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他人定制美元合法吗食品进行买卖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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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等的处罚
发表日期:日&&已经有143位读者读过此文&&&&文章来源:东宝区政府【浏览字体:
职权编码&CF00245职权名称&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东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日修订通过)&&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违法违规行为&"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日修订通过)规定行为的,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责令停业;4.吊销许可证。"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 1.违法情形:&&& (一)个人初次违法,未涉及高风险产品、禁用物质,且涉案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未涉及高风险产品、禁用物质,且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0元的;(三)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产品尚处于流通渠道未销售给消费者或者尚未投入使用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规范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警告的;(六)行政许可申请已经被受理但尚未获得许可即行试营业的;(七)持有的许可证期限届满未及时换证或者申请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的;(八)违反法定的登记、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引起不良后果的;(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2.处罚标准:A~A +(B-A)×30%;A为法定下限(即最低数额或倍数),B为法定上限(即最高数额或倍数);法律规范条款只有法定上限的,A=0 二、一般违法行为1.违法情形:当事人实施《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2.处罚标准:A +(B-A)×30%~B-(B-A)×40%;A为法定下限(即最低数额或倍数),B为法定上限(即最高数额或倍数);法律规范条款只有法定上限的,A=0三、严重违法行为1.违法情形:&&&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规范,一年内因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义务性规范并引起不良后果的;(三)以食品、保健食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误导购买使用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四)违法行为涉案假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的;(五)伪造许可证、注册证、出入境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六)从非法渠道采购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原辅料投入生产或者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销售的;(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生产销售假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涉案货值达到10000元以上的;(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2.处罚标准:B-(B-A)×40%~B;A为法定下限(即最低数额或倍数),B为法定上限(即最高数额或倍数);法律规范条款只有法定上限的,A=0"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1.《行政处罚法》(日通过)&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票据、凭证、记录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3-1.《行政处罚法》(日通过)&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三十五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2.《行政处罚法》(日通过)&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4-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5.《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6-1.《行政处罚法》(日通过)&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7-1.《行政处罚法》(日通过)&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7-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日修订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区级: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含加工)环节的行政处罚工作。二、相关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承办机构&东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方式& 东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东宝区金龙泉大道38号监督投诉方式&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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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东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东宝区电子政务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网站维护电话:地址:荆门市金虾路9号鄂ICP备号双汇收购获对方大股东支持&扫清一大交易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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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双汇收购获对方大股东支持 扫清一大交易障碍
  双汇国际以71亿美元收购美国最大肉食加工商史密斯菲尔德(Smithfield)交易传来新进展。后者最大单一股东Starboard Value改变立场,支持这次收购,这意味着双汇扫清了一大交易障碍。史密斯菲尔德股东拟在周二投票表决双汇的收购建议。
  据悉,Starboard Value基金公司持有Smithfield约5.7%的股份,上月4日其扬言双汇出价“太低”,拆分公司比卖给双汇更合适,并明确表示会在股东会上投票反对。
  但在上周五,Starboard Value又表示,虽然仍相信有愿意出更高价的买家,但受时间及财政条款所限,根本无法完成寻找工作,只能投票支持收购建议。
  史密斯菲尔德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生猪生产商及猪肉供应商、美国最大的猪肉制品供应商。它在全球4个国家有员工4.6万人,在美国有400个猪场,和2000户猪农签署供应协议,双汇同意日后这些协议继续有效,并且美国猪肉今后将向中国出口满足更大的市场需求。
  双汇方面是在今年五月提出收购的,上月该交易已获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批准。这让中国这宗最大规模在美收购案扫清了美国政策障碍。根据协议的相关条款,交易圆满完成后,史密斯菲尔德将作为双汇国际的全资子公司,继续运营现有品牌。
(责编:曾璇、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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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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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食品安全法拟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担连带责任
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仅5年时间,但诸如网购、海淘、保健食品等领域却已显现“盲区”。如今启动首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新增法条覆盖网购、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其中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未尽审查责任或被勒令停业吊销许可。此外,草案还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焦点网购食品 第三方平台可先行赔付草案新增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赔偿后,第三方平台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草案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依照本法律规定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回应淘宝天猫:将督促商家退换货淘宝和天猫表示,商家须实名认证才能拿到开店钥匙,经营食品类的商家在提交企业营业、法人、店铺负责人等基础信息后,根据其申请店铺类型不同还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并通过材料审核。入驻后会根据店铺经营范围及状况定期比对,抽查和审核。一旦消费者发现食品问题,淘宝和天猫将及时督促商家进行退换货,并采取先行赔付措施。此外,根据商品问题和程度,也会依照国家法定条例协调监督商家进行赔偿或补偿。(记者祝剑禾)微信:建议到正规渠道买食品由于社交网络的兴起,个人用户在微信朋友圈做食品买卖的情况也开始出现。对微信用户通过个人账户在朋友圈卖食品、药品的行为如何监管?微信运营团队昨天回应记者称:“朋友圈是私密的社交圈,我们反对朋友圈里的过度营销,如果发现此类情况,欢迎大家向我们举报。食品、药品关系着用户的身体健康,建议用户去正规、合法的渠道购买。”微信团队此前也过声明,不鼓励利用个人微信号进行营销,有此需求的用户可通过公众号进行。目前,微信对服务号开放微信支付的申请,并对相关商家予以审核。婴幼儿配方食品 违法最高拟罚货值30倍草案明确,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生产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除此之外,企业要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此外,草案明确,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草案还明确了罚则,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而对于此类产品的经营者,以及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行为,草案也明确,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食品及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同时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将被吊销许可证。专家指出,国内市场中“洋奶粉”的质量参差不齐,在贴牌生产过程中,企业难以实现对产品的全过程监管,带来质量安全风险,草案作出上述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保健食品 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于处于监管“空白”的保健食品,草案做出补充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称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草案明确,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并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同时,规定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以下称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此外,要求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保障措施食品召回制度明确召回情形草案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草案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者应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药监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安全责任保险分散企业风险
我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0多万家,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此外,还有难计其数的食品门店、小摊贩。因食品行业链条比较长,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加工能力较薄弱,其上游种植、养殖环节及下游的物流运输、市场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对此,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即使再严格把控,食品厂商的经营风险和经营事故也难以绝对避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这一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的规定,是政府实现监管工具多元化的尝试,这种保险制度既能为食品厂商增加一道安全阀,分散食品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让消费者在发生事故时得到应有赔偿。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京华网
作者: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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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嘴炮 只管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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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编辑:悄缘&
  记者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切实做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日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立足我市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自日起施行,将通过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网购食品以其时尚、便捷的消费方式,备受消费者青睐。与此同时,网购食品快速性、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也对监管部门提出新的挑战。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为消除网络食品监管盲区、构建安全放心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提供了保障。 《办法》,在天津市设立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取得备案号;在天津市设立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办法》主要明确了四项内容:一是明晰了部门职责。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的备案管理工作;区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二是规范了备案程序。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提出备案申请的时间、备案部门、提交材料,以及备案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三是制定了备案号编码规则。制定全市统一的编码规则,保证备案号唯一、可识别,通过每个备案号格式,可以识别该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类型、所在区域、备案年份等基础信息。四是设计了备案信息登记表和备案凭证。设计供备案单位填写的《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以及备案部门发给的标有备案号的《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 《办法》规定,备案部门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链接等方式公示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于变化或停止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
  今后天津全市将统一实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互联网在线申请、受理、审核和公开,为公众申请备案提供更多便利。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津市场监管食通〔2016〕23号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切实做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16年第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做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行政相对人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本市设立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六条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以及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提供);
  (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提交备案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应当如实向备案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并在备案信息登记表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备案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备案,发给《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附件2);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条 备案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按照全市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备案号。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号格式为:津+(市)+网食备字+〔备案年份〕+1位大写英文字母+4位阿拉伯数字。其中,大写英文字母为交易主体类型码,A代表第三方平台提供者,4位阿拉伯数字为流水号。例如,天津市2017年第一个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号为:津(市)网食备字〔2017〕第A0001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号格式为:津+(所属区简称)+网食备字+〔备案年份〕+1位大写英文字母+4位阿拉伯数字。其中,大写英文字母为交易主体类型码,B代表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4位阿拉伯数字为流水号。例如,天津市和平区2017年第一个备案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号为:津(和)网食备字〔2017〕第B0001号。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多个第三方平台或交易网站的,应当分别取得备案号。与平台相对应的移动应用客户端(APP)可与平台使用同一备案号。连锁企业统一建立交易网站的,可以由企业总部向其住所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备案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委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领取新的备案凭证,备案号不变。
  变更备案的有关程序参照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
  (二)原备案凭证;
  (三)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提交备案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他人办理变更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终止网上食品经营的,应当于停止平台服务或者终止网上食品经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原备案号作废。
  注销备案的有关程序参照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
  (二)原备案凭证;
  (三)注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说明材料。
  提交备案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他人办理注销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链接等方式公示备案凭证。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今后全市将统一实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互联网在线申请、受理、审核和公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附件:1.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
  2.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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