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我国公民的国防权利利有什么

【摘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和组织有权关心国防建设,有权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在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对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防设施要履行保护义务。

(一)公民和组织的国防权利

国防权利,是指由国家、赋予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防活动中所享受的权益或资格。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以下三种相对的国防权利:

1. 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

公民、组织的批评建议权,是国家和监督权的形式之一,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国《国防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公民依宪法享有对国家的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和组织有权关心国防建设,有权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

2. 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的权利

我国《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对宪法关于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和关于公民检举权规定在国防方面的体现。这一权利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民为维护国防利益,有权依法对危害国防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另一方面,要求国家对公民为维护国防利益而行使的制止、检举权,予以支持和保护,绝不允许对检举人压制和打击报复,否则,将承担法律。

3. 在国防活动中因损失得到补偿的权利

我国《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既保护了公民的经济权利,又有利于调动公民依法积极参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

(二)公民和组织的国防义务

国防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防活动中对国家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在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

1. 服现役:所谓服现役,就是依法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部队、人民警察部队。这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最主要形式。

(1)现役士兵。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役制士兵和役制士兵。

a. 义务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b. 志愿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士官是从服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

(2)现役军官: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各级指挥力量。

(3)军事院校学员:含各种本科、专科、士官学校的所有学员。

2. 服预备役:主要针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其他符合预备役要求的地方人员。

3. 参加民兵组织: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要求,普通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因此,高等院校的学生实施军事训练也是学生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

接受国防教育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义务,是指每一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要按照国家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并把它当作自己的光荣职责。具体地说,就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接受国防理论、军事知识、国防、国防、国防精神、国防等内容的教育。

3.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场地和设备,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码头;部队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及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国防设施。国防设施是构成部队战斗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是制约敌对力量威慑的重要保证。对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防设施要履行保护义务。

4. 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国防秘密,是指关系国家防卫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或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事项。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5. 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我国《国防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协助国防活动方面的义务主要有:

一是支持国防建设,包括参与国防宣传、协助做好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工作、促进军民团结等等。

二是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主要包括:根据需要,主动为武装力量使用档案、资料、物资、设备、、通信、场地、建筑等提供方便;为武装力量执行任务的人员,提供必需的、住宿、医疗、卫生保障等。

三是支前参战的义务。主要包括:战时配合部队作战、担负战时勤务、保卫重要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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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通过各种法律和法规,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开展国防教育,应该把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作为专项内容,详细解释和宣传,使我国公民通过相关法律的学习,深刻认识自己的国防责任,牢记国防权利,并能够自觉履行应该承担的国防义务。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公民国防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很多,但并不要求所有的人毫无差别地接受全部条款,而是要求人们根据年龄、职业的不同,学习并领会相关的条款。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法律赋予的国防权利与义务,不妨把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分为如下层次。

    第一,全体公民都应履行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在《宪法》和专门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款规定了我国公民共同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如,《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55条第一款规定:"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国防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第9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等,都是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国防义务的法律规定,是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我国公民,从小学生到退休老人,从普通百姓到高级干部,从目不识丁的文盲到知识渊博的学者,无一例外地都应该接受这一层次的教育。

    通过国防权利与义务基本条款的学习与教育,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牢记自己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当需要其履行法律规定的国防义务时,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觉付诸行动,这说明法律规定国防权利与义务已经深入人心。相反,假如有些人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国防责任,说明国防教育还有待深入。

    第二,与年龄相应的国防权利与义务。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和公民的实际能力,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不同年龄公民的国防义务做了专门规定。比如,服兵役的规定、预备役人员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和训练工作的规定等等。这就要求不同年龄的公民,除了牢记公民共同的国防责任外,还应学习与自己年龄相符合的法律条款,以便能够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比如,《宪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从法律原则上规定了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全体公民的国防义务。但是,考虑到实际能力和我国充足的人力资源,在和平环境下,不需要老人和儿童服兵役,为此《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为了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亲自前往登记。"每个青少年,在18岁以前就应该认真学习并牢牢这些条款,以便能够自觉参加兵役登记,并主动报名应征。

    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充分宣传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能够有效增强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在某高校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在某年的征兵工作中,征兵人员到一位大学教授家动员他儿子入伍,这位教授却说:"当兵不是自愿吗?我们不愿意当兵,为什么还要动员我们去呢?"工作人员告诉他:"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是《兵役法》规定的公民义务,而不是自愿不自愿的事。"这位教授怀疑地问:"《兵役法》还有这样的规定?"征兵人员拿出《兵役法》,他看过之后,毫不犹豫地说:"既然有法律规定,就让孩子去履行自己的责任吧。"如果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到位,就不会出现类似的误解。

    第三,与职业或岗位直接联系的国防责任与义务。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不同行业人员的国防职责做了许多具体规定。比如,对领导干部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了支持军队建设,尊重军人和保证军人权益的条款;对军人则规定了"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等条款;对地方政府规定了:"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等条款。懂得与岗位、职业相关的国防法规,既是履行岗位责任的需要,也是巩固国防的需要。

    不同行业的人员对有关国防职责的理解与履行,对国防建设事业具有重大影响。如果国防科研人员不履行保守国防秘密的职责,就可能造成泄露国防机密的后果;假如新闻媒体人员不宣传热爱英雄、尊敬军人的精神,就可能伤害为国防献身者荣誉感;假如人事、民政部门的干部,不能按照相关法规,积极维护退伍军人和伤残军人的利益,就可能使为国防献出青春、牺牲健康的人员受到损害。不管哪个行业,不能履行法律规定的国防职责,受损害的都将是整个国防。法国历史上就有过这样的教训,拿破伦三世后期,政风腐败,世风日下,整个社会只崇尚金钱和名利。用生命和血汗保卫国防的军人,远不如贵族、投机商和政客受尊敬。"甚至连爱国心、荣誉感都成了舆论讽刺的对象。"不久,普法战争打响,法国公民不关心国家安危,官兵无心战斗,普鲁士军队长驱直入,直捣巴黎。巴黎城头很快就挂起了白旗。法国的遭遇应验了军事思想家约米尼的名言:假使在一个国家里,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和幸福去保卫国家的勇士们,其社会地位反而不如大腹便便的商贾,那么,这个国家的灭亡就一点都不冤枉。因此,各个行业人员能否履行岗位赋予的国防责任,不仅关系到军人的荣誉和利益,而且在根本上影响到国防的安危。

    第四,为保证献身国防事业人员的权益的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军人和其他献身国防事业的人员的正当权益,国家在有关法规中设置了专门条款。如,在《国防法》中对军人受尊敬的权利、享受必要的社会优待权以及转业之后给予安置等做了专款规定。对伤残军人退役之后的接收与安置、国家对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抚恤优待烈士家属等问题,也做了规定。《军官法》对军官退出现役和退休之后的安置;《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对退出现役的士兵的安置等事项,也有专门规定。

    在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中,不要忽视利益相关条款的学习。牢记这些内容,一方面可以了解国家对献身国防事业的人员的关心,另一方面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可以使广大公民都懂得自身担负的国防义务,使领导干部和各级工作人员懂得岗位职责所包含的国防责任,还可以使为国防事业献身的人员知道法律保障的许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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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享有三个方面的国防权利: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制止和检举危害国防行为的权利、国防活动济受损失获得补偿的权利。 A对 B错。依照《中华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享有国防权利有( ) A. 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权利 B. 制止和检举危害国防行为权利 C. 国防活动济受损失获得补偿权利 D. 保守国防秘密。

根据我关法律规定,对于的国防权利是有两种,如何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性质一个是对国防建设的建议权,另一个是对于经济损失的补偿权。 《中华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四条和组。在我国《国防法》中规定的国防权利括提出建议权、制止和检举权、获得补偿权。 1.提出建议权 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方针、、规章制实施方法等提出建议,是公。

的两项国防权利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工地工资拖欠多久是违法的享有两项国防权利:一是维护国防利益的权利,司法部有权立法吗对国防建设有权向有关提出建议,对危害国防的行为也有权进行制。法律分析:的国防义务如下: 1、 履行兵役的义务 ;2、 维护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3、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4、保守军事机密的义务; 5、 接受国防教育的。

《中华共和法》中的国防条款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居于最地位。主要括: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性质、任务、建设方针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军队在政治制。D、保守国防秘密的权利 提问者:07***-21 查看最佳答案 请简要阐述按照《中华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公民享有的国防权利有哪些,享有的国防权利。 查看最佳答案 简要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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