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表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中,正确的有( )。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有了新的调整。
1.无需发票可税前扣除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变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在实务中,围绕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即个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免税销售额)究竟按多少金额执行,曾经一度争议很大。
2.如何理解增值税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规定
对于每个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具体如何确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增值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对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3月15日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以及发布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中,均对如何理解“增值税的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
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3.企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相关扣除凭证
综上,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对于个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经营业务是否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标准,应当具体以该个人纳税人是否按“固定期限”缴纳增值税,分别适用不同的销售额标准判断。
按固定期限即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个人每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以非固定期限即按次缴纳增值税的个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属于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企业发生支出,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发生交易时的支出,既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诚然,为防范税收风险,建议能取得发票的还是尽量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的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属于内部凭证,在填制和使用时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同时,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并支付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支出时,如果支付的款项属于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项目的应税所得,无论取得的扣除凭证是发票还是收款凭证,支付该项应税所得的企业还应当依法依规预扣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4.3个税前扣除凭证案例
助你理解
例解1:A公司租赁了赵先生个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2019年5月在向赵先生支付房租6万元时(建议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既可以取得赵先生在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也可以取得载明了赵先生个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支出项目(房屋租金)、收款金额(6万元)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自制的内部凭证,作为公司支付该项租金的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A公司还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代扣代缴赵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例解2:A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购买了张女士销售的水果,在向张女士支付300元款项时(建议以微信支付等方式付款)
取得载明了张女士个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支出项目(水果)、收款金额(300元)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自制的内部凭证,作为公司支付该项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至于支付该项款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张女士自行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例解3:A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请徐先生为公司做卫生保洁,在向徐先生支付400元劳务费时(建议以微信支付等方式付款)
取得载明了徐先生个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支出项目(卫生保洁)、收款金额(400元)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自制的内部凭证,即可作为公司支付该项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
A公司向徐先生支付的这400元劳务费,属于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项目的应税所得,本应预扣预缴该项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但因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计算的收入额为零元(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从而无需预扣预缴该项个人所得税;
徐先生取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与其全年取得的各项综合所得合并后,如符合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5.6项不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的日常支出
一以下这6项支出不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像上述修锁费用、水果摊买水果、修理电脑这三个案例,其实只需要取得一张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也就是只需收据完全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提醒: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不到500元的不需要发票。
只需收据,但是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2、工资薪金支出
提醒:企业平时支付职工的工资不需要发票。
完成个税申报的工资表、工资分配方案、考勤记录、付款证明等证实合理性的工资支出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3、现金性福利支出
好多企业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过节费、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
提醒:企业过节发放职工的现金性福利不需要发票。
附件:过节费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4、支付差旅津贴
提醒: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
差旅费报销单,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5、支付员工误餐补助
提醒:支付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需要发票。
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6、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提醒:好多企业经常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
注意: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
二相关政策
1、根据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2018年第28号公告中规定: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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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需要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是法人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雇佣的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如果拥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税;有房产缴纳房产税。
作为加油站,常见的税收风险点有以下七项:
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
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风险描述:因成品油的受众面广,加油站企业的销售对象离散度高、现金结算的情况较多,使得加油站企业通常存在较大比例的无票销售的情况。比如大量的私家车等非经营主体采购成品油不需要取得发票;某些行业如农业,本身属于免税企业,采购成品油也不需要取得发票等。因此,部分财务人员或企业利用此部分富余票的销售额进行虚开发票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造成税款流失,同时也涉嫌触犯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条款,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管理,一方面提升企业法律意识,杜绝企业层面的违法行为发生;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成品油进销存明细台账,并制定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核查台账数据,避免利用富余发票进行虚开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无票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
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风险描述:加油站企业因其自身特点,存在比例较大的无票销售情况,通常加油站企业无票销售收入一般是在月末统计,并在次月申报期内对无票销售收入进行统计并上报。但存在部分加油站企业因数据错误、购销存台账不全、主观故意隐瞒等原因,未及时将无票销售部分如实计入当期收入,此项操作造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品油购销存明细台账,并制定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核查台账数据与实际库存的一致性,同时配合税务机关安装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实时读取加油机数据,便于成品油进销存的动态管理与监督,确保无票销售收入在当月确认并申报缴纳相应税款,避免发生偷漏税、税款滞纳等风险。
三、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违规开票
政策规定: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风险描述: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油站企业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业务较多,部分企业因对政策熟悉度不高,容易错误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对购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预售卡业务按预收款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可开具普通发票,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如果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政策在其加油后按回笼记录开具。如预售单位要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具的发票信息需与实际结算的商品名称、油款金额一致,以规范加油卡出售、账务处理、开票等流程,避免可能出现的违规开具发票风险。
四、销售折扣未正确开具发票
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风险描述:加油站企业经常开展打折促销等优惠活动,开具发票时若不注意折扣金额的填写,可能导致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的风险。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在发生打折促销、满减优惠等销售折扣行为时,要注意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避免出现相应的涉税风险。
五、违反税控加油机使用规定
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第三条规定,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第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加油站的税控加油机进行检查,对采用技术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数量的,除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风险描述:部分加油站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使用税控加油机进行加油,或人为导致税控加油机数据失真,以达到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目的。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确保税控加油机的正常使用,杜绝人为原因造成的税控加油机数据异常情况发生。对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的加油机,应立即联系相关技术部门对问题予以排查,以恢复税控系统的正常工作。
六、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加油站企业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对加油站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七、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错误扣除
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513号)规定,对依法不得转让的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或评估作价不应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
风险描述:加油站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如将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估价后在收入中扣除,会产生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减少的税收风险。风险防控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加油站企业转让房地产时,不得将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后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确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的数据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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