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分配军队在不对多久转业有分配干部退役命令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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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军区宣布省军区领导班子调整命令
成都军区宣布省军区领导班子调整命令
朱福熙宣读命令:李亚洲任省军区司令员 刘家国任省军区政委
11月18日,成都军区宣布四川省军区领导班子调整命令大会在成都举行。会上,成都军区政委朱福熙宣读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的中央军委关于李亚洲同志为四川省军区司令员,刘家国同志为四川省军区政治委员等命令。
朱福熙在讲话中对因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退出领导岗位的凌峰、叶万勇、郭骥3名同志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对他们为部队建设付出的辛勤劳动和作出的突出贡献表示感谢,介绍了到四川省军区履新的李亚洲、刘家国、曹均章、倪军等4名同志和到贵州省军区任职的王盛槐同志的主要情况,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四川省军区党委着眼履行新的历史使命,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部队思想政治领导有力,军事斗争准备扎实推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不断加强,部队全面建设取得创新发展。
朱福熙指出,四川有着优良的拥军优属传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四川省委、省政府和省委书记王东明、省长魏宏对成都军区部队建设大力支持,对省军区部队发展非常关心,科学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在重大军事演习、灾后营房建设、转业干部安置等方面,给予部队多方面的关心帮助,谱写了新时期军政军民关系新篇章。
朱福熙强调,要坚持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强化机遇意识、作为意识、创新意识,确保部队建设发展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紧紧围绕强军目标要求,深化职能使命教育,提高实战能力,提升国防动员层次,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全面提高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要着眼军地发展大局,发挥好地方党委军事部作用、军地桥梁纽带作用、驻军牵头作用、窗口示范作用;突出改作风正风气,不断加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牢记使命、振奋精神、团结进取、扎实工作,把四川省军区的工作和部队全面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会议由四川省军区副司令员丁忠汉主持。四川省军区副司令员地的古火、副政委马福朝、政治部主任谢武忠出席,省军区机关及直属队全体干部参加会议。  (赖兵 孙绍建 记者 王玉姗)
(原标题:成都军区宣布省军区领导班子调整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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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期间涉嫌犯罪如何确定管辖
司法实践中,对军队基层单位已确定转业人员(下称“军转人员”),尚未经所属部队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下达转业命令,在滞留部队期间实施犯罪或者与地方人员共同犯罪而带来的身份管辖问题存在争议。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确定部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应以部队上级主管机关正式下达的批准转业命令时间为准,不能以部队基层单位批准转业的时间来确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认定军转干部非军籍的身份,应以最初部队基层单位批准转业的时间为准,视为正式退出现役人员。
笔者认为,上述情形涉及军队转业干部身份变化,应结合国家有关现行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及办理工作规则,正确界定军转干部主体身份,把握好三种情形,有助于解决案件管辖问题。
一是“接收论”。从地方军转安置管理部门的意见看,以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已联系到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出具商调函,发出接收信息,并经省、市组织部门审定、下发正式通知后,视为此军转干部不再具有军籍。
二是“报到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第64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实践中,评定军转干部移交地方任务完成的标准,都是以军转干部报到为准,这更为科学、合理,便于操作。
三是“命令论”。从军队各级组织办理审批转业人员工作规则和流程看,最初部队基层单位确定所属转业人员后,上报有关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审查后,待安置的军转干部需要到地方联系工作。军队上级主管部门要等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做好进一步验明接收、移交工作后,才正式下达批准其转业的命令。
综上,笔者认为,把握好以上三种情形,能避免发生管辖争议,对已确定军转人员待分配期间涉嫌犯罪的,应由军队司法机关管辖为主,涉及地方有关涉案情况,地方司法机关应予以配合。
之所以不能以部队基层单位批准转业时间认定其完全退出现役,有两点理由:
一是部队基层单位确定提出转业人选,视为办理履行军队干部转业合同而发出的申请,能否成行、认可,需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正式下达批准转业命令。这个过程完结后,待分配的军转干部才正式终止军籍,身份转变为地方人员。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涉案问题,理应由部队相关部门办理,这也符合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下称《规定》)的立法本意。
二是地方军转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军转材料,是认定军转干部身份有军籍与无军籍、案件是由军队管辖还是由地方管辖的重要证据。其发出地方有关单位接收通知后,才能正式确认转业干部接收完成。部队上一级主管部门以此作为依据,在收到地方组织部门接收通知后,正式下达批准转业的命令。此时发出的批准转业命令是具有法定约束力的,证实该军转干部已退出现役,为非军籍的地方人员。
为避免发生军队和地方(下称“军地”)就上述情形的案件发生管辖争议,建议在完善立法、明确案件管辖的同时,军队和地方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及时加强信息通报。对军地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的军地互涉重大案件和军地司法机关工作中涉及对方的重要情况,应迅速向对方通报;对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应先征得对方同意,防止带来被动局面。
认真排查案件线索。军地检察机关应严格执行《规定》。一方收到或者发现属于协作方管辖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检察机关和军事检察机关。移送、接收线索的军地检察机关应将线索分别逐级上报备案。对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线索,应逐级报请上级检察院,由军队检察机关与省级检察机关协作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管辖,仍有争议的,应层报最高检决定。移交案件线索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涉案款物一并移交。接收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移送单位。
加强案件协办配合。地方检察机关向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调查取证需要军事检察机关协助,或者对在部队营区的地方人员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通报有关军事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机关应当给予协助。军事检察机关向地方单位或者地方人员调查取证,或者对在部队营区外的军队人员采取侦查措施,需要地方检察机关协助的,应当通报有关地方检察机关,地方检察机关应当给予协助。军地检察机关在查询涉案信息、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应当相互协助。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军队待遇:军队官兵工资津贴待遇政策五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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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待遇:军队官兵工资津贴待遇政策五十问答
  关键词:军官
官兵 待遇 政策
  官兵生活待遇,是指军人按规定享受各种报酬的总和,是军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广泛宣传军队人员生活待遇标准制度规定,全面落实官兵生活待遇,促进基层和谐稳定,是事关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生成的重要工作,对推动基层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我们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编发《基层官兵生活待遇政策200问》,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津贴、福利费、伙食费、抚恤费、探亲路费、退役费和军人保险7个部分。
  1、问:军人工资包括哪几部分?在每月何时发放?
  答:军官和文职干部工资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士官工资包括衔资、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离退休军人离退休费包括离休干部离休费、退休干部退休费、退休士官退休费、生活性补贴等。
  军人工资在每月1至5日发放,如遇重大节假日,可提前1至2天发放。
  2、问:干部职务晋升时如何计发职务工资?
  答:从晋升的当月起,由现职务工资档次进入所晋职务相同工资档次的前1个档次(如10档的前一个工资档次为9档)。其中,现职务工资为1档标准的,进入所晋职务1档标准。越级晋升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按逐职(级)晋升的办法推算。如,正排6档进入为正连4档。
  3、问: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工资每年如何定期增资?
  答:每年1月按职务档差标准增加职务工资档次,上不封顶;每年从1月增加1个军衔工资档次。
  4.问:干部军衔(级别)晋升时如何计发军衔(级别)工资?
  答:将官、校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8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尉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6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其他情况:按原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套入所晋军衔(级别)档次标准。其中,有相同标准的,进入该档次标准;没有相同标准的,就近就高进入相应档次标准。如,中尉8档为450元,进入上尉后变为2档455元。张为臻博客
  5.问:代职干部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正式任命代理职务的干部,在代职期间,其代理职务高于原任职务的,按新代理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代职结束后,恢复本人原工资待遇;其代理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临时由军政首长口头指定代职的,仍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6.问:生长干部学员首次定职授衔时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军队院校毕业生和接收入伍的地方大学生实行见习期的,见习期满定职授衔时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分别从毕业当年6月30日和批准入伍之日起执行。
  7.问:干部休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军队干部进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军队干部在病假、事假、休假探亲期间和免职、离职留队休养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军队干部被抽调至地方院校培养,毕业后仍回军队工作的,在校学习期间,原在部队的工资待遇不变。
  8.问:在什么情况下军队干部不予定期增资?
  答:一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二是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不到职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三是当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四是经组织批准转业、复员的,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五是实行见习期的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在见习期间不予增加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
  9.问:受降职处分的干部如何计发职务工资?受降衔处分的干部如何计发军衔工资?
  答:从降职下月起,降一职的,职务工资进入新任职务等级相同工资档次的后一个档次(如6档的后一个档次为7档);降两职(含)以上的,按照逐职降低的办法推算。受降衔处分的干部从降低军衔的下月起,减去原军衔工资的一个档差标准后进入新军衔的相应档次。其中,有相同标准的进入相同标准,没有相同标准的就近就低进入相近标准。降两个军衔(含)等级以上的,按照逐级降低的办法推算。
  10.问:军队在职干部考取研究生后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在校学习期间,与在职干部一样晋升职务、军衔(级别)等级和定期增资。毕业时工资低于军队院校研究生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达到或高于的,高定1个职务工资档次。非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不予增加职务工资档次。
  11.问: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当年工资发至何时?
  答:一般情况下,工资发至离队当月,具体执行以地方接收安置回执为依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份,从第二年1月起,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12.问:士官晋升军衔级别时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从晋升的当月起,在原军衔级别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所晋军衔级别的1个档差标准后,进入相应的档次标准。其中,有相同标准的,进入该档次标准;没有相同标准的,就近就高进入所晋军衔级别档次标准。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经批准可以提前增加一个工资档次,已达到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13.问:士官军衔级别工资每年如何定期增资?
  答:每年1月起晋升一个衔级工资档次。达到本衔级工资最高档次的,四级(含)以下士官不再增资;五级以上士官,按照本人军衔级别工资1个档差标准增加工资。如,某士官军衔级别工资标准为五级12档,达到该军衔级别工资最高档次,但到第二年1月份,仍要继续增加一个档差标准。
  14.问:进院校学习的士官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毕业后提干的,在校期间按服役年限执行年度学员津贴标准;毕业后仍为士官的,在校期间执行士官待遇。从2003年6月起,军队院校毕业和从地方招收的士官,初定和晋升军衔时,全日制中专学历的比同年度部队选取士官高定1个工资档次,大专学历的高定2个工资档次;从2006年8月起,从地方直招或特招为大学本科学历的,暂按大学专科高定2个工资档次的规定执行。
  15.问:士官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定期增资?
  答:一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二是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三是当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16.问:转业、复员士官退役当年工资发至何时?
  答:转业的,按规定发至离队当年的7月,特殊情况依据军务、干部部门通知和地方接收函办理;复员的,发至离队当月。
  17.问:干部、士官军龄工资的军龄如何计算?
  答:军龄以年为计算单位,从批准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当年开始计算1年。计算公式:计发军龄工资的军龄=发放年-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年+1年。
  18.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队干部,入伍前在校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工龄,并比照军龄发放军龄工资?
  答: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和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并可比照军龄发放军龄工资。
  19.问:干部、士官退休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一是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二是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三是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四是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五是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批准退休:一是服役满30年的;二是年满55岁的;三是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伤、致残、积劳成疾,经驻军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是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或患麻风病、艾滋病的。  (
  20.问:干部、士官退休生活费如何计发?
  答:军龄工资和除工作性津贴之外的津贴补贴按全额计发,干部职务、军衔工资和士官军衔级别工资按下列比例计发:一是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
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1%;二是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六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100%发给;三是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标准提高15%,荣立二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标准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标准提高5%,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四是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五是退休生活费的入伍时间、奖励、地区三种补助可合并计算提高,但提高后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100%。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军龄(含工龄),参军当年算1年,进入下一年度即按增加1年计算。张为臻博客
  21.问:干部、士官退休后每年1月如何定期增资?
  答:干部、士官退休后每年1月以定期增加退休生活费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生活费计发比例计算增加。如,某四级退休士官退休生活费计发比例为85%,则其2008年1月定期增加退休费数额为:四级以下退休士官定期增加退休费标准40元×85%=34元。
  22.问:义务兵津贴年度增加的时间如何计算?
  答:义务兵的津贴按服现役年限执行相应的年度津贴标准,服役每满1周年时,执行下一年度津贴标准。即服现役不满1周年的,按第一年的标准执行;满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第二年标准执行。
  23.问:义务兵晋升军衔时津贴标准如何执行?
  答:士兵晋升军衔,即按所晋升的津贴标准执行,其年度标准按服役年限累计计算。如第二年列兵提升为上等兵时,即执行第二年上等兵标准。已达到本人现军衔最高年度津贴标准而军衔未晋升的,其津贴不再增加。
  24.问:哪些人员享受护(教)龄津贴?如何计算护(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答:凡现在担任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职务的享受护龄津贴;凡现在担任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务的享受教龄津贴。计发护(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照本人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后实际担任该职务的工作时间计算。上年参加工作的,一律从下年1月1
日起按1年计算。参加工作后,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护(教)龄津贴的年限。
  25.问:哪些人员享受地区津贴?济南战区部队执行的地区津贴共有几项?
  答:驻艰苦边远等特定地区的军队人员及军队供养的遗属,在确定的地域内按规定标准执行地区津贴。济南战区部队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和地区生活津贴。
  26.问:哪些人员享受从事军队干部医疗保健工作人员保健津贴?
  答:包括在医院门诊、病房专职从事离休和在职、退休师以上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干休所的卫生所(医务室)医护人员以及军以上机关院校门诊部(卫生所)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
  27.问:哪些人员享受技侦专业岗位津贴?技侦专业岗位津贴等级的审批权限?
  答:在军队技术侦察情报系统担任技术侦察专业技术职务,并专职从事技侦专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享受技术侦察专业岗位津贴,其中,包括密码破译、情报分析、台情分析专业人员;综合校译、话报侦听、技侦发展研究专业人员;信号分析、技侦装备、开发应用技侦专用计算机、侦收测向监听专业人员。
  享受技侦专业岗位津贴的人员及等级,按隶属关系由总参三部直属局或相当于直属局的单位、军区技术侦察局、海军和空军情报部负责审批,并报总参三部备案。其中,享受技侦专业岗位津贴一等标准的人员,须报总参三部审批。
  28.问:哪些人员享受机要密码专业岗位津贴?
  答:密码译电、办报工作人员;密码和密码机规划、计划、调配及密码方案审查、密码业务指导人员;密码和密码机科研、生产、分析、检测、试验人员;密码和密码机专业技术教学人员;密码机维修人员;密码、密码机及其图纸资料保管人员。
  29.问:哪些人员享受基层军官岗位津贴?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的建制营或相当建制营单位主要包括哪些单位?
  答:编制内的建制营或相当建制营以下分队军官、专业技术干部及其他干部(不含飞行员)享受基层军官岗位津贴。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的建制营或相当建制营单位主要包括各类营、连、排,营级汽车队、通信站、船运队、工程维护队、载波站、电话站、长话站,编内的连级农场和营级以上农场所属的连、排级机务、运输、农副业生产队。(稿件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提供
  30.问:哪些单位不享受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答:①不辖连、排或相当建制连、排单位的营级单位。
  ②各类修理所(厂)、船艇、学员队、训练队、教导队、仓库、劳改队等。
  ③各类卫生队(所)、兽医所、军马所、集团军气象室、防化技术室、自动化指挥工作站、干部中队、院校学员队、学员大队所属连级队(或分、区、中队)、营级以上油料仓库化验室、军区司令部图库的营级分库的组、内业测绘中队、供应站、气象台(站)、招待所、俱乐部、印刷厂(所)、化验室、防疫站和军队服务社等。
  31.问:代职、见习军官和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官,如何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答:经由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正式任命的代职、见习军官和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官,按代理(见习)职务标准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32.问: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训,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或离院休养的人员,如何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答: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训的,超过3个月,从第4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或离院休养的,照常发放。
  33.问:哪些人员享受建制旅团级单位领导职务军官岗位津贴?战斗部队和战斗保障部队指的是哪些单位?
  答:战斗部队和战斗保障部队中的建制旅团级单位担任本级领导、机关部门正职领导职务的军官。机关部门副职领导及所属业务部门领导不在享受范围之内。战斗部队是指陆军集团军及所属部队,独立步兵师、旅、团,海防、边防部队,陆军航空兵部队,军区直属炮兵部队、特种大队,高炮、防空部队等直接遂行作战任务的部队;战斗保障部队是指野战工兵、通信、防化、雷达、电子对抗、侦察、测绘、工程维护部队和气象保障单位等直接保障指挥机构和战斗部队遂行作战任务的部队
  34.问:后方仓库、医院、疗养院、修理机构,训练基地和训练(教导)大队是否享受建制旅团级单位领导职务军官岗位津贴?
  答:不享受,因为上述单位分别属于勤务保障部队和训练机构,不是战斗部队或战斗保障部队。
  35.问:在战斗部队、战斗保障部队建制旅团级单位代职的部门正职以上领导职务军官是否享受岗位津贴?
  答:享受。从报到的当月起发放,从代职结束的下月起停发。
  36.问:在什么情况下停发建制旅团级单位领导职务岗位津贴?
  答:享受这项岗位津贴的军官,批准转业、复员、退休的,岗位津贴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免职待分配、离职学习、借调从事其他工作、到其他部队代职以及正在接受审查的,从离开岗位的下月起停发;参加短期集训或因病住院、休养时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从当月起停发。建制旅团级单位领导职务军官在因战因公负伤住院、休养期间岗位津贴继续发放。
  37.问:哪些人员享受士兵职务津贴?士兵职务津贴如何发放?
  答:按编制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及班长、副班长享受士兵职务津贴。享受职务津贴人数以编制为依据,超编的不发。调离或离开现职岗位进院校学习、被临时借调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职待分配的,从离职或免职的下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
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继续发;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最高的标准享受。
  38.问:机关干部到营以下分队工作,未办理《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转移手续,其伙食费如何领报?
  答:下连当兵、代职、蹲点,以及随部队外出拉练、演习、外训的团以上单位机关干部,不符合办理《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转移条件的,按所到伙食单位灶别标准全额交费,除本人负担基本伙食费(1.60元/人天)外,差额部分凭交伙收据回原单位列差旅费报销,伙食单位不得领报伙食灶差。
  39.问:哪些人员享受奖励工资?
  答:经团以上机关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的干部和士官。不享受奖励工资的人员包括: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干部和士官;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职的干部和士官;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和士官;当年非因战、因公连续病休超过半年的干部和士官;上一年度及其以前编外、免职并不再安排做临时工作的干部;上一年度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刑满、劳教释放或犯有错误不宜转业而作复员安置的干部和改按义务兵退役的士官;当年刑满、劳教释放留在部队按干部待遇的人员;正在进行审查未作结论的或审查已作结论不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干部和士官。张为臻博客
  40.问:奖励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及发放?
  答: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当年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半。
  奖励工资一般在每年一月份发放,以本人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退役和牺牲、病故人员,以当月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41.问:救济费如何使用?救济费掌握使用的原则?
  答:救济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干部、士官、义务兵、在编职工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也可用于对伤病员的保健补助。救济费掌握使用的原则困难多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经常困难的经常补助,临时困难的临时补助,不搞平均分配。
  42.问:济南军区防暑降温费的享受地区和执行月数是怎样规定的?
  答:山东、河南省;每年4个月(从6月份至9月份)。
  43.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享受条件?
  答:育龄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经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日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满18周岁停发。
  44.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发放?
  答:夫妻双方都在军队工作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在军队工作,另一方在地方工作的,军队一方只发一半;一方为无工作的随军家属或农民,由军队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45.问:在何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答:符合探亲条件的干部、士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一是妻子符合随军条件,是农业户口,或者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二是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以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三是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士官调往边防、海岛或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含团以上干部);四是在特殊地区部队和岗位服役的干部、士官。干部、士官配偶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46.问: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如何审批?分居两地的双军人是否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答:干部由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士官由师(旅)级司令机关批准。分居两地的双军人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47.问:夫妻分居补助费的享受条件中所指的“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与“无固定工资收入”如何区分?
  答:妻子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包括经区、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在国家劳动计划内招收的合同工,应视为有正式工作,其他的则视为无固定工资收入。
  48.问:现役干部、士官的家属批准随军后又迁回原籍居住或者虽已批准随军但不来队安置的,能否享受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费?
  答:享受。只要符合休探亲假条件的均可以享受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费有关规定待遇。
  49.问:干部、士官调到妻子所在地学习或临时帮助工作,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学习或当合同工、临时工,团聚期间能否享受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费?
  答: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费是给“分居”时的补助,只要能够团聚的,从团聚的下个月起不能继续享受。
  50.问: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未随军的干部,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如何发放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费?
  答: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未随军的干部,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的发放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费由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边防和守岛部队的干部在军队和地方院校学习期间,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按院校所在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执行。
  51.问:军区各大单位之间人员零星调动人员,其《人员调动接供通知书》如何办理?
  答:军区各大单位之间零星调动人员,依据《行政关系介绍信》、《士兵调动通知书》等有效手续,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按后勤供应系统逐级对新供单位下达《人员调动接供通知书》。接供单位凭《人员调动接供通知书》,按规定办理接供手续。
  52.问:哪些人员享受护理费?护理费需要经哪一级机关批准?
  答:伤病残人员生活不能自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发给护理费:一是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前期参加革命的。二是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三是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评为一级、二级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干部、士官的护理费需要分别经军区政治部、司令部审批。(稿件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提供)
  53.问: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的享受条件?
  答:干部、士官所在部队现有幼儿园(分园)的,其符合入园条件的随军子女和户口在本部队驻地的未随军子女,均应入本部队幼儿园。对未随军或虽已随军但因年龄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本部队幼儿园的6周岁以下子女,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54.问:双胞胎子女可否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生子女可否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答:女干部或干部、士官妻子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符合领取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干部、士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均不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55.问:双军人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由哪一方单位发给?
  答:双军人子女不在其中任何一方所在部队幼儿园入园,且符合领取保育教育补助费条件的,由女方所在单位发给。
  56.问:哪些人员享受房租补贴?
  答:已婚和超过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未婚干部、士官(志愿兵)、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由军队供应的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遗属。(稿件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提供)
  57.问:何种情况下停发工作性津贴?
  答:批准离休、退休、转业、复员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离岗期间停(扣)发,其中离岗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非因战因公连续病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至返回岗位的当月止;被立案审查的,从接受审查的下月起停发,审查期间的工作性津贴,待作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补发,其中未受处分的补发,受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不予补发;因犯错误免职后不在岗工作的不发放工作性津贴;被立案审查人员作出结论后,在岗工作的发放工作性津贴,不在岗工作的不发放工作性津贴。干部和士官停发、补发以及恢复发放工作性津贴的,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和司令机关审核确定,并通知后勤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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