利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应该如何正确发放津贴补贴或节日福利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的十二种表现形式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是一种变相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破坏了收入分配秩序。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地方纪委列出了十二种之多:一是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是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是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是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是违反规定发放、值班费和未休补贴的;六是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是超标准缴存住房的;八是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是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是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是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是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有什么后果?或许会有人质疑,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人人都拿好处,为什么只处理领导?监察部、财政部等下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明确规定:日起,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表面上看是集体内人人参与、人人得利,但实际上,违规违纪的源头在掌握主要权力的领导身上。治理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只有剑指一把手,严惩责任人,才能真正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同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条也规定:“对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针对如何处分,曾有纪委给出详细解释,对一般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应按2012年2月中央纪委制定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日后,应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过渡期间,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给予行政处分应按2013年6月监察部等四部委发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职工福利应该如何发?在法定范围内享受福利,是职工的正当权利。职工福利虽事不大,却关乎“暖人心”。过节了,给员工适当发点儿节日福利,借机慰问员工及家属,能增进团队凝聚力,能体现单位领导对下属的关怀,更会使社会各阶层感受到节日的喜庆气氛,是件不失传统又非常有意义的事情。那么如何正确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才不算违纪?有地方纪委曾在节日期间发布提醒,各级领导干部在发放福利时主要把握好三条“纪律红线”:一是要有合法合规的开支渠道。关于福利费,有关部门有专门的制度规定。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支出是允许的,但是不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更不能搞变通从下属单位违规列支相关费用。二是不能把福利“隐身”在其他费用中。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以年终奖等各种名义发放福利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单位为掩盖其“明停实发”行为,巧立各种名目,或采取假借购买食品、办公用品等方式为干部职工发福利。这些都是不允许的。三是不准使用财政性资金、工会资金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和电子礼品卡。2014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根据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2014年12月,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费来源: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同时也对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作了限定,即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补充通知》还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这句话作了详细解释: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和;“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不完全一样,全总不宜确定一个统一的发放标准,在这次《补充通知》中,全总把“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的“少量”标准的确定权,交由省级工会。关于基层工会怎么给工会会员生日慰问,《补充通知》也作了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通知》里规定可以对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这次也明确: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具体执行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各省级工会制定职工具体福利标准都有哪些?目前,各省级工会相继出台了具体量化标准(详情见下表),对于逢年过节慰问品的发放,、、、、、等地规定,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而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广西还明确要求,“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不可发放中央和区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而对于节日慰问总额的规定则较低,上海规定“总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对总额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部分具体节日福利标准上规定较细。贵州规定,春节慰问经费人均不超过500元,其它法定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重庆规定,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500元以内,国庆节慰问标准控制在300元以内,其余法定节日慰问标准均控制在100元以内。对于工会会员生日慰问标准,各省上限在200至300元不等。山东、等省规定,生日慰问不超过200元,上海不超过250元,而江苏、贵州、等地的上限为300元。关于发放的形式,各地一般规定为在会员生日当月,可发放所规定金额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那么,除了法定节日、员工生日外,还有什么时候职工可以享受到福利呢?对此,多地在地方版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中有所明确,包括职工教育活动、文艺会演的奖励,开展观看电影、春秋游等活动,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等实际问题。如,浙江明确,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教育活动、文艺会演、体育比赛、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等竞技类活动的奖励,获得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得超过800元;江苏提出,基层工会可以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看电影应尽量统一组织,因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电影观摩券。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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