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县农村三级残疾证有哪些优惠补贴

三级残疾证多大有补贴_百度知道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的通知》(皖卫农〔2013〕19号),本着兼顾群众受益和基金安全的原则,结合2014年新农合筹资总量及2013年新农合运行质量,在充分考虑政策连续性和持续性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体现向特殊群体倾斜。
(四)控制住院率过快增长,引导患者理性选择医疗机构,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结余”原则。
二、基金筹集
(一)2014年人均筹资额度为390元,其中中央、省、县三级财政配套补助320元,农民个人缴纳70元。
(二)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合,一年一筹资、参合年度享受相关医疗补偿待遇,中途不入也不退,家庭成员不得选择性参合,农村户籍中小学生必须跟随家长参合。
(三)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参合金70元,由县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金全额解决;低保户个人参合金,由县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金差额解决20元。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5个部分进行分配:
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其中,门诊统筹基金用于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结余不能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农民个人参合缴费,不得向参合农民返还现金。
3、大病保险基金。按人均10元切块,实行总额预算管理。
4、医改支持基金。基层医改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按人均12元切块,县级医改机构诊查费按人均20元切块,均实行总额预算管理。
5、住院统筹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基金使用)。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七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在恢复正常类别之前,必须经省、县农合管理机构联合现场检查验收。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省内外政府举办非我县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VI类:未被纳入我县管理“黑名单”的非政府举办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微波、红外线、红光等热疗和理疗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形手术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开展的利普刀、体外碎石、射频热凝靶点术以及用微创技术治疗妇科疾病、前列腺疾病、肛周疾病和痔瘘、鼻窦炎、鼻中隔偏曲、乳腺良性肿瘤以及骨质增生等的手术项目不列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Ⅶ类:被省卫生厅及县卫生部门通报的省内外预警医院。
五、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的次均住院费用水平、可报费用占比等指标计算的结果,分别设置不同的起付线。
1、起付线的设定
省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财政厅按上年度有关指标计算起付线,Ⅰ类不低于150元、Ⅱ类不低于400元、Ⅲ类不低于500元、Ⅳ类不低于700元、Ⅴ类不低于1800元、VI类不低于3000元、Ⅶ类的起付线不低于4000元。(具体额度见附件1)
2、补偿比例的确定
在省内外七类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如下表:
医疗机构分类
各类主要所指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
县内一级二级医院
省、市级医疗
政府举办非协议医院
非政府举办非协议医院
按卫生厅确定的标准执行
500元以下部分75%
1500元以下部分60%
2万以下部分60%
2万以下部分55%
500元以上部分86% 
1500元以上部分81% 
2万元以上部分71%
2万以上部分66%
有关说明:
&&&(1)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户补偿不设住院起付线。若因信息遗漏能提供确凿证据的,可办理信息补录,但优待政策只能自补录之日享受,前期已发生的补偿不予追溯。
&&&县民政局信息平台应与县新农合信息平台对接,实现资源互通共享,为各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识别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户患者身份的准确信息。
(2)在省外协议医院住院,起付线统一为1500元,补偿比例参照Ⅳ类标准执行;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统一按公立(二甲以上民营医院非男、妇科可比照执行)、非公立、预警医院对应参照V类、VI类、Ⅶ类标准执行。
(3)单次住院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且单次住院费用未达到该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的不予补偿。多次住院,每次均扣减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需要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的患者,只扣减一次起付线。
(4)原则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及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
(5)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草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的住院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6)加快支付方式改革,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均要严格执行按病种付费管理政策,对纳入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设起付线、药品不受新农合目录限制、不受年补偿封顶线限制,具体报销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2)。
(7)参合患者住院实际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乘以补偿比例。第二步将住院总费用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及“安徽省补充药品”费用和中医药类费用×10%。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构成患者当次住院补偿金额。补偿金额与其当次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费用相比,如达不到40%,按“保底补偿”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后述)。
(8)意外伤害及在VI类、Ⅶ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原则上不予保底补偿、不纳入大病保险范畴。
(9)对被省卫生厅及县卫生部门纳入管制的的预警医院住院,首次住院补偿封顶线1万元,再次住院不予补偿。
(10)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出院即时结报(普通慢性病门诊及县外医院分娩补偿可委托各乡镇卫生院办理),县合医局结算统一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参合患者结报新农合补偿需持住院(门诊)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本人身份证(儿童持户口本)、参合IC卡、农业补贴存折(县合医局结算),慢性病需加持慢性病就诊卡,分娩需加持出生医学证明,五保户需加持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需加持优抚证,代理人须加持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意外伤害结算需患者本人或患者亲属(需同时持有患者户口本及亲属身份证),县外结报时限在6个月内。
(二)大病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保底补偿比例)计算其补偿金额。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段
10万元以上部分
注:1、多次住院者,须将累计总费用减去累计起付线后,对应上述分段比例,计算“保底补偿”金额;2、外伤、六类与七类医院住院的均不纳入保底范围。
(三)补偿封顶线
年度内累计最高补偿封顶线26万元。
(四)住院分娩补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设立起付线2500元,可补偿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协议医院50%、非协议医院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出现合并症、并发症实际补偿金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偿)。
(五)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县外不实行即时结报)
1、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证、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供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备用。
2、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自杀、自残、在厂地作业时负伤等等),新农合基金不应给予补偿。
3、对7岁以下、70岁以上的意外伤害,经调查无他方责任的,原则上可以参照疾病住院补偿待遇执行。
4、对大于7岁、小于70岁的意外伤害,对经调查无他方责任的,其住院可报费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照乡镇卫生院58%、县级医院48%、县外医院33%补偿。对意外伤害的后续治疗,统一执行外伤补偿。意外伤害年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
5、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6、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一个月,接受举报。
六、门诊补偿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到60%,年度补偿总额上限为3300元&,可在上、下半年末定期累计结报。若因治疗该慢性病的药品不属于新农合目录内药品而导致实际补偿比过低的,则按40%进行保底补偿。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肝炎、肝硬化(含失代偿期、乙肝后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疾病(风湿性及类风湿性关节炎、硬皮病、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症)、脑瘫、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运动神经元疾病、原发性紫癜。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可每季度累计结报一次。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共10种):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特慢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特慢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4、其他慢性病补偿政策
(1)参合患者在县疾控中心门诊治疗肺结核时间达到6个月的,每人每年给予300元定额补偿。
(2)重性精神病患者县外专科医院住院或门诊均按75%报销。
(3)肾衰透析患者县内治疗按85%报销。
(二)专科慢性病门诊试点即时结报补偿
将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扩展到专科门诊,鼓励县中医院针灸推拿科、县景隆骨科医院等开展颈椎、腰椎间盘突出及骨质增生等慢性病门诊补偿试点,遏制门诊转挂床住院现象。以上病种门诊发生的诊疗费用(诊疗目录另文通知)、在收治医院所做的正侧位片、风湿四项(血沉、抗“O”、类风湿因子、C反应蛋白)等必要检查检验费用,可纳入试点门诊日补偿范围。试点门诊病种当天门诊当天结算,设日起付线30元,政策内补偿比例为70%,日补偿封顶线100元。对该类患者发现替诊、挂床住院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并从补偿垫付金中扣除查实金额的5-10倍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或暂停新农合定点资格。
根据运行质量,中途可扩大试点面或停止试点。
(三)普通门诊补偿
门诊统筹人均安排可用额度为45元,实行当年统筹当年有效管理,家庭成员在年度内可共同使用,用完即止。
门诊统筹仅限于县内乡镇卫生院及定点村卫生室开展,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单次门诊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的补偿比例为6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线35元。同一患者每天门诊补偿乡镇卫生院最多2次、村室1次,补偿金由门诊统筹收治机构窗口垫付。以乡镇为单位全面实行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
(四)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
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门诊,一般诊疗费每人次10元,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门诊,一般诊疗费每人次6元,新农合基金支付5元。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总额预付以乡镇为单位,同一患者每天限定1次,具体预算额度按省定公式测算后另文印发。
(五)县级公立医院门诊诊察费
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门诊,诊察费为35元(中医40元),参合农民均自付2元(新农合基金支付办法另文规定)。
七、其他补偿
(一)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但PET-CT检查项目不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二)鼓励参合病人在上级医院诊断明确后到下级医院住院诊治。住院前3天内或住院期间(限收住医院缺乏相应检查设备)到上一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检查费用,按上级医院对应比例予以补偿,并由收治医疗机构垫付补偿金。对于越级检查费用、上级检查费用大于下级住院费用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为50%且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8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助额为3500元。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提高到50%。
(四)自行购买商业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
同时参加其他类型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县外就读学生在学习地或外出农民工在务工地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既可凭原件申请补偿,也可凭原件存档机构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补偿结算单原件,对补偿余额部分进行保底补偿。
(五)在县血防站、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县残联精神康复中心住院治疗,比照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比例执行。
(六)动物咬伤且找不到责任方,门诊注射抗狂犬病毒免疫球蛋白者,给予400元定额补偿。注射机构(乡镇级以上)窗口垫付补偿金,申请复审需提供被咬伤患者的注射费用发票原件及不能找到责任方证明、身份证、结算单等材料。
(七)五保户患者在县内住院补偿比例为90%。县外治疗需凭县内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到县合医局履行备案手续,未备案则不得享受此优待补偿比例。
八、大病保险再补偿
新农合补偿后,对年度内累计住院(不含外伤及六类、七类医疗机构治疗)扣除累计起付线后,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部分,在正常结算时,县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同步生成大病保险再补偿额度并“一站式”发放。对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部分按30%执行保底再补偿;对自付费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0%执行保底再补偿,年大病二次补偿封顶线8万元。(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1)
九、定点医疗机构目标管理
(1)县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新农合登记及参合身份核查必须在72小时内完成,对超时登记的,不得享受“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草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增加10个百分点的鼓励政策;对不实时上传收治及住院费用清单信息的,县新农合基金将不予支付垫付款;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报时限不得超过7天。
(2)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要从控制目录外药品、合理使用医用耗材、规范检查、清理收费项目等方面,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提高可报费用比及控制次均费用(五保户若使用目录外药品需经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同意)。以季度为考核周期,乡镇卫生院可报费用比要求达到95%以上,县级医院可报费用比要求达到90%以上;对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差额比例从当季度补偿金总额中等比例扣减补偿金;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骨科要合理使用高值耗材,以季度为考核周期,可报费用比要求达到85%以上,对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差额比例从当季度骨科补偿金总额中等比例扣减补偿金;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药品(耗材)费用不得超过2013年同期的次均药品(耗材)费用,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差额比例从当季度补偿金总额中等比例扣减补偿金。
(3)限制定点医疗机构对不设起付线病人的收治人数占比,以季为统计周期,Ⅰ类不得超过出院总数的20%,Ⅱ类不得超过出院总数的15%,Ⅲ类、Ⅳ类、Ⅴ类均不得超过出院总数的5%。超过以上规定比例的住院人次的所有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报销待遇。
(4)治理门诊挂床住院行为,控制每天在床人次上限。以年为统计周期,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住院人次上限=核定床位数×365天÷次均住院日。对超出部分的补偿金,新农合基金减半支付。
(5)鼓励医院开展患者先预交自付金住院后结算补偿,缓解患者筹集医疗费用压力;县合医局可提前1个月适当预拨补偿金,缓解医院垫资压力。
十、不予补偿范围
(一)服务类项目
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院外会诊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特殊医疗服务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割狐臭、矫形口吃、斜视、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矮小症、雀斑、粉刺、疣、痤疮、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鞍鼻等;
2、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三)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眼镜、义齿、义眼、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或疾车)、畸形鞋垫、药枕、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等器具。
(四)治疗项目类
1、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如镇痛泵、止痛床)等诊疗项目;
2、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3、各种不育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4、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医疗服务设施类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婴儿保温箱费以及水、电气等费;
2、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膳食费;
3、一次性生活物品费用;
4、住院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每床日高于10元部分,县级医院每床日高于30元部分,县外最高不超过30元,重症监护病床每床日高于60元的部分。
(六)其他
1、打架斗殴、犯罪行为、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封建迷信或邪教活动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伤害;
2、出国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所致疾病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5、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医院及非电脑打印的、非政府财税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不予结算;
6、《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及省补充药品之外的药品费用和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收费的项目。
&本方案从日起执行。我县其他文件中与本方案规定相冲突的内容不再执行。
附件:1、宿松县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2、宿松县省内各类新农合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起
付线一览表;
3、宿松县2013年新农合省、市、县、乡镇四级定点
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费用定额及新农合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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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ICP备号&&残疾证是三级,有什么补助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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