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微信被冻结怎么解冻了,收到再审通知书后,能解冻吗

上诉“过期”,被告方居然不知晓强制执行,贷款300万成泡影 判决“迟到”数日上诉耽误一年多_新闻中心_新浪网
上诉“过期”,被告方居然不知晓强制执行,贷款300万成泡影 判决“迟到”数日上诉耽误一年多
.cn 日10:1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核心提示
  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通过当地邮局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郑州一被告送达了一份民事判决书。由于恰逢春节法定假日,这个邮件在7天后才投递完成。就是这7天,给被告方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但法院认为自己是按程序办事;原告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被告认为自己的诉权被剥夺,账户被冻结,更是当了“冤大头”!面对一个都认为自己没有错的错误,法律又该如何诠释呢?
  强制执行300万贷款打水漂
  财务室会计带着哭腔的汇报让他不得不相信:就在银行准备放款的前10分钟,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冻结了企业账户。
  2006年3月下旬,郑州某印刷厂厂长杜疆正在国基路和一客户谈业务时,手机忽然急促地响了起来。接完电话后,杜疆的脸色变得极为难看。他决定放弃即将和客户谈成的生意,立即赶回印刷厂,因为刚从手机里得到的消息让他“心惊肉跳”。
  杜疆是郑州印刷行业里小有名气的业务能手,靠着灵活的经营,他把自己的企业经营得红红火火。不久前,他争取到了某商业银行的300万元低息贷款。按照协议,这笔将会给自己企业带来命运转折的大额款项,应该在3月下旬完全到账,然而财务部门打来的电话,却把这个喜讯变成了美丽的泡影。
  安排完手边的事情后,杜疆火速赶回印刷厂了解情况。财务室会计带着哭腔的汇报让他不得不相信:就在银行准备放款的前10分钟,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冻结了企业账户,使得自己300万元的贷款打了水漂!异常气愤的杜疆,立即找到来郑执行公务的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的法官询问情况。
  法官的解释让杜疆有些摸不着头脑――一年前,商丘市某公司因和杜疆的企业发生了业务纠纷,在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进行起诉。由于一审判决后,杜疆的企业没有在15日的法定期限内向商丘市中级法院上诉,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而法官此次就是来跨地区强制执行的。
  但让杜疆不理解的是: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自己已经在接到一审判决的第13天(即日)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并且于3月13日收到了法院二审立案受理费用5320元的票据。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已经启动了再审程序。既然二审程序已经启动,那一审判决又何来强制执行呢?
  申请执行原告认为理所当然
  后来中级法院又把他们的上诉状退了回去。据说是超过了15日的法定期限。
  张道军是商丘市某公司的经理,也是这个案件一审的原告方代表。
  “我们是2005年2月上旬拿到梁园区法院一审判决书的。法院一审判决后,我们对判决比较满意,就一直很关注着对方上诉的情况。但是我多次到商丘市中级法院查询,都没有发现被告方上诉的案卷。后来听说,被告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既然他们
  没有上诉,我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是理所应当的了。之后,我们向梁园区法院执行庭交纳了执行费用,之后就等着法院执行了!”张道军如是说。
  同时,张道军对杜疆企业的做法也表示了“不理解”。“按照一般情况,对方是应该上诉的,所以我经常去法院问,后来听说他们上诉了。奇怪的是,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中级法院又把他们的上诉状退了回去。据说是超过了15日的法定期限,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张道军告诉记者。
  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对方确实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后,张道军于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争议日期签收日究竟是哪一天
  如果“2月16日”日期属实,则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但是错误的……如果“2月6日”日期属实,法院的执行就是有法可依的。
  对于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的强制执行,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李华阳显得比较激动。
  “我和杜总(即杜疆)以及印刷厂的许多工作人员,在一审判决下达后,都通过邮政系统的特服号进行了查询。查询的结果是,郑州方面接收判决书的日期是日(签收)。按照这个日期计算,我们在3月1日上诉,是15日上诉期的第13日,完全在法定期限内,何来超期一说呢?更何况,我们当时已经接到法院给我们开具的二审立案费用票据,这说明二审法院已经立案,怎么可能超期呢?”尽管李律师的话,得到了杜疆所在企业许多员工的证实,但是该企业却始终提供不了特快专递的原始信封和邮戳。
  梁园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工作人员洪博,却对以上说法表示了异议。他告诉记者,一审判决书的交寄工作是由他负责的,并且案卷内的档案也显示信件寄出日期是“日”。按照邮政部门的公开承诺,邮件应该在2月6日到达郑州。
  为了进一步核实郑州方面签收信件的日期,洪博称,自己曾以法院的名义向郑州市邮政局发过“查询函”。几天后,郑州市邮政局向商丘方面回函称“指定的单位已经在日签收,签收人是刘××”。同样让人感到不解的是,洪博也始终拿不出郑州市邮政局当初的“回函”。法院的解释是“案卷内找不到该函件”。
  接收方坚持认为,自己收到的日期是日;发出方坚持认为,对方接收的日期是日。而法律规定,判决书生效的日期应当以接收人实际签收的日期为准。按照被告方实际上诉的日期3月1日计算,如果“2月16日”日期属实,则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但是错误的,而且必须承担被告方因冻结账号而遭受的损失;如果“2月6日”日期属实,法院的执行就是有法可依的。
  如何确定签收日期,信件的发出方和接收方几乎同时想到了郑州市邮政局的邮政档案。
  明确日期邮政局只愿口头告知
  按照2月14日的日期计算,被告方上诉的日期正好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
  日下午,杜疆企业的法律顾问和商丘梁园区法院的3名法官几乎同时赶到了郑州市邮政局行政办公大楼巡视室。
  此前已经了解情况的郑州市邮政局档案室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在3月29日下午终于查到了这个邮件的原始档案日期。
  面对商丘法院和郑州签收方的咨询,郑州市邮政局相关领导的答复是“按照邮政部门的规章,已经超过了4个月的查询期限,我们可以不予查询”。在多方努力下,郑州市邮政局相关领导只同意口头告知双方原始档案的签收日期,但却拒绝向双方提供书面证据。
  “这封邮件真正签收的日期是日……”邮政局领导的话刚出口,法院和被告方的代理律师都低下了头,掰着指头计算15日的期限。“不超期”、“最后一天”,几乎同时,双方发出了不同的感叹――也就是说,按照2月14日的日期计算,被告方上诉的日期正好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换句话说,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不合法的,必须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然而,由于邮政局认为法院调取档案的程序不合乎邮政部门内部的程序,仍然拒绝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明。“没有邮局的书面证明,我们就不能解冻被告方的账户,哪怕明知道我们会承担更多的国家赔偿责任。”法院的工作人员对记者如是说。
  顺延7日因为赶上春节假期?
  但由于当天是农历的腊月二十八,投递员上门投递时,收件单位放假,所以就按规定顺延投递,直到第8日。
  3月31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执行法官按照郑州市邮政局的建议和要求,到商丘市邮政局调取原始信件的书面证明时,再次遇到了意外。商丘市邮政局同样以超过了4个月的查询日期为由,拒绝配合法院的工作。
  “法律赋予了我们司法调查的权力,郑州市邮政局明明已经查询到原始档案,但却不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这是不应该的。邮政局内部的所谓程序必须服从法律,也就是说,郑州市邮政局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否则,我们有依法拘留其法人代表权。”梁园区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志气愤地告诉记者。
  同样气愤的还有杜疆:“明明已经知道签收日期,但邮政局就是不愿出证明,我们的账号就只能被继续冻结下去。试问,我们一天数万元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来负责?”
  郑州市邮政局坚持按自己原则办事的态度,进一步引起了法院和被告方更多的猜想。
  “按照邮政局的公开承诺,省内城市间的特快专递送达收件人的时间应该是48小时,而这封‘惹事’的信件,为何在7天后才到呢?邮政局尽到自己的义务了吗?邮政局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呢?”
  在认真查询了2005年的日历后,郑州市邮政局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作了如下的“合理解释”:日,即商丘方交寄信件的48小时内,该邮件到达郑州市邮政局。但由于当天是农历的腊月二十八,投递员上门投递时,收件单位放假,所以就按规定顺延投递,直到第8日。“法定假日单位放假没有错,我们按规定顺延投递也不错。另外,我们至今没有向商丘方面出具过任何所谓的签收回执。商丘方面的说法值得怀疑。”
  至于为何没有“积极、主动”配合商丘方面的查询,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请示了省局,这是上级的意思。”
  各方不满原被告方均有异议
  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也应在6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就视为自动放弃。而法院14个月后才立案和执行,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是非法行为。
  尽管郑州市邮政局目前没有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明,但是一切迹象表明这只是个时间问题。摆在法院面前更大的难题是,一旦邮政部门的书面证明出具后,该案件应该如何往下进行?
  “既然被告方的签收日期在法定期限内,那么我们执行就是有问题的。”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主管民事的副院长孙卫东向记者坦言。
  孙副院长认为,一旦邮政部门提供了签收日期的书面证明,法院能做的就是立即解冻杜疆企业的账号,并且将案子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交二审。
  针对原被告双方有可能出现的不满情绪,孙副院长称:“需要我们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我们不会推卸。”
  杜疆告诉记者,首先,法院没有完全尽到送达判决书的义务,非法冻结公司账户给企业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其次,即便一审判决在争议的时间内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方也应在6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就视为自动放弃。而法院14个月后才立案和执行,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是非法行为。“他们有什么理由在纠正自己错误的时候,把案子随意向上级法院推呢?”
  本案的原告方代表张道军获悉此消息后也深感震惊:“法院告诉我们,被告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所以我们才交纳了一定数额的执行费用,我们就等着法院执行了,现在却出现了这种结果。法院和被告方之间的事情与我们无关,被告方收到判决书的时间再晚,也不可能晚14个月吧?如果案子在14个月后再推到二审,我们绝对不能接受!”
  原被告双方都向记者表示,有可能就此事提出国家赔偿。
  杜疆企业的工作人员展示此案部分法律文书
  □记者朱顺忠文图
】【】【】【】
球星|美女|刀刀|风景|更多&&
  歌曲名
  歌曲名
 电话:010-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银行解冻通知书-海达范文网
银行解冻通知书
相关热词搜索:
篇一: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日发出的《冻结存款通知书》(
号)对其存款帐户
号存款的冻结。
税务机关(签章)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自行缴纳了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第一横线处填写被冻结存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等的具体名称;第二横线处应分清解除冻结存款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纳税人在限期内自行缴纳应纳税款的,填写“已在限期内缴纳”;
(2)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填写“已经依法强制执行”。
5.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冻结存款;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也应向金融机构发出本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
6.本通知书应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解冻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冻通”。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篇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号 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
号解除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
单位在我行(处)的
元,已解除冻结,此复。
日(公章)
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号冻结通知书冻结
单位在你行(处)
帐户的存款
元,现请解除冻结可以支付。
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
日(公章)
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发往银行:
号冻结通知书冻结
单位在你行(处)
帐户的存款
元,现请解除冻结可以支付。
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
日(公章)篇三:冻结存款通知书
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冻结存款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请从
在你处的存款账户
号的存款(大写)
税务机关(签章)
以下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填写
存款账户余额:
签收时间:
签收单位(签章)
使 用 说 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使用。
3. 本通知书抬头填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横线处填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五十五条。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本通知书应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7.存款账户余额指税务人员冻结存款前查询时的存款余额。
8.本通知书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本通知书时,要求签收时间不但要写明“年”、“月”、“日”、“时”,而且要具体写明“分”。
9.文书字轨设为“冻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冻通”。
10.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送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篇四:金融机构通知书
本院审理的
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2]1号《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划拨工作管理规定》,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单位在接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不得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本院要求予以保密。
二、本院原已冻结的账号为
的存款即将期满6个月,现办理续冻手续,继续冻结期限自20
日,在存款冻结期限内你单位不得自行解冻。
其它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号:银发[2002]1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 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
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 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表,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 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第十六条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第十七条 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第十九条 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金融机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注:本表所列机关是《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发
布之日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具有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
权力的机关。规定发布之后,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
规定。篇五:冻结存款通知书
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冻结存款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请从
在你处的存款帐户
号的存款(大写)
税务机关(签章)
以下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填写
存款帐户余额:
签收时间:
签收单位(签章)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使用。
3. 本通知书抬头填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横线处填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五十五条。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本通知书应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7.存款帐户余额指税务人员冻结存款前查询时的存款余额。 8.本通知书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本通知书时,要求签收时间不但要写明“年”、“月”、“日”、“时”,而且要具体写明“分”。
9.文书字轨设为“冻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冻通”。
10.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送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
友情链接:当前位置:
再审案件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应有再审部门办理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建稳 孙胜利&&发布时间: 22:21: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不服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进入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案件依法中止执行。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就可能超过规定期限。对于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办理,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再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另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执行部门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理由是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中止执行不算结案,进入再审只是不再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实体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一般是执行部门采取的,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也是为今后执行的保全性或者保护性措施,可以进行。在该由再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办理的问题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实际执行中各地法院也不尽一致。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更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和司法实践实际。理由是:第一,从法律上讲,所谓的中止执行就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执行部门执行的根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没有执行依据的执行也无从谈起。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据依执行的判决、裁定自然在再审判决、裁定作出前已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执行部门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执行措施,执行程序已经暂时结束。因此,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由执行部门采取,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从司法实践上讲,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由于再审期限较长,执行部门一般都将案件装订存档(也有人民法院规定中止执行的案件不归档),按照立案和执行分离的规定,执行部门也不能重新建立一个案件卷宗,如果由执行部门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材料无法入卷。第三,从恢复执行程序上讲,再审案件结束后,不论是维持原判还是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是否重新进入执行程序,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立案部门的立案,恢复执行,如果再审案件维持原判,重新立案时不再另立案号,用原来案号,移送执行部门,如果再审作出新的判决,申请执行立案则要重新登记。可见是否恢复执行不是人民法院以职权行为,而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恢复执行,所以,由执行部门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不符合执行程序规定。第四,从实际操作上讲,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各方对所诉请求进行调查和辩论,原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果认为对人民法院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期限已满需要采取续封措施,应当向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理部门应办理续封手续;另一方面,相对一方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条件下提出解除原来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申请,再审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也可以解除原来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从操作上也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笔者认为,再审案件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办理应该由再审部门办理。(f)
责任编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建稳 孙胜利}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淘宝被冻结了怎么解冻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