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地图用林地征用赔偿多少

三都水族自治县是全国唯一的水族自治县,位于贵州省,是西南省区南下出海的重要通道之一,也是桂林、贵阳、昆明达樟江国家级喀斯特森林保护区旅游线路上最便捷的通道。三都水族自治县& 三都水族自治县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东南部,地处“月亮山、雷公山”腹地,地跨东经107°40′至108°14′,北纬25°30′至26°10′之间。东邻榕江、雷山,南接荔波,西界独山、都匀,北连丹寨。东西宽56公里,南北长78公里,距省城贵阳230公里,距州府都匀85公里,全县总面积2400平方公里。全县辖10镇11个乡270个村委会4个居委会241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4.21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33.09万人,占总人口的96.73%;水族人口22.21万人,占总人口的64.92%,全国60%以上的水族人口居住在三都,县境内居住着汉、水、布依、苗、瑶等14个民族。国道321线横贯县境,是西南省区南下出海的重要通道之一,也是桂林、贵阳、昆明达樟江国家级喀斯特森林保护区旅游线路上最便捷的通道。&历史沿革&  三都在夏朝属梁州东南裔;商属于荆州西南裔;周属越,领牂牁国地;秦属象郡且兰县地;汉属牂牁郡;晋至南朝宋属牂牁郡的东南角和武陵郡的西南角等处交界地;南朝齐属牂牁郡东南角和齐熙郡西北角等处交界地;梁、陈属南牂牁郡;隋属牂牁郡。唐初开始在三都境内设治,贞观三年(629年),置婆览县,即今三都恒丰、塘州、合江一带;都尚县,即今三都都江一带,属应州管辖,州治在都尚县。宋代(960-1279年),属夔州路绍庆府(今四川彭水县)所辖五十六羁縻州的南部东段边地。元朝至元二十六年六月(1289年),西南夷中下烂土等处洞长忽带等人,以三百洞、一百一十寨内附。至元二十八年十月(1291年),将洞蛮烂土建立定云府,改陈蒙洞为陈蒙州,合江为合江州。至元二十九年正月,设陈蒙烂土军民安抚司。明朝洪武十九年(1386年),改都匀定云安抚司为都匀安抚司。洪武二十四年三月,授张均为合江州陈蒙烂土长官,隶都匀卫。弘治七年五月(1494年),长官司改属独山州,隶新设的都匀府。雍正九年七月(1731年),置都江厅通判,即今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江镇,隶都匀府。雍正十二年(1734年),以烂土司地置三脚屯州同,即今三合、大河、普安、中和等乡镇。民国二年十二月(1913年),都江厅改称都江县,三脚州同改称三合县。民国三十年二月(1941年),贵州省政府将都江、三合两县合并,改名三都县,三都县治设三合镇,都江县署改为区署。  日三都解放,日三都县人民政府成立。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三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撤销三都县,设置三都水家族自治县,同年12月21日,将三都水家族自治县更名为三都水族自治县。日,三都水族自治县正式成立,县治设三合镇,隶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此后,县名、县治一直沿袭至今。&三都名人  潘新简、张晖、包万友、包汝明、张树屏、李上达、滕久寿、潘一志、胡翯、蒙世花、潘永雄、潘朝霖、石国义、石品魁、韦宗林、罗春寒、胡品荣...&地形地貌  县境处于云贵高原的东南斜坡,地势自西北向东南倾斜,平均海拔在500至1000米之间,最高为西北面的更顶山,海拔1665.5米;最低处是坝街附近的都柳江出境处,海拔303米。境内山岭连绵,溪流交错,其间夹着若干起伏的丘陵和平坝,在总面积中耕地占9.4%,林地占55.6%,草山占29.7%,水面占1.3%,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县境内森林资源得到较好保护,森林覆盖率50.08%,是全省十个重点林业县之一。属中亚热带温润季风气候类型,特征为夏长冬短,春秋分明,夏无酷暑,冬无严寒,年平均气温18℃,无霜期平均为328天,年平均降雨量1349.5毫米。&自然资源水力资源  县境内大小河流42条,水力资源丰富,理论储量25万千瓦,目前仅开发2524千瓦,穿境而过的都柳江是珠江的重要支流,是县内最大的河流,境内长83.5公里,落差197米,流域控制面积为1680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70.6%,有集水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二级支流31条汇入,极具开发电力、水运、旅游的潜力。同时,都柳江的水总硬度极值为66至70毫克/升,属二级标准,酸碱度、溶解氧、氧化物等主要水质指标均属一级标准,水质良好。都柳江可进行梯级开发,特别是建成坝街电站、百梓桥电站后,将有利于整合都柳江的资源,充分发挥都柳江的经济效益和价值效应,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旅游资源  县境内有尧人山国家森林公园、都柳江省级风景名胜区、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还有古朴迷离的民俗民风和令人神往的自然景观,旅游资源别具特色。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水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和独特的民族风情,水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和历法,有“端节”、“卯节”等传统节日,《水书》被誉为中国象形文字的活化石。民歌形式多样,有双歌、单歌、蔸歌、调歌、诘歌,尤以蔸歌堪称民歌奇葩,说唱结合,内容丰富,音调独具一格,被收入贵州曲艺园地的一个新曲种。有粗犷奔放的斗角舞,庆祝丰收的铜鼓舞,庄严的水族祭祀仪式,有古朴典雅的“干拦式”建筑,有工艺精湛、闻名遐迩的水族马尾绣、剪纸、服饰和风味独特的传统饮食,有一泻三迭的中和飞瀑、浑然天造的塘州仙人桥、通天测地的“晴雨石”、玄机难解的“产蛋崖”、闻歌起舞的“风流草”等等。同时,还有都江古城垣、羊福摩崖墓群、引朗石板墓等名胜古迹,很有研究和开发价值,中和镇庙良村、八猫寨、都江镇怎雷村、三洞乡板告村等一批民族旅游村寨相继建成,并接待了中外游客。矿产资源  境内物产丰富,地下矿藏有汞、锑、金、铅、锌、铜、铁、硫磺、煤、金刚石等。具有开发价值的有:锑矿金属储量8万吨;硫铁矿储量C+D级484.55万吨;金矿属微细粒浸染型金矿与锑砷伴生的金锑矿,是国内少有的中型矿床,黄金储量7吨;煤矿总储量1500万吨;铅锌地质储量Pb+2nC+D级12736吨;赤铁矿2282万吨,其余20余种矿产资源均有一定开采价值。林产资源  县境内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主要树种有杉树、马尾松、油桐、油茶、麻栎、柏树、枫树、楠木、樟木、桫椤、楠竹、漆树、杜仲等。是全省十大林业县之一,全县有11片林区。东片区的都江、坝街、羊福、巫不、打鱼、拉揽6个乡(镇)和南片区的扬拱、九阡等乡镇,有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次生林。国有拉揽林场位于县城以东12公里处,现有经营面积25万亩,林木蓄积量140万立方米,素有“百里林海”之称。该场具备年产1.5万余立方米商品材的能力,是贵州省营业销售收入率先突破千万元大关的国营林杨,也是全国国营林场500强之一。渔业资源  以都柳江为最丰富,主要鱼类有30种,隶属6个科。其中鲤科有22种,鳍科4种,鲶科1种,鲍科1种,鳅科2种。都柳江所产的角角鱼等优质淡水鱼类,在省内外负有盛名。&行政区划  2006年,三都水族自治县辖10个镇即三合镇、大河镇、丰乐镇、合江镇、普安镇、都江镇、中和镇、廷牌镇、周覃镇、九阡镇;11个乡即交梨乡、拉揽乡、打鱼乡、坝街乡、羊福乡、巫不乡、水龙乡、塘州乡、三洞乡、恒丰乡、扬拱乡;下辖270个村、4个居委会、2144个村民小组。&民族人口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县总人口297442人,其中各乡镇人口(人):三合镇36875、大河镇12129、普安镇18322、都江镇14995、中和镇10441、周覃镇14315、九阡镇19745、拉揽乡4406、丰乐乡20124、烂土乡17676、交梨乡18345、坝街乡9182、打鱼乡10929、羊福乡6519、巫不乡4299、水龙乡13578、塘州乡16893、三洞乡16902、廷牌乡17681、恒丰乡8686、扬拱乡5400。现在有彝族、白族、傣族、壮族、苗族、回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瑶族、藏族、景颇族、布朗族、布依族、阿昌族、哈尼族、锡伯族、普米族、蒙古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水族、满族、独龙族等民族分布。  2003年,三都水族自治县辖10个镇、11个乡,270个村委会和4个居委会。年末总人口32.59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72万人;现在有水族、彝族、白族、傣族、壮族、苗族、回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瑶族、藏族、景颇族、布朗族、布依族、阿昌族、哈尼族、锡伯族、普米族、蒙古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水族、满族、独龙族等民族分布。少数民族人口30.47万人,占总人口的93.49%。少数民族人口中,水族人口20.29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62.23%。&基础设施  城经3次建设总体规划修编,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分阶段建设规划设计,县城区内道路、桥梁、给排水、供电、环卫、绿化、通讯、教育、卫生、金融、市场等设施得到不断改善。县城规划面积达到了10.84平方公里,建成面积达到4.42平方公里,人口达到4.9万人,日流动人口达5000人以上,形成了较为繁华的集市贸易,初具城市规模。城区道路建成了“三纵四横”主要道路交通网络,即建设路、河滨东路、河滨南路、环城东路、都江路、中山路、文化路等主要交通干道。此外,还先后建成了深圳路、团结路、振兴路、民族路、商贸路、解放路、中华路、凤凰大道、麻光大道等道路,道路总长达到18.7公里,道路硬化面积超过37万平方米,硬化率达95%以上。完成了人行道青石道板的铺装建设,铺装面积总计达到4万多平方米。各主大街两侧建设绿化带近1.5万平方米,对各条街道按一街一景、突出特色标准选植绿化树3000多株,县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7%以上。安装道路路灯800多盏,高杆照明灯3盏,各居住小区路灯300多盏,各沿街单位及院落小区等大都安装彩灯或霓虹灯,每晚的灯光照明成了县城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都柳江两岸按百年一遇标准建设防洪堤近5公里,不同规格的道路排水沟近25公里,疏通了城内排水功能,大大提高了县城抵御洪水的能力。&经济建设经济概况  三都水族自治县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科学分析、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又快又好发展的主题,更新发展观念,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盘整资源,大力实施“科教兴县、农业稳县、工业强县、城建旅游活县、民族文化塑县”五大战略,全县经济社会实现了持续、协调、快速发展,呈现出速度比较快、效益比较好的发展态势。2006年,全县生产总值完成8.44亿元,增长10.0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亿元,增长64.39%;规模工业总产值完成1.55亿元,增长18.33%。农村经济  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个目标,着力构建立体农业产业链,不断调整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大力推广“一年多熟制”种植模式,“竹、畜、菜、果、茶”五朵金花初具规模,农业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全年农业总产值完成6.19亿元,增长5.6%;粮食总播面达35.1万亩,粮食总产量达9.75万吨,增长3.73%。全县大牲畜存栏17.55万头,增长6.3%;大牲畜出栏2.86万头,增长8.95%;涌现了116个畜牧养殖示范点,其中养猪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77个,100头养牛场3个,养牛3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31个。生态工程建设完成绿化造林4.6万亩,其中种竹完成1.36万亩。乡镇企业总产值完成4.64亿元,增长12.24%。农民人均纯收入完成1816元,人均增收165元,增长9.99%。实施扶贫工作整村推进24个村,目前已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60%。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有效开展,整合各部门资金和深圳帮扶资金共500多万元投入了水各、水根、达便等试点村项目建设。工业经济  工业生产保持较快增长。加大环境整治,强化服务意识,积极落实服务承诺,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2006年全县规模工业企业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15525万元,突破亿元大关。其中,国有企业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5072.8万元,非国有企业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10452.2万元。规模工业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4710.7万元,其中国有企业完成1217.3万元,非国有企业完成3493.4万元。全县规模企业完成工业销售产值13546.4万元,工业产品销售率为87.3%。全县完成税收679.3万元,其中国有企业完成232.7万元,非国有企业完成446.6万元。2006年,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工业企业共五户:即县供电局、县黄金矿、县自来水公司、县电力公司、县植物油厂;规模工业企业(非公有制)共十户:为瑞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顺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湘黔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亨通矿业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精矿冶炼厂、鑫源铅锌选矿厂、三都硫化厂、恒通选矿厂、龙腾竹木业公司。在县境内形成了电力工业、矿选冶工业、森工林企业等为重点的特色产业发展格局。十二五”  十二五”期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的主要经济预期指标是:到2015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6%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35%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20%以上,力争2015年达到14亿元以上;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2015年达到3亿元以上,其中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8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8%以上;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年均增长40%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3%以上;城镇化率达到40%以上,力争达到43%以上,城镇新增就业岗位5000个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000元以上;新农合参合率达到100%;物价总水平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范围内。  今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8%以上,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27%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4.5%以上,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4%以上,财政总收入增长32.81%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21%以上,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增长122%以上,城镇化率达32%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42‰以内,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600元以上。&社会事业  教育工作得到加强,扎实抓好“两基”巩固工作,全县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99.2%,辍学率0.45%;初中教育阶段入学率为96.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成绩,完成“两术”任务6620例,人口自然增长率8.65‰,实现年度人口控制目标。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健康发展,全县基本实现“村村通”。认真开展“三下乡”活动。组织60多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科技服务团”深入7个乡(镇)开展送“科技、卫生、文化、法律”活动。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城乡联动,扎实开展“整脏治乱”工作,城乡卫生状况明显改善,群众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风景名胜  三都水族自治县景点主要有:百城林海风光、都柳江漂流、森林度假村、尧人山自然保护区、布仰摩崖石刻、都江古城遗址、清军万人坟、水族苗族歌舞、村寨等;南线主要以民族风情为主,主要有:水族村寨、水族端节、卯节情歌、民族工艺品及水龙引朗石棺墓、塘州仙人桥、中和瀑布、三洞猫石守田等一些奇石异景。县境内名胜古迹数量众多、内涵丰富,自然景色风光旖旎、秀美如画。境内有文物点45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名胜古迹有贵州“新疆六厅”故城遗迹之一的都江古城垣、羊福崖墓、布仰摩崖、九阡镇石板寨抗日旧址、九阡镇梅采寨岜丢山九阡水族起义遗址、引朗石棺墓及尧人山太平天国遗址等。主要景区有尧人山国家森林公园和都柳江省级风景名胜区。&土特产品  地方土特产甚多,主要有木材、九阡酒、九阡李、廷牌干辣椒、西厢雪梨、沃屯蜜桔,脐橙、沙田柚、周覃土花布、拉揽竹沙发、巫不香猪、木耳、麻竹笋、香菇、茶叶、花生等。&民族风情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水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和独特的民族风情,水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和历法,有“端节”、“卯节”等传统节日,《水书》被誉为中国象形文字的活化石。民歌形式多样,有双歌、单歌、蔸歌、调歌、诘歌,尤以蔸歌堪称民歌奇葩,说唱结合,内容丰富,音调独具一格,被收入贵州曲艺园地的一个新曲种。有粗犷奔放的斗角舞,庆祝丰收的铜鼓舞,庄严的水族祭祀仪式,有古朴典雅的“干拦式”建筑,有工艺精湛、闻名遐迩的水族马尾绣、剪纸、服饰和风味独特的传统饮食,有一泻三迭的中和飞瀑、浑然天造的塘州仙人桥、通天测地的“晴雨石”、玄机难解的“产蛋崖”、闻歌起舞的“风流草”等等。同时,还有都江古城垣、羊福摩崖墓群、引朗石板墓等名胜古迹,很有研究和开发价值,中和镇庙良村、八猫寨、都江镇怎雷村、三洞乡板告村等一批民族旅游村寨相继建成,并接待了中外游客。  水族端节是水族的大年节,相当于汉族的春节,水族称欢庆端节为(水族发音)“借端”,每年以水历来推算“借端”的日期,水历以阴历九月为正月,是万物归终之意,亥天是地支的第十二位,既是岁终又是新年伊始。水族端节从农历的八月持续到十月,分七批过完,从开始到结尾长达49天,是世界上历时最长的节日。&本地主要商品(或行业)  选矿、冶炼、木材、木材加工、鱼、牲畜。&本地潜在主要商品  汞、锑、金、铜、铁、煤、金刚石。(责任编辑:陈胜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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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县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县人民群众贷款难问题,扩大人民群众融资平台,筹集资金加快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简称“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2. 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3. 三都水族自治县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年8月30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县人行、县信用联社)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切实加强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辖内信用社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现代农业发展融资的有效探索,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未来权益价值的开发利用,完善农村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体系,充分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作用,履行职责,全力支持,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有序、有效、安全运行,为推进三都县生态、高效农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农村信贷业务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抵押土地经营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发放对象、条件、用途
第七条 贷款对象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级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用状况良好;
(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种养业、现代休闲农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且经营土地面积1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10万元以上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
(四)其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投入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50%;
(五)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现代休闲农业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后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并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
(七)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八)对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必须参加农业保险(约定条款中载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九)流转土地经营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十)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
(十一)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把完全交纳流转土地的承包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交纳的承包费列入)。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贷款用途:
(一)用于农业培育,包括种苗、肥料、工资、养殖等;
(二)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配套设施;
(三)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经营加工、农业休闲等农业产业。
第三章 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方式:抵押,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
第九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所需投入资金的50%(查看进账单、实物、交易流水等确定),或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评估价值的50%。
第十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产品生产周期和流转土地有效期限综合确定,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和已支付土地流转金期限1年以上,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实行优惠。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按季度结息(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分期还款,根据借款人生产周期确定期数和金额。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二)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业务受理。信贷调查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进行调查。不同意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信贷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信贷调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真实反映调查情况,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还款资金来源;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需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按照“审贷分离”原则,贷款人安排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经贷款审查后,有权审批人按贷款审批程序审批贷款,并对贷款审批结论的合理性负责。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抵押价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的中介机构尚未健全前,暂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相关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应充分考虑承包经营权及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地面作物的预期收入等因素,评估的一般原则: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年租地平均净收益×经营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
第十九条 抵押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部门为三都县农村工作局。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通过土地流转等“其它方式”承包签订的承包合同),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须附农户委托流转协议;
(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五)原发包方意见、原承包方土地流转协议。
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资料后,需审查核实无误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上加盖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变更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结清贷款本息情形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权人出具关于释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函。
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登记机关受理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后,应当经审查核实无误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登记资料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五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二份,其中一份留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档案,一份置备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簿》中;一份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登记的资料。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已履行调查、审查、审批程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贷款营业网点的信贷、会计部门还应认真做好贷款资金发放前的相关审核工作。贷款科目自然人使用1251科目、其他经济实体使用1253科目核算。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区别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及不同用途进行支付管理。对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应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第六章 贷后管理与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营业网点除按规定和要求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做好审核工作外,在支付后必须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和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并归集保存相关凭证和资料装档。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营业网点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在贷款资金使用后30日内收集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相关用途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要提高检查频率并进行风险评估。贷款营业网点应采取有效方式对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加强抵押物的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如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当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对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转让。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更。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三)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其它合法形式。
第二十八条 当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抵押权人可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县人行、县信用联社)
第一条 为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拓宽林业融资渠道,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省联社和省林业厅联合下发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处分权的林木或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区域内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抵押林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为抵押、第三人作为借款保证人并以第三人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并要求借款人以林权作为反担保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主要有以下四种贷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贷款。即林业生产经营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持林权证向所在地金融部门申请贷款;
(二)第三人担保贷款。即第三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向所在地金融部门申请贷款;
(三)多人联保贷款。即根据自愿组合的原则,3人以上林业生产经营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互相联合担保,形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为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向所在地金融部门申请贷款。金融部门对联保小组实行最高额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额内,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可结合自己的资金需求实际,灵活申请使用贷款;
(四)反担保贷款。即由担保公司向林业生产者提供担保,同时担保公司要求林业生产经营者以其林权抵押作为反担保,向所在地金融部门申请贷款。
以上贷款在最高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贷款方式。
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客户,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统称个人客户)。
贷款用途:用于种养殖、运销、经营周转等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
(一)单位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人民银行颁发的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2)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主管人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5)达到贷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级;
(6)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二)个人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
(2)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达到贷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级;
(4)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二)个人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
(2)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达到贷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级;
(4)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借款人向金融部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等;
(5) 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6)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个人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借款人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经营户还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
(5)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7)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须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存款专户并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额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由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协商确定。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证金;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债务范围以《借款合同》有关约定为准),发生代偿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存款专户扣收,具体事宜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在《保证贷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额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贷款利率:个人贷款按照金融机构各档次现行利率执行,企业贷款由金融机构审贷委员会确定。
林权抵押的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有处分权的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来植树造林,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三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业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作抵押的,须提供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转包、出租等流转方式获得林权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转包、出租年限的剩余年限。
抵押人转让、互换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贷款需同时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互换。抵押人应将转让、互换物及物属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贷款人不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费用。
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可以通过借贷双方进行协议评估,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抵押人应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林权评估。林权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贷款人和林权登记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
第二十条 因客观条件所限,抵押人暂不具备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的,贷款人应严格控制抵押率,保证贷款安全。抵押人和贷款人根据市场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一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得对已抵押林权重复办理抵押登记,在林权抵押贷款期间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当事人约定对森林资源资产投保的,投保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并明确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保险按照贷款金额上浮15%,保险率为1.4%。保费的计算公式为:年保费=(贷款金额×15%+贷款金额)×1.4%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五条
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由抵押登记部门、抵押权人和贷款人共同实施监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确保已抵押林权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监督、检查已抵押林权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必须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签章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书面同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内不得对抵押林木进行采伐,确需采伐的,须经贷款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取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采伐,但依法采伐林木所得收入须优先偿还贷款人贷款本息或担保公司代偿部分颁。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给予清偿。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应持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债务偿还及代偿情况,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符合采伐条件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为实现抵押权益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林权处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折价。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合成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二)拍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变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出让给他人。其价格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借款人、受让人三方协商确定。所得价款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十一条
当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林权,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可依法进行处置。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应给予积极配合,在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三都水族自治县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县人行、县信用联社)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民银行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扩大农村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重点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服务与支持作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着力点,深化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力支持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有序、有效、安全运行,为推进三都县城镇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农村信贷业务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抵押农村基地使用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三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发放对象、条件、用途
第七条 贷款对象为居住在三都县境内拥有固定住房的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用状况良好;
(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其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投入农业生产经营或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的30%;
(五)必须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六)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三章 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方式:抵押,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
第九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投入资金的70%(查看进账单、账户、实物、交易流水等确定),或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农村宅基地权抵押评估价值的70%。
第十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资金来源综合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以内,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实行优惠。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一)按季度结息(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分期还款,根据借款人生产周期确定期数和金额。
(二)还款方式:按季度结息(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分期还款,根据借款人生产周期确定期数和金额。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等;
(二)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夫妻双方同意抵押的承诺书;
(四)宅基地所在村委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业务受理。信贷调查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进行调查。不同意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信贷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信贷调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真实反映调查情况,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还款资金来源;
(五)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需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按照“审贷分离”原则,贷款人安排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经贷款审查后,有权审批人按贷款审批程序审批贷款,并对贷款审批结论的合理性负责。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押价值评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三都联社内部评估,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抵押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部门三都县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注销。在结清贷款本息情形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宅基地他项权证》;
(二)抵押权人出具关于释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函。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已履行调查、审查、审批程序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贷款营业网点的信贷、会计部门还应认真做好贷款资金发放前的相关审核工作,贷款科目使用1251抵押农户贷款科目核算。
第二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区别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及不同用途进行支付管理。对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应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第六章 贷后管理与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营业网点除按规定和要求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做好审核工作外,在支付后必须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和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并归集保存相关凭证和资料装档。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营业网点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在贷款资金使用后30日内收集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相关用途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要提高检查频率并进行风险评估。贷款营业网点应采取有效方式对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加强抵押物的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如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当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社应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对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转让。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转让,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权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七条 当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可依法进行处置。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应给予积极配合,在借款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印发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三)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业务受理。信用社信贷调查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必须在收到客户贷款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经办人员与客户约定调查时间,调查时间不超过受理时间2个工作日。
三、信贷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信贷调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真实反映调查情况,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调查结束后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客户是否予以贷款支持。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还款资金来源;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需调查的其他情况。
四、贷款审查审批。经贷款审查后,有权审批人按贷款审批程序审批贷款,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审批,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五、抵押价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的中介机构尚未健全前,暂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相关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应充分考虑承包经营权及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地面作物的预期收入等因素,评估的一般原则: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年租地平均净收益×经营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
六、合同签订。经审批同意后,农村信用社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
七、抵押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部门三都县农村工作局。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办理。
八、贷款发放。客户办理完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一、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三)借款人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四)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业务受理。信用社信贷调查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必须在收到客户贷款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经办人员与客户约定调查时间,调查时间不超过受理时间2个工作日。
三、 信贷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信贷调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真实反映调查情况,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调查结束后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客户是否予以贷款支持。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还款资金来源;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需调查的其他情况。
四、贷款审查审批。经贷款审查后,有权审批人按贷款审批程序审批贷款,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审批,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五、抵押价值评估。林权抵押价值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贷款人和林权登记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
六、合同签订。经审批同意后,农村信用社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
七、抵押登记。抵押林权的登记工作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贷款发放。客户办理完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三都水族自治县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一、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夫妻双方同意抵押的承诺书;
(四)宅基地所在村委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业务受理。信用社信贷调查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必须在收到客户贷款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经办人员与客户约定调查时间,调查时间不超过受理时间2个工作日。
三、 信贷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信贷调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真实反映调查情况,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调查结束后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客户是否予以贷款支持。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还款资金来源;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需调查的其他情况。
四、贷款审查审批。经贷款审查后,有权审批人按贷款审批程序审批贷款,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审批,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五、抵押价值评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价值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六、合同签订。经审批同意后,农村信用社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
七、抵押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部门三都县国土资源局。
八、贷款发放。客户办理完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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