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虽互联网是新事物对不对却也乱象丛生,如果你是一位人大代表,对此,你可以行使()。

当下发生的新闻热点时间常会作为高考的出题方向,多积累些新闻热点事件对于高考考场写作文拿高分很有帮助。一、辉煌7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2019年,我们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中国人民从此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国的历史开辟了新的纪元。70年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就。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习近平总书记表示:2019年,我们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我们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惠及中国人民和各国人民。我们将继续落实好“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并对未来发展作出新的规划,推动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把我们的人民共和国建设得更加繁荣富强。二、“红包雨”来袭——一批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将落地实施2019年1月1日,一批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其中一些与你我生活密切相关。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同步实施;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开始施行,除了规范电商合法经营外,也将给消费者带来更多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开始施行,填补了我国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开始执行,意味着此前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将统一于国家基本标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开始施行,,这是“两院”组织法实施近40年来首次大修;《电子证照总体技术架构》《电子证照目录信息规范》《电子证照元数据规范》《电子证照标识规范》《电子证照文件技术要求》《电子证照共享服务接口规范》等6项国家标准开始实施;三大基础电信企业预计在全国正式提供手机异地销户服务。此外,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宣布,将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据报道,科创板在2019年推出是大概率事件。目前,证监会正在全力推进这项重大改革,抓紧制定修订相关制度规则。有专家表示,科创板的设立会给我国新兴科技产业发展及相关股权投资带来全新的拓展空间。三、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数据——第四次经济普查启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将在2019年1月1日启动。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自上一次普查后的五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我国经济也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这个关键时期,迫切需要通过经济普查,摸清“家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于2019年3月5日在京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建议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拟定于2019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将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1919年5月4日,为“外争国权、内惩国贼”,北京青年学生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爱国运动,拉开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及其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作了思想上和干部上的准备,并使社会主义思想成为五四运动后新文化运动的主流。五四运动所孕育的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伟大精神,深刻影响和推动着20世纪中国发展的历史。整整100年,曾经波澜壮阔的五四运动已经远去,以爱国、进步、民主、科学为内涵的五四精神却长存于国人心中,并成为民族复兴之路上的重要精神支柱。六、大国外交新征程——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2017年5月1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中国将于2019年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将是2019年中国最重要的主场外交活动之一,也是共建“一带一路”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对推动国际和地区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样值得期待的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将于2019年举办。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将着力在“高规格、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高成效”这五个“高”上下功夫。不仅展会总展览面积将扩大,论坛参会嘉宾规格、规模力也争超过首届,在政策支持方面保持首届支持力度不减。七、5G商用呼之欲出——中国有望实现5G网络预商用2018年12月,三大运营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以及中国移动陆续发布公告称,公司已获工信部批准,可开展第五代移动通信(5G)系统试验。根据三大运营商的规划,中国有望在2019年上半年实现5G网络预商用,到2020年实现5G网络正式商用。总部位于深圳的华为公司表示,将在2019年上半年发布搭载5G芯片的5G智能手机,并将在当年下半年实现规模商用。八、全面实现月球探测工程“三步走”战略目标——嫦娥五号发射按照计划,探月三期“回”的任务执行者——嫦娥五号月球探测器将在2019年发射,任务之一是实现月面无人采样返回。在完成中国探月工程绕月、落月、返回三期任务后,中国将继续探月四期任务,包括月球背面着陆巡视、月面二次采样返回、月球南极着陆探测、月球北极着陆。九、北京欢迎你——世园会4月举办,大兴国际机场9月启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关怀、亲自推动的重大标志性工程。机场定位为大型国际枢纽,是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完善首都功能布局、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家重大项目,也是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窗口。2018年7月6日,《北京新机场建设与运营筹备总进度综合管控计划》发布,明确北京新机场及其配套工程将在2019年6月30日竣工验收,2019年9月30日投入运营。主题为“绿色生活美丽家园”的2019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是经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批准、国际展览局认可,由中国政府主办、北京市承办的最高级别的世界园艺博览会,将于2019年4月29日至10月7日在北京市延庆区举行。十、“一国两制”谱华章——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回归以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认真履职、稳健施政,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体制机制,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增进民生福祉,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赢得了各界广泛好评。2019年将迎来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在新时代国家改革开放进程中,澳门具有特殊地位和独特优势,仍然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2019年《经济蓝皮书》指出,展望2019年中国投资趋于合理和稳定,消费形势相对乐观。中国经济有望从2019年开始进入平稳回升的新阶段。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预测,明年全球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将从%降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预计,明年全球经济增速将从2018年的%放缓至%。全球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将损害全球经济增长。2018年,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改革《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行政命令,旨在给中小型银行减轻监管压力,但许多民主党人士认为,对银行放松监管会使美国经济陷入又一场代价高昂的金融危机。2019年,民主党掌控众议院,可能出任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的加州民主党众议员MaxineWaters表示,“到2019年1月,一切会到此为止。”2019年的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将于1月22日至25日举行。本次会议主题是“全球化,打造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全球架构”。该论坛创始人施瓦布表示,全球化才刚刚开始,只有对现有的流程和机制进行重新设计,才能在未来抓住新机遇,并规避当前面临的各种问题。随着美国的财政赤字不断升高,入不敷出的美国政府只能依靠借债度日。目前美国的债务总额已超过21万亿美元,占美国GDP的比重高达110%。这引起了IMF等国际组织的担忧。IMF指出,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计划减少债务的发达国家。桥水基金创始人达利欧表示,美国所谓的财政刺激会出现驼峰式的增长,美国债务水平在2019将面临挑战。2019年是什么年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以及G20峰会将于2019年6月分别在日本福冈市和大阪市召开,这是日本首次举办G20会议。日本财长麻生太郎表示,全球贸易不平衡以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将是2019年重点讨论议题。与此同时,各国还将讨论建设循环型社会等议题。在2018年12月举办的欧盟峰会期间,欧盟委员会就创设“欧元区共同公共预算”达成一致。2019年6月,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将就预算的主要内容作进一步探讨。但由于欧元区内部利益关系复杂、法德内政堪忧以及欧元区整体经济面临放缓压力,共同预算的前景依旧不明朗。自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上台以来,日本央行一直在“定量和定性货币宽松和收益率曲线控制”的框架下实施强有力的货币宽松政策。日本央行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疲弱的通货膨胀。多数投行认为,由于核心通胀远低于2%的目标,日本央行将按兵不动。美银美林认为,该行两年内都不会加息。2018年12月的美联储货币政策会议上,美联储主席鲍威尔表示,过去美联储内部主流意见认为,2019年极有可能加三次息。但随着美国经济的恢复,现在的主流情绪更倾向于2019年加息两次的节奏。根据最新点阵图来看,2019年预期加息的次数下降至两次,,2020年仍将加息一次。2018年12月,欧洲央行停止了金额高达万亿欧元的QE计划。花旗指出,欧元区2019年的经济增长预期较为稳健,尽管经济增长的速度有所放缓,几乎没有看到经济完全下滑的迹象。2019年下半年若经济状况稳定,有可能开启年内首次加息,不过考虑到核心通胀以及政经风险,加息举措将是谨慎而渐进的。以色列执政联盟领袖已经一致决定解散国会,并于2019年4月9日举行新选举。民意调查显示,内塔尼亚胡的政党很可能赢得连任。不过,以司法部长仍考虑警方针对内塔尼亚胡提出的三起腐败案件起诉的建议,为此,后者是否可以连任存在不确定性。菲律宾将于明年5月举办中期选举,即菲律宾国会议员选举,菲律宾选民将选出参议员、众议员、省市镇首长及议员等。不过随着国内社会乱象丛生以及通货膨胀率飙升,中期选举恐让执政党面临挑战。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选举定于2019年5月举行。近期一项民意调查预示,现任政府可能在联邦议会选举中惨败。多项民意调查预期,工党将获得压倒性胜利。2018年,民粹主义席卷欧洲,传统建制派政党在选举中一再受挫,反建制派民粹主义政党纷纷“逆袭”。2019年5月23-26日将迎来欧洲议会选举。欧洲各国的政治分裂将对这一选举产生巨大影响。泰国军政府在2018年12月11日公布国会选举法生效,依法必须在150天内完成大选。据此,大选预计于2019年2月24日举行。如果政府更迭,政策的路径,包括大规模的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发生变数。2019年3月31日,土耳其将举行5年一度的地方选举。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希望通过展现“强人本色”赢得更多选民支持。今年,埃尔多安出乎意料地宣布,将国会和总统大选提早到2019年6月24日。除了目前任期外,埃尔多安将能再选两个5年任期。苹果在2018年走得并不顺利,该公司遇到了创新乏力的质疑以及销量低迷的困境,其与高通在全球的官司大战更是棘手不已。公司股价更是从万亿美元跌落,将全球第一拱手相让,2018年的表现在“FAANG”股票中是第二差。不过,由于苹果在保护消费者数据方面的成功尝试,以及2019年苹果预期将投资14亿美元制作原创电视内容,并在明年年底推出一项流视频服务。2019年,苹果将可能“逆袭”,成为FAANG股票中表现最好的一支。人工智能(AI)仍然充满未知,但也无处不在。IDC预测,2019年超过65%的智能终端产品引入人工智能应用,包括手机、智能家居产品。更重要的是,2019年超过10%的商用终端产品也开始采用人工智能应用,商用办公助手成为新亮点。到2022年,将有40%的商用终端产品采用人工智能。根据调研机构Gartner公司的预测,2019年公共云市场规模将超过2000亿美元。在过去的几年里,在亚马逊、微软和谷歌这三大云计算市场领导者之间展开了一场争夺云计算市场控制权的竞争,这一竞争将持续到2019年。福布斯报道称,数据伦理在2018年成为领先企业考虑的最重要事项之一,安全漏洞和滥用客户信息冲击公众信任。现在组织必须重建这种信任。2019年可能是各大公司加强努力以确保数据伦理合规的一年。对企业数据道德和更大数据责任的需求正在增加。2019年是什么年春节在什么时候放假时间怎么安排2018年已经过去一大半,现在已经是8月份了,很多朋友都会在网上搜索2019年是什么年春节在什么时候放假时间怎么安排的呢具体为大家整理如下:一、2019年是什么年公元2019年,公历平年,共365天,53周;农历(己亥年)猪年,没有闰月,共354天。二、2019年中国主要大事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中国将于2019年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三、2019年春节在什么时候2019年2月5日,星期二(己亥年(猪年)正月初一)春节,是农历正月初一,又叫阴历年,俗称“过年”。这是我国民间最隆重、最热闹的一个传统节日。春节的历史很悠久,它起源于殷商时期年头岁尾的祭神祭祖活动。按照我国农历,正月初一古称元日、元辰、元正、元朔、元旦等,俗称年初一,到了民国时期,改用公历,公历的一月一日称为元旦,把农历的一月一日叫春节。春节到了,意味着春天将要来临,万象复苏草木更新,新一轮播种和收获季节又要开始。人们刚刚度过冰天雪地草木凋零的漫漫寒冬,早就盼望着春暖花开的日子,当新春到来之际,自然要充满喜悦载歌载舞地迎接这个节日。四、2019年未定事件2019年,第18届国际泳联世界锦标赛将在韩国光州举行。2019年,2019年全国青年运动会将在太原举行。2019年,2019年世界园艺博览会将在中国北京举行。2019年,连淮扬镇铁路竣工即通车。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将在中国武汉举行。2019年,中国将在八个城市举办男篮世界杯。2019年,十三号线西延二期工程将竣工。五、2019年春节及放假时间安排1、元旦。2019年元旦连休3天,分别为2018年12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2、春节。2019年春节为2019年2月5日,连休7天,分别是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10日。3、清明节。2019年清明节为2019年4月5日,连休3天,分别是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7日。4、劳动节。2019年劳动节为2019年5月1日,连休3天,分别是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1日。5、端午节。2019年端午节为2019年6月7日,连休3天,分别是2019年6月7日至6月9日。6、中秋节。2019年中秋节为2019年9月13日,连休3天,分别是2019年9月13日至9月15日。7、国庆节。2019年国庆节为2019年10月1日,连休7天,分别是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8、注意事项以上为假期预告安排,实际时间待国务院通知。}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市场准入;市场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相关的市场准入门槛及相关行业规则,因此其市场竞争较为自由,同时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市场准入规则作为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环节,一旦缺乏对此环节的有力监控,将极易导致金融市场动荡,为后续的有效监管增加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围绕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多角度的市场准入机制迫在眉睫。
1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主要包括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以及大数据金融等6种发展模式[1]。本文将主要以P2P网贷以及第三方支付作为对象展开相关研究。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一个兼重形式与实质的法治国家。自此,法治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网络及报端。法治与人治相对应,指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组织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的运行应建立在良好的法律基础之上,人民应普遍尊重并且服从法律。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层次:首先,建立良好的法律基础;其次,民众普遍服从法律[2]。法治国家作为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状态,有助于充分保障国家及公民的利益。我国建立P2P网贷平台的要求较低且手续简单,成立P2P网贷平台,仅需成立人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并依照相关法律登记,再去工信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将经营范围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类,最后换领营业执照便可开展网贷业务。随着新版公司法的出台,成立公司的条件随之降低,仅需一元钱便可简单注册一个开展金融类业务的公司。尽管成立P2P网贷平台公司与成立普通公司的操作类似,但仍具有独特性与新颖性,使其区别于传统金融行业,不必接受传统金融机构必须接受的严格监管。因此,P2P网贷行业乱象丛生,严重损害了公民与集体的利益,e租宝便为典型案例之一。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银行为主要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政策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就P2P网贷行业而言,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与约束。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并快速在我国金融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不仅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模式,且推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但就整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满足维护第三方支付市场金融安全的需求,且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显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违背。由此可见,应尽快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行明确规定。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尽快对以P2P网贷、第三方支付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市场准入进行规制已极为必要。
2当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不足
2.1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1.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有所欠缺目前,我国就P2P网贷平台行业尚未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尽管P2P网贷行业已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但此前该行业长期处于欠缺相应市场准入规则的状态。申请建立P2P网贷平台的标准较低、且注册程序简单、资金成本低等因素均导致P2P网贷行业的不稳定性不断累积。此外,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我国对于进入P2P网贷平台资金的管理较为宽松,导致P2P网贷行业各大网贷平台质量良莠不齐,各类问题层出不穷,极易引发各种金融风险。
2.1.2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我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网贷平台的全部信息数据及运行情况皆应及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其中,审计报告由P2P网贷平台自行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获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在该披露制度下,对P2P网贷平台缺乏相对严格的监管,导致P2P网贷平台所披露的数据及信息指标极易产生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从而引发道德风险[3]。因此,该披露制度并不具有充分的可行性。此外,部分平台为获得较好的评级而进行信息伪造,甚至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欺瞒欺诈行为,导致监管部门对该平台的市场准入资格的评估并不准确。
2.1.3监管主体的身份有待明确P2P网贷平台行业尚处于兴起阶段,其经营主体及性质尚不明确,P2P网贷平台在作为普通工商企业的基础上,由于其经营货币资产业务,因此具备部分金融机构的性质。由于其经营性质尚未明确,导致P2P网贷平台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尽管我国已于2017年将P2P网贷平台明确规定为一种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并明确规定其监管主体为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但由于P2P网贷平台在区域及市场发展背景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银监会对该行业的监管标准仍需进一步修改。
2.2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2.1准入条件设置不科学尽管我国已针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初步制定了相应的市场准入规则,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长期处于动态变化中,加之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先前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则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效用,且逐渐不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非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仅对非金融机构的业务以及最低注册资金进行了划分,且仅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简单分为两个等级,上述区分方式并不具有科学性。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可选择从事的业务种类包括三种,申请机构可依据自身的实力状况选择一种或多种业务种类同时开展。由于不同形式的业务种类所需要的经营成本以及发展方向均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业务种类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均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例如,预付卡业务本身可自行形成一个封闭的资金循环系统,而网络支付涉及多个主体,其中包括交易双方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显然,网络支付相对于预付卡业务而言更具有风险性,更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4]。因此,在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类型纳入考量标准。
2.2.2公众守法意识较薄弱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金融市场的构成存在缺陷以及相关主体守法意识的缺失密不可分。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且其业务形式更加多样化。因此,出现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业务超出原本市场准入规则所规定的范围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出现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首先,用户备付金的数额巨大,普通人难以抵制其诱惑,外加市场监管的缺失,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其次,我国关于守法方面的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利用法律漏洞为自身谋取利益等行为,甚至存在利用法规漏洞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在建立并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公众守法意识的宣传,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守法意识的宣传。总体而言,我国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体制的完善仍需长时间的努力。
3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
3.1完善市场准入法律依据,填补法律空白
我国目前仅有一部《网贷办法》为针对P2P网贷行业的市场监管制度而设立的。而P2P网贷机构的成立可参照《公司法》以及《投资基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在《网贷办法》的修订过程中,首先应明确界定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规则,以及相关风险监控机制、注册资金以及人员比例等方面的标准。而地方的监管机构应根据中央出台的法律制定相关的网贷平台监管制度,并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既满足中央要求又适应当地情况的监管标准。其次,应加强P2P网贷平台的自我监管意识,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定,明确其市场准入资格,实现P2P网贷平台设立的规范化,提高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进而实现整个P2P网贷行业质量的提高。完善P2P网贷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准入规定在保护金融市场方面的作用,为P2P网贷行业的规范监管奠定基础。完善P2P网贷行业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步骤:第一,应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尚未对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且其相关规定分散在各个针对传统金融业的法律体系中。为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为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提供依据,政府应结合互联网金融特征,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并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就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可根据《公司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普通企业进行明确划分,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款。第二,应在刑法中设立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监管惩治力度,重点打击利用市场准入规则漏洞进行投机犯罪的行为。P2P网贷平台时常出现非法集资以及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应将上述行为列入刑法监控范围,在刑法中明确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或单独对此设立相关的法律条文。目前,P2P网贷平台尚未在我国实现大规模发展,因此不应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过程中将其扼杀,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文时,应降低对P2P网贷平台的打击力度,避免出现影响互联网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情况。
3.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信用评价体系
强化信息披露力度,可帮助降低因互联网信息不对等导致的风险。投资主体只有在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才可帮助投资主体作出正确的判断以及正确的投资行为。因此,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力度,实现信息透明化,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作出披露或未能如实作出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进行严厉的惩罚。此外,可充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有关风险的提示。同时,P2P网贷平台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风险评估应立足于真实准确的数据,充分体现平台的真实交易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以及财产安全。最后,应强制P2P网贷平台定期披露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对于进行审计工作的会计事务所,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同样应对其加强监管,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便为大众披露准确、真实的P2P网贷平台交易数据及财务指标,实现网贷平台的信息透明化,从而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除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之外,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线上虚假交易以及诈骗现象频频出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危机愈发严重,若不加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将难以实现长远健康的发展。因此,应及时建立互联网信用体系。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并结合云计算技术快速高效地整合数据资源以及信用信息,以便后续进行深层次的数据解析,推动互联网信用体系得以完善,帮助互联网金融业提高信用服务能力。与此同时,通过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在规定时期内及时公布各个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有助于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有效监控。此外,监管部门应加强与P2P网贷平台协会的合作,共同建立P2P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机构,或聘请专业机构对P2P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公众披露评估结果、风险预警,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各个平台的发展现状。
3.3明确P2P网络借贷法律层面监管主体
由最新的网贷办法可以发现,今后应实行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中央部门层面,应主要以银监会为监管主体进行监管,地方层面则应由银监会派出的机构及地方财政司法部门进行监管。此前,在网贷办法中并未对市场准入监管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具体进行监管时可根据监管主体进行变通。此外,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监管方式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同时,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形成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保证网贷平台的高质量发展,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3.4设置科学的第三方支付分级注册资本标准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混淆了注册资本与运营资本,但实际上维持一个机构正常运营的重要支撑为运营过程中的持续性资本。因此,可适当降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在设定资本额度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所经营的业务类型以及地区因素纳入综合考虑。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成立主要根据经营业务的种类确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金同样可参照此标准实施。例如,经营单一的预付卡业务的机构可降低准入金额,而对于经营多种业务或经营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适当调高准入资金门槛。此外,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要求始终处于静态层面,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始终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以及经营范围将随着整个行业的变化而变化。对此,国家应及时建立一个动态的资金要求机制,如保险金制度。建立保证金机制,有助于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可向相关机构索取保证金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建立行之有效的保证金制度,需引进一定比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额度应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种类及范围进行调整。
3.5加大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守法宣传力度
为真正实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的法治,机构自身及使用者应自觉建立强烈的守法意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一个法制国家不仅要求国家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要求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守法意识的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公民树立法治思想,以便更好更快地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外,立法者应及时更新立法理念,以保证出台的政策法规适应时展的需求。因此,对于立法者而言,其自身首先应具备较高程度的专业素养,以确保所立法律条文的可行性与科学性。对于执法者而言,应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共同打造一支专业的公务员队伍。而身为司法者,则应明确司法标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帮助公民树立守法意识。就普通民众而言,可采取社区讲座等方式对其进行法律宣传,且应确保宣传的内容紧跟时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差异;国内外比较;对策与建议
一、引言
在网上支付发展的带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网络应用上越来越重要,互联网理财产品也日益受到人们关注,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由传统的金融业和互联网共同组成。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存在着互联网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新型模式,这些模式对联网监管及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比较了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并且试图找到异同点,希望能不断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
1.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等相关部门频频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人民银行是其主要的监管机构,总体看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的监管体系。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模式还处于真空状态,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应对单笔融资额度、债权转让的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另外P2P行业协会也将在银监会相关指导下开展自律管理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合格投资者是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金融资产不得低于三百万人民币,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五十万等。但是严格满足这一规定的人是少数的,对于一些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等网络平台,我国的监管也在加强,逐步推出一些辅助服务。
2.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上较为宽松,主要是在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来的监管法律体系能够对新的网络电子环境适用,表明了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注册登记制,多个监管主体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美国并没有单独的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由已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各自开展监管,规范信息的披露,对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警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等。英国互联网信贷的规模和发展速度都较弱于美国,但其行业的自律性却远远强于美国。英国政府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对于网络信贷业务的准入方面,在英国建立P2P网贷公司需要递交申请,并须要取得P2P网络信贷的营业牌照,但没有规定和限制最低资本金。英国法律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的体系,要求借贷双方都需要在借贷过程中明确利率、期限等重要的要素,并且对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制裁、司法介入等各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范。在日本,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严格的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由日本政府直接负责构建,并且在特殊情况下会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建设方面,自网络银行出现在日本,日本政府就开始制定一系列的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将网络银行逐步纳入到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之中。这些法律法规不只是维护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而且有效的惩戒了欺诈,逃税,洗钱等各类危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本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行业规划、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多层面的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比较
在P2P网络借贷门槛上,美国规定首先借贷平台需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其次,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将P2P借贷实行二级监管,界定为证券交易,而中国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仅进行合规性监管;再次,在P2P网络借贷监管目标上,欧盟、美国、英国注重消费者的权益,均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为最重要的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众筹融资监管措施上,美国的众筹融资平台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与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美国规定筹资人需充分披露信息、需充分揭示风险;欧盟在众筹监管中,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进行监管,不断防范各种风险;中国证监会没有出台监管措施,只能依照现有相关法律进行金融管理。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实行二级监管,由联邦和州共同进行管理;中国准备将众筹划归为证监会监管。在网络平台在监管主体上,中国对网络平台牌照的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小额信贷的监管由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公室负责,美国对网络平台监管主体包括美联储、货币监管局、储蓄机构监管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监管原则上,欧盟采用机构监管原则,美国采取审慎监管原则来促进网络平台的发展。这是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差异分析。
四、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金融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但是,金融监管的考验也日益加剧。目前,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经营监管的模式。对于混业经营模式,我国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这样就造成在监管过程中的监管信息比较分散,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比较模糊,易出现监管盲区。
2.缺乏制度监管
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仍然只是传统的监管体制模式,缺乏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我国现有金融业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为鼓励扶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制订的规范;三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业监管方面,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监管。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执法中就会缺少合法的依据,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
3.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业采取的监管手段不能满足监管要求,采用的手段和组织形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创新发展比较迅速,属技术密集性行业,因此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来适应金融监管模式,以提高监管效率。
五、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
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首先可以进行互联网金融法律立法,其次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修正互联网金融配套的法律体系。这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的框架性和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能够系统地建立起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更为适宜的法律制度。最后,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统一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以及标准。
2.完善征信体系
应着力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征信体系,并且向全社会开放,保证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权威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构筑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为相关协会发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自律作用提供了保障。建设征信体系可以实现信用监管,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促使经济稳定增长。因此,完善征信体系有助于防范风险以及提高监管效率。
3.建立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
作为一个新型的业态,对互联网金融固定化的监管模式不能够长久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其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才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长久且稳健的发展。动态的监管机制应该定期以补充更新的形式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归纳入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下,明确监管责任,保持监管的完整性。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随时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了解最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行情,及时的发现和识别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问题解决的预案和风险的预警,如定期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予以公布,时时确保其行为的安全合法。
4.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和交易过程,进行长期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的审查,应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相关风险的提示。同时可借助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披露,可以要求信贷业务提供者公开信息,使得消费者可在不同平台和机构的相似的信贷条款中做出选择。由于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和辨别风险的能力与专业机构相差较大,造成金融投资者在金融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互联网金融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相关的法规中增加互联网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为过程中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的资金托管进行实时保护,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5.推动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
市场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推动行业自律监管,迫使政府直接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效果更为明显,自觉性更强。在市场的作用下,国家应该拟定行业标准,规定行业行为准则,引导行业发展、规范行业发展;同时需要积极地推动行业的同业监督,使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得到发展。因此行政化的监管应该仅仅在互联网金融形成的初期适用,是临时性的措施,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型后,就应该退出,让权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作者:胡静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敏轩,李均.美国P2P行业的发展和新监管挑战[J].金融发展评论,2013(3).
[2]邓舒仁.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文献研究[J].金融纵横,2014(11).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软法 柔性管理 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
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当代国家治理的共识,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条件下,相比清理、修订和制定等立法工作,当下对于公民、企业和政府部门,更要重视和强调“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即遵守和执行现行的法律。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同样不是法外之地,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应该尊重和服从现行的法律规定。
例如,P2P借贷平台属于民间借贷平台,并非没有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现行民商法基本上可以对其进行规范。然而,由于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尊重和维护投资者的应有权利,没有守住法律的底线,导致2013年9月以来网贷平台倒闭、商家跑路等事件频发。P2P借贷本属于民间借贷行为,然而P2P平台屡屡现出违法苗头,这与P2P行业现存的“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三无状态有一定关系,还和P2P行业的“边发展、边规范”的实际困难有关。目前P2P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不成熟,还需要政府及时进行监测预警、风险提示,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当前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要严守政策和法律的底线。坚持底线思维和底线监管,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曾经讲过两个不能突破,即不能做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除此之外,非法经营等罪名依然留存,只要现行法律有效,这些法律底线就不能突破。地方金改包括温州金改亦应如此,《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有一些地方突破,但是创新和突破只能在没有明确边界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原来有法律有界定能够适用的领域,所谓地方创新不能刚性突破,国家法律是上位法,地方法规是下位法,不能用下位法去突破上位法,特别是刑事领域的罪与罚一定要分清楚,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底线。
为此,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梳理清楚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法律关系。目前,非金融机构从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有三种关系:一是消费关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产品营销关系,重点把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合作关系,互联网金融企业跟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关系;三是竞争关系,如何处理市场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同业竞争关系。这三种基本关系均有法可依,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系基本可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发展要构筑“三线”:第一,把握权利义务的界线;第二,划定风险管理的红线;第三,不触非法集资的底线。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基本内容。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坚守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不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法律底线,守住底线,放开上限,可以鼓励更多的创新。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治化规范,当务之急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高度尊重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相关的制度资源,将其用活、用足、用好。另外,在还没有形成新的立法之前,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和能动性,在具体案例的审理中发现规则,通过司法解释将现行法律规则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唯有如此,才能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尊重现行的法律规范,依法合规地开展有关业务创新活动。
制度创新可软法先行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年互联网金融创新如火如荼,至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可以说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势已定。世界潮流,浩浩汤汤,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我国政府顺应潮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不会一帆风顺,毕竟潮流有高潮也会有低潮,是波浪式的前进,中间难免有些波折。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有些争议,但不会改变发展趋势与方向。面对种种冲突,我们要考虑在无法预料互联网金融将会发展为何物时,如何鼓励各方在创新的同时加强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的法治化规范应该尽量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解决问题,不要动则呼吁国家立法。国家立法不是万能的,我们应该设法将闲置的法律资源激活。法律本身就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目的是让社会关系达到平衡,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现有的法律能让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关系形成平衡,并逐渐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秩序,那么现有法律就基本够用,无需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如果现有规则不能实现各种社会关系的平衡,恢复或重建一种社会秩序,则一定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世界的兴起,的确需要新规则,但不是一开始就全部由国家立法机构来立法,而是需要内生的自生秩序的形成。立法的任务是发现规则并行诸文字的过程,规则的形成首先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企业的业务流程要规范,操作要点要细化,严格风险管理规则,其次应当通过行业自身的努力,企业之间的沟通,制定一定的行业标准,并形成行业自律准则和行业公约。这就是软法。
软法,是指产业的发展需要有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企业形成产品规则、企业规则的标准流程,提炼出来形成行业标准,形成行业惯例和公约,现代法学认为这也是一种立法。一个重要政策法律文件的出台,需要反复调研、协商和论证等程序,短则一两年,长则三五年,甚至十年八年都很正常。相比之下,先进行行业自律,逐渐找到规范、规则和标准,再通过司法判例总结规则,逐渐上升为法律,则更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另一方面也可让我们的小微企业、三农建设、创新型企业得到更多融资的渠道,为普通民众理财提供更多的渠道。
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确实有一定的风险,如关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扫码支付问题的事故和纠纷投诉,央行采用的策略是“暂停”虚拟信用卡和扫码支付,让其排查安全隐患、评估风险管理和制定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这本是一个及时且必要的监管措施和依法监管要求,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当有人把对网络支付的管理办法征求稿发放到网络时,舆论通过互联网发酵,并且迅速传导到股市,致使互联网金融概念股跌停,也给央行造成极大舆论压力。这与互联网时代的公民参与和理性表达没有形成有一定关系,同时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柔性缓冲带。
软法是一种社会自治过程,是监管领域的基础性工作,先从企业标准规范上升到行业标准规范,在这个基础上,行政监管层对软法进行广泛调研,最终将其转化成为法律。这是自下而上的自觉提炼、发现规则,与自上而下沟通协商、修改完善规则的良性互动过程,而不是简单地将监管机构的意志变成监管规则。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和软法治理能够起到更灵活有效的作用。市场问题通过舆论反应先传导到第三部门,政府意识和监管措施可以通过行业组织传递给企业,而不是简单直接以有形之手干涉企业行为,这样可形成有弹性的互动机制,对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对制度进一步规范与优化有极大好处。互联网金融发展本来就是自下而上推进的,可以先进行软法治理,探索柔性监管,用互联网思维来探索立法创新,以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是推动金融监管变革的良好契机
在当前金融监管格局下,互联网金融有的领域有机构监管,有的领域还没有机构监管。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但目前政策法律环境总体是宽松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出现监管过度的情况,还没有专门法律出台,部门规章也比较少,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初的试错探索。从民商法原则出发,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自由,赋予了经营者探索试错的创新空间;从行政法治原则出发,法无明文授权即是禁止,监管者要抑制自己的监管冲动。同时,我们也需要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监管变革。无论如何,监管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坚守风险监管的底线,笔者认为应该依法着力从以下几点进行监管变革:
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互联网金融当前尚处于非成熟阶段,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能力有限,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时,就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来进行监管,特别是地方政府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因为按照属地原则,风险最后是由地方政府兜底。考虑到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排查、风险量化、风险定价、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该加强数据采集、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做好集体性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所以应当顺应时展,完善征信体系,由工商、政法、税务及金融部门联合建立企业、个人信用资料库并及时更新,共同建立我国信用体系。首先,建立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其次,积极促进与外部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沟通;再者,制定信用惩罚机制,以激励客户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选择,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最后,在征信过程中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
采取非审慎性监管方式。应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包括注册资本、人员、信息技术标准等。同时,除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外,还应在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信息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加强持续经营监管,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采取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处置措施。同时,应加强在市场退出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在监管P2P平台运行方面,建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失。
多层次、全方位协同监管。首先,加强地方政府监管。由于各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差异较大,因此互联网金融区域性、地方化色彩比较强,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应当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其次,在金融监管的指导之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应当成立行业协会,进行有效的自律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其发展尚不能预测,还需要各方面的呵护,政府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不能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而行业协会运用行业内部公认的公约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能够减少风险,另一方面也为相关法律提供了参考。最后,建立内控机制,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技能、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确保稳定性、安全性,从而减小金融领域的动荡。
专业化政府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就必须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监管队伍,互联网金融是融合物联网技术和金融为一体的,所以对政府监管人员就会提出更高的素质要求,既要具有互联网技术背景,又要有一定的金融知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度与广度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化趋势也不可阻挡,势必会造成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融合和冲突,这就需要政府监管人员综合考量国内外因素,适当汲取国外的发展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中国化监管。但是在此过程中,政府所起的作用重点是引导和规范,而不是直接插手,简单地将政府意识强加给企业。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很容易跨界,且通过互联网渠道打通。监管应该从机构监管转变到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是指按照金融业务功能监管,比如,如果是存贷款业务,那么就按照存贷款业务这种功能,由银监会按照存款类机构来监管。原来的监管是从经营者角度来说的,行为监管则是指,将来监管要更加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此外,现在监管部门正在设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需要完善监管协调机制,把原有的文本落到实处,把过去的一些规定变得有效率。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还要注意从实体规范转向程序规范,程序规范是今后要迅速加强的工作。
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但是,作为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规范互联网金融应该软法先行,鼓励企业提炼产品标准和服务流程,形成行业内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但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的监管。与对传统金融的刚性管理不同,对互联网金融应多实行柔性管理,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将软法与硬法,柔性与刚性管理相结合。如何在现代法治框架内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仍待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范文4
“互联网金融”泛指各种以互联网为手段或平台并在形态结构和运作机制等方面有别于网下现实环境中的银行、证券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新的金融现象。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是因为它本身具有着传统金融难以具备的法律价值。
首先是普惠价值。普惠金融就是创建一种新的金融体系,让社会的所有阶层和群体可以有效、全方位地享受金融服务。互联网从技术上优化了金融服务手段,从而使金融业回归了其服务业本源,也使得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具备了新的可能性和新的途径。其次是公平价值。与传统银行业不同,互联网金融的门槛较低,大量民间资本可以以互联网为载体进入金融业,公平的从事传统上由金融机构垄断的业务,倒逼银行进行改革转型。虽然现在还没有对主流银行的垄断地位形成致命的打击,但其飞速发展的态势却给银行敲响了警钟。最后是创新价值。2008年之后金融混业态势正在加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这种混业的趋势更加明显。互联网金融最大的特点是大融合、大混业、大金融的趋势,对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提出了挑战。
二、问题检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困境概览
虽然互联网金融有着诸多的优点,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还是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金融风险等概念的内涵并未变化,反而增加和衍生了新的问题。
第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监管主体缺位。互联网金融长期处于互联网运营与金融业务的交叉地带,缺乏一个明确的监管主体,由此致使从事互联网融资业务的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在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和监管主体的缺失的情形下,以P2P网络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融资平台实际上一直处于非法经营的边缘,由此导致这些融资平台很容易走入“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的歧路。
第二是行业准入退出法律机制的缺失。在美国,网络信贷被归为信贷类理财产品,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准入,网络信贷企业必须取得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经营。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这类公司从事金融信贷业务作出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也无法给与他们相关的金融牌照。同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也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网络融资平台以何种方式退出市场,在其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影响了金融市场秩序。
第三是交易主体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的滞后。首先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提示义务。现代金融的本质可以说就是对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可在互联网金融服务中,风险提示却被放在了很不醒目的位置,一般不在主页出现,而只是藏在二级或三级页面,有的甚至没有风险提示。其次是交易主体的隐私权难以保障。一般网站都要求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财产等信息,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个人投资者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路径抉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思路简析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国家和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职能就在于营造一个公平和高效的市场环境,互联网金融游离于正规的金融业之外的灰色地带并进行滋生繁衍,风险的不可控以及业务的隐蔽性等极容易导致非法集资和洗钱等犯罪活动,不利于市场经济良性发展。因此,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就是需要我们的法律明确界定相关网络融资平台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使其在阳光下运营,不至于成为地下钱庄的网上模式,成为影子银行的一部分。由于互联网金融尚处于飞速发展当中,发展模式和各方面的法律问题等尚未安全厘清,同时防止法律的矫枉过正,因此现在不宜由人大或其常委会出台专门性的法律进行规制,而是应当在对已有法律修改的基础上,出台相关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法律 风险防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也逐渐在目前的社会中流行了起来,互联网金融其较之常规的金融模式其具有成本低、协作性好、参与高以及操作方便等诸多的优点,因此成为了目前发展最快的金融模式之一。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其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致使在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诸多风险之处,面对这些风险我们需要作出合理的防范,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文章围绕互联网金融为中心,分四部分展开了细致的分析探讨,旨在提供一些面ξ夜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的防范对策方面的理论参考,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金融行业方面,企业乘着互联网的快车走向了互联网金融的道路,并且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我国是世界上的第一人口大国,因此在互联金融的渗透力以及参与度上都让世界汗颜。不过古语有言千里之堤,溃之蚁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速度之快以及体积之大,有着千里之堤的气魄,但是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便是溃千里堤蚁穴,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做到未雨绸缪,面对目前互联网金融其背后的法律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对策是迫在眉睫的。
二、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目前在我国主要存在的互联网金融模主要有第三支付、余额宝、P2P网贷、众筹等几种形式。其中第三方支付一般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互联网中收付款人的中介,其所提供的预付卡、网络支付、人民银行确定以及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余额宝其全名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是一种通过互联渠道进行销售的基金;P2P网贷指的是依托互联网为渠道进行个体对个体的直接借贷,在我国最早出现的P2P网贷平台为2007年于上海成立的拍拍贷;众筹是指的通过互联网形式的个人或者企业向大众进行资金筹集的融资项目,根据众筹的回报形式可以将众筹划分为股权众筹和商品众筹两种形式。
三、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第三方支付金融模式上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虚拟账户资金以及在途资金存在着沉淀的风险;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为货币基金自身便存在着市场的风险,其二为余额宝自身的金融监管力度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第三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余额宝自身也存在着安全漏洞;在P2P网贷上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及政策、信誉以及信息共享机制、征信系统缺失方面;众筹平台存在着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为非法进行集资活动,其二为变向吸取公众存款。
四、面对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创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需要对互联金融的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的范围给以明确。综合、系统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进行梳理,进而制定出最为有效地管理方法,从而实现有效监管。为了避免虚拟交易平台其交易风险逐渐向实体经济蔓延,需要相应的监管部门做好交流和沟通的工作,并且定期和不定期的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进行检测。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进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自律规范,强化金融交易的信息披露程度,进而更好的对自律组织的合法权益进维护、同时也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创建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退出、准入的制度,并且建立合理的互联网预警机制以及风险监测机制,同时还需要切实的制定出应急处理的预案。
(二)修订和完善互联网的金融法规、法律体系
对于可能出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在法律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性质以及形式给以明确,并且对于其业务模式、准入条件、监督管理以及风险控制都在法律层面制定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众筹融资以及网络信贷等互联网金融需要完全纳入到监管的范围之中。
(三)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权益保护
对于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而言,提供者和消费者由于其自身的信息量存在着不对称现象,致使消费者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中,进而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合法权益是极易受到金融机构侵害的,因此相关的管理部门需要制定出明确的保护法案,增强互联网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尤其是在交易中需要互联网金融机构将具体的责任分担模式明确的规定出。
五、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和物流网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诞生的产物,其发展速度很快,同时较之传统金融其具备着诸多优势,但是在其背后在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现阶段主要存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有第三支付、余额宝、P2P网贷、众筹等几种模式,在存在的法律风险上主要有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互联网基金存在着法律风险、P2P网贷存在着法律风险、众筹平台存在着法律风险等几种。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以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创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修订和完善互联网的金融法规、法律体系、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权益保护等措施是目前切实有效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值得相关部门充分合理的使用。
参考文献:
[1]邵平.物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及完善建议――以商业银行物联网金融业务为视角[J].银行家,2016,(02).
[2]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J].科技与法律,2014,(03).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范文6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异常迅速。2013年,随着余额宝的上线,国内互联网金融更是呈现出势如破竹之势。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反衬出传统金融业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自身的风险。面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事物带来的快捷、便利、高效等优势,正确认识其风险并从监管层面加强监督,才能使互联网金融发挥最大的功效。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健康发展;监管
1 文献综述
自互联网金融诞生以来,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研究的热情从未减少。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进一步到监管的缺失等方面均有学者研究。杨群华(2013)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并提出我国应该从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等方面入手,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汤皋(2013)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个人建议。何虹(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虽然以其方便、快捷、低成本优势受到大众青睐,但其安全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王国真(2013)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为切入点分析了防范风险的可能性,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2 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与风险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主流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本文将互联网金融界定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即非金融机构利用技术优势,将其与金融业务结合形成的服务。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七种模式,分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小额信贷、众筹融资、虚拟电子货币、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互联网保险、互联网金融门户。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不断向传统金融业的多个领域渗透。相比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以其成本低、效率高和跨越地域限制等优势飞速发展。在越来越注重资源配置效率的时代,互联网金融注定会繁荣发展下去。但是,在享受来自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我们应认清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尤其是在目前各种卷款跑路现象频发的环境下。本文主要从两个层面认识风险。
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风险。关于企业行业风险,主要有两点:一是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向金融领域渗透的,如果没有高的技术,企业一方面有可能被攻击,客户个人信息以及资金面临风险,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失去竞争优势,退出市场。二是道德风险,在目前立法、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一方面利用这一缝隙只是通过简单的设计一个平台就进入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其后的一系列的交易的合法性根本无法保证,另一方面,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与国外正规的企业相比,交易程序不透明,客户根本没有办法知晓资金的用途,这就为一些企业在资金出现问题的时候出现卷款潜逃等现象。第二: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目前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的缺失,这就使得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进入、合法的业务范围、相关交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尽管相关的政府文件均表明会支持金融改革、金融创新,但法律缺失的风险仍不容小觑。除了以上两个比较重要的风险,还有就是所有金融机构和企业都会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关于这一点虽然也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但由于本文的研究主要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特别的风险,因此不再赘述。
3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其发展方向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对金融体系的反馈又决定着政府对它的态度。从社会角度来讲,互联网金融还是带来了不少益处的。因此,无论互联网金融还是政府都应从自身角度做好工作,实现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今年三月份,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是继周小川之后,再次表达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支持。因此,做好发展的最重要一步就是要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不断追求技术进步,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此处的技术进步指的是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的技术创新等,不久前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宣布推出蓝牙USBKEY产品,应对互联网金融安全,这一技术主要可以实现身份认证、交易信息加密等,为加强技术安全提供了很好的先例。有关于行业自律,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自2013年8月互联网协会成立首家自律组织――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以来,行业自律组织数量上也是增加了很多,但质量参差不齐,所起的作用甚微,因此亟需对自律组织进行规范,建立一个真正有效,权威的互联网自律组织。
第二,加速立法进程,明确监管机构。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规范互联网金融,是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立法方面主要是首先对当前生效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进行修改,原因是这些法律对整个金融业的最基础的法律,这些法律如果没有顺应历史潮流,就不能较好的服务于金融发展。其次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对其范畴,准入、交易等进行规范。关于监管层面,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真空状态,有效的方法就是从央行和三会共同提供专门的人才组成一个专门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专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监管机构的组建也要写入相关法律,并对该机构的一些权力与义务进行界定,才能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实施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汤皋.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J].金融会计,2013(12):55-59 .
[2] 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企业.2013(11):42
[3] 朱晋川.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现状分析与趋势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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