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富一市民家中150万现金发霉现金1号安全吗

“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手册(2019)

一、增强风险责任意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一)合理负债不越线,莫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债务怪圈

为满足自身的各种消费需求(如住房、汽车),个人或家庭在自身能够负担的范围内主动寻求负债,是正常的经济金融现象。负债(杠杆)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提前满足需求、提升生活品质,过度负债则容易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债务怪圈,甚至铤而走险陷入非法的高利贷活动,最终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因此,个人和家庭要学会跟踪和评估自身的债务水平,养成防患未然的意识,手中留有应对重大外部冲击(如失业、事故等)的高流动性资产。

金融消费者可以采用28/36的经验法则为自己的负债划定一个警戒线。28/36的经验法则指个人或家庭的房产相关支出(包括房贷还款、物业管理费、房地产税、房屋保险等)不超过同期收入的28%;总的负债(房产相关支出+车贷+信用卡负债+网络小额贷款+其他负债)不超过同期收入的36%。将负债控制在这个水平以内,个人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不会有明显压力。

    例如李先生个人税后年收入5万,那么按照这项规则每年房产相关支出不超过1.4万或每月不超过1167元;其他个人负债每年不超过4000元或每月不超过333元,这样李先生不会有明显的压力。如果李先生能够获得30年期、每年固定利率5.5%的房贷条件,那么李先生的合意贷款总额在20万左右。不同收入水平对应的贷款总额见下表:

表一 收入与贷款总额对应表

注:表中所列贷款总额指特定利率和期限的贷款条件下,个人还贷压力不大的情形,可作为参照标准。具体到个人还应纳入其他因素综合考虑,例如贷款条件变化、年龄、现有资产、储蓄及消费习惯、就业稳定程度、职业前景等。

(二)防范各种“看似无门槛”的贷款套路

借款成本指的是包括利息和其他各种费用(如手续费等)在内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金融消费者尤其要关注利率之外的一次性费用,明白自己实际承担的成本。有的公司会收取手续费、服务费、中介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借款人要将因贷款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列入成本来计算自身的真实借贷成本。

在金融行业中,一般使用年利率作为参考。现实生活中y也会遇到月息甚至日息的情形,月息和日息一般很难直观判断其利率高低,因此可以转换成年化利率。大致可以用如下公式进行换算:

换算后如果发现年化利率(加上其他因该贷款而产生的各项费用)超过36%,应谨慎考虑,避免过度负债。

2.警惕陌生电话推销贷款和非法网络贷款

针对目前日益频繁、触手可及的电话推销及颇具创意的网络贷款推销,金融消费者尤其是消费需求旺盛的年轻人在参与借贷前要逐一核对以下十条注意事项:

1)任何机构开展资金放贷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

2)中介机构或信息平台推荐的贷款业务,必须查清楚最终放贷机构名称及是否具备真实的放贷资质;

3)个人借贷前需要明确自身是否有需求及自身已有的负债水平,越过28/36警戒线后要谨慎行事;

4)正确计算综合借贷成本,仔细询问除利息外的其他各项费用;

5)不少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有手机银行,并推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个人借贷前请至少对比两家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综合成本;

6)不存在免费或免息的贷款,莫因贪恋“小便宜”而掉入真正的套路和陷阱;

7)充分运用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例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异常情况;

8)充分运用我国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的官方网站查询受监管的机构名单,受监管意味着该机构必须满足一定的监管要求,但并不保证该机构会完全合规地开展业务;

9金融消费者要坚决远离两类不具有金融从业资格的机构:一是在国内不受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二是自称在境外接受金融监管的机构;

10金融专业性强,涉及各类风险的管理,普通金融消费者要正确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多咨询身边熟悉的专业人士,多学习相关金融知识,看不懂的业务不触碰,没有说清楚风险点或看不透风险的产品要远离。

3.远离非法贷款小广告

机构放贷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金融消费者要避免向非法的放贷机构尤其是没有资质的网络放贷公司借款应急。遇到有以下特征且主动找上门的所谓“放贷机构”或“信贷专员”要小心谨慎,多方确认后再行动:

1对机构的真实身份含糊其辞,不愿正面回应或自称是正规银行贷款(或自称有合作);

2对年化利率的询问避而不谈,尤其是当实际借款利率超过36%时;

3以各种噱头吸引客户,尤其是用“免费”“免息”“零利率”等套路误导普通金融消费者;

4以“信息科技公司”或“贷款咨询”名义来放贷,实则是中介公司或违法放贷。

(三)整体规划资产和负债,应急资金要留足

每个家庭或个人都应有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并定期跟踪(可参考下表),对影响家庭资产负债表扩张(收缩)或内部结构变化的重大事项(如购房、买车)要予以足够的重视。通过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三个主要指标即流动性比率、负债收入比和资产负债率可以监测自身的财务健康状况。

表二 家庭资产负债参考表

现金、活期存款、货币基金

信用卡负债、其他消费贷款

定存、债券、股票、房产

汽车、自住房、其他耐用品

流动资产+投资资产+自用资产

消费负债+投资负债+自用负债

指标一:流动性比率=流动资产/月支出

一般认为家庭流动性比率应在3-6之间。换句话说,可随时变现应急的资产要至少能够支撑3个月的家庭日常开支。对于个人或家庭而言,要提前规划,树立底线思维,防范对家庭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例如失业、重大疾病等。因此,建议家庭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储备能够支撑3-6个月日常开支的现金类资产。

指标二:负债收入比=当月偿债支出/当月收入*100%

一般认为家庭每月的负债收入比不宜超过40%。过高的债务收入比会影响家庭的财务健康状况,在应对外部重大冲击时会变得脆弱不堪。因此要将负债支出与收入的比例控制在警戒线范围内。

指标三: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家庭资产负债率反应综合偿债能力,不宜超过50%,超过就要深入查看各类负债的情况并进行相应调整,防止家庭财务危机的发生。为避免重大意外的冲击,可考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来降低潜在损失,增强家庭的风险抵御能力。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三、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保护自身权益

(一)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是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手段,金融机构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益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金融机构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点和方式;金融产品和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就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所要求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披露或报告的事项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同时金融机构应当提示金融消费者不得利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二)关于营销禁止的内容

金融机构在营销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侵犯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八项权利,尤其不得有以下行为: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其他同业声誉;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宣传册页,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未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说明;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关于文本管理和格式条款的内容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不可避免地会与合同文本打交道,金融机构在的格式合同及服务协议文本,不得存在误导、欺诈等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及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不合理条款。同时,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四)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内容

个人金融信息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息息相关,金融机构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收集个人金融信息,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存储个人金融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规定的措施,妥善保管所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金融信息遗失、损毁、泄露或者篡改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应当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合理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争议发生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四、重点宣传的金融知识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6.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存款保险条例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商业银行进行黄金投资其他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设立的黄金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的黄金交易平台不得开办新的黄金交易代理业务。同时,我国黄金零售市场已经放开,个人可以在黄金零售市场上购买实物黄金金条和黄金首饰等黄金制品。

个人投资者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只能通过其金融类会员(主要指商业银行)买卖黄金现货及延期产品。投资者参与黄金期货投资只能通过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场外黄金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除依据会员资质为投资者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外,还开办有实物黄金、黄金理财等业务品种,可供个人投资者选择。

除上述渠道外,个人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购买交易所交易黄金基金(简称黄金ETF)投资黄金市场。黄金ETF是国际个人投资者普遍选择的黄金投资产品,是以黄金为投资对象,紧密跟踪黄金价格,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产品。

2.个人如何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可以直接参与交易,机构客户和个人通过会员,代理参与交易。这与个人如参与股票交易,要先到证券公司开户,通过代理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一样。2016年,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了移动互联网产品“易金通”,打造真正惠及群众的“百姓金”平台。个人可以选择的代理机构有:

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恒丰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富滇银行、厦门银行、宁波银行、宁波通商银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及其代理的区域性商业银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及其代理的山东省内的区域性商业银行有齐鲁银行、青岛银行、齐商银行、东营银行、潍坊银行等。证券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中信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公司。(具体办理业务的地区及网点可参考各机构官方网站)

3.商业银行柜台黄金市场业务

商业银行除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产品外,还在柜台提供了多种黄金产品供个人投资者选择。

一是账户金产品,又称纸黄金。由商业银行作为做市商,参考国际黄金市场价格加减一定点差后向个人投资者报价,只在客户的账户内作收付记录,部分银行账户金业务还提供做空机制,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提取黄金实物。二是黄金积存、黄金定投业务。投资者通过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定期按照约定克数或约定金额购入黄金实物,达到一定数量后,客户可可以选择提取实物或向银行申请赎回获得现金。三是黄金理财产品,一些商业银行或基金公司向投资者发行的与黄金产品挂钩的理财类产品。四是实物黄金产品,包括金条、金币、金章和金饰等。金条及金币按照功能和用途不同又分为投资型和纪念型两种。投资型金条的价格主要围绕国际金价波动,交易成本较低,回购便利。纪念型金条、金币、金章和金饰因加工成本高,适合以收藏或消费为目的的投资者。通常销售实物黄金产品的黄金企业和银行也开展黄金回购业务。

4.交易所的实物黄金交易与银行的纸黄金有何区别

交易对象不同:个人投资者通过银行的代理参与交易所实物黄金的买卖,交易的对象是交易所标准化的黄金实物;纸黄金的交易对象是代表黄金价格的虚拟数字,买卖的价格是银行报出的价格。

交易对手不同:投资者买卖交易所实物黄金的交易对手为其他参与交易所实物黄金交易的投资者;对纸黄金而言,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都是银行。

交易机制不同:交易所的实物黄金交易采用场内竞价撮合模式,与股票交易模式完全相同。投资者能自主参与报价,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由计算机撮合成交,交易系统实时公开买卖报价和成交价,买家和卖家直接交易;纸黄金的交易中,投资者只能根据银行的报价点价成交,不能参与报价,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有较大的价差。

交易成本不同:交易所的实物黄金交易的成本为交易手续费,交易所的手续费加上代理商的手续费一般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纸黄金的交易成本不直接表现为交易手续费。

5.非法黄金交易活动主要形式及陷阱

1)境外机构在境内的代理公司形式。这类公司通常以香港或伦敦现货黄金交易市场会员单位在境内的代理公司身份,如“某国(香港)**代表处”或“**投资咨询公司”等,要求投资者将交易保证金换成美元,汇至其指定境外银行账户从事黄金交易,交易杠杆通常为100倍。这类代理公司不经手客户的资金,只通过收取手续费来盈利。

2)在境内注册的公司打着香港、伦敦等黄金交易市场会员驻内地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旗号,招徕客户。这类公司要求投资者将资金以美元或人民币形式汇入境内指定的账户(有的甚至是私人账户)。此类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交易软件系统实质上并没有和正规国际黄金市场交易系统对接,只是虚拟行情系统,其交易实际上就是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对赌。交易过程中往往对客户提出代理操盘的要求,或者指导客户频繁操作,或者通过中断网络服务器或者延时报盘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下单成交等手段使客户蒙受亏损。

3)境内公司自设交易平台开展非法黄金网上交易。此类公司多以实物黄金销售为名,自己开发交易软件、自己制作一套交易规则,以做市商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黄金交易。一是通过收取点差来获利;二是坐庄与客户对赌;三是操控黄金交割;四是骗取客户账户名和密码代为操作,并承诺盈利。一旦出现问题,公司就把责任和经济损失推给投资者,自己卷钱潜逃。

4)以境内贵金属交易所会员或会员代理商身份,借代理白银、钯金等贵金属业务为名,从事非法黄金交易。一是向客户推荐以伦敦金为标的的外盘电子交易;二是代理客户从事黄金理财业务,要求客户将资金全权委托公司进行黄金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或者与客户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投资理财收益。

6.非法黄金交易公司招揽客源的主要手段

1)发展代理商。目前各类非法黄金交易公司揽客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发展分公司或代理商,由分公司或代理商帮其寻找客源。

2)电话营销。获取客户电话号码后,雇用专人进行撒网式的电话营销,以提供专业老师指导或承诺高收益为诱饵,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

3)招聘操盘手。对应聘者进行短暂炒金培训后,提出如果应聘者连续几个月内每月盈利5%,就可以成为正式员工。为了得到工作,应聘者会自己出钱进行投资,但通常情况下应聘者不可能连续数月盈利,以致上当受骗。

4)网络广告、聊天。在知名网站插播广告、论坛发帖、QQ群聊天等形式,吸引投资者注意力,引诱客户上当受骗。

7.投资黄金应具备的常识

一要学习黄金基本知识,不要盲目冲动进行投资。

二要选择正规投资渠道,不要轻信电话网络等钓鱼式营销。

三要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不要忽视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四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不要抱有一夜暴富幻想。

五要树立资金安全意识,不要轻易汇款或泄露交易密码。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哪些有效证件?

(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以及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2)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哪几类?个人Ⅰ、Ⅱ、Ⅲ类银行账户怎样开立和使用?

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不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Ⅰ类户是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账户,具有全功能,没有额度限制。Ⅱ、Ⅲ类户是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账户,具有有限功能和额度限制。

Ⅰ类户是“钱箱”,个人的工资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都存放在该账户中,安全性要求较高,主要用于现金存取、大额转账、大额消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公用事业缴费等。Ⅱ类户是“钱夹”,个人日常刷卡消费、网络购物、网络缴费通过该账户办理,还可以购买银行的投资理财产品。Ⅲ类户是“零钱包”,主要用于金额较小、频次较高的交易,尤其是目前银行基于主机的卡模拟、手机安全单元、支付标记化等创新技术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包括免密交易业务等。

大家可以根据需要,主动管理自己的账户,把资金量较大的账户设定为Ⅰ类户,把经常用于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账户降级,或者新增开设Ⅱ、Ⅲ类户用于这些支付,这样既能有效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又能体验各种便捷、高效的支付方式,达到支付安全性和便捷性的统一。

3.如何有效保护自身银行卡信息安全?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不借给他人使用,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

2开通银行账户变动短信提醒,仔细核对交易业务类型、交易商户和金额是否正确,关注账户变动情况,定期检查账户资金交易明细和余额。

3)不要随意丢弃银行卡刷卡消费或使用ATM设备的交易凭条。

4)不要轻易向外透露身份证件号码、账号、卡片信息等;不相信任何索要银行卡密码和手机验证码的行为,不向银行和支付机构业务流程外的任何渠道提供银行卡密码和手机验证码;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

5)不轻信、不回拨收到的异常信息或电话,如接到银行、支付机构打来的电话,应当重新拨打客服电话进行核实。

6)谨防木马病毒,不点击短信、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站中的可疑链接,不登录非法网站,慎扫不明来历的二维码,慎连免费Wi-Fi,连接免费Wi-Fi时不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机构APP进行账户查询、支付等操作。

7)妥善设置银行卡密码,不使用同一数字、生日、身份证号码等容易被猜测的简单密码;不将银行卡密码作为其他网站、APP的密码,多张银行卡不使用同一密码,并定期更改银行卡密码。

8)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使用资金额较少的银行卡或开立个人Ⅱ类、Ⅲ类户专门用于办理网络支付。

9)将银行卡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

4.电信网络诈骗有关案例

【典型案例】菏泽的李奶奶接到170开头的电话,对方说“奶奶,我是小杰,我喉咙里长了两个疙瘩,要做手术,要交8千多的费用。”李奶奶一听是孙子生病了,也不多想就急匆匆赶到银行向“孙子”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1万元。没过多久便又接到“孙子”的电话:“奶奶,我动这个手术还需安两个支架,要6千元。”李奶奶便又汇去了7千元钱。事后李奶奶和家人核实发现手机号和银行账户都不是孙子的,才发觉被骗了。原来不法分子刘某是本地人,操着菏泽口音随机拨打电话,冒充对方的家人、以生病住院、出车祸、女朋友怀孕流产等理由欺骗受害人汇款。

【典型案例】潍坊市刘女士被公司同事告知“老板”要求自己加入一工作QQ群。刘女士入群后,群内有人自称是刘女士的“老板”,要求其汇报目前公司银行账户内流动资金金额。刘女士在未辨别QQ群“老板”身份真实性的情况下将信息告知对方。QQ群“老板”便要求刘女士将4.86万元汇入一张建设银行卡内。汇款后刘女士联系公司老板核实情况,发现被骗并立即报警。经过多方努力,对涉案账户进行止付,最终被骗资金全额成功挽回。

【案例提示】该类诈骗,犯罪分子伪装成亲戚朋友或熟人,编造“人身意外”、“公安拘留”等理由,利用被骗人着急的心态实施诈骗;或伪装成单位领导,利用被骗人对领导的信任和服从实施诈骗。因此,在汇款前一定要通过原来留存的电话号码或者面对面等方式确认对方的身份。

2)冒充公检法机关人员诈骗

【典型案例】受害人齐女士接到自称是济南市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电话,以受害人发布骚扰信息为由转接给自称是北京公安局的“陈警官”。该“陈警官”恐吓齐女士涉嫌“郑某某网络诈骗案”,欺骗齐女士登录假冒最高检网址查看“通缉令”,见齐女士相信后要求其保密并提供银行卡卡号及密码。随后,犯罪嫌疑人以各种理由多次要求齐女士向指定账号汇款共计746.76万元,并承诺返还。后齐女士联系不上对方发觉被骗。

【案例提示】该类诈骗,犯罪分子伪装成公检法机关人员,以当事人涉嫌洗钱、信用卡透支等理由,打着帮助当事人的幌子,要求其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配合调查实施诈骗。因此,不要轻信自称公检法机关人员的电话,要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核实。

【典型案例】春节期间,济宁小李在网上看到一则广告,称一辆开了3年的大众牌轿车仅售1万元。小李与卖家进行联系,询问卖家该车的情况以及低价销售的原因。卖家称该车是从法院拍卖所得,所以便宜。小李信以为真。随后卖方以过户为由要走了小李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地址。小李向卖方汇了1000元定金后,卖方给小李打电话说车已经到了,就在**大酒店,但验车钱须把剩余的钱打过去。小李把剩余的9000元钱转给卖方后,卖方仍不给看车,称需付3800元手续费。小李稍犹豫后再次将钱打了过去。卖方再次索要1万元定金。小李意识到不对劲,要求退款。卖方称三天之内退款。但小李未按期收到退款,且再也打不通“卖家”电话。

【案例提示】该类诈骗,犯罪分子往往以低价销售为诱饵,在虚假网站、知名网站、QQ、微信平台上冒充店主、客服,以付定金、交税款等各种理由诱骗买家汇款或点击虚假网站链接盗取信息实施诈骗。因此,购买价格过低的商品时要特别留心,网购时要选择正确的电商网站,避免钓鱼网站,对陌生人发送的手机链接和二维码,一律不点击、不扫描。

【典型案例】德州临邑的郑某某在上网时,一QQ昵称为“客服认证”的网友加她好友,向她介绍刷单兼职业务。对方给郑某某发来链接,郑某某点开后发现是个商品链接。郑某某通过支付宝购买,并把购买截图发给对方。对方收到后,向郑某某支付宝退回货款,并支付了6元佣金。其后对方以高佣金的名义,要求郑某某连续刷10单。郑某某连续刷3单、支付6052元后向对方要钱,对方未按约定退回货款,郑某某发现被骗。后办案民警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符某在海南抓获,符某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

【案例提示】该类诈骗,犯罪分子先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网上发布刷单兼职招聘信息(给电商平台商铺刷单以提升信誉度)。有人上当后,犯罪分子要求受害人虚假购买指定产品,前期会向受害人返还小利,待取得受害人信任后,则要求受害人刷大单,然后以系统、网络问题等借口要求受害人多次汇款实施诈骗。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是禁止的,刷单兼职并非正当兼职,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1.目前居民个人可以购买的国债种类有哪些?如何购买?

目前面向居民个人发行的储蓄国债包括两个品种,分别是储蓄国债(凭证式)和储蓄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通常于每年的3月份至11月份发售,时间为每月10日-19日。每月发行的国债种类或者凭证式或者电子式。有意购买国债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财政部官方网站的发行公告,或商业银行网点公示,在国债发行期内购买适合自己的国债。

目前,储蓄国债由多家商业银行组成的国债承销团成员代为销售,山东地区有20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购买国债,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天津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居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代销国债承销银行网点柜台购买。

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居民首先需要在一家承销银行开立或拥有个人国债托管账户(已经在商业银行柜台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不必重复开户),然后在同一银行开立(或者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账户或者活期存折)作为资金账户,用以结算国债兑付本金和利息。在办理好国债托管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后,于发行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账户所在的银行网点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

另外,储蓄国债(电子式)可通过网银购买,目前开通网银销售渠道的承销银行有23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信、华夏、光大、浦发、兴业、招商、平安、民生、广发、徽商、邮储、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北京农商行、青岛银行和青岛农商行,其中,山东辖内18家。

2.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式国债有什么区别?购买哪种国债收益高?

一是计息付息方式不同。凭证式购买当日起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电子式发行期首日起息,按年付息,如果把每年收到的利息再投资国债或理财产品等,电子式国债到期总收益高于同期限凭证式国债。目前,最新发行的储蓄国债利率为三年期4.0%,五年期4.27%。

二是购买和兑付的程序不同。从购买程序看,凭证式国债持现金或个人银行存款到商业银行网点即可购买,无需开户;电子式需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并指定对应的资金账户后,通过柜台或网银购买,对选择网银或一次开户后多次购买的客户更为便利。从兑付程序看,凭证式须持国债收款凭证前往柜台办理兑付;电子式到期无需前往柜台办理,本息资金自动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逾期按活期利率加记利息。

三是债权记录方式不同。凭证式国债填制统一制式的“收款凭证”,购买人自行保管。根据财政部公告〔2016120号,自2017年起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更名为储蓄国债(凭证式),并启用新版“收款凭证”,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甄别。储蓄国债(电子式采用电子方式记录投资者拥有的储蓄国债明细债权,没有纸质凭证,可以通过电话复核查询债权。

3.储蓄国债和其他个人金融产品相比,有哪些优势?

一是信用等级高,安全性好。储蓄国债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并还本付息,信用等级高于其他债权和理财产品。

二是收益稳定,利率较高。收益稳定,利率较高。目前,3年期4.0%,5年期4.27%。

三是流动性好,变现灵活。可按相关规定在到期前提前兑取持有的储蓄国债,获得相应资金。需要贷款时,可将储蓄国债作为质押物,到原购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

4.采取了哪些国债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一是加强国债反假工作。近几年出现多起凭证式国债诈骗案件,伪造国债收款凭证的抵押、质押,人民银行积极开展国债反假工作,向存款类金融机构发出防范国债诈骗风险警示要求,要求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提高警惕,加强柜面审核。在发现后,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同时,人民银行也在不断加大国债反假培训,每年各类国债宣传活动时也积极向公众宣传反假知识。

二是开展了国债约定转存业务。凭证式国债“逾期不自动转存、不加计利息”,导致国债投资者逾期兑付无法得到利息补偿的现象逐渐增加。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人民银行指导国债承销机构开展约定转存业务,通过在购买国债时签订约定转存协议,在国债到期后,自动划转为存款,避免了忘记兑付导致的利息损失。

三是针对购债热、购债难,人民银行对国债对发行秩序的规定和要求,如要求承销机构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客户)优先销售,不得将国债与其他投资产品“捆绑”销售等。

四是为保护县域农村地区居民投资储蓄国债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开展“送国债下乡”,组织辖内各级国库和承销机构加大农村地区国债宣传和知识普及力度,实施农村居民购买国债意向登记和催兑告知制度,利用银行卡助农取款点、邮政邮路等深化国债服务,促进国债普惠化。

1.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您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它可以帮助您的交易伙伴了解您的信用状况,方便您达成经济金融交易。

2.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带什么资料?

本人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查询大厅或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到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网点办理。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全省征信查询网点均已在百度地图和高德地图上进行标识,只要搜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网点”即可获得附近的征询查询网点信息,“就近”选取网点。

委托他人代理查询:请代理人携带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公证处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原件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业务查询大厅办理。

互联网查询:请登陆个人信用报告互联网查询网址:,进行个人信用报告互联网查询。

特别要提醒的是,信用报告内容涉及个人隐私,请妥善保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暂未开通手机查询软件(APP)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也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应用程序(APP)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3.征信信息从哪里来?

征信机构从信用信息产生的源头采集信息,具体来说,征信信息主要来自以下两类机构:

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化的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

其他机构: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养老保险金等机构。

此外,上述部分机构还提供个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而这些信息是由个人在办理业务时提供给这些机构的。

4.消费者本人可以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吗?

可以。这是个人作为信用报告主体的知情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5.可以查询家人或朋友的信用报告吗?

在没有得到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个人是无权查询他人信用报告的。但如果您取得了他人的授权,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公证处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原件备查。

6.个人在申请贷款、信用卡时,需要向银行提供本人信用报告吗?

不需要。商业银行是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用户。征信系统连接了全国所有商业银行,信息服务网络覆盖全国所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营业网点。商业银行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时,在取得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可以直接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不应再要求信贷申请人提供本人“个人信用报告”。

7.个人信用报告是否是商业银行决定贷款的唯一条件?

不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个人信用报告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8.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是否收费?收费的依据、标准是怎样的?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实施收费,个人每年查询第3次及以上的,每次收取服务费10元,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

每年的查询次数从当年1月1日起计算,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收费周期。

9.个人信用报告中基本信息没有更新怎么办?

需要个人到业务发生机构进行变更。如果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有错时,当事人应及时、主动通知业务发生机构变更个人信息,相关机构才会及时将信息报送给征信系统,个人信息才会在信用报告中得到更新。

10.什么是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11.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是否会永久保留?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不会永久保留。《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12.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不良,如何弥补?

首先要尽快把已经逾期的款项还上,避免逾期期数增加;其次避免出现新的逾期,产生新的负面记录;最后尽快重新建立个人的守信记录,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和还款习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时,着重考察的是这个人最近的信贷交易情况。如果一个人偶尔出现了逾期还款,但此后都是按时、足额还款,这足以证明其信用状况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13.个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该怎么做?

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解决。您可以向该错误信息的数据发生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提出异议申请。申请时,需带上您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复印件,以及近期个人信用报告。

14.可以委托他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吗?应携带哪些材料?

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人最近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15.为什么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区分“善意”欠款与“恶意”欠款?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是对个人过去信用行为的客观记录,并不对个人的信用好坏进行定性的判断,不对欠款进行“善意”欠款或者“恶意”欠款的区分,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其次,商业银行等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机构会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其他信息对客户的履约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区分“善意”欠款与“恶意”欠款。

16.个人应该采取哪些措施防范自身信息泄露?

个人应重视保护自身信用信息安全,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不要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并定期更换密码;妥善保存信用报告,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及开放网络查询及保存个人信用报告,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17.个人征信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王先生去某银行申请住房贷款,该行经过审核拒绝了王先生的贷款要求,理由是王先生征信报告被多家小贷公司查询且贷款审批未通过,因而判断王先生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出现了问题,所以拒贷。王先生十分奇怪,到人民银行征信服务大厅打印了个人信用报告,发现报告中“机构查询记录明细”一栏有多个小额贷款平台以“贷款审批”为由的查询记录。王先生表示自己并未在小贷平台申请贷款,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查询记录呢?工作人员询问王先生是否浏览过这些小贷公司平台网站或者手机APP,并且点击了“同意”按钮?王先生回忆说,自己确实浏览并进入有关网页或者APP,也确实在协议页面点击了“同意”按钮,但是自己并没有详细阅读协议内容,也没有真的申请网络贷款。工作人员向王先生解释,虽然王先生并未办理网络贷款,但是点击协议页面的“同意”按钮则很大可能已经授权了对方查询其信用报告,因而出现了上述小贷公司查询记录。

【案例启示】通过网络进行贷款已经成为很多网民的选择。多数平台时一进入就要求客户对有关协议点击“同意”或者“不同意”,有些网民并无真实信贷需求,仅仅是对业务进行了解或者仅仅想查询网贷额度。但是,点击了“同意”按钮也就是给对方授权,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查了信用报告。因此,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点击“同意”按钮需谨慎,一定要认真阅读协议内容,否则不仅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进而影响正常信贷,还存在非常大的个人信息泄露可能。

【典型案例】受害人听信周边熟人推介,可通过参加广告营销活动(神州牛歌裸眼3D手机用户积分兑换活动)的方式,免费领取智能手机。受害人只需按合同约定,保证在领取手机后的18个月内,每日通过手机“滑屏”点击广告20次,即可以赚取“金币”以支付手机费用。但参加活动时,受害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用于“金币”兑换与扣款)、持卡人手持身份证照片(证明本人已领取手机)等资料。2018年9月起,受害人陆续接到信贷机构贷款催缴通知,才发现神州牛歌公司盗用留存的受害人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在贷款机构进行了贷款。

【案例启示】该类诈骗,犯罪分子往往以免费领取物品为诱饵,通过精心设计的活动场景,骗取受害人信任。以私自留存的客户个人资料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线上贷款。案例表明,不要相信“天上会掉免费的馅饼”、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定期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等,都是防范金融诈骗的重要方法。

、金融消费者维权热线:

  中国工商银行:95588

  中国农业银行:95599

  中国银行:95566(信用卡专线:

  中国建设银行:95533(信用卡专线:

  交通银行:95559(信用卡专线:

  招商银行:95555(信用卡专线:

  中国民生银行:9556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95528

  广发银行:(信用卡专线:95508

  兴业银行:95561

  中信银行:95558(信用卡专线:

  中国光大银行:95595

  华夏银行:95577

  平安银行:95511-3(信用卡专线:9551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580(信用卡专线:

  支付宝:95188

  中国银联:95516

中国银保监会:12378

中国证监会:12386

  中国人民银行:12363

  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

}

南通农村商业银行执行政策法规情况自评报告

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南通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

银行政策法规情况评价办法》

和《关于上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

政策法规情况自评报告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要求,我行认真组织相关部门

进行学习和自评,现将人民银行政策法规执行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策法规自评打分情况:

根据人民银行政策法规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

稳定、金融统计、会计管理、支付清算、反洗钱、金融科技、货币金银、

国库会计、征信管理等十个方面的执行情况认真进行了测评,共计得分

二、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一)业务经营基本情况

日原市郊联社与通州联社合并组建南通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挂牌成立。

(二)货币信贷管理方面:

我行能按照人行要求按季报送货币信贷运行报告,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

准确地报备各类利率监测报表和月度利率定价情

况分析报告,严格贯彻人行的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金融市场相

}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或“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及上市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0年8月2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cn)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青农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129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500,000万元(5,)查询。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一) 本行的筹建

  本行系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由九家行社以合并方式发起设立。2011年5月17日至2011年5月20日,九家行社分别召开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并形成决议。决议同意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青岛农商银行,通过了《青岛农商银行筹建工作方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筹建开业各项工作。青岛农商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分别委托大信及中京民信对九家行社进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根据九家行社的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结果,市联社与大信、中京民信、青岛农商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共同出具了《青岛市九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并净资产确认书》,确认九家行社合并清查评估净资产值为1,225,825,)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计算,且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50.00亿元,总股本增加约8.71亿股。

  第十节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本公司已向深交所申请“青农转债”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经深交所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0年9月18日正式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券,对应的申报和转回代码信息如下:

  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韩汾泉、宁博

  项目协办人:孙贝洋

  项目组其他成员:王晓、石允亮、扈益嘉、胡建伟、郑治、李千杰、刘杨磊、李振东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青岛农村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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