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掌握真理的人在多数人手中的辩词?急需

  正方:(一辩)立论

  今天我们要讨论一个与我们大家密切相关的话题:先安全还是先生产。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前提,无论论辩双方怎样辩论,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是安全生产。何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它既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微妙的区别是谁先谁后,我方认为:必须先安全后生产。

  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今年六月份是第六个“安全月”,其主题是“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第二、安全生产含义,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从安全的意义上讲:“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这句话我们讲了多少年!这是因为“安全并非是两个汉字的简单组合,而是因为安全联系着千家万户,有了安全,才有家庭和谐,有了安全,才有社会稳定,才有安居乐业,才有幸福和欢乐。没有了安全,一切都是零。

  第四,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生产是统一的,安全生产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综上所述,无论是法律保护,还是安全意义,还是安全与生产两者的关系,所有的一切都揭示这样一个鲜明的主题,生产必须安全,没有安全就无法正常生产。这就是我方的观点,先安全后生产。

  反方(一辩):立论

  安全与生产是企业生产中两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安全与生产谁轻谁重?人的生命永远高于一切,安全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生产我们就可以说不重要吗?不,没有生产,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都无法保证,更不要谈安全。所以,我方的观点是:先生产后安全。

  首先,生产是安全的保证,生产是安全的前提,生产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有了生产才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有了生产,才能谈安全,否则,安全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将是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

  美国一个著名的学者曾说过“人有五种需要: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就是说人类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只有在求得生理需要,也就是满足吃喝拉撒睡解决生存的基础上,接下来的才是谋求安全的需要、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等其他需要。

  无论从生产发展方面,还是人这个主体自身生存需要来说,都揭示这样一个观点,就是生产是安全的保证,生产是安全的前提,没有生产,安全成了空中楼阁,没有实际意义,所以要先生产后安全。

  正方(二辩):提问

  请问对方辩友什么是安全?安全的意义是什么?什么是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的意义是什么?

  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安全意味着不危险,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传统认识。

  安全的意义就在于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不可承受的危险、伤害。

  安全生产是一种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是指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我们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中国大百科全书》把安全生产定义为"是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的一项方针,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安全生产意义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巩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生产力,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增加社会财富、减少经济损失具有实在的经济意义;对于生产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家庭的幸福和生活的质量,有直接影响。

  正方(二辩)提问:

  1、 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事件说明什么?

  辩论点:不安全对人的伤害,经济的损失。

  2、 规程是怎么来的?

  辩论点:规程用血写成的,是一个个血的案例告诫我们,必须遵守规程,必须做到安全生产。

  3、 安全是什么?

  辩论点:安全是生命,安全是效益,安全是政治。

  4、 安全与隐患的关系?

  辩论点:消除隐患,安全生产。安全是幸福的保障,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5、 “冰山理论”是这样的:露在水面之上的,被大家看到的,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掩藏在水面之下的,暂时没有显露出来的是大多数。“冰山理论”应用在安全生产上,有这样一组数字,1:29:300,说明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必然联系。虽然在生产过程中一时侥幸,暂时躲过了灾难,如此下去,总有一天灾难会降临。告诫冒险作业的职工,一定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6、 如何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7、 一个骑摩托车的人,携带了三四个液化气瓶;一个不遵守交通规则抢道、变道的人;酒后驾驶;酒后上岗;凡此种种行为,都是明知故犯,类似于违章指挥。所以,不光要先安全后生产,还要对不安全行为的人做出处罚,才能有效保证安全生产。

  8、 安全生产系万家,过去,煤矿安全事故频发,许多人宁可没工作,也不愿意去下井,如今,“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煤矿可以做到不死人”安全理念指导下,工资高,又安全,选择下井的职工多了。有了安全保障,才有人员保证,也才有生产保证。过去,哪有今天这样的产量……,哪有今天这样的产值。职工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幸福指数也提高了。

  反方(二辩)提问:

  对方辩友一直把话题引到理论上,我们还是来点实际的吧,请问对方辩友:

  1、二车间精煤大堆煤堆高,随时存在滑坡危险。这时候,如果你是厂领导,你会命令停产吗?如果不停产,是不是冒险作业呢?宁肯冒险也要作业,正好说明我方观点,必须要先生产,满足生存需要。也就是先生产后安全。

  2、二车间作为洗煤生产车间,肩负着全厂大部分生产任务。如果你是车间领导或者班组长,生产中出现设备故障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又无法尽快修好,这时候,请问你是停产检修,还是让设备带病作业?如果选择停产检修,可能配件不到位,也可能是其他因素,总之一时半晌修不好,可是,让设备转起来,除了有点跑冒滴漏,还是能够完成本班的洗煤生产任务,只要完成了任务,对上级好交待,对下级也好交待。整个一个皆大欢喜。

  3、在我们生产过程中,尤其是夜班,有没有这样的情形呢?灰分超了,水分超了,超就超了吧,既可以增加产量,还可以提高回收率。只要上级不追究,你好我好大家好。

  以上这些现象既然都存在,就说明一个事实:生产任务是重头戏。只有先生产起来再说其他的。而且这些现象的存在,也说明存在的合理性。如果不合理,为什么又能存在呢?所以说是先生产后安全。

  正方:不出安全问题,什么都好,一旦出了安全问题,什么都玩完。上述例子说明我们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不足与漏洞。并不能说明实质。相反,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上,难就难在,每个人不能把自己份内的工作按照质量标准化或者精细化标准做到位。每个人都认为差不多就行了,不必要追求那么完美,机器能转就行,下一个班怎么样,能不能转,出多大故障是下个班的事情。殊不知,每个人工作差一点,十个人就差的不是一点了。大家可以计算一下,假如每个人都只用了九成力气,十个人呢?还是九成吗?不,只有七成。这说明,不光要讲安全第一,还要把安全管理落实到位,把精细化标准落实到位,把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到位,否则收效很低,管理就更难了。

  反方:提问“不生产去哪讲安全?”

  辩论点:如果不开工,不生产,就不会有事故发生,说明先要生产后要安全。

  反方:提问“上下班路上遇到的车祸说明什么?走在路上、坐在家里、睡在床上,都有可能发生不测,说明事故无处不在,光讲安全,什么也别干了。”

  反方:提问“国家明令禁止小煤矿(小煤窑)乱采滥挖,因为对大矿造成潜在的危害,存在极大的不安全因素,但是,却禁止不了,说明什么?”

  禁止不了,说明利益的驱动下,人们先生产后安全。

  纳税大户,即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光不能罚,还要奖励,说明鼓励先生产后安全。

  正方辩词:生产过程中,所有对人的伤害,产品的质量欠缺,设备的不完好,环境的不和谐,都说明一点,人的因素造成的。任何事故都是人为的。每一道工序对下一道工序是否产生危害,没有人多加考虑,每个人都是考虑自己负责的那部分,认为差不多就行了,这样的思维决定了大多数人的行为是,少干活,多拿钱。

  正方(三辩):总结

  刚才我方的一辩二辩选手都已经说过了,先安全后生产的观点,我现在重申和归纳如下:

  安全是前提。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过程中,通过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是还要保护国家财产和环境安全。只有人机环管都安全了,才能提供条件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安全是保证。所有的事故最后都分析出一个共同的原因和结论是:人为。“泰坦尼克号“的沉没;火车出轨;飞机坠落;公交车着火;煤矿每年发生的特大灾害事故等等等等,说明冒险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侥幸心理随处可见,说明安全虽然重要,做起来却很难。但是,难也得保证先安全后生产。

  安全是效益。安全是经济效益,只是这种效益具有间接性、滞后性、长效性、多效性、潜在性、复杂性等较为隐蔽的特性。如某企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都要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如果能够避免这些损失,安全带来的潜在的效益就显露出来了。

  安全是政治。安全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坚决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关爱生命、安全发展”这一“安全月”主题深刻地揭示了党和国家对企业发展的要求是安全,对生命的关注和敬畏。神华集团关于创建“五型企业”发展规划,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安全管理的一票否决,从政治的高度说明安全第一。

  安全是生命。当我们把人的生命化作“一”,把事业、家庭、一切美好的事物化作一后面的“零”。倘若人的生命没有了,那后面的再多的“零”又有什么意义呢?

  总之一句话,“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今天辩论的题目是谁先谁后,谁更重要的问题,其实,在生产实际中,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与生产是相辅相成关系,两者缺一不可,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在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产量,做到同步发展才是我们大家的心愿,才能够实现和谐发展。

  反方(三辩)总结:

  围绕着安全与生产谁轻谁重?我方一辩二辩选手已经做了大量的说明。我谨作如下总结:

  一、生存比安全更重要。人的生命永远高于一切,安全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生产更重要,没有生产,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都无法保证,更不要谈安全。

  一个猎人和一只饥饿的狼对峙在一棵树上,猎人的一条腿被狼紧紧咬住不肯松开,树下是不见底的深渊,为了生存,猎人作出了一个惊人的举动,他举刀砍向那条被狼咬住的腿,狼和那条腿落入深渊,受伤的猎人最终从树上爬下,保住了一条命。这个故事说明什么呢?猎人和狼都是为了生存,才置生命安全与不顾,相互拼命,所谓狭路相逢勇者胜,最终猎人靠着过人的胆识赢得了胜利。

  还有个成语,“饮鸩止渴”,明知道毒酒能置人于死地,但是在渴死与毒死之间,还是有人选择了止渴。生存的本能让人忘记了所有的危险,哪怕是一根稻草,也要抓住不放,指望稻草救命本不可取,但是,在生与死之间,有一线生机都不会放弃。这一切都说明,生存比安全更重要。在生存和安全的选择上,大多数人会选择生存。所以生产首先是能保障生存的前提,而安全是有了生存前提自然就会提高保障。

  二、生产是安全的保证,生产是安全的前提。生产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有了生产才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有了生产,才能谈安全,否则,安全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将是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

  三、需要理论。美国一个著名的学者曾说过“人有五种需要: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就是说人类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只有在求得生理需要,也就是满足吃喝拉撒睡解决生存的基础上,接下来的才是谋求安全的需要、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等其他需要。

  四、不生产什么都安全,生产不等于不安全。

  追求效益和任务的时候,一点小问题,不影响生产,不要小题大做;先生产还是先安全,要灵活对待;不要拿个鸡毛当令箭,不出事就行了,干嘛那么当真;……持这种观点的人在生产过程中,不乏其人,而且,生产了也没有出现不安全,生产不等于不安全。在实际工作中,先生产后安全仍然是非常有效的工作方式。有其存在基础。

  综上所述,生产是获取财富的起码手段,是生存的必然途径。没有生产的安全,我们纵然可以高枕无忧,但同时我们也高枕无食、高枕无衣。生存都谈不上,只有安全地等死。所以,必须先生产,获取物质保障,才有可能谈安全、和谐及其他。

  辩 题:(正方)钱是万恶之源

  (反方)钱不是万恶之源

  反 方:马来亚大学

  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蒋舸同学发言,时间是3分钟,请。(掌声)

  蒋 舸: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圣经》中“失乐园” 的故事和中国先贤孟子的教诲都说明了人之为恶并非本性使然,而是外在的诱惑使人迷失了自己的良知。那么,外在诱惑如此之多,为什么偏偏是钱成为了万恶之源呢?

  第一,钱具有与任何商品进行等价交换的现实合法性。一方面,钱既是财富的象征,又是一般等价物。它具有无限的效力,因此能煽起人的无穷贪欲。但是另一方面,每个人对于金钱的占有又都是有限的,无限的欲望根本不可能得到满足。正是金钱这种效用无限性和占有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使它比其他任何物品都更能激起人心中的非分之想,从而使人迷失良知,堕人邪恶。

  第二,钱不仅可以在商品领域呼风唤雨,而且可以使非商品也商品化。它不仅是物质财富的象征,而且成为了精神价值的筹码。权力、地位可以用钱购买,贞洁、名誉可以公开出售,人性、尊严被待价而沽,甚至天理、良心也染上了铜臭之气。莎士比亚早就揭露道:金钱可以使黑的变成白的,丑的变成美的,错的变成对的,卑贱的变成尊贵的。正因为金钱具有如此混淆是非,颠倒乾坤的无边法力,它才成为了滋生种类繁复,数量极多的罪恶肆意蔓延的深刻根源。

  第三,人对钱的崇拜还异化了人与钱之间的关系。钱本应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工具,但在现实中,却被人们当作了顶礼膜拜的上帝。因为钱,人们迷失于这光怪陆离的物欲世界;因为钱,人们丧失了内在良知却还浑然不觉;还是因为钱,人生价值和人性尊严都被当作了牺牲品(时间警示)供奉到了拜金主义的祭坛之上。(人创造了金钱,却又对自己的创造物顶礼膜拜。当钱从手段上上升为目的的时候,人却从主人沦落为了奴隶。诚然,是有人能在金钱面前保持清醒,但是这是因为他们主观上有道德良知的呼唤,客观上又受到社会规范的约束。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有人对病毒免疫,就否认病毒是病的根源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有人能在灯红酒绿面前洁身自好,就否认钱是万恶之源。)钱作为工具,的确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问题就在于现实中,它已经被人们当作了目的本身在看待。但是,当崇尚自由的人类精神已经被缚上了黄金锁链的时候,他还能自由飞翔吗?谢谢。(掌声)

  下来我们来听听反方一辩陈勋亮同学是如何破题立论的,时间是3分钟,请。(掌声)

  陈勋亮: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对方辩友刚才告诉我们,钱之所以是万恶之源,因为她把钱等同于目的了。那我想请问二辩一个问题,我今天奉公守法地去追求钱,钱也可是我目的了,请问钱成为万恶之源吗?第二,对方辩友告诉我,钱有时不是万恶之源,是因为有法律的制约。我想请问各位,法律是制约钱不赚,还是制约我们行为的准则呢?如果是制约行为的准则,那钱还是万恶之源吗?

  接下来,且让我开宗明义,解释一下辩题的几个重要定义吧。钱其实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它是一个不具主动性的交易媒介。而恶则是一个价值上的破坏,行动上的破坏。而我们所谓的源,就是事情的起源和根本。(《辞海》这本书就告诉我们,所谓的万恶之源就是一切恶的根源。而我们今天不想在辩论场上为了定义做这无谓和无休的争执,所以必须回溯原点。而我们知道,“钱是万恶之源”其实源自于英文的一个俗语,请恕我用英语来说:Money evils。这其实是源自于《提摩太》第六章第十节。他告诉我们,其实钱是一切全部恶之源。)所以对方辩友要告诉我们钱是万恶之源,就得告诉我们,其实一切恶的根源是由钱导致出来的。我方认为,不是。因为钱根本就无法达至是万恶之源的两个特性:第一,它无法告诉我,钱如何全面性地涵盖一切恶源。第二,钱不能够具有源的根本性。如果对方辩友说,钱是根本的话,钱是万恶之源的话,那就请你解答我方以下的四大疑问。

  第一,世间上的恶可是成千上万,难道用单一的钱就可以解释所有的恶吗?强盗杀人放火也许是为了钱,但难道今天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甚至是种族大屠杀都是为了钱吗?

  第二,今天钱的起源其实是错综(时间警示)复杂的,我们无法将它归类成一个共同的源头。我们知道独裁者排除异己,可能是为了钱,但难道他就不可以为权势、地位,或是愚昧吗?可见如果以钱作为万恶之源,是有点以偏概全之嫌。

  第三,今天萨特这位哲学家就告诉了我们,人具有自由意志,人是有选择的权利,因此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而做出一切的责任,我们不应该把一切的恶的罪行都怪罪于钱上。同样是钱,但是为什么君子求财却是取之有道,小人求财却是偏偏喜欢偷盗呢?可见,关键根本就不在于钱吧。

  第四,今天如果钱是万恶之源,为什么有人会用万恶之源来行善呢?陈六水先生创办了南大,而我们看各地的华人也在华东的大水灾时候慷慨解囊。如果钱是万恶之源的话,那么到底这个恶源(时间到)如何结出善行呢?谢谢各位。(掌声)

  现在我们请正方的二辩袁丁同学进一步阐述正方的观点,时间是3分钟,请。(掌声)

  袁 丁:谢谢主席。大家好。对方同学有四大问题,可惜一个前提错了。他们告诉我说,《辞海》中,“万”是一切。可是我方也查过《辞海》,无论是《辞海》、《辞源》,还是《说文解字》,“万” 从来就没有一切的意思。对方同学用的是不是盗版呢?不过盗版也是钱造的恶呀!(笑声、掌声)对方同学,我们再举一个例子,我们说一个人经历了千辛万苦,是不是说他要经历一切的苦呢?那这个人肯定不是男人,因为男人再苦也没有受过女人生孩子的苦;不过他也肯定不是女人,因为女人再苦,也没有受过男人怕老婆的苦。万是一切吗?(掌声)[分页标记]

  其实,钱是万恶之源,就是说钱能够产生数量极多,而且品种繁复的恶行。这一点,历史早有明证。

  想当年,罗马帝国雄踞一方,征服给帝国带来了荣耀,也带来了源源不断的财富。但是很快,原本纯朴的罗马人就拜倒在金钱的脚下,沉迷于声色犬马的放荡之中,而帝国终于也在这种腐朽和堕落中分崩离析。(中世纪时,天主教徒也曾一度以洁身自好而骄傲,但是金钱的魔力终于还是突破了道德信仰驻扎的地方。为了钱,教皇约翰22世居然公然为世上的罪行标上了价码。你犯了偷盗的罪吗?没关系,只要三个金币就可以不受惩罚。你犯了奸淫的罪吗?不要怕,五个金币就可以高枕无忧。即便你犯了杀人的罪,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七八个金币就可以保证你的灵魂照样上天堂。)《圣经》里说,让有钱的人入上帝的国比让骆驼穿过针眼还要困难。然而在利欲熏心的人看来,却是天堂大门朝南开,有德没钱,您就别进来。(掌声)

  到了近代,社会进步的阳光普照大地,然而金钱罪恶的阴影却依然挥之不去。因为钱,热爱自由的美国人却迟迟不肯把自由给与黑人奴隶;因为钱,标榜平等的荷兰人却要强迫东方国家和他签定不平等的条约;还是因为钱,高唱博爱的法国人却偏偏忘了把爱给与终日劳作,却依然食不果腹的数万童工。

  事实(时间警示)胜于雄辩。一部西方文明发展史就这样清清楚楚地向我们表明了金钱化神奇为腐朽的巨大魔力。

  无独有偶,在东方,无论是古巴比伦王国,还是阿巴斯王朝,不都是由富甲一方走向了荒淫颓败吗?而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一个满腹道德文章的读书人,其最高理想却也不外乎“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这已经是赤裸裸地把人生看作一场金钱的交易了。因而才会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民谣。当金钱的魔力使人把羞耻之心和报国之志都抛诸脑后的时候,我们还能说钱不是万恶之源吗?(我们已经不用再费解,为什么一个文明古国却会数千年都深受腐败之害。)

  古人云:“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面对着东西方的历史,我们不禁要问:金钱,究竟有多少罪恶由你而生,究竟有多少盛世由你而亡?谢谢大家。(掌声)

  下来我们来看看反方的二辩陈锦添同学是如何反驳正方观点的,时间是3分钟,请。(掌声)

  陈锦添:谢谢主席。大家好。一粒苹果,你不管再怎么切它终将也只能是一粒苹果。今天对方似乎为我们举了很多种的“恶”,但其实就只有一种,那就是贪钱。而世间的万恶真的就只有贪钱一种吗?而今天对方说,今天“万”不叫作“全”。那我想问对方辩友,今天我说“你万万不可同意我的立场”,是不是说,你大部分时候不同意,偶尔可以同意一下呢?(掌声)而今天对方主辩的逻辑很有趣。他今天告诉我们,因为对金钱的追求是无限的,而对财富的占有却是有限的,所以金钱就是万恶之源了。那既然我说,我对道德的追求也是无限的,可是我所拥有的道德也是有限的,所以道德也是万恶之源吗?(掌声)照这样的逻辑,今天健康也是万恶之源,今天,爱情也是万恶之源了。(笑声、掌声)

  OK,继续阐述我方立场。我方认为钱不是万恶之源。为什么呢?因为钱无法全面性地涵盖世间所有的恶。(根据人类学的研究,我们知道恶的形态主要分为四大类,而其中有三大类就跟钱完全没有关系,另外一类,对方已经帮我说了。我们说,信念极端之恶。1995年的时候,在东京的地铁站发生了毒气的事件,结果造成了12人的死亡,5500人进入医院治疗。而我们更看到,十字军东征的时候,不只是成年人受伤害,而很多无辜,手无寸铁的妇人和小孩躲在教堂里面,结果也被活活地烧死。我们看到这种死伤流血最多,死的人也最多的案例,难道不在对方所谓的万恶里面吗?如果在万恶里面的话,那跟钱到底有什么关系呢?请对方二辩待会儿稍微浪费一点时间为我解释一下。

  我们看到情欲的过分宣泄。)在美国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有一个妇女趁她丈夫熟睡的时候,竟然用西餐刀狠狠地把她丈夫的子孙根给切下来了。我们说这种惨案的发生,到底是因为(时间警示)家用给的少,还是因为仇恨呢?而我们更看到,大马有一个痴心汉,因为他的女友另结新欢,结果,他就把他的女友分尸13段。这个恶的导因到底是因为他内心的仇恨——他内心本来这种憎恨,还是因为他的女友没有给他分手费呢?(笑声、掌声)

  我们更看到,第三,价值的非理性违反。我们知道,今天不忠、不孝、不仁等等,都是恶。可是我们看到,吴三桂让清兵入关,他为了是陈圆圆,而不是美元。(笑声)而今天我们更看到,今天如果你走在路上,你看到一只狗,你踢它一脚,你看到一只猫,你踩它一下,到底这是因为你有暴力倾向,还是因为那只猫和那只狗欠你钱呢?(笑声、掌声)

  所以我们知道,今天综上所述,世间的很多恶决定都不在于钱,钱不能引导恶的出现。钱到底能是万恶之源吗?如果真的是万恶之源的话,请对方解释种种以上的恶到底跟钱有什么直接的关系。谢谢。(掌声)

  下来我们请正方三辩余磊同学对正方的观点做进一步地补充,时间是3分钟,请。(掌声)

  余 磊:谢谢主席。评委,各位好。对方同学的问题我会一一解答,请不要着急。首先,对方二辩告诉大家,“万万不可”表明的是一切的意思。您搞错了。“万万不可”的“万” 字是一个副词,我们今天说的“万恶之源”的“万” 字是一个形容词。您把副词和形容词来做类比,是不是叫作“把马嘴安到牛头上”呢?(掌声)对方同学今天要我方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邪教,问题在哪里。可是您知不知道,您举的那个麻原彰晃的例子,麻原彰晃的一根头发卖给他的教徒要卖30000日元,一杯洗澡水要卖50000日元,他嘴上不说,心里想的还是钱哪!(掌声)其次,对方同学谈到了家庭暴力。让我们想一下,家庭暴力大多数是男人打女人。男人打女人时候说什么?“我辛辛苦苦赚钱养家,你还不好好伺候我!”还是钱哪!(掌声)第三点,对方同学还谈到了仇恨。让我们想一下,仇恨是什么?中国人说杀父之仇,夺妻之恨。可是现在有的人没有钱可以卖老婆,有了钱可以出卖自己的父亲,还不是仇恨吗?最大仇恨都是由钱而引起,对方同学还能否认钱是万恶之源吗?(掌声)第四点,对方同学还提到了吴三桂,他说吴三桂是为了陈圆圆。这样的借口对方同学能相信吗?如果吴三桂真的是为了陈圆圆,他清兵入关之后已经作了云南王,陈圆圆也已经到手了。

  主席:今天进入大决赛的两支队伍可以说是身经百战的辩论精英,他们在过去的7天里,经过一场又一场的激烈辩论,终于过关斩将取得了决赛权。相信在今天下午,他们一定会使出浑身解数,让大家享受一场语言的享宴。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来宾,对方辩友,大家好。为政论政,在商言商,自然要涉及到辩。今天我方的立场是真理越辩越明,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所谓辩则是以一定的逻辑基础为规则,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与不同的观点交流、交锋,而明即清楚明晰。

  真理越辩越明就是说真理在与其他思想的论辩中更加清晰明白。人类的历史是追求真理,探索真理,传播真理,进而摆脱蒙昧、无知、愚笨的历史。我们热爱真理,敬仰真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然而,认识真理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它是一个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过程。

  在这一个过程中,辩论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人们为了寻求真理,要同无知辩,同偏见辩,向未知挑战,与荒谬斗争,同强权抗衡。俗话说:鼓不敲不响,理不辩不明。人们在长期追求真理的过程中,正是认识到了真理越辩越明的道理。当然,我们不否认实践在探索真理和检验真理中的巨大作用。它是必要条件,而我们认为辩是使真理明的充分条件。

  第一,在认识真理的过程中,辩可以使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含混到清晰,由肤浅到深刻。大千世界万物运行,无数规律隐藏在表象的背后,需要我们去探索、去检验。然而,人们的认识水平是有限的,正所谓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于是,人们用辩来辨明真假,用辩来裁决真理和谬误。在辩的过程中,真理逐渐由萌芽走向成熟。

  第二,在真理的传播过程中,辩可以为大多数人所掌握。真知灼见产生之时,习惯与偏见就早已站在它的面前,它们的力量是如此强大,以至于真理最初只被少数人掌握。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正如古罗马的李维所言:"真理之火有时会变得暗淡,但它永远不会熄灭。"真理与谬误的争辩终将以真理的胜利而告终,而真理之光必将照亮整个人类。谢谢大家。(掌声)

  主席:谢谢崔同学,下面我们请反方的第一位代表萧俊仁同学表明立场,他的时间也是3分钟。

  反方一辩:大家中午好。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时候,英国人说:"我是为真理而战。"德国人也说:"我是为真理而战。"就连法国人也说:"我是为了真理呀!"大家都各言其说。结果我们发现真理是什么?真理是躺在地上千千万万的尸体呀!

  培根说:"研究真理,认识真理和相信真理,那是人最崇高的美德。"真理是对客观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它又可分为主观与客观真理,我觉得今天的主席非常英俊,这是主观真理。地球绕着太阳转,这只是客观真理。辩只是一种行为,不是规律,它建基在两个或更多的对立观点之上。

  对方辩友犯的最令我们遗憾的错误就是将辩等同于一定是善的,讲道理、说真话就是辩,可是,在现实的生活中辩是这样子的吗?(掌声)显然不对呀。而我方今天要说的口舌之战,笔墨之战就是辩的表现了。而越辩越明则是指将真理从局部到整体、从相对到绝对的整个不断升华过程。

  真理不会越辩越明。

  一、真正使真理明朗化的要靠累积,实践领悟。而辩则是独立于人类寻找真理的整个过程之外。他只是提供了一个场合,让共都不同的意见,不同的思想可以发表出来。但是,辩本身是不具备生产性的。辩所带出的思想并不能实现何者更接近真理,因为们能说获胜的一方更接近真理吗?不。真正是真理更明的要考验就要靠实践。

  二、辩这一行为由于有了人的介入,使得行为有了种种的局限,从人性的不完美到权利的介入,从表达的缺陷道语言的局限,都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无法真正将自己的思想表达出来。如果越多的辩论想来是离真理越来越远吧!

  三、一些真理根本不会越辩越明,许多哲学命题与主观真理无论怎么辩也辩不明,知难行难何者更易?可否统一。请问被辩明了吗?一个圆形不会因为我们的辩论而变成正方形,一加一等于二也不是辩论而来的。像这种不辩自明的例子更是比比皆是。

  综上所述,便本身并不能将真理的不明之处明朗化,感性之处理性化,主观之处客观化。谢谢。(掌声)

  主席:谢谢萧同学。下面我们请正方的另一位代表王雁宏同学发言。她的发言时间也是三分钟。

  正方二辩:谢谢主席,大家好。刚才对方对我们说,一加一等于二是不辩自明的,那么请问,在歌德巴赫猜想中,一加一等于二这个例子都辩了好几十年,能说他们没有在辩吗?第二,对方说我们的辩是不以事实为基础,可是我方硕果,我方的辩就是要以事实为基础。

  如果对方把狡辩,诡辩都叫辩,那么请问,海马难道也是马,蜗牛也是牛,青春痘也是痘吗?(笑声,掌声)下面我将从理论的层面进一步阐述我方的观点。我们说真理之所以越辩越明,这主要是由真理的特点决定的。

  众所周知,客观事物都是由各种因素构成,又处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而人民认识能了经受着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制约,同时又手着自身的立场观点和的影响。所以在认识真理这个复杂的过程中,思想的交锋是必不可少的。而辩则是使真理澄清的充分条件。

  第一,辩是使人民认识真理的动力之一。因为辩好似一种思想的交锋,在这种交锋的过程中,它所产生种种问题往往能够激发人民去进一步的思考以求获得真理。太使公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他是或谈言微中也可以解分。其实历史上的很多发现都是开始与对以往成就的怀疑与争论,例如波粒;二相性的理论不就是在波动说与微粒说的争论中创立的吗!

  第二,辩是使真理发展的动力之一。任何客观科学真理的存在,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说《文心雕龙》中曾经告诉我们:论如息息贵能破理。这种辩论就给人们集思广益提供了一个充分的条件,特别是在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对原由知识的疑难和缺陷,从而促使人们进一步思考问题,更加深入的去探讨问题。使原由的认识逐渐地正确、精深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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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涉嫌受贿、诈骗犯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鑫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鑫涉嫌受贿、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维护被告人刘鑫的合法权益。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全案卷宗,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就本案的细节问题详细地向他进行询问。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918日的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刘鑫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坦率地讲,在对检察机关提供的卷宗材料进行阅卷后,在与被告人深入交谈前,辩护人同检察机关的看法完全一致,即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经过与被告人深入交谈并仔细阅卷后,辩护人渐渐看到了硬币的另一面。而该硬币的另一面,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并没对检察人员提起,这是因为他认为检察人员不可能相信他的无罪辩解,反而会认为他态度顽固、拒不认罪从而会加重对他的指控,更是因为他相信以审判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认为一切到法庭上是可以讲清楚的。那么,这硬币的另一面是什么呢?答案令人吃惊:被告人根本没有收受过任何人的贿赂,《起诉书》中指控的只有一笔是真实的,就是陈氏大虾的老板陈书田分两次送的各1万元的钱款,而该两笔钱款完全是陈书田礼尚往来的回款,根本不是贿赂款,被告人刘鑫根本就没有收受非法钱财的事实,所以被告人既不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鑫无罪。
那么本案的关键,即刘鑫经手存取并用于购买合肥门面房的款项是怎么一回事呢?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是:刘鑫的岳父韩从德是退休干部,退休后一直做生意,先后经营过“茅草屋”饭店;开办了临泉第一家窗帘店;开办时间最长也是最赚钱的项目是“百事泰”纯净水厂,该项目很赚钱,尤其是早期,每桶水成本不到一元,卖十元,同时还卖净水机(现在一般都是送,早期不送,都是卖),该纯净水厂至今仍在经营,该项目一共投资60万,其中刘鑫出资9万,刘鑫的连襟上海人王国印出资6万,其余45万是刘鑫岳父韩从德出的,法定代表人为韩从德的大儿子韩胜昔(只是挂个名);同时还做过其他生意,如防盗铁门,也放过小额贷款,因此积累了不少钱。韩从德没有存钱的习惯,所以都是以现金存放。他经营的项目家里的其他人也参与经营,所以可以说是个家族企业。韩从德在家中的地位很高,很有威望,掌握经济大权,至今也没有分家析产。韩从德一共有二子二女。在韩从德看来,大儿子惧内,其本人事业心不强,没有进取心;二儿子也做过几次生意,但均以失败告终,在他看来,二儿子不成器,所以韩从德在经济上对两个儿子都不放心,既没将家族企业交予他们经营,也没有分家析产。韩从德对女婿刘鑫即本案的被告人倒是颇为欣赏,再加上刘鑫曾救过韩从德的命,所以对刘鑫很放心,让刘鑫代为投资、理财,恰逢那时刘鑫在县纪委工作,比较清闲,所以刘鑫也愿意帮这个忙。2008年底,韩从德听说霍邱县有铁矿,就对刘鑫说他(这里指韩从德)现有资金500多万元,想通过其他方式贷点款,再找同学帮帮忙,一起开个矿,于是就安排刘鑫去看看能否投资开矿。后了解到矿井很深,光矿井架子就需要1000多万,资金不够,就不干了。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逐利是资本的本性。这500多万元总要投资出去。韩从德于是就想到他的老家界首投资、到阜阳投资和到合肥投资,这样就要把积攒的现金存入这几个地方的银行,以便投资使用。由于上述已经讲过的原因,韩从德没有安排两个儿子代为存取款也没有以他们的名字存取款而是安排刘鑫多次为其存续款,后有人向刘鑫推荐了合肥的一个400多平米的门面房,刘鑫向其岳父作了介绍,韩从德欣然同意。这套门面房实际上是家族企业的合法收入的投资。至于韩从德为什么让刘鑫以刘晨、李秀英、张东林和刘振军的名字存取钱款,他是怎么考虑的?这个问题因韩从德已经去世无从考证,但据刘鑫的理解,应是韩从德对家族财产在其去世后的安排(为简略起见,不在介绍)。需要指出的是,以这四个人的名字存取款都是用他们真的身份证,而该四人全都是与韩从德关系密切的人,不是与刘鑫关系密切的人,甚至与刘鑫几乎谈不到什么关系,除了其岳母李秀英。
    因事关重大,有必要对这四个人与韩从德的关系作如下说明:
首先讲刘晨。刘晨是个弃婴,是在她几个月大的时候被遗弃在临泉码头,后被群众发现送到派出所。刘鑫的家属韩春芳当时在该派出所作内勤,代为抚养了几天,渐渐地对该弃婴产生了感情,并产生了收养她的想法,但刘鑫并不想收养她,加上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以刘鑫极力规劝韩春芳不要收养刘晨,韩春芳无奈,将刘晨抱给了她爸妈即韩从德、李秀英抚养到差不多上小学,后又将刘晨送给韩春芳的四姨即李秀英的妹妹抚养,刘晨这个名字也是韩春芳的四姨一家人起的,因为韩春芳的四姨夫也姓刘,所以刘晨名义上是韩春芳、刘鑫的养女,其实并没有随韩春芳、刘鑫生活,而是由韩从德、刘秀英以及韩春芳的四姨一家人养育成人,所以刘晨与上述人员关系亲密。这就是为什么刘晨的询问笔录里显示她与刘鑫并没有多少交往,对刘鑫、韩春芳感情也十分冷漠的原因。
其次,李秀英,系韩从德的妻子,其与韩从德关系密切自不必多言。
再次,张东林。张东林是韩胜昔的小孩舅,与韩胜昔的父亲韩从德交往也不错,逢年过节都去看望他,而张东林与刘鑫几乎没有什么交往。
最后,刘振军。刘振军与韩从德是表兄弟。由于韩从德的父母去世较早,所以韩从德就被刘振军的父母收养,所以就是兄弟关系。
综上,可以看出以上四人均与韩从德关系密切,韩从德从该四人手中获得他们的身份证可能性非常大,而该四人与刘鑫几乎谈不上有什么关系(这一点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笔录中也能看出来),刘鑫从他们手中获得他们身份证几乎没有可能性。
辩护人认为韩从德安排刘鑫为其存续款并进行投资,所用的身份证系韩从德提供,该推论合情合理,刘振军的笔录(卷一128页)中说,他曾多办过一个身份证借给他表哥韩从德,方便他买药用,也能证明这一点。而且,刘鑫在代为存取款时是以代办人的身份,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的,并亲笔签字,刘鑫并没有任何隐瞒之故意。
所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刘鑫的存取款记录以及购买合肥门面房的书证看似铁证如山,实则与刘鑫涉嫌犯罪没有任何关联性,被告人刘鑫无罪。
从证据角度讲,客观性有很大问题。例如,孟凡民讲(卷二4页)他送给刘鑫100万元现金发生在20146月下旬,而王泉林在指导在此之前三天每天都到合肥给刘鑫送钱(送钱的数额分别是10万、20万、20万)的韦彬彬、韦晓薇于第二天第四次给刘鑫送钱时(这次是50万)(卷一72页)时,说:“因为我知道我二姐夫孟凡民的事情给刘鑫送了100万元钱”, 由此可以推断即使刘鑫收受韦彬彬、韦晓薇的100万元,也是在孟凡民之后。既然孟凡民送钱是在20146月下旬,那么韦彬彬、韦晓薇送钱最早也在20146月下旬。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其余全部犯罪事实均发生在20146月下旬以后,且数额较小。那么辩护人想问:刘鑫以刘晨的名义于200968日、610日分三次存款合计75万元是什么钱,此时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均尚未发生,那么这个钱从何而来,赃款之说从何谈起呢?
从合理性上看,证据的客观性也存疑。以所谓的韦彬彬、韦晓薇第四次给刘鑫送钱为例,刘鑫都告诉他们可以回去接他们父亲了,换句话说他们的事已经办成了,在这种情况下还送给刘鑫50万元现金,这绝不符合生活逻辑。正常情况下,事办成了,表示感谢的也有,但绝不可能再送50万现金这样的巨额钱款,编造痕迹十分明显。
从数额上看,孟凡民、韦永图犯了多大的事不惜各用100万元巨款来行贿?孟凡民的证言中显示他送个刘鑫100万元的目的:一是他给王政送钱5万的事组织没有追究行贿罪的责任,他对刘鑫的帮忙表示感谢;二是他想请刘鑫对马天冲给他送钱的事找有关领导继续帮助关照,不要再追究了。为表感谢和也许追究也许不追究的事给别人送礼100万,不知道别人信不信,反正辩护人不信,不合情理,有违常情。
通过法庭调查(见庭审笔录),可以看出证人证言多处存在矛盾,客观性存有很大疑问,很多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庭前会议上辩护人代被告人向法庭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法庭未予批准。因被告人刘鑫于20145月出过车祸,免疫力、记忆力下降,后来出现带状疱疹造成神经性头疼,有时疼痛实在难以忍受,询问和讯问期间又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威胁和引诱,为了早日离开纪委办案点和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心承认了收受别人钱财,作出了有罪供述,不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同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类型单一、雷同,行贿所用动辄几万、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几乎都没有取款凭证或其他凭证,其余有罪证据几乎都是言辞证据,而作为铁证的银行存取款记录以及在刘鑫在合肥购买门面房的书证虽然其真实性没有问题,但完全是张冠李戴、移花接木,与本案毫无关联性。
同时,本案中的很多证人证言几乎完全一样,达到令人无法信服的高度一致,不符合现实情况,不符合语言规律。语言规律告诉我们,任何两个人在描述同一件事,即便是客观发生的事,所用字词也不可能几乎完全一样,语序也不可能高度一致。本案中,证言和证言之间达到了不是可以相互印证的程度而是令人不敢相信其真实性的高度一致,这样的高度一致性使得该证人证言有太过明显的诱导作证、指导作证的痕迹,具有很高的虚假可能性,让人不能不对这些证据的客观性产生合理怀疑。
在与被告人多达十几次的会见中,被告人均坚持自己无罪,表示一定坚持真理、相信法律,辩护人多次告知被告人涉嫌受贿犯罪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司法实践中很可能的结果是无罪辩护意见不被采信,相对于罪轻辩护而言,等于是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辩护人让被告人要充分考虑无罪辩护的后果,但被告人始终坚定地表示即使加重刑罚,也要坚持真理、相信法律,要忠实于事实,绝不委屈自己内心来换取罪轻的判决,更想通过自己的实例验证中国法律的实施现状,所以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意见是无罪。
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和被告人的辩解,结合辩护人对案卷证据的认真阅卷,认为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和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受贿或诈骗数额不能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诈骗罪所依据的证据在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存在明显漏洞和瑕疵,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既不构成受贿罪更不构成受贿罪,刘鑫无罪。以上是辩护人辩护意见的第一部分。
前面所讲被告人刘鑫无罪是辩护人毫不动摇的辩护意见,希望能得到法庭的采信,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只能是辩护意见,并不一定会被法庭所采信,更不能左右法院的判决。如果(本句中的“如果”,类似于“假使”、“即便”、“退一万步说”等表示纯虚拟的词)法庭认为刘鑫构成犯罪,也请对下列辩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犯罪。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诈骗实在令人费解。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太和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太和县公安局《逮捕证》和太和县人民检察院《逮捕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中均认定刘鑫涉嫌受贿罪,为什么侦查终结被分裂成诈骗和受贿两个罪名了呢?辩护人认为刘鑫根本不够成诈骗犯罪。
从实体上讲,众所周知,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诈骗罪是目的犯,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虽然刑法(第266条)没有规定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必备要素,但刑法理论通说和司法部门均认为,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表明了行为人行为具有很强的目的性、积极性、主动性,本案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全部5起诈骗犯罪指控,被告人刘鑫都处于被动状态,都是请托人主动请求刘鑫帮忙以免除或者减轻他们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有些甚至带有乞求的性质。《起诉书》指控刘鑫犯诈骗罪的5起犯罪行为统一行文模式为:某年某月,某某人因违法违纪行为,被省纪委调查,为了得到从轻处理,送给刘鑫多少多少钱,刘鑫予以收受并承诺帮忙,但实际未提供帮助,并将钱款非法占有。从中可见,刘鑫的行为带有消极性、被动性,明显与诈骗罪的积极、主动、很强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形式不同。如果刘鑫听说某人因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被省纪委,刘鑫主动找到某人,说我以前在省纪委工作过,与省纪委的人都很熟,与某某领导关系特别好,你的事我能帮上忙,然后收取财物,而事实上他只是省纪委抽调的一般人员,与领导的关系并不是特别好,根本帮不了忙,这种情况下认定刘鑫诈骗没有疑问。本案中,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刘鑫一直处于消极被动状态,都是别人找到他而不是他主动去找别人,不符合诈骗罪主动性、积极性的行为特征。需要指出的是,起诉书中认定“但实际未提供帮助”也过于草率,韦彬彬、韦晓薇第四次去合肥时,刘鑫见面就说你们可以去接你们父亲韦用图了,而他们到阜阳就接到韦永图了。作为独立辩护的辩护人,我们认为,刘鑫在某种程度上是帮了忙的,只是刘鑫不想牵连到其他人,所以说没有帮上忙。
其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统领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为表现形式的诈骗行为全过程,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目的所在,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之前或行为当时离不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目标指引。本案中,如果真如公诉机关指控的那样,被告人收受了孟凡民、韦永图等人的钱款,那么孟凡民、韦永图等人的目的也不是将这些钱都送给刘鑫所有,而是让刘鑫用这些钱为他们办事。就刘鑫而言,合理的推断应该是刘鑫收受这些钱款后会用这些钱款或者其中的一部分为请托人进行斡旋,从而减轻或免除请托人的刑事或行政责任,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帮上忙(卷一第57页刘鑫的询问笔录中讲:我开始答应孟凡民帮忙找人问问情况,后来孟凡民给我送来100万元现金后,我感觉孟凡民身上有很大问题,也就没有再敢找人做工作;讯问笔录卷一 78页和79页刘鑫两次讲到想找人帮请托人问一下,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人,所以也没有给他帮上忙),因此不能得出刘鑫收受请托人钱财之前或者收受钱财当时就具有了非法占有这些钱财的目的,即使后来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该非法占有目的也不是诈骗罪构成要件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充其量只能是其他犯罪如侵占、受贿等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辩护人认为刘鑫不够成诈骗犯罪。
再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先后有序的四个部分: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该诈骗行为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因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这四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否则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刘鑫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第一,刘鑫没有虚构事实。刘鑫曾借调省纪委工作过这是不争的事实,《省纪委情况说明》(卷二14页)也说明了这一点。刘鑫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5起行为中从没有虚构他和省纪委的谁谁谁关系很好你的事能办成这样的事实;第二,刘鑫没有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刘鑫在请托人的请求甚至哀求下,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同意为请托人帮忙,看能不能为请托人说上话,在接受请托人的请托时刘鑫的心理状态合乎情理的推断是他也并不清楚能不能为请托人帮上忙,也许能帮上忙,也许帮不上忙,刘鑫并不必然断定就一定帮不上忙,因为实践表明上至中央政治局常委下至乡科级干部甚至一般干部都可能出现腐败份子,不排除当时的省纪委里有人愿意帮忙;同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刘鑫有明知替人办不成事还努力让请托人误以为他能办成事的隐瞒行为。刘鑫既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也没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也就是说刘鑫没有诈骗行为。而被告人的行为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因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等诈骗罪后续行为根本就无从谈起。刘鑫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所以刘鑫不够成诈骗犯罪。
最后,众所周知,诈骗犯罪都有受害人。本案的受害人是谁?为什么截止到今天庭审为止都没有受害人的报案、控告材料?更没有受害人陈述?连孟凡民、韦永图等人自己都不认为是被诈骗,为什么检察机关武断的说被告人是诈骗?
从通常的道理上讲,被告人作为公安局副局长如果想得到钱财的话,完全没有必要通过这种拙劣的手段获得,试想如果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像骗取当事人钱财,结果只能是不办事,也办不成事,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只能落空,这种情况下,请托人会无动于衷吗?不会的。一定会采取行动,要么要求返还财产的私力救济,要么采取鱼死网破的公力救济,而事实是请托人两种救济途径都没采取,而花了巨额钱财什么结果都没有,作为曾担任县发改委主任的孟凡民、作为国土局局长的韦永图和作为安监局局长的王泉林会放过被告人吗?不会的。所以,刘鑫根本就没有诈骗行为。
从程序上讲,被告人涉嫌诈骗罪检察机关没有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诉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两个法律规定内容几乎一致。本案中,诈骗罪和受贿罪应分别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不管检察机关认为哪个罪是主罪,都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或配合侦查,但从案件材料中我们没有看到公安机关侦查或配合侦查的影子,所以本案的侦查程序违法。公诉人在庭审中屡次拿上述第二个法律文件的第3项说事,认为人民检察院有并案处理的权利,实则是对上述规定的错误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公诉人显然没有理解“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含义比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某一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但侦查过程中发现该嫌疑人还有贪污行为,可以并案侦查,因为贪污犯罪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还有强奸行为,就不能并案侦查,因为强奸犯罪检察机关没有侦查权。本案的诈骗罪在此意义上实则与强奸犯罪无异。如果参照200612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涉嫌的诈骗案也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侦查管辖的规定进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按照该批复,结论有二:一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的管辖,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本案中是公安机关);二是人民检察院立案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发现不属于人民人民检察院管辖,且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才可以直接起诉。本案中,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时就已经按诈骗案侦查了,侦查终结时的《起诉意见书》也明确指控被告人涉嫌诈骗,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执行和法律监督部门应该十分清楚诈骗罪的管辖机关案是公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就已发现诈骗罪不属于自己管辖,而不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才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这种情况下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检察机关对本案涉嫌诈骗部分没有侦查权。《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且不说刘鑫涉嫌诈骗有没有利用职权,即使被认定为利用了职权,辩护人也没有看到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关于本案涉嫌的诈骗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决定,在检察机关没有侦查权儿行使了侦查权的情况下,法庭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变更罪名后重新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坚持不撤回起诉,法院可以改变定性直接判决。
二、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辩护人认为也只能是受贿犯罪,其中第一部分为刑法385条规定的直接受贿,第二部分为刑法388条规定的间接受贿或者叫斡旋受贿。
以上是辩护意见的第二部分。
最后,如果法庭认为刘鑫犯受贿罪,请对下列辩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从而依法作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
首先,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在法庭调查时发表的关于刘鑫收受钱款不实的辩护意见,依法查明事实后将不实的部分予以扣除,而且,扣除之后的剩余款项也不应当全部都被视为受贿款。
生活逻辑和经验规则告诉我们,被告人应该将收受钱款的绝大部分交给省纪委中具体帮忙的人,所以即使认定被告人受贿,那么受贿数额也应该比收受钱款少的多,而应该交给帮忙人(因没有找到合适的人)而没交的部分应当认定为侵占,而侵占属于自诉的范畴,不应在本案中予以考虑。
其次,本案中,刘鑫的所有受贿行为都是请托人主动行贿,刘鑫被动收受,没有一起索贿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刘鑫收受贿赂后,基本上都没有帮上请托人的什么忙,没有给社会造成太大的危害,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再次,被告人家属已经代被告人退款200万元,请在作出判决时予以考虑。
最后,不得不提的是,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受省纪委领导会见时,曾检举揭发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情况,请法院查证核实后,予以立功或重大立功的考量。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刘鑫定罪量刑时给予认真、充分的考虑,从而作出令人信服、经得起法律和历史考验的公正判决。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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