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协议的主体有什么?

1、租赁合同的主体,即参与租赁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2、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导读: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那么,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审查:
  1、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年检并进行必要的工商查询。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
  (1)房屋转租的: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实材料。
  (2)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实材料。
  (3)委托或代办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实材料。
  (4)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治理部分查询。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的相关内容,综上,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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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吗?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二、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有哪些?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包括合同形式可能不同、1、合同形式的区别(1)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2)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明法律事实的重要证据。所以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2、合同当事人的区别(1)融资租赁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2)融资租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有些情况下,还可能出现出租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合同、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设备供应合同等等)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3)传统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有期限的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该租赁物。租赁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3、出租人资格要求的区别(1)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没有特别的限制。(2)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所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法人。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没有特定的限制。4、租赁物是否事先拥有的区别(1)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而在订立传统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已经拥有了租赁物。(2)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而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传统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总之出租人事先是拥有租赁物的。(3)在融资租赁中因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复杂性,出租人是没有相应的经验去选购租赁物的,也没有相应的信息去选择出卖人,选择出卖人、选购租赁物基本上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自己的租赁物是了解和熟悉的,这也是两种区别之一。5、租赁物是否可反复出租的区别(1)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一般不反复出租。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可反复出租。(2)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是承租人需要某种设备又缺少资金购买时,而向出租人提出要求其出资购买并租给其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因租赁物的特殊用途,在一般情况下,租赁物并不向多个承租人反复出租。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3)在传统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可以反复租赁租赁物。6、租赁物交付的区别(1)融资租赁合同中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2)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的。出租人实际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买卖双方是承租人和出卖人。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当事人应当事先在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3)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只有两方当事人,由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7、疵担保责任的区别(1)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瑕疵担保责任。(2)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的,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只有付款的义务。出租人实际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买卖双方是承租人和出卖人。因此,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是将自己现有的物或者根据自己意愿购买的物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出租人对租赁物负瑕疵担保责任。8、租金的区别(1)融资租赁中的租金,一般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来确定。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可以自由约定。(2)在融资租赁中因其为“融资”租赁,所以承租人支付的对价并非是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并不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出租人应当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又因为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一般不反复租赁。所以,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标准的确定,与传统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标准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它高于传统租赁中的租金。租金以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为基础,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包括三部分,即租赁物的成本、为购买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为租赁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合理的利润)。在传统的租赁中,租金由双方自由约定。9、租赁物维修义务负担的区别(1)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2)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一方面不负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另一方面享有于租赁期满后收回租赁物加以使用或者处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不仅需妥善保管租赁物,而且负有维修保养租赁物的义务。(3)在传统的租赁中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但并不排除在有些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10、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的区别(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租赁期满租赁物归还出租人。(2)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关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资以及盈利,而对租赁物本身并没有什么兴趣,在实践中,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作为交易的条件。这是因为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目的,并不是要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于通过向承租人融通资金来获得利润,其之所以在租赁期间要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主要是为担保能取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租赁期满,出租人无保留租赁物的必要,而租赁物对承租人仍有价值。(3)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就是于租赁期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11、租赁期限的区别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没有特别的限制。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租赁期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等。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5、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利在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就无须继续支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约定。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就已经确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条件地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租金。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往往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条款。但是在某些原因下,承租人还是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如果对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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