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榄聚福楼属于什么风险?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全市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期工作任务的函》(环办函〔2015〕1478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1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协调发展。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到2030年,区域受损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1)饮用水水源:到2020年,全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
  (2)河流:到2020年,全市6条主要河流(钦江、茅岭江、大风江、武利江、南流江、洪潮江)国家考核断面中6个水质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钦江西监测断面水质达到IV类。到2030年,全市6条主要河流国家控制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
  (3)城市水体: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河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4)近岸海域: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不降。
  2. 水污染控制指标
  (1)工业污染排放控制指标:依法淘汰落后产能,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十小”企业;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7年底前建成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生活污染排放控制指标:2017年底前,市建成区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需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18年,县(区)污水处理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重点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钦州主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3)农业污染排放控制指标: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科学划定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018年底前,依法清理或搬迁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网箱。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到2020年,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7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4)船舶港口污染排放控制指标:治理船舶污染,实施修造(拆)船业污染专项整治,并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
  3. 水资源节约控制指标
  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进工业、城镇、农业节水。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6.53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实现全面下降,不得低于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自治区下达指标要求,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
  (一)工业污染防治类任务
  1. 取缔“十小”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等参与,辖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内容均需辖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2016年底前,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等参与)
  2016年2月前,分行业开展调研,完成现状调查报告;2016年5月底前,编制全市技术改造方案,分年度实施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3.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聚集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撤销或提请撤销其园区资格。(市住建委、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科技局、商务局等参与)
  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指导具备条件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以100%的比例开展现场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委、商务局参与)
  (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类任务
  1.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十三五”期间对全市建成区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市河东污水处理厂、河西污水处理厂、大榄坪污水处理厂须进行升级改造,使处理后的污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16年6月底前向市市政管理局及市环保局提交升级改造计划,2017年6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项目前期手续、落实改造资金并实现开工,2017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升级改造。2018年底前,县区级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争取到2020年底实现重点镇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目标。(建设部分工作由市住建委牵头,改造部分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海洋局等参与)
  2.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十三五”期间,在2015年生活污水直排口截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普查,在2020年12底前完成所有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的截污工作。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十三五”期间要对钦州市主城区、各县城区的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进行配套管网改造,包括雨污分流改造、污水截流、调蓄和治理等。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十三五”期间钦州市要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污水管网建设任务指标。(市住建委、市政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3.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市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十三五”期间还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县城要逐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2016年市中心城区已投入运行的市河东污水处理厂、市河西污水处理厂、市胜科污水处理厂等企业将污泥运送至钦州市污泥深度处置中心处置。2018年底前,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必须实现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市住建委、市政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类任务
  1.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1)开展畜禽养殖摸底调查。2016年5月底前,推进沿海主要入海河流流域养殖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开展沿岸至500米和500米至2公里的分段摸底调查(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2)科学划定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制定完成县域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以县域为单元,把江河流域生态敏感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划定为禁养区。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县域禁养区、准养区和适养区的地理标注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018年底前,依法清理或搬迁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网箱。
  (3)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6年底前,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影响评价不合格的,有意愿、有条件进行达标改造的养殖场(小区),按照环评合格要求,以“一场(户)一策”方式形成整改建设方案,并进行整改;对没有意愿、没有能力建设养殖污染防治设施的养殖场坚决取缔。
  (4)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在散养密集区域,建成与周边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废弃物收集、处理中心,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到2018年,各县要实现畜禽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鼓励扶持种植企业和养殖企业开展有机肥还田合作。(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2.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学用药,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融合发展。构建病虫监测预警与防控体系,推进抗性良种选育与推广。到2020年,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技术集成化、服务社会化的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广更为环保的生物粪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在化肥施用强度较大的地区开展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氮磷含量监测。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建立完善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一是施肥结构进一步优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75%,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达到60%;二是施肥方式进一步改进,机械施肥面积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按自治区任务安排提高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三是肥料利用率稳步提高,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
  3. 优化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鼓励发展节水栽培技术。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选育引进推广优质、高产、耐旱、耐瘠的优良品种。(市农业局、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县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对河道沟渠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到2020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类任务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包括经营的邮轮、拖轮等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执行国家有关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2020年底前,航行于沿海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市交通运输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钦州海事局牵头,市工信委、环保局、海洋局、质监局等参与)
  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实施修造(拆)船业污染专项整治,并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交通运输局、海洋局、钦州海事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6年底前,编制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按规定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广西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委、住建委、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钦州海事局等参与)
  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建立应急队伍,加强应急演练,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成船舶污染风险评估及应急能力建设方案。(钦州海事局、广西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海洋局、环保局,钦州港区管委等参与)
  (五)水环境风险防控类任务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开展辖区内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评估,加强预案管理,落实防控措施。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组织沿江河湖海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排查。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安监局、海洋局参与)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健康风险。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每年对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体中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市卫计委负责)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7年底前,各县区政府(管委)进一步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加强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演练,重点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各县区政府、管委牵头,市环保局、公安局、工信委、民政局、卫计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委、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钦州海事局等参与)
  (六)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类任务
  1. 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每年3月底前,依据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十三五”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分级报工信、环保部门备案。按年度计划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到2016年,完成市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到2020年,完成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委、海洋局等参与)
  2. 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合理调控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布局。2016年开展《钦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钦州市总体空间布局规划》《钦州市节能减排降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十三五”规划》《钦州市纺织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钦州市芳烃下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形成定位明确、优势互补的城镇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城镇空间主要进行城镇建设、工业开发和港口物流,农业空间主要生产粮食、水果产品和水产品,生态空间作为生态保护、水源涵养和旅游休闲区域。科学规划我市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石化、纺织印染等产业环境风险,合理调控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市发改委、工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海洋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在《城市建城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发布后4个月之内编制市一级工作计划,指导县区制定本地区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结合综合督查、督促城市建成区内应搬迁改造的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对搬迁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政府、企业进行约谈。(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规划时应科学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积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严格划定城市蓝线,并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2016年,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2017-2020年,要严格执行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用途管控,杜绝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项目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海洋局等参与)
  3. 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从2016年起,每年6月底前,组织筛选具有经济效益的节水治污技术和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和推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循环水系统节能改造、海水及苦咸水淡化重大示范工程等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工信委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严格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冶炼、印染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2016年再生水利用达到15%,并逐年提高。(市市政管理局、住建委、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住建委、水利局、海洋局等参与)
  (七)水资源节约类任务
  1. 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17年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行政区、主要河流,并提出严格管理要求。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6.53亿立方米以内。2016年底前,选取用水大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公众参与。(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农业局、市政管理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16年开展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调查,查明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的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发育特征和分布规律,划定岩溶塌陷地质灾害易发区,编制分布图;建立打井审批、地质灾害评估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2016年在水利普查基础上,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并结合取水许可管理,提出加强机井管理的要求。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住建委、市政管理局、农业局等参与)
  2. 提高用水效率
  到2018年,按照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的要求,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以《广西水资源综合规划》等规划为基础,将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对各地进行考核。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并达到国家考核目标。(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市政管理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制订并分年度实施高耗水工艺和装备淘汰工作方案,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2020年前根据广西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加强对企业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的监管,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重点监控企业每3年必须开展一次企业水平衡测试。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信委、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委、市政管理局、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改造和建设雨水管渠,城市雨水蓄积利用及排水防涝工程的建设与改造要与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基本完成市建成区内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排水防涝设施。(市住建委、市政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水利局、质监局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加强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土壤墒情监测等基础性工作、加快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推行适应性种植方式。加快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监控计量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主要取水口在线监控。到2020年,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国家下达指标要求。
  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推广旱作农业水肥一体化技术。通过节水农业技术的应用,在旱作农业区自然降水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在精灌区节约灌溉用水20%-30%;在水田灌溉区,亩节水100立方米左右。到2020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大型灌区渠道防渗配套改造和建筑物配套改造任务。全市新增恢复、改善灌溉面积达到自治区下达的指标要求。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市水利局、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等参与)
  3. 科学保护水资源
  按照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入河排污口管理,指导县区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设置审批,强化重要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结合水利普查成果,补充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掌握重要江河入河排污口布局情况,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推进重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2016年,建立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台账,按照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要求,编制《钦州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八)水生态环境保护类任务
  1.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各县区政府(管委)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本级自2016年起、县级自2018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环保局、住建委、卫计委负责)
  自2016年起,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饮用水设立40个监测点进行水质卫生监测,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自2018年起,增设县城区6个监测点,对市、县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饮用水(包括市政供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市卫计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建设钦州市城市供水设施技改项目(其中供水调度系统建设拟在第一水厂取水口水源地拟设置监控系统)和钦州市第一水厂取水改造工程(建设取水泵房一座及铺设DN1400输水管约4.2km),用以确保水源充足和饮水安全。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市环保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卫计委参与)
  市区备用水源建设项目纳入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年上半年完成规划编制并报审,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新建水源工程的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对已有水源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任务。(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卫计委参与)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到2017年,全市建成4个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检测能力达到42项水质指标以上。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卫计委参与)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工信委参与)。
  全市加油站的地下油罐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其中2016年底前完成50%,2017年底前完成剩余50%。(市商务局、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质监局参与)
  垃圾填埋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简易、临时堆放点的整治。加强对已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的环境监测力度,及时对防渗层发生损坏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修复,防止地下水污染。2016年6月底前完成对我市所有垃圾填埋场防渗情况的排查,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工作。重点整治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具体包括:雨污分流系统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建设,进场道路改造,环境边坡治理等。(市市政管理局、住建委牵头负责)
  报废矿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2016年开展废弃矿井调查,摸清废弃矿井分布、空间形态特征、所处地质环境条件及存在的地质环境、环境问题隐患,查明影响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数量,并制定处理(封堵)等方案。2017-2020年,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开展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封堵或处理,至2020年底,基本完成需封堵废弃矿井的封堵及验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2.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对钦江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到2020年钦江等河流水质在轻度污染基础上达到优良。
  在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逐步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底前,选择1个风险较高区域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水利局、安监局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联合北海市开展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即洪潮江水库、合浦水库的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水体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并根据方案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
  3.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茅尾海等河口海湾污染。编制入海河流和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开展钦江、茅岭江以及入海排污口的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入海总氮总量控制,到2020年,入海河流全部消除劣Ⅴ类水体。2016年12月底前,完成钦江的环境综合整治计划。2017年9月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对入海排污口进行规范整治,未批准的按要求进行截污,完成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市环保局、海洋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等参与)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重点落实《钦州市茅尾海海域养殖调整规划》、《钦州市养殖用海规划》(2013-2020),开展养殖证制度专项检查活动,查处非法养殖。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养殖证核发工作,依法核发养殖证,实行持证养殖,依法清理不符合养殖规划规定的养殖设施和养殖活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海洋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工信委负责)
  监控评估水源地(市环保局负责)、农产品种植区(市农业局负责)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风险。
  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启动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监测。(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环保局负责)
  4.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市市政管理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参与)
  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沿海港口无大面积漂浮物,沿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19年底前市建成区城市内河黑臭水体基本消除。2016年主要以控源截污、垃圾清理为治理黑臭水体的主要手段,通过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消灭沿河排污口、河面大面积漂浮物及沿岸垃圾;2017-2018年主要以清淤疏浚为治理黑臭水体的主要手段,清除水体底泥中所含的污染物;2019-2020年主要以生态修复为治理黑臭水体的主要手段,通过岸带修复、生态净化等措施确保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长效运行。(市市政管理局、住建委、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钦南区政府、钦北区政府等配合)
  5.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海洋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确定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脆弱区和敏感区分布情况,界定海洋生态红线区范围。2016年编制实施《钦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5-2025)》,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进行有效保护。
  2017年严格实施海洋生态红线控制管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得到有效保护。至2020年,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不低于40%,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红线区内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100%。(市海洋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委、国土资源局、广西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开展海域海岸线综合整治。至2020年,重点开展茅尾海、七十二泾、大环、三娘湾等海域的综合整治,使受损海域得到初步修复,建成一批具有良好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海洋生态修复示范项目。2017年,在三娘湾、月亮湾重点滨海旅游区实施海滩垃圾清理、开展沙滩修复和养护、岸线整治等工程,建设优美滨海景观,打造生态型海岸。(市海洋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滨海新城管委,三娘湾管委等参与)
  实施海洋生态修复。2016年,实施红树林人工种植和次生林改造等工程,至2020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红树林的种植面积任务。加强重要海洋湿地修复。继续推进茅尾海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及监管,加大对茅尾海滨海湿地资源保护及海洋环境监管,在具有代表性的红树林、盐沼草生存的海洋环境进行持续监测和科学研究。积极推进坚心围红树林生态公园建设,促进茅尾海滨海植被修复等逐步构建海岸带生态屏障,恢复近岸海域污染物消减能力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能力,提高抵御海洋灾害以及气候变化的能力。(市海洋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滨海新城管委等参与)
  推进海岛保护与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岛保护规划(2011-2020)》,2020年以前完成2个海岛典型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保护工程,开展七十二泾海岛保护及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保护和修复典型海岛周边植被,开展海岛科技、生态旅游。至2020年,逐步开展并完成麻蓝岛、七十二泾海岛群的海岛整治修复工程,积极探索和推动海岛淡水资源保护利用及可再生资源建设工程。(市海洋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钦州港区管委等参与)
  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市政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加强滨河(湖)海岸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市水利局、海洋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业局等参与)
  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通过开展海上日常巡查执法监管、海上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城区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情况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海豚遇险救助专项行动等工作对中华白海豚进行保护。(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经营利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行为。(市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局等参与)
  保护海洋生态。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督促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开展标准化建设。
  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明确海洋开发利用者(海洋生态的受益者)在占用、利用海域及资源环境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或者利用海洋环境容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时,履行相应的生态恢复责任,遏制破坏性开发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弥补因其活动而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失。
  认真执行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海洋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市海洋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林业局、滨海新城管委,钦州港区管委、三娘湾管理区管委等参与)
  (一)提升环境监控执法能力
  1. 完善法规标准
  健全法规规章。起草修订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方面规定,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海洋生态补偿等工作制度。(市法制办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卫计委、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钦州海事局等参与)
  贯彻落实国家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水利局、农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2. 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各地每半年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半年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海洋局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联动执法联席会议、日常联动执法相关制度以及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专题会商和督办、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各地案件移送、受理等情况的月调度机制。不定期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挂牌督办,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公安局、法制办、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委、海洋局等参与)
  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跨行政区域流域上下游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交通运输、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应急联动。(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钦州海事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健全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点位)。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水利局、海洋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政管理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镇(街道)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逐步提升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对污染源现场检查的技能和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能力,力争全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市、县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对县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市环保局、编办牵头,市财政局、海洋局等参与)
  (二)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1.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钦江西断面制定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水利局参与)
  2.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主要污染物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根据国家“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将新增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海洋局、市政管理局、住建委、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统计局等参与)
  3.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水质改善、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保局负责)
  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加强海洋执法管理,推行海洋行政处罚公开化制度,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及海岛保护为重点,加大对海洋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能力,有效地遏制海洋违法行为势头。(市海洋局负责)
  (三)开展水环境保护创新实践
  1. 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和海洋生态修复、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处置、海水健康养殖等适用技术。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农业局、海洋局等参与)
  2. 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整合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部署,支持在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中深入开展相关技术的研发。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市政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局、卫计委等参与)
  3.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待自治区形成有关环保法规和规章规定清理意见后,全面清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123410”绿色化发展战略,加强环保行业交流与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2016年研究起草《关于钦州市大力发展生态经济的实施意见》,开展《钦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节水、治污和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等项目建设,培育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等。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细则》颁布后,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进行支持,吸引社会民间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委、科技局、环保局、住建委等参与)
  1.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海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工作方案报自治区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住建委、市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等参与)
  2.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委、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等参与)
  3.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区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工信委参与)
  4.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各县区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委、市政管理局、水利局、卫计委、海洋局等参与)
  市政府每年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等参与)
  5. 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邀请公众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要求,加强举报案件查处的同时加强反馈沟通与信息公开,开通微信平台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推进环境信访信息公开,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对信访案件及时转办、交办,并按期督办,对超期办理的单位予以通报。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6.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住建委、市政管理局、水利局等参与)
  1. 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根据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部署,组织力量,深入调研,研究制定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政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改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在2016年底前,完善全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2015年12月1日起,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市政管理局、水利局等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市内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项目进口的设备,或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法免征相关税款。(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钦州海关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等参与)
  2. 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社会资本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钦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和自治区争取资金支持,对重点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港口码头污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拓宽筹资渠道,整合市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相关资金、水利相关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农业局、水利局、海洋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海事局等参与)
  3. 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全市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2016年组织申报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资金项目,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示范。组织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项目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债券,争取信贷支持。(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金融。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切实落实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积极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绿色信贷工作。(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市发改委、金融办牵头,市工信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推动水资源环境危害大、风险高、易发生污染事件的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危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能力。2016年底前,全市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危企业100%投保,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涉污企业100%投保。(钦州市保险协会、市环保局牵头)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探索采取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本市区域内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调整支出结构、筹措财政资金,加大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市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等参与)
  落实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生态补偿费的收缴,专款用于海洋环境保护,保障海洋生态恢复,污染治理的经费来源,促进海洋开发与海洋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市财政局、海洋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等参与)
  4.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根据自治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各县区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补偿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林业局参与)
  5. 加强督查问责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约谈政府(管委)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与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
  附件:1. 钦州市水质目标清单表
     2. 钦州市III类以上水质断面现状及目标分解表
     3. 钦州市考核断面达标整治计划表
     4. 钦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表
     5. 钦州市近岸海域监测站位水质目标清单表(自治区尚未确定)
     6. 钦州市控制单元划分表
     7. 钦州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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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10月5日,香港地政总署公布,一幅位于新界屯门青山公路—大榄段的屯门市地段第561号的用地,以46.01亿港元批予彩浩投资有限公司(母公司: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皮为屯门青山公路-大榄段的屯门市地段第561号用地,地盘面积约362,893平方呎,指定作私人住宅用途。最高的楼面面积可达1,306,417平方呎,预计可以提供2,020伙。

长江实业集团执行董事赵国雄表示,集团一直积极参与投地,全因对香港地产市道前景极具信心,对于今次投得屯门青山公路大榄段地皮表示十分兴奋,并称由于地皮面积倘大、建筑上有一定难度,且涉及的单位数量多,估计连同地价及发展费用计算,投资总额预计超逾130亿港元。

赵国雄并认为,该区的交通网络和社区配套,会随着邻近项目陆续落成以及北区都会的发展而变得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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