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 以房抵债土地能抵债吗?

农民合作社资不抵债怎么办,可以申请破产吗、破产以后对法人有什么影响_百度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探析 _ 重庆律师网
|& 当前位置:&&>&&>&&>&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探析
&&&&&&信息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作者:温世扬 张永兵
核心提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之规定隐晦含糊,地方立法相互间亦存有明显差异。入股之法律性质应认定为物权性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应确立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抵押等形式再次流转,且不应针对入股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保底分红”。社员退社时可以有条件地请求退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可以设立合理的回购、置换等制度。农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期间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
(四)应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设定保底收益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27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签发承包地经营权入股或者出资证明书并设定保底收益。其他多数地方性规范性法律文件则并无保底收益之规定。但各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运行中,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成员设定保底收益的则不在少数,如沛县张庄镇潘庄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渡船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乐源农业专业合作社、山东枣庄桑村土地合作社等均有保底收益之制度安排。
对此&保底分红&,有学者指出,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取得合作社成员资格后没有享受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也不与合作社进行交易。从法律科学的角度观之,上述号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模式,既与&入股&在法律上的特定含义不符,也难以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法律特性,实属&名实难符&[29]。笔者认为,此种观点甚可赞同。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资本的形式出现的,是社员的一种出资形式,并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财产,因此,不应再针对入股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所谓&保底分红&。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是入股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是社员以租赁的形式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由合作社对所获得的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则合作社可以支付给社员特定的租金作为所谓&保底&,并可依盈利之状况,根据惠顾返还原则,对合作社收益以&分红&形式进行盈余分配,不过,此种情形已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无关。
(五)社员退社或合作社解散时,其所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置?
1.社员退社之情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社员有退社之自由。其第21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那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退社是否受到限制?应当如何退还?如果社员退社时,其所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被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次流转,应作何处理?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可以退回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确定无疑。但&出资额&和&出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的&处分权&的存在及其经济合理性的考虑,法律仅仅规定了退社时退回成员的&出资额&而非其原始&出资&。所以,社员的&退社自由&难以保证入股农民随时收回其所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山东、江苏等地方立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的退社条件。[30]笔者认为,如果章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被再次流转的,立法上可以允许社员请求退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超出应当退还给该社员的总金额的,该社员应当向合作社补交差价。如果社员所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次流转,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当然退还。
2.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之情形。对这一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流转管理办法》以及某些地方立法存有明显冲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8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而《流转管理办法》第19条却规定,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但又并未说明这里的股份合作是否包括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情形。《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不得作为剩余资产进行分配。《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30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时,作价入股的家庭承包的耕地经营权应当退还原承包人。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即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财产,在合作社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其应当用于清偿合作社之债务。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破产财产以供清偿合作社债务之用是合作社成员享受有限责任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果立法者希望农民在合作社破产时能够重新获得所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设立合理的、有条件的回购、置换等制度,既能避免农民失去农地之局面,又能充分保障债权人之合法权利,而不是简单粗暴地直接规定合作社解散时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退还给原承包人。
(六)农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期间被征收时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农地被征收涉及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四项。首先,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性法律文件对此也有规定,如《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辽宁、陕西等地已对此有类似之规定。[31]其次,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办法,前述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再次,对安置补助费应当区分不同的安置途径规定不同的分配办法,进行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前述司法解释第23条也规定,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情形下,依物权流转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时农民须让渡其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投入人所有,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安置补助费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分配的,也不会因对入股的性质认识的差异而不同。对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
【作者简介】
温世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永兵,武汉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编号:08BFX028)。
[1]如未特别说明,本文仅探讨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情形。
[2]《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
[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在第二部分规定,在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生产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5]《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7条规定,农民可以用其家庭承包的耕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第1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第2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8]刘凯湘:《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70&171页。
[9]《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10]丁关良、蒋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法律问题研究&&以浙江省为例》,载《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11]高海:《土地承包经营权肉的法律性质探析》,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8期。
[12]蒋玉珉:《当代合作社原则是中国合作社的立法基础》,载《学术界》2006年第3期。
[13]唐宗焜:《合作社真谛》,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327页。
[14]孔德春:《对合作社理论的再思考》,《中国合作经济》2010年第12期,第57页。
[15]郭富青:《西方国家合作社公司化趋向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回应》,载《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6期。
[16]何琳、冯彤、廖东声:《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融资特征看我国农村融资现状》,载《农业经济》2007年第4期。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11条。
[18]《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6条规定:&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19]《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13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22]温世扬、武亦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刍议》,载《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23]刘俊、周春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个法律疑难解析》,载《学术论坛》2009年第4期。
[24]肖杨:《高陵农民用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载《陕西日报》日,第001版。
[25]丁文杰:《湖南:在长株潭开展土地承包权抵押试点》,载《新华每日电讯》日,第001版。
[26]董建华、李婷婷、李播:《首笔农村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发放》,载《黑龙江日报》日,第002版。
[27]马宏建:《专家呼吁土地承包权抵押合法化》,载《中国改革报》日,第002版。
[28]王凯蕾:《粤将试点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权抵押》,载《新华每日电讯》日,第006版。
[29]吴义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兼容性》,载《中国土地科学》2011年第7期。
[30]《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21条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成员资格终止的,其出资的退还,按照章程规定执行;章程未规定的,可以通过平等协商,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18条规定,农地股份合作社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成员退社的条件。农地股份合作社成员退社的,鼓励其依法向本社其他成员流转该承包地的经营权。
[3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第5条规定:&土地被征用后,应当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全部支付给其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处理:进行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13条规定:&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
律师的甄别
律师的作用
如何选择律师
律师收费标准
All RIGHTS RESERVED&&&CQLSW.NET &&|&&重庆律师网版权所有,使用得恪守,&&|&&
&&&&&&&&&&&&&
七夕今宵看碧霄,牵牛织女渡河桥,家家乞巧望秋月,穿尽红丝几万条,又是一年一度的中国情人节。法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的倪世钧律师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失败的土地流转,一群土地承包户的真实控诉!_农地圈-爱微帮
&& &&& 失败的土地流转,一群土地承包户的真实控诉…
编辑/小洲前言&“流转土地一亩租金800至1000元;化肥、种子、农药每亩500多元;农机具、人工等每亩500元。平均一亩地的投入超过1800。夏秋两季的收入合计1464元,一亩土地的亏损就已经超过360元了,咋能不赔钱呢?——土地流转经营大户,95%以上都赔钱,是土地盲目流转的问题,还是经营不善问题,或是政策不落实的问题?”&——“靠农业产业赢得超过平均社会利润的盈利在中国永远是个梦,而且是个噩梦!”&面对《民生周刊》记者,仪大彪哭了。他哭得那样伤心!他手臂上有两道深深的疤痕,那是他参与当地“土地流转”之后,留下的“纪念”。 &仪大彪的遭遇仪大彪在亳州市小有名气。他曾经是当地少有的“富翁”,资产过千万,后来因卷入“土地流转”漩涡,倾家荡产。日,一身债务的仪大彪,在网上发了一个控诉“亳州土地流转”的帖子后,找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关闭手机,割腕自杀。由于他是亳州市人大代表,帖子被安徽省公安厅发现后,通知亳州市公安局和谯城区公安局,出动全部警力搜寻,终于把命悬一线的仪大彪从死神手中抢了回来。亳州市传承农资公司总经理、亳州市洲超农产品公司总经理、传承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张店乡韭菜协会会长、亳州市人大代表、亳州市劳动模范、亳州市十大杰出青年、亳州市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看看这串闪亮的头衔,谁也不会想到,仪大彪会走绝路。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王楼村,是远近闻名的韭菜种植专业村,这里的农户有种植韭菜的传统,但一家一户的小面积种植,因没整合资源、打出品牌,形不成产业和规模,也就没有竞争力。政府希望有人站出来,以土地流转的形式,扶持一批韭菜种植大户,带动产业发展。2008年,当地政府动员仪大彪分两次流转600亩土地,当韭菜种植大户,成立亳州市谯城区第一家韭菜产销协会。仪大彪被推选为协会会长,专门组织种植韭菜,带动当地韭菜产业发展。为了鼓励仪大彪带好这个头,政府承诺将从“政策、资金、项目”上给他提供支持。在各方力量的鼓励下,仪大彪信心满满地担起了带头致富这副担子。仪大彪和农民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每亩地每年租金1000元,一年一付。经过千辛万苦,仪大彪的努力也得到了回报。亳州泥店韭菜在市场上有了知名度,湖南、湖北、上海以及郑州等地的菜贩子都被吸引过来了,还有韩国、日本客商也前来洽谈韭菜深加工项目。仪大彪告诉记者,最好时一亩韭菜的收入能达到元。韭菜成了带动当地农民致富的大产业,也着实给了仪大彪无穷信心。为解决韭菜种植及加工、销售等问题,仪大彪出资成立了亳州市传承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帮助农民解决韭菜种植技术服务、销路、加工等问题。2008年,公司销售额就达1800多万元,张店乡韭菜种植业产值达上亿元。仪大彪被评为2008年“亳州市十佳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成了当地的“名人”、“红人”。然而,热烈的鞭炮声、祝贺声之后,是残酷的自然环境,捉摸不定的市场。到了2009年,由于缺乏总体规划,导致一窝蜂上马,当地韭菜产量过剩,“菜贱伤农”,多数土地流转户,一下子赔了个一塌糊涂。一年过去了、两年过去了,受天灾和市场供求等影响,仪大彪不仅没有因为“土地流转”富起来,反而赔光了积蓄,累积了巨额的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流转大户纷纷破产这时候,仪大彪想起了政府。他第一时间向政府求助。接待他的领导却说:“流转土地是你们两厢情愿的事,挣了钱你们都神气了,赔了钱倒想起找政府。挣赔是你们自己的事,如果赔了钱都来找政府,那政府不就成了慈善机构啦?”这些话深深地刺激了仪大彪。自从开始流转土地以来,他基本没享受过政府承诺的扶助资金、种地直补和良种补贴。虽然争取过一次抗旱资金,七扣八扣后,拿到手里也只有13000元。进退维谷中,仪大彪的五处房产,包括一套别墅和4辆小汽车被银行拍卖抵债,蔬菜大棚等设施也被债主们当废品卖了抵债。据调查,在亳州市参与土地流转的人,有类似仪大彪遭遇的,还有不少。这里曾经轰轰烈烈的土地流转,大都以失败告终。许多流转大户,纷纷退租或分片转租甚至撂荒。如在双沟申岗流转土地的怀峰,原来在当地财政局上班,为响应政府号召进行土地流转,现在赔光了家产,失去了工作,靠在南方打工维持生活;尚心安原是亳州市新阳光生态农业投资公司总经理,参与土地流转,年年赔本,现在到处寻找承包商,急于脱手;亳州市新天地蔬菜基地有限公司贾顺华,流转土地200亩,已经赔进去200多万;张奎发因赔钱无力还债逃往外地;卞广亮流转土地2000亩,因赔钱只好将所流转的土地退租、转租。谯城区一些土地流转经营大户告诉《民生周刊》记者:全区近千家土地流转经营大户中,只有一家是赚钱的。那家总共才流转了不到200亩土地,就已经得到各个部门的扶持资金近千万元。电视台播放的新闻说:这家共培训农户2300户,政府拨付培训费1200万元。人们不得不问,这其中有何奥妙?“好事”为何办砸?土地流转的初衷是开展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一家一户效益不高,社会化程度低,抗市场风险弱等问题,本来是一件好事,也是发展方向。但是,从这几年亳州土地流转的实践看,却是问题成堆,许多流转户严重亏本甚至倾家荡产,严重挫伤了农民积极性。当地许多村民的话,可能揭示了问题的原因。有不少村民告诉记者:当年亳州市进行土地流转,好像患了急性病,没有合理规划、布局,到处都在盲目搞流转土地。政府制定的土地流转政策,缺乏科学依据和规范,而流转程序也如同儿戏,只要流转双方同意,乡镇政府给你发张表,回去一填就完事了。谈到土地流转经营中的亏损问题,城父镇的土地流转经营大户算了一笔账:流转的土地一亩要交租金800至1000元;化肥、种子、农药每亩500多元;农机具、播种、追肥、除草、收割、人工每亩500元。统算下来,平均一亩地的投入超过1800元。如种植大豆,亩产按250斤,市场收购价2.4元一市斤,折合现金600元,种植小麦亩产按800斤(亳州市正常年份的平均粮食产量),市场收购价1.08元一斤,折合现金864元。一年夏秋两季的收入合计为1464元,这还没有算第二季的投入,一亩土地的亏损就已经超过360元了,咋能不赔钱呢?这些是成本投入问题。那么,土地流转大户普遍赔钱,还有没有其他原因?不是还有一家不赔吗?据记者了解,亳州市土地流转赔钱,还有一些主观原因。一是国家给予农业的政策优惠和资金帮扶,流转大户大多没有享受到;二是当地农业保险缺位,没有起到保障作用;三是个别部门乃至村里在土地流转中,把土地流转户当唐僧肉,要想拿到农业项目补贴,仅仅送点礼已经不行了,不送干股分红或送小汽车,办不成、拿不到;四是有一些领导,为了突出亮点、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不惜把扶持资金集中投到某一个人、某一个基地上,扶持盆景式种植户,造成了全市多数土地流转户陪太子读书,大部分都赔钱,只有个别挣钱的怪现象。当地群众打趣说:谯城区农委是“项目委”,谯城区蔬菜发展局叫“套项目局”,农经办叫“不管办”。意思是专业套项目的单位,服务一个人的委局,什么事情都不办的办公室。搞好流转要政策到位日,记者在亳州市谯城区农委农经站,采访了前来办理抗旱补贴的杨庙村土地流转大户温先生。温先生告诉记者,亳州是农业大市,由于资源缺乏,加上农民外出打工,大部分土地被撂荒,多数留守老人也仅能照顾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种不了地。为把撂荒地用起来,亳州市谯城区鼓励进行土地流转,专门出台了85号文件。亳州市的一些“生意人”、“能人”、“个体工商户”、甚至“上班族”,积极响应,纷纷进行土地流转。加上当地电视台,天天宣传种植大户如何挣了大钱,土地流转大户如何享受到国家给予的政策性帮扶、种粮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等,确实忽悠了不少人投入到土地流转。温先生2010年在杨庙村流转土地200亩,种植蔬菜和其它农作物。可一接触土地后,发现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前期投入就不是一个小数目。但他也没办法,只能硬着头皮往前走。第一年不挣钱,认为是没有经验;第二年遭遇病虫害,认为是运气不好;2012年正好赶上小麦赤霉病、冰雹等自然灾害,粮食大面积减产,一下子赔了20多万。2013年的小麦赶上前旱后涝,大面积减产。连续的自然灾害让他赔了许多。当地指定国元保险公司,对受灾农户按一亩地10元标准进行受灾赔偿,但直到现在,他也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农经站补贴的每亩10元浇地款,给不给他心里也没底。谈起浇地补贴,小杨村的土地流转经营大户程先生满脸怨气道:政府补贴一亩地10元的浇地款,都已经跑了好几趟了,还没拿到手。他们就是扯皮。农经站说得拿合同,到村、镇政府盖章后才能领钱。拿着手续去找了城父镇的主管人员,好说歹说,他就是不盖章。后来看我不走,他才说你们村里到底有多少地?村里都已经领过了,你还来领?在小杨行政村的前杨村,土地流转经营大户杨先生说:“归根结底一句话,是惠农政策在亳州落实不到位。我们这些土地流转经营大户,根本没有见到过国家给予的任何补助和补贴。国家补贴的拖拉机哪去了?国家补贴的项目款哪去了?保险公司赔偿的救灾款哪去了?我们交的农业保险哪去了?”土地流转经营大户,已经60多岁的原小杨村支部书记杨丙斋为躲避追债,无奈外出打工还债。卞广亮、尚心安、贾顺华、张奎发、怀峰、仪大彪,他们曾经都是亳州市乃至安徽省的名人,是人大代表、劳动模范、身家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致富带头人、企业家,可如今,一个个都赔在了土地流转的“漩涡”之中。亳州市谯城区土地流转之后发生的问题,确实让这些土地流转经营大户有点“闪腰岔气”,挣钱的不多,赔钱亏损的很多。看来,国家出台的有关土地流转的相关措施和补贴政策,如“种粮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农业生产资料补贴、项目补贴”等“应补尽补”,在亳州没有很好地落实到位。搞好土地流转要靠政策到位,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流转土地应给的各种补贴,更要足额及时兑现。亳州市谯城区900多家土地流转经营大户,95%以上都赔钱,是土地盲目流转的问题,还是经营不善问题,或是政策不落实的问题?农地圈微信公号:quandiernews
点击展开全文
悄悄告诉你
更多同类文章
还可知道有多少人阅读过此篇文章哦
阅读原文和更多同类文章
可微信扫描右侧二维码关注后
还可知道有多少人阅读过此篇文章哦
农地圈平台致力于服务农业核心生产经营者----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并且围绕农业生产过程提供生产产业链的整合,涉及的服务环节包括土地流转,农业项目,三农金融,涉农补贴、农业技术、农资采购、农产品销售对接等环节。
您的【关注和订阅】是作者不断前行的动力
本站文章来自网友的提交收录,如需删除可进入
删除,或发送邮件到 bang@ 联系我们,
(C)2014&&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立法的若干思考与设想
2012年第3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我国的破产立法和其他民商事法律相比,其革新的进程可能稍显缓慢。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生效后,直至2007年,我国才颁布实施了第二部破产法,也即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在《破产法(试行)》总则中,将立法目的定位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在新法中,立法目的则定位为“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破产法的保护范围正式扩大到所有企业形式。在新旧两部法律中,都明确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正如韩长印教授在《美国破产法》的译者前言中曾指出,以美国破产法学界为例,就企业破产立法的目的而言,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将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立法目的;另一派则强调破产的损失分担,认为凡是受到企业破产的消极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人都应当为立法所考虑。而后者则成为当前的主流观点。然而,由于企业本身的不同形式,一部有着统一的立法目的的破产法是否能够完全适应全部情形,其确定的新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否能真正达到立法的目的,仍然存在着可商榷的空间。当前我国民商法学界对于企业的破产法律问题,主要关注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主要的企业方面,而本文则试图结合合作社这一特殊的企业形式,来探讨企业的破产问题。由于在合作社中,目前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相关的立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业合作社法》),因而本文将只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对象。而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则不在讨论范畴之列。 中国论文网 /3/view-1549718.htm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非赢利性的企业。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显然,这一定义是在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传统定义的基础上做出的,从而,正式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组织(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   我国现在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指生产性质的合作社。这一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得到了速度较快的发展。但是,总体看来,我国当前的合作社发展仍然较为迟缓。产生这一现象的首要原因是,合作社资金较少,出资方式又比较有限,难以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合作社的发展困难实际上是我国农业农村问题的一个表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造成一定数量的农业用地被荒废;小农经营成本高,收益较少,已经到了发展的瓶颈;现代化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本身就要求土地集中使用。因此,立法者要求国家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运作要比公司和合伙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更为优惠的条件。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不能够完全适应合作社这一特殊形态的企业组织。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债务责任问题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包括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合作社以其财产所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社社员以实际出资的财产对合作社承担责任。从而可以认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有限责任合作社。其债务责任的规定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一方面,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没有做出过任何限制,也不存在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从这一点上类似于无限责任制企业。总体而言,合作社的债务责任应该是低于一般公司等企业。但是,合作社的债务履行能力,也往往弱于其它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而对债务责任的规定,由于限定在社员出资额和公积金的范围,从这一点上又总体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责任相比较而言,是较低的;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能力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也是较低的。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的交易和服务对象是自己的社员,但是也必然要与非社员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从事交易。合作社的非营利性,是对内的非营利性;而在对外的经济交往则是从事营利活动的。在对外交易的过程中,由于其债务责任问题,对于债权人来说,合作社存在着较大市场风险。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法律规定   如前所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尚未颁布实施之前,合作社适用多部民商事法。但由于旧破产法只是使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因此并没有适用合作社这一经济组织的法律。2006年制定实施的新破产法则规定,企业以外的经济组织在破产清算方面也可适用该法。2007年《农业合作社法》实施后,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实际上基本适用我国同年生效的《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农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破产特别规定在于如下几点:   1、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2、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式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而从现行立法上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在发生破产时,其破产财产中的承包经营权如何清算,并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在合作社破产的情况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不应该有异于其他破产财产。   目前仅有的处分破产财产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据,可能是2005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从实践中看,各地的具体做法也都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抵充债务所用,而要折算成货币清算。这一做法出于前面的所说的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考虑。所以,破产合作社的债权人是无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但是,从现有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来看,其主要的企业财产构成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类型财产占比极少。在已经因资不抵债,丧失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合作社获取货币折价清偿的主要方式,只可能是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他人。所以,农民社员仍然存在着丧失土地承包权的可能。另一方面,鉴于合作社的债务责任较小,而如果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无法清偿的可能又较大,对于债权人而言,其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从长远而言,这同样不利于合作社本身的发展。   新破产法的目的,正好在于保证正常的商品交换和确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维护与债务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社会利益与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在于保障债务关系履行的公平性。如何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保持利益平衡,这是目前合作社法上所缺少规定的一个方面。       三、解决作为合作社财产的土地经营承包权的破产问题的设想   合作社法和破产法的学者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破产处分设计了若干不同的方案。主要的出发点都在于债务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比如有学者建议,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出自总额,但在收益时则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分配。然而我国现有的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合作社,多数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财产,土地承包权占绝对比重。尽管合作社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但是一个完全没有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的一个瓶颈是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总体来说,农民的劳动生产率普遍的低下,资金的缺乏,都是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障碍。但是土地承包权的处分是否一定会导致农民的保障缺失仍然是需要具体分析的。由于我国过去特有的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我国农民的主体部分仍然。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区域划分粗略分析的话,各地区农民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1、沿海发达地区:这一地区的农村城镇化程度较高,农业在经济结构中占比不大,当地的土地价格高,生产成本也较高。农民多兼营第二和第三产业,有部分农户已经享受了社会保障。   2、中西部一般地区:这一区域工业化程度高,农业收入占农户收入的比重也不高,土地承包经营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意义不大。   3、中西部落后地区:农业在当地经济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农村土地社会保障作用较大,农民对土地的仰赖程度很深。   从上述三个地区看,以土地入股合作社的做法主要是出现在第一类地区和第二类地区。我们其实可以认为,即使在破产清算时直接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会影响到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债务人的利益不会受到过分的损害。对于第三类地区,由于农民生活确实不能无法离开土地的保障,如果出现以土地入股合作社的行为,在合作社破产清算时的确会导致债务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从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进而违背了立法者的原意。   有鉴于此,建议在未来的制定统一的合作社法的时候,可在《合作社法》内再增加对合作社破产的特别规定。按照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社员的社会保障情况,分别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做出不同的规定,以保证债权人可以顺利获得清偿。从而也兼顾债务人的权益,从而保障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民土地入股合作社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