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具体程序清算程序的启动是怎样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或者被强制解散后,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处分公司剩余财产,最终通过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法人人格的。公司清算作为市场主体出清的制度设计,在性质上属于非诉讼程序,其中牵涉债权人、股东、职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家等诸多主体的利益平衡,故此,应当以公平原则与交易安全为核心,在兼顾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对公司清算行为做出一个较为均衡合理的制度安排。尽管《民法典》《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处理公司清算纠纷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但鉴于成文法天然的局限性与滞后性,其面对丰富生动的司法实践,有时难免有捉襟见肘之局促。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最高法院与公司清算有关的200个判例,本文分析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清算中存在的具体争议问题以及各利益相关者面临的交易风险,提炼总结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清算的九个方面、四十一条裁判规则,尝试对公司清算的具体实践样貌求取一个全景式的展示,同时对实践中的问题寻求一个较为体系化的解决。本文主要阐述公司注销登记、公司设立、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赔偿责任、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股东赔偿责任、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不到位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强制清算、诉讼时效等相关裁判规则。

一、与公司注销登记有关的问题

(一)与诉讼主体资格有关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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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博智慧云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部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 , 私募管理人备案登记 , 境外投资备案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出现基金终止事由

在发生法定的或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时,清算人(通常为基金管理人)/清算组应依法对基金启动清算程序。其中:

【契约型基金主要终止事由】: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型基金主要终止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5)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型基金主要终止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且未延期;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知道能不能解决大家的疑惑,如果有不理解或者我没有回答到的问题,也欢迎来提问,有时间我都会一一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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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出质人:法定代表人:*件种类:*件号码:住所(地址):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鉴于:(以下称借款人)和质权人(贷款人)签订了陕农信借字[]第号借款合同,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元,出质人愿意以其提供的质押财产为借款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1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

动产□汇票□存单□仓单□公路收费权□股权□其它:。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清单(以下简称质押物清单)为准。

1。2对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质权人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

2。1出质人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2出质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评估、登记、公*、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3。1本合同项下质物(动产或权利凭*)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年月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并对交付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及相关资料的真实*负全部责任,质权人收到后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

3。2借款人履行主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凭收押凭据及时将该质物(动产或权利凭*)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4。1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5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第五条出质人承诺与保*

5。1不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包括转让、赠予、设定担保物权等。

5。2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5。3质权人认为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另行提供担保。

5。4质物非因质权人保管不善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5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说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于借款人可以循环借款和还款,借款人可能出现借新还旧情况,保*人同意借款人借新还旧。

5。6在不增加出质人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条款。如果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了出质人的责任,出质人在原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而免除出质人的责任。

质权人承诺妥善保管质物,若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质权人在贷款归还后30日内向出质人赔偿。

7。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一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及相应利息;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

(3)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发生失踪、死亡。

7。2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1)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

(2)借款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金账户,债务到期时,质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

7。3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尚有不足的,出质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保*期间为拍卖、变卖质物之日起两年。

7。4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7。5如协议以质物抵偿债务,一切过户费用及各种税费均由借款人或出质人承担。

7。6出质人出质的有价*券、仓单、提单等兑现或提货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提货。

7。7出质人同意: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其它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8。1出质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或质物有瑕疵没有充分说明,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1本合同办理公*的,经公*机关公*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9。2未办理公*的,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解决方式为:

□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向贷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成立和生效

10。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签字生效。

10。2本合同效力*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0。3本合同各条款效力*。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继续有效。10。4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质押部分无效或合同有效但约定质物的质权未设立、无效的,出质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责任,保*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12。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特别是划线部分已充分协商和了解,对合同条款无异议/

12。2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公*机关、质物登记机关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解释权归贷款人所有,贷款人的解释为最终解释。

质权人(贷款人)(公章)出质人(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为确保*、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借款合同的履行,*方以在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作为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依照我国、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本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是完全的、有效的,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本合同为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权利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借款合同向*方借出的总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方质押权利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

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为出质人在_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权利期限为:_____个月,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提前收回借款时未受清偿的部分,乙方有权与*方协商,依法行使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收益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乙方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六条*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在质权受到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方应当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方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从处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方的家庭财产总额已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方。

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方。

本合同生效后,*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因*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经*、乙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本合同*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是所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方、乙方及借款合同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以下简称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向*方借款____________万元**,为确保主合同中*方的有关权益,现乙方以其有权处分的(依法有权处分的)(以下称质押物)向*方提供质押担保。现*、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保*自己是本合同项下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二、向*方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乙方保*设立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也无其他设定质押权的情况。

四、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

时,将按*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五、乙方保*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一、主合同中约定的*方履行了保*义务所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二、主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向*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

三、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资产评估费、资产过户费用、交通费、打印费、差旅费等)。

二、如果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除基金份额和股票外,其他股权应当注明:

出质人出质的股份为**,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质人出质的股份为**,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质人出质的股份为**,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质人出质的股份为**,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质人出质的股份为**,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乙方以股权出质的应取得各股东的书面同意,并将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及出资*书交*方保管,同时还须出具乙方股权出质已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

三、质物的质押价值依据双方认可的出具的,评估价值为,也可依据双方认可的权利凭*上标明的价值,价值为,双方商定质物的权利价值为。

四、对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方依本合同第五条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五、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即日内将质物的权利凭*和相关有效*及资料经*、乙双方确认后,由乙方交与*方保管,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一、权利质押需登记的,*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乙方提请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以基金份额、*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的,*乙双方应到有关质押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四、债务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方未受清偿的或债务履行期限未满但*方已代偿的,或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一、二款之约定,*方与乙方协议将乙方出质的权利凭*兑现价款受偿或提存,也可与乙方协议以质押的权利折价、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价款受偿或提存;协议不成的,*方可请求*法院将权利凭*兑现或提存或将质押的财产权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或提存。

二、质权人对质押的权利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反担保债权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担保范围。质物处分后,其款项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如果是股权转让,出质人各自股权依本合同转让给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届时,本合同自动作为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涉及到的股东会质押决议自动作为股东会同意转让决议。但当质权因质押标的的股权为零或零以下负数而消灭时,终止股权转让,乙方对本

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应以其他财产给*方清偿。

四、出现特别情况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方有权依法处分该质物。

五、*方依据上述约定处分质押的权利时,乙方(关联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向*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利凭*及其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二、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评估、登记、过户及诉讼的费用。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但经*乙双方协商同意的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除外。乙方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权得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方提存。

四、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

五、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方并协助*方免受侵害。

六、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七、积极配合*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权利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八、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方:

(一)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三)破产、停业停产、歇业、解散;

(四)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五)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六)权利权属发生争议;

(七)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发生上述(一)至(四)项的情形时,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方;发生上述(五)至(七)项中任何一项情形的,应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方。

九、乙方清偿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的全部款项后,有权要求*方协助办理解除本合同项下质押。

十、对出现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乙方保*做到与*方协议对质押财产直接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

第七条*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方有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提存:

(一)债权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已由*方代乙方清偿的,*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的权利;

(二)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停业停产或宣告解散、歇业或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三)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担保贷款利息或担保费,或*方虽未代偿但乙方未能清偿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或乙方未能履行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任何其他债务;

(四)已对乙方启动或即将启动破产或清算程序;

(五)其他担保物权人已对该担保物权所及乙方的担保财产启动或即将启动执行程序或者扣押乙方担保物以实现留置权;

(六)乙方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之外未经授权转让担保物权所及的财产,或乙方违反担保合同的规定在担保财产上为另一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

(七)乙方有其他危及担保物权安全情形。

二、因不能归责于*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方权利的,*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方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乙方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防范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如第三方侵害发生,*方有权提起诉讼排除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转让、赠与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赠与行为无效,*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六、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时,*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七、*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方将剩余部分还给乙方。

八、在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方应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权利质权自乙方将权利凭*移交于*方占有时设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到有关部门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时设立,至清偿了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同时又清偿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无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押反担保的相关责任。

三、本合同生效后,*、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补充、修改、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一、乙方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方披露其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乙方不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及其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措施:

(一)乙方的关联方财务状况恶化;

(二)乙方或其关联方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三)乙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四)乙方的关联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

(五)乙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中异常变动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

(六)乙方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依据,本条中的关联方是指:

(一)乙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乙方的其他企业,以及与乙方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乙方的合营企业;

(四)乙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受乙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条中的其他词语与中的相同词语具有同样含义。

第十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

本合同项下的双方义务和责任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等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一、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保*与声明,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四条、第六条约定的,*方除要求乙方依约定履行外,还可要求乙方按所获担保贷款总额的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生效或无效,乙方应在原质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方的全部损失。

四、本合同生效后,*、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按担保贷款总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且*乙双方均可直接采取诉讼程序维护各自权益。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乙方确认了所有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送备案。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第2篇:借款质押担保合同模板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主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方的财产质押,*、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三条*方保*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自*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第3篇:关于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质押字第__号

质权人:(以下称*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乙双方签订的荣银桥_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方与荣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荣银桥___年保*字第__号《保*合同》的约定,*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向贷款人借款万元[()农信社_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佰拾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向*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附后)载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乙方违约金、质押财产保管费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三)*方为实现质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质物及出质的权利凭*于年月日移交给*方占有,*方向其出具接收清单,同时乙方支付给*方质押财产保管费`元。

(一)乙方承担办理反担保合同公*和质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养、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应办理质物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质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方保管。质押期间,若质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同意*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方存入指定的帐户;

2、如乙方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乙方;

3、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乙方向*方清偿债务。

若*方认为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担保其债权,乙方应在15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质物移交*方保管后,若非因*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乙方应于接达书面通知后15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方承诺妥善保管质物,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在本合同终止后15日内由*方按市价赔偿乙方。

(五)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六)质物及权利质押财产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由*方收龋

(七)当*方代偿后而未得到清偿时,*、乙双方应在*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质押财产折价处理;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方将按乙方的授权对质押财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15内交付乙方。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质押财产的权属发生争议;

4、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6、单位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方。

七、本合同终止时,*方在15日内将质物及其物权凭*交还乙方。

*、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荣昌县*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机关办理公*。本合同一式五份,*、乙双方各执两份,抄送贷款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二o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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