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好还是国有担保公司贷款正规吗好?

国有独资融资担保公司在借款人p2p平台难以满足最低限额需求、小额贷款公司难以满足成本管理要求、银行项目贷款难以满足起点苛求、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难以满足贷审会咨求的窘境下,主动调整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风险分担比例,大胆引入贷款银行竞标机制,成功化解了借款人因政策风险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实践表明,国有独资融资担保公司只有铮亮自己的金字招牌、服务好自己的“黄灯”客户、协调好政府部门专门职能,就一定能成长为与商业银行并驾齐驱、同心同向、相辅相成两条高速铁轨,承载起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神圣使命,甚至还能发挥融资市场的主导和主力军作用,在金融系统肯牵头、敢担当、有作为。

【关键词】国有担保 敢担当 案例

市场风险总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经营,就必然客观存在,无法避免。中小微企业应不断根据市场变化的情况,积极生产一些保质保量、适销对路对路的产品,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才是企业得以长期生存的基础和保证。

这要求企业经营者在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的同时,不断地进行市场调研,不断地了解消费者的需要,不断改变产品的结构、款式,千万不能以“不变应万变”,那样可能过早地被市场淘汰。

预警信息提示,该宗用地“招拍挂”虽过去近两年时间,仍处于“未摘牌”状态,责令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招拍挂摘牌”整改手续,否则将启动追责程序。在股东无力追加投资的情况下,金成农业有限公司无奈将预留的1200万元启动生产的流动资金挪作土地出让金,启动生产被迫延后,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形势异常严峻。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政策风险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在公司生产经营尚未启动、无力追加股东投资的窘境下,金成农业有限公司要想尽快解决一个生产经营周期最低1200万元定额流动资金需求,唯剩筹融资一条路。

1p2p平台难以满足最低限额需求。20168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小额贷款公司难以满足成本管理的要求。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随行就市的借款利率,一般在日3‰─5‰波动,且五天一个档期,不足五天算五天,以此类推……如果按最低日3‰测算,借款年利率达到108%,无论哪个合法生产经营的行业,投资回报率和销售利润率都难以企及,甚至还不到1/10。

3、银行项目贷款难以满足起点苛求。由于项目贷款即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大,回收期长,行业风险难以把控,其调查权一般上收到了省级分行、审批权上收到了总行,且金额要求在1亿元及以上,一般定期召开贷审会议;还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等,小微企业很难上得了这样的台阶。

4、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难以满足贷审会咨求。尽管各家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资料清单不一样,无论16项或20项,其中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简介,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近一年来水费、电费、税费缴纳清单,库存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清单,近一年来的购销合同,近半年银行流水明细,拟提供抵押物清单”等都是必备的,也即银行一般不对空壳公司和未启动生产经营公司贷款,因为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无法测算,第二还款来源无法评估。

金成农业有限公司在被包括融资租赁在内的筹融资渠道壁咚之后,由于第二期建设尚未启动,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来到丘山市融资担保公司。对金成农业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股东调查和职业经理人调查后,经审慎研究,丘山市融资担保公司决定如下:

A、对金成农业有限公司的辖内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B、用金成农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提供反担保;

C、组织各签约银行赴与金成农业有限公司同类同质的成熟关联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佐证第一还款来源,并追加该关联公司作为金成农业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的反担保人;

D、将该笔贷款的风险分担比例由“4321”调整为“4411”,即贷款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由20%调减为10%,担保公司的分担比例由30%调增为40%,试行银行贷款竞标合作制;并承诺今后加大与该贷款银行的担银合作力度。

由于结构紧凑,措施得力,仅一个礼拜,1200万元一年期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就到了金成农业有限公司的帐上,彰显了国有独资融资担保公司的“小微”情怀。

1、国有独资融资担保公司必须铮亮金字招牌。243年前,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开篇就说“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改良,以及在任何处指导劳动或应用劳动时所用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的大部分,都是分工的结果”,我们估且把它当着对新成立国有独资担保机构社会职能最古典的注脚。2017年8月21日,国务院《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条例》明确:“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以法规形式确定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方向。2019年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指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如果说《条例》是一种指导性的要求,那么《意见》的要求就更明确,更具体,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银行为主,融担为辅”的偏正局面;于诸多商业银行而言,国有独资融资担保公司变成一种稀缺资源,商业银行生产经营性抵押贷款向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迁移,已呈方兴未艾、已是大势所趋;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已经成长为与银行并驾齐驱、同心同向、相辅相成两条高速铁轨,承载起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神圣使命,国有独资融资担保公司甚至正在发挥主导和主力军的作用,在金融系统肯牵头、敢担当、有作为,铮亮“国有独资”这块金字招牌。

2、国有独资融资担保公司必须服务好“黄灯”客户。有专家坦言,银行自营的信贷客户一般都是“绿灯”客户,民间借贷客户一般都是“红灯”客户,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客户一般都是“黄灯”客户。如果把借款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比作同一牌匾的正反面,银行直销客户恰似平面镜、要求两面光,并且清晰透明,因为银行的信贷制度设计都是建立在大型工业企业且财务规范的框架之上,这也是银行乐于营销系统客户、集团客户和大型客户的根本原因。国有独资融资担保公司服务的“黄灯”客户,大多具有“四性”特点,一是技术性,往往手握多项实用新型专利、甚至发明专利;二是流水性,大多只有收付实现制下的流水帐,拿不出规范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三是轻资产性,生产经营、办公场地、场所均靠租赁,只有少量的机械设备;四是无贷性,由于没有符合银行认可的抵押资产,基本没有银行负债而又急需银行贷款。这些客户尤如背面砂的单面镜,一般追求一面光,即要求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光鲜亮丽,第二还款来源短值、少额、牵强,甚至有暇疵,也可进行连带责任反担保,因为融资担保本身经营的就是一种信用和信用担保,而这种信用是未来的、可预测的、不可或缺的现金流,国有独资融资担保公司“准公共产品属性”的法律定位,就决定了其支持小微和三农企业社会责任。

金成农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座落在丘山市综合保税区内、享受国家进口农产品配额、规避65%进口关税、饲料销往内地按4%关税通关的高科技粮食和饲料加工企业,从其关联企业考察的第一期以进口小麦为生产原料的情况表明,按照240美元/吨(折合人民币1634元)的小麦到港价,码头清关和短途运输费用60元/吨,主料配比成本1610元/吨,辅料配比成本110元/吨,生产和管理等成本按110元/吨,进口关税和增值税260元/吨,加上财务和销售费用20元/吨后,总成本2084元/吨,国内产品销售价格2300元/吨,年销售收入41400万元,纯利润将达216元/吨,一期18万吨饲料项目年纯利将达3888万元以上,销售利润率9.4%,不到6个月即可还清1200万元银行借款本息;用其股权作质押只是为了增强其按期还款的责任心,其实这些股权早变成了固定资产,处置变现非常困难,从反担保角度分析只是一种形式要件,可有可无。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会议学习时强调:“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经济兴,金融兴;经济强,金融强。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因此,国有独资融资担保公司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黄灯”客户上,一定要保持初心、方得始终,保持信心、勇往直前,保持爱心、纾困解难,保持耐心、热情周到,保持细心、窥斑见豹,保持狠心,去病除疴,贴心做好“黄灯”业务。

3、国有独资融资担保公司必须协调好政府部门专业职能。古人云“师公斗法,病人遭殃”。国有独资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政府专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服务的专门机构,不仅是银行贷款风险的分担者,银行贯彻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政策的执行者,还是银行优质客户的培育者,更应该是政府部门职能的协调者,担保公司与融资客户唇齿相依、休戚与共。省级政府部门出台的重大政策文件,不管通过什么渠道都应该同专管部门进行了协商会签,或委托专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协商或报备,国有融担公司应该按程序大胆陈述、积极反映、主动协调,避免重大政策过失,净化商事环境,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尽最大努力保护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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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二、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最高人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三、未经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仅抵押关系无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由房产抵押引发侵权纠纷。  四、用于抵押的证件不齐全。房产抵押必须质押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有的当事人只将房产证抵押,未将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抵押;或者只在抵押合同中规定以“某某房产作抵押”,而有效房产证件未交抵押权人掌握,致使抵押物失控,造成多头抵押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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