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客运管理规定企业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力整治我省道路客运领域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坚持系统治理、“重患必停”,以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为重点,强化源头管控,严格市场监管,严厉打非治违,全面提升道路客运市场整体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工作目标。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推动道路客运企业全面实现公司化经营,彻底消除非法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的监管盲区。

  二、加强道路客运安全源头管理

  (一)严格道路客运企业注册与经营许可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对申请经营范围包括道路客运的申请人,要履行“双告知”(告知需申请许可的经营项目和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告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客运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职责,并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已办理营业执照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办理情况。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查实后要立即予以查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道路客运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

  (二)加强客车注册登记管理。对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大(中)型客车,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转入手续、辖区内转移登记时,必须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商机制,进行严格审查。对使用性质为“租赁”的客车,公安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转入手续、辖区内转移登记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汽车租赁服务规范标准。对车辆所有人为个人或使用性质为“营转非”(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的大(中)型客车,公安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转入手续、辖区内转移登记时,要切实加强安全条件审查。(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三)加强客车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管理。对达标核查未通过、技术等级评定未达到二级以上、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不达标、擅自改装拼装、未安装动态监控终端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客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营运客车车体统一喷涂车辆身份识别二维码,非营运客车车体统一喷涂“非营运”字样。(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四)加强客运车辆报废管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营转非”客车和非营运客车,车辆所有人必须按期全部报废。对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客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转出登记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各地要制定优惠措施,引导道路客运企业报废现有“营转非”客车,鼓励道路客运企业按规定报废已退出营运的客车。加强报废客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调整优化道路客运行业结构

  (一)全面实现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大力整治客车变相挂靠经营行为,推动道路客运企业全面实行公司化经营。2020年6月底前,道路客运企业全部实现“五统一”(统一车辆产权关系、统一运输生产组织、统一财务收益分配、统一人员劳动关系、统一经营管理责任)。(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二)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综合考虑运输体系发展和长途班线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停止审批新增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停止办理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和车辆更新手续。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通过转型发展、市场补偿等方式,取消现有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2019年12月底前,收回退出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客车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并予以注销。(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四、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一)建设全省长途客运信息平台。2019年年底前,建成全省长途客运信息平台并投入使用,实现乘客实名制信息共享,为加强行业监管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二)建立道路客运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道路客运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道路客运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加强监管。收到我省道路客运车辆在省外违法违规信息后,车籍所在地市级或县级有关管理部门要做好协查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五、严厉打击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行为

  (一)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有关部门要全面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车”“黑企业”等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定期联合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旅行社、学校、社会团体、党政机关等不得租用无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

  (二)加强道路客运市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贯穿道路客运企业全生命周期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制定道路客运市场信用监管办法。开展道路客运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道路客运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和风险一般的道路客运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道路客运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存在道路客运安全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应急厅、发展改革委)

  (一)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道路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统筹推进全省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动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将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列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和巡查内容。省公安厅牵头研究制定全省营运、非营运及“营转非”客车登记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制定全面整治客车变相挂靠经营和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实施方案。省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对车辆制造、机动车注册登记、驾驶员考核发证、道路运输证配发、经营许可审核、道路交通设施设置等事项进行审批(包括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政府对本地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负总责,要认真研究解决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摸清辖区内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底数,完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协同监管,提升应急能力,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做好道路客运企业转型发展过程中的引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道路客运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车辆管理和从业人员教育管理;按标准建设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按要求上传车辆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员相关信息;按标准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在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客车发车前,对乘客身份进行查验,确保人、证一致;会同客车租用单位对乘客身份进行查验,确保人、证一致。客运经营主体要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并采取技术手段,对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严防易燃易爆等危险违禁物品上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公安厅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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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第三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执行。

  第三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第三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三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企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单证。

  派车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由企业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停放的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第四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第四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第四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第四十六条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

  第四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五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五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第五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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