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醉驾5年改2年了以后怎么办

  随着经济的发展,醉驾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要给予一定的惩罚。那么,醉驾处罚标准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醉驾入刑 重在执行

  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二、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酒后驾驶机动车延长了暂扣驾驶证的时间,时间为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增加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处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醉

  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该条款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如何确定司机醉酒驾驶

  北京市交管局法制处处长介绍,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

  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

  用45分钟缓慢喝下一瓶啤酒,紧接着喝三杯茶,5分钟后测试结果,酒精含量就已达到60mg。如果这时开车,就已是酒驾。而喝完一大纸杯的红酒或白酒,便是醉酒。

  7、醉驾入刑后处罚与之前有何区别

  公职人员醉驾或将解职

  现行法律规定醉驾处以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醉驾入刑法后,以后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将面临拘役。专家称,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期限更长。

  拘役与行政拘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是性质不同,一个是刑事处罚、一个是行政处罚。

  二是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数行为并罚不得超过20日;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行为并罚不超过1年。

  三是后果不同,拘役是会给当事人留下刑罚记录,会对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如对律师、公务员、国企员工等面临的可能是丢掉工作的问题;相比来说,行政拘留的影响就要小很多。

  这两者的区别是,一旦被判处拘役,就意味着他已经犯罪。

  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拒不出示身份证明、不提供姓名怎么办?

  对已立案侦查的醉酒驾驶案件的,如果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其刑事拘留;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可以其自报名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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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近10年深圳刑事犯罪呈上升趋势,醉驾入刑致危险驾驶罪激增

南方网2019年7月2日讯 深圳的社会治安到底怎么样?最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2009年至2018年的刑事犯罪数据进行了一番对比。

据统计,近10年,深圳市刑事犯罪总量持续高位徘徊,总体呈上升趋势。

受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人数增加

深圳主要犯罪类型有哪些特点呢?

深圳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人数从842人增长为6778人,增长超过8倍。尤其是2011年“醉驾”入刑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人数从501人激增为6104人,增长超过12倍。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上升

受理审查起诉人数从2001人增长为4077人,增长超过2倍。主要集中在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走私犯罪等方面,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等呈高发趋势,约占涉金融犯罪的63.48%。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

受理审查起诉人数从6335人增长为11412人,增长超过1.8倍。主要集中在涉毒、涉赌、涉黄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下降

受理审查起诉人数从3865人减少为3294人,下降14.77%。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

受理审查起诉人数从13109人减少为9966人,下降了23.98%。一方面,抢劫、抢夺等犯罪大幅下降;另一方面,盗窃、诈骗等犯罪大幅上升。

主要犯罪类型“三升两降”,最影响咱老百姓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了。

造成犯罪趋势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如2011年“醉驾”和“三次走私”入刑,其后该类犯罪迅速增长。

社会发展不平衡,使得流动人口和低收入群体聚集区,容易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市场经济衍生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伪劣现象突出,更有一些犯罪分子打着金融创新、“互联网+”的旗号从事非法勾当。

深圳毗邻港澳,走私案件数量在全国最高。城中村多、面积大,是盗窃、黄赌毒、黑恶势力、故意伤害等传统性犯罪的主要滋生地。

表现为侵犯企业研究成果或商业秘密的行为日渐增多;借助互联网,一些犯罪行为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从境内转移到境外,行为隐蔽性更强,犯罪防控、调查取证、法律适用难度加大。

不过,高科技也给惩防犯罪带来便利:通过生物识别等技术,一些陈年积案、疑难复杂案件得以侦破;监控的健全,压缩了实施犯罪的空间。

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从刑事司法的角度看,当前的惩防犯罪体系从理念到制度和措施,都有改进的空间。

深圳市检察院认为,首先,要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刑罚关乎他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入罪必须要执行最严格的标准。

第二,构建以非羁押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于轻刑犯,以非羁押诉讼为常态,以羁押诉讼为例外;对符合不捕条件的案件,特别是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坚决不捕,不盲目追求办案数和批捕数;深入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加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

第三,加大新型犯罪的防控力度。针对互联网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新型犯罪上升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范意识。

最后,综合施策,降低重新犯罪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重视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提供必要的救济和帮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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