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银行随州市香江分行联行号是多少?

  2022年上半年培训服务项目

  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4、项目规模:1)标段1:银行财务管理综合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培训为3期,每年一期;2)标段2:起航计划培训项目:1年预估数量1期;3)标段3:公司条线人员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公司条线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对公客户经理班:1年预估4期;公司条线人员能力提升培训-精英干部课程:1年预估2期。4)标段4:新员工点钞、打字、反假技能培训项目:1年预估1期;5):标段5:内训师培训项目:1年预估6期。

  1)标段1:银行财务管理综合能力提升培训项目

  为加强上海分行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升分行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针对我行计划财务部人员队伍特点,以及我行业务发展战略,通过聘请具有丰富教学及实战经验的讲师进行集中面授,加深对最新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的理解,吸取业内财务管理的经验,切实提高我行财管工作人员的财务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2)标段2:起航计划培训项目

  为培养造就堪当时代重任接班人,以提高“七大能力”为抓手,通过精准化发现、系统化培养,推动形成青蓝相继、薪火相传的生动局面。该培训项目需在培训前了解对参训人员开展调研盘点,为每人定制化培训课程,并提供辅导和跟踪。培训后提供每位学员的能力情况报告,帮助上海分行了解参训人员的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素材。

  3)标段3:公司条线人员能力提升培训项目

  营销队伍依然存在总量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营销队伍能力参差不齐、两极分化加剧,各条线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普遍比较薄弱,专业岗位人员对基层的服务支撑能力有待提升。现通过借助外部专业培训机构提升现有人才营销技巧,故申请对公司条线人员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开展采购。

  4)标段4:新员工点钞、打字、反假技能培训项目

  针对新入行柜员需掌握基本操作技能方可上岗的需求,通过培训使期熟练点钞、打字、反假货币应会的操作技能,使学员达到银行同业水平,并能够辅导参加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主办的反假货币考试。

  5)标段5:内训师培训项目

  根据上海分行要进一步提高内部培训质量和内部师队伍培养的要求,对我行参与内部授课的员工,进行内训师相关课程的培训,通过对培训对象和培训目的,分层、分类地分别开展TTT培训、课程开发(含教材开发、微课编制、案例萃取、试题编撰等)、内训师能力提升等培训。

  6、采购内容及范围

  1)标段1:银行财务管理综合能力提升培训项目(2022采购-017)。通过开展对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培训,加强对财务专业知识的更新和理解,提升我行财务管理人员的财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等。

  2)标段2:起航计划培训项目(2022采购-020)。根据总行年轻干部培养要求,对上海分行年轻骨干人员开展培训,以培养造就堪当时代重任接班人作为关键点和着力点,以提高“七大能力”为抓手,通过精准化发现、系统化培养,推动形成青蓝相继、薪火相传的生动局面。该培训项目需在培训前了解参训人员在“七大能力”中的短板,为每人定制化培训课程,提升参训者各方面能力。

  3)标段3:公司条线人员能力提升培训项目(2022采购-021)。实践式指导公司条线人员掌握营销技巧,通过线下小班化、互动式的课程,教授资历较浅的客户经理熟练运用营销话术、获客技巧等;教授资深优秀的干部熟悉金融领域知识、行业动态等。

  4)标段4:新员工点钞、打字、反假技能培训项目(2022采购-022)。新员工点钞、打字、反假技能培训,内容包括中文录入、小键盘录入、手持式单指单张散把整点方式点钞、本外币反假应会识别。

  5)标段5:内训师培训项目(2022采购-025)。内容包括TTT培训、课程开发(含教材开发、微课编制、案例萃取、试题编撰等)、内训师能力提升等培训。

  (详见招标文件中技术服务规范相关内容)

  注:(1)投标人须以“标段”为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以“标段”为单位提供投标文件。

  (2)本项目/标段(□不设置 ■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标段1:银行财务管理综合能力提升培训项目(2022采购-017)最高投标限价为索取。

  3)购买招标文件地点: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3号楼1楼。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50元。招标人在报名人材料审核通过并收到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1个工作日内寄送。

  4)购标时间范围内,如经审核材料不全,取消报名资格。

  9、投标文件的递交

  1)标段1:银行财务管理综合能力提升培训项目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3月28日13时

  2)标段2:起航计划培训项目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3月28日14时15分

  3)标段3:公司条线人员能力提升培训项目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3月28日15时30分

  4)标段4:新员工点钞、打字、反假技能培训项目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3月29日8时45分

  5)标段5:内训师培训项目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3月29日10时

  递交方式:现场递交或快递至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0号二楼评标室,接收人为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现场收取投标文件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至投标截止时间。

  10、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开标方式: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

  远程开标平台:腾讯会议

  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 ■自行决定是否派代表)参加远程开标仪式。

  11、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官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采购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

  详细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0号16楼

  采购联系人:方老师、沈老师

  标段1技术联系人:陈老师;电话:

  标段2技术联系人:龚老师;电话:

  标段3技术联系人:张老师;电话:

  标段4-5技术联系人:周老师;电话:

  招标代理名称:上海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3号楼1层(法兰桥创意园)

  邮政编码:200081

  项目联系人: 徐婧懿、丁晨煜

  本事项(□不设置 ■设置)投标保证金。

  12、银行信息(适用于购买招标文件、递交保证金等)

  开户名称:上海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迅公园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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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写写帮文库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写写帮文库还可以找到更多《(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 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应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每个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惟一标识一个银行机构。

二、支付系统推广期间,已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和电子联行行号,并建立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与电子联行行号的一一对应关系。未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使用现行电子联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到位后,各银行机构的电子联行行号停止使用。

三、新设立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行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予以颁发行别代码。新设立的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行号代码。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

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1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业务标准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类别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其中第一位为类别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种类的银行机构,便于金融统计数据的提取;第二、三位为顺序编码,用于标识每一家银行机构。

一、类别代码:1位数字,0-9,标识银行类别。0-中央银行;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政策性银行;3-其他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6、7-外资银行;9-特许参与者;8-待分配。

二、顺序编码:2位数字,01-99。

三、赋予以下银行的行别代码: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交通银行

4、非银行金融机构 5、6、7、外资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东亚银行

南洋商业银行 恒生银行 中银香港 集友银行 廖创兴银行 亚洲商业银行 道亨银行 永亨银行 花旗银行 美国银行

摩根大通银行 建东银行 美一银行 纽约银行

东京三菱银行 日联银行

三井住友银行 瑞穗实业银行 山口银行

韩国外换银行 朝兴银行 友利银行

韩国产业银行 新韩银行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 韩亚银行 马来亚银行

首都银行及信托公司 华侨银行 大华银行

新加坡发展银行 盘古银行

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 比利时联合银行 比利时富通银行 荷兰银行

荷兰商业银行 荷兰万贝银行 渣打银行

法国兴业银行 法国巴黎银行 东方汇理银行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 法国外贸银行 德累斯顿银行 德意志银行 德国商业银行 西德意志银行 巴伐利亚州银行 罗马银行

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丰业银行

蒙特利尔银行 澳新银行

葡国储蓄信贷银行 珠海南通银行 宁波国际银行 新联商业银行 协和银行

荷兰合作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

上海—巴黎国际银行 福建亚洲银行 浙江商业银行 华商银行

青岛国际银行 华一银行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为12位定长数字,由3位银行行别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验码组成。

一、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1位类别代码和2位顺序编码组成。银行行别的具体业务标准参见附件1。

地区代码为4位定长数字,标明该银行机构所在地区。其编码采用该行所在城市或县的电子联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省会(首府)城市及其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省会(首府)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银行机构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该县的

分支机构序号为4位定长数字,由各银行对所在城市(县)内分支机构从“0001”起顺序编排;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序号使用现行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已撤销全国联行行号的,仍使用原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各分支库序号由总行统一编排。

校验码为1位数字,使用模10、11双模算法得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大额支付系统在13个城市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系统参与者加强对资金清算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障了大额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但也存在少数银行流动性不足,致使支付业务无法清算和系统延迟关闭清算窗口的问题,严重影响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银行对自身及所属分支行的资金清算重视不够,清算账户头寸管理不严,未充分利用支付系统的功能及时调度资金;人民银行少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清算账户行的流动性情况关注不够,未按规定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为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大对各银行流动性情况的监测力度,加强对清算账户头寸的监视和管理,发现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或存在支付业务排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调度资金。在系统业务截止时间,要特别关注各银行清算账户的余额情况,督促资金不足的银行机构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及时筹措资金,解救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在规定的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间,有关银行的清算账户仍有同城票据交换等净额资金需要清算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按照协议规定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未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的,自文到之日起10日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规定,与有关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三、各银行要高度重视资金清算,充分利用支付系统对清算账户余额的预警监视功能、余额查询和预期头寸查询等功能,加强对自身及所属机构清算账户头寸的及时监测和管理。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银行,应按规定积极筹措和调拨资金,保证支付业务及时处理。

四、严肃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对日终清算账户头寸不足,致使同城票据交换等净额资金无法清算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按规定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并视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次数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人民银行总行将视情况,对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机构及其总行给予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 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10月8日起在全国推广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现将《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推广工程实施计划》(见附件1、2、3)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和业务宣传

加强业务制度的学习培训是正确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基础。各银行应认真组织分支机构业务人员学习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和手续,加强对一线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制度培训,使其准确把握制度规定,熟练掌握业务流程,规范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该项业务的开通,对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行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向社会宣传,使公众了解通存通兑业务的功能特点和制度规定,引导客户办理该项业务,切实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

二、做好业务、技术准备工作

业务、技术准备是各银行按期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前提条件。各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制定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组织印制通存通兑业务协议文本及有关凭证,于9月20日前摆

放至辖属各营业网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机构(含储蓄机构、借记卡发卡机构)如需申报支付系统行名行号,应于9月20日前申报完成。各银行应根据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手续,进一步完善行内系统;尚未通过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接口验收的银行,应于8月10日前组织完成行内系统的改造及其接口开发。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各银行业务、技术准备工作的督导检查,保障各项准备工作如期就绪。

三、认真落实工程实施计划

各单位应按照《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推广工程实施计划》的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工程实施,确保通存通兑业务按时开通。工程实施的主要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

7月3日前,发布《通存通兑加密设备配臵指导意见》和《通存通兑业务MBFEPIN加密开发说明》。

8月31日前,完成直联商业银行通存通兑业务接口验收工作。9月1日前,分两批完成通存通兑密押设备更换工作。9月19日前,完成两轮通存通兑业务模拟运行。10月8日,通存通兑业务在全国正式开通。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试行)3.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推广工程实施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个人客户通过代理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根据客户委托发起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接收代理行发来的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并对客户指定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进行业务处理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护照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条中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银行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客户可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存折(以下简称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五条通存通兑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代理行和开户行实时完成本行客户的账务处理;小额支付系统定时完成代理行和开户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具备开办跨行和行内通存通兑业务的功能。

第七条通存通兑业务包括通存业务、通兑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通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资金实时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

通兑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从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实时支取款项。

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实时查询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信息。

通存业务和通兑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仅可由客户本人办理。

第八条通存、通兑业务支持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

转账方式的通存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其在代理行个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转账方式的通兑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其在开户行的个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其指定的代理行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

现金方式的通存是指客户向代理行缴存现金,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现金方式的通兑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从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的业务。

第九条个人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开户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二)持有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并设臵个人存款账户密码;

(三)个人存款账户存折上注明开户行的12位支付系统行号;使用借记卡的客户应知悉其发卡银行具体营业机构的详细名称;

(四)本人与开户行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

第十条个人与开户行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时应当议定下列事项:

(一)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账号和户名;

(二)通兑业务每日累计金额上限;

(三)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代理行不得设定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金额上限。第十二条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填制代理行提供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业务种类:通存、通兑或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二)交易方式:现金或转账方式;(三)业务金额;

(四)委托日期;(五)收款人名称、账号;(六)收款人开户行名称;(七)付款人名称、账号;(八)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九)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十一)客户联系电话、住址。

第十三条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行可终止其通存通兑业务:

(一)本人提交通存通兑业务终止申请书的;

(二)违反通存通兑业务协议的。

第十四条开户行在与客户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或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终止申请书后,应于24小时内实施业务开通或终止。

第十五条客户委托办理通存业务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要件:

(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采用转账方式的,应提交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六条客户委托办理通兑业务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要件:

(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七条代理行受理通存业务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客户提交的要件;

(二)查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三)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查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审核无误的,对付款人进行账务处理并发出通存业务指令至开户行。

第十八条代理行受理通兑业务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客户提交的要件;

(二)查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查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审核无误的,及时发出通兑业务指令至开户行。第十九条开户行收到通存业务指令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收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二)审核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正确;

(三)在自收到通存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成功或失败的业务回执;

(四)根据小额支付系统对成功业务回执的确认信息,对收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开户行收到通兑业务指令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付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二)审核付款人账号、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三)审核无误的,对付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四)在自收到通兑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成功或失败的业务回执。

第二十一条代理行收到通存业务回执后,打印存款回单交付客户。

代理行收到通兑业务回执后,将款项转入客户指定账户或支付现金给客户,打印取款回单交付客户。

第二十二条对交易失败且已做行内账务处理的通存或通兑业务,代理行和开户行应及时进行账务冲正。

第二十三条代理行发出通存或通兑业务指令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未纳入轧差的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十四条客户委托代理行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提交下列要件:

(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本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客户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委托代理行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的,不再另行提交上述要件。

第二十五条代理行审核客户提交的要件无误后,应及时发起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指令,收到开户行实时返回的查复信息后打印账户信息回执单交付客户。

第二十六条银行应严密审核手续,加强业务管理、事后稽核和检查监督,确保通存通兑业务处理的准确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银行应加强对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及清算账户的监控管理,确保客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实时轧差、及时清算。

第二十八条代理行办理通存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将款项留存并向客户出具留存凭证,俟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客户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代理行办理通兑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向客户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俟系统恢复正常后,确认业务处理成功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转账方式办理通兑业务的,及时通知客户领取业务回单;

(二)现金方式办理通兑业务的,及时通知客户于2个工作日内领取现金;

(三)客户超期未领取现金的,代理行应在到期日的次日将款项退汇至原付款人账户;

(四)告知客户与开户行进行账务核对。

代理行确认业务处理失败的,应及时通知客户业务失败的原因,并告知客户与开户行进行账务核对。

第三十条银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确保客户账户信息安全,在技术设计上应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数据的密文传输,确保账户信息不被泄漏或窃取。

第三十一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银行无理拒绝为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

(二)代理行擅自设定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金额上限的;

(三)开户行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限返回业务处理回执的。

第三十二条因系统故障造成的通存通兑业务差错,责任银行应主动协调解决,对方银行应密切配合,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代理行因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情形造成客户资金暂存的,应按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暂存天数计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银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客户资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按一年期贷款利率及延误天数赔付利息。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银行工作人员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过失,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二)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泄漏客户账户信息,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错误的,由客户自行联系代理行和开户行协商解决,代理行和开户行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客户应妥善保管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及其密码。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遗失或密码泄露导致资金损失和账户信息泄露的,客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有关凭证,由银行自行印制。第三十九条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代理行可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开户行不得收取手续费。

代理行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的标准按照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

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代理行应免费向客户本人提供一次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定期统计开户行的通兑业务,并按一定比例向开户行返还小额支付系统汇划费用,返还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八日起试行。

附件2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通存通兑业务的申请开通和终止

一、通存通兑业务的申请开通

(一)个人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至开户行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二)开户行审核无误后,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申请人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一式两份)并加盖业务公章,一份留存、一份交还申请人。

开户行为申请人开通指定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二、通存通兑业务的终止

(一)个人申请终止通存通兑业务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至开户行办理业务终止手续。

(二)开户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和通存通兑业务终止申请书(一式两份)无误后,在通存通兑业务终止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一份留存、一份交还申请人。

开户行终止申请人指定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三)个人违反通存通兑业务协议的,开户行可根据协议直接终止其通存通兑业务并通知客户。

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

1.业务种类—通存业务; 2.交易方式—转账; 3.业务金额; 4.委托日期; 5.收款人名称、账号; 6.收款人开户行名称; 7.付款人名称、账号;

8.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客户以现金方式办理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

1.业务种类—通存业务; 2.交易方式—现金; 3.业务金额; 4.委托日期; 5.收款人名称、账号; 6.收款人开户行名称; 7.付款人名称;

8.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客户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1.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2.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客户以现金方式办理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1.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代理行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要件后,应审核下列内容:

(一)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二)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通存通兑业务凭证有关要素与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

代理行审核无误后,从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扣取款项,作相应账务处理。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户(通存金额+代理手续费)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

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户(通存金额)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借:现金(代理手续费)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代理行审核无误后,收取现金(通存金额+代理手续费),作相应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通存金额+代理手续费)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账务处理完成后,代理行行内系统自动按规定格式组成通存业务指令,通存业务指令金额应为通存金额,加编密押后经小额支付系统实时转发至开户行。

开户行收到通存业务指令后,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收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二)审核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正确;

(三)在自收到通存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受理成功”或“拒绝受理”通存业务回执包。

开户行不得以账户状态不正常(如挂失、冻结、欠费等)为由拒绝受理。

六、小额支付系统的处理

(一)小额支付系统收到开户行发出的“受理成功”通存业务回执包后,进行代理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至代理行,同时向开户行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的做拒绝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拒绝”状态后转发至代理行,同时向开户行返回已拒绝信息。

(二)小额支付系统将开户行发出的“拒绝受理”通存业务回执包实时转发至代理行。

七、代理行收到回执的业务处理

代理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转发的通存业务回执包后,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交易成功的,打印存款回单和手续费回单交客户,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备查。

(二)交易失败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在业务回单上记载交易失败原因并交客户,同时将款项退还客户,作相应账务处理。

1.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的,代理行将款项退还客户。(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户(通存金额+代理行手续费)(红字)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红字)贷:手续费(代理行手续费)(红字)

(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户(通存金额)(红字)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红字)借:现金(代理手续费)(红字)

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红字)

2.客户以现金方式办理的,代理行将现金退还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通存金额+代理行手续费)(红字)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红字)贷:手续费(代理行手续费)(红字)

八、开户行收到轧差通知的业务处理

(一)开户行收到“受理成功”通存业务回执包的轧差结果通知,确认轧差成功的,应立即对收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贷:XX存款—XX户(通存金额)

(二)开户行收到“受理成功”通存业务回执包的轧差结果通知,确认轧差失败的,业务处理完毕。

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

1.业务种类—通兑业务; 2.交易方式—转账; 3.业务金额; 4.委托日期; 5.收款人名称、账号; 6.付款人名称、账号;

7.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8.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客户支取现金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 1.业务种类—通兑业务; 2.交易方式—现金; 3.业务金额; 4.委托日期; 5.收款人名称; 6.付款人名称、账号; 7.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8.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客户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二)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代理行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要件后,应审核下列内容:

(一)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二)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通存通兑业务凭证有关要素与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

(一)代理行审核无误后,提示客户输入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密码,行内系统自动按规定格式组成通兑业务指令,加编密押后经小额支付系统实时转发至开户行。

(二)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通兑业务指令金额为通兑金额与代理行手续费之和;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通兑业务指令金额为通兑金额。

(一)开户行收到通兑业务指令后,应审核下列事项: 1.付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2.付款人账号、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二)开户行根据审核结果,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1.审核无误的,对付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代理行手续费)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代理行手续费)(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

完成账务处理后,开户行行内系统自动实时按规定格式组成“受理成功”通兑业务回执包发送至小额支付系统。

2.审核未通过的,开户行行内系统自动记录错误原因,按规定格式组成“拒绝受理”通兑业务回执包实时发送至小额支付系统。

(三)开户行应在自收到通兑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通兑业务回执包。

六、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

(一)小额支付系统收到开户行发出的“受理成功”通兑业务回执包后,对开户行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至代理行,同时向开户行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的做拒绝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拒绝”状态后转发至代理行,同时向开户行返回已拒绝信息。

(二)小额支付系统将开户行发出的“拒绝受理”通兑业务回执包实时转发至代理行。

七、代理行收到回执的业务处理

代理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转发的通兑业务回执包后,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交易成功的,将款项转入收款人个人存款账户或支付现金给客户,并打印取款回单和手续费回单交客户,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连同客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同时作相应账务处理。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贷: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

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贷: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借:现金(代理手续费)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2.现金方式。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XX户(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XX户(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贷:现金(通兑金额)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XX户(通兑金额)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XX户(通兑金额)贷:现金(通兑金额)借:现金(代理手续费)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二)交易失败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在业务回单上记载交易失败原因并交付客户。

八、开户行收到轧差通知的业务处理

(一)开户行收到“受理成功”通兑业务回执包的轧差结果通知,确认轧差成功的,业务处理完毕。

(二)开户行收到“受理成功”通兑业务回执包的轧差结果通知,确认轧差失败的,应立即对付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冲正处理,将款项退回付款人账户。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红字)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红字)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红字)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红字)第四章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处理

客户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

(一)业务种类—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三)账户名称、账号;

(五)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其中,“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写在“付款人账户、名称”一栏,“开户行名称”应填写在“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一栏。

客户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二)本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代理行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要件后,应审核下列内容:

(一)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二)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通存通兑业务凭证有关要素与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

代理行审核无误后,提示客户输入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密码,行内系统自动按规定格式组成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指令,加编密押后经小额支付系统实时转发至开户行。

开户行收到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指令后,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指定查询账户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二)审核指定查询账户账号、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三)在自收到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回执包。

六、代理行收到回执的业务处理

代理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回执包后,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查询成功的,打印记载指定查询账户当前余额信息的回单交客户,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备查,同时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代理手续费)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二)查询失败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在业务回单上记载查询失败原因并交付客户。第五章冲正业务处理

代理行根据客户委托发出通存或通兑业务指令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该笔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收到代理行发起的冲正指令后,检查确认原通存或通兑业务处理状态,生成冲正成功或冲正失败通知(含冲正指令处理状态和原通存或通兑付业务指令处理状态),并实时返回至代理行。冲正成功的,小额支付系统行生成冲正成功通知并实时发送至开户行。代理行和开户行应根据冲正通知分别作相应账务处理。

(一)冲正成功的处理。

1.代理行收到通存业务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原通存业务撤销成功,小额支付系统将不再对该笔业务作轧差处理。代理行应比照第二章第七点第(二)项代理行收到交易失败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2.开户行收到通存业务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代理行发来的原通存业务撤销成功,开户行业务处理完毕。

3.客户需要继续办理业务的,比照正常业务流程处理。

(二)冲正失败的处理。

代理行收到通存业务冲正失败通知后,应检查确认原通存业务的最终处理状态。

1.经检查确认原通存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不为零的,表明代理行已向开户行成功支付款项,代理行应比照第二章第七点第(一)项代理行收到交易成功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2.经检查确认原通存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为零,或原通存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等状态的,表明原通存业务已处理失败,代理行应比照第二章第七点第(二)项代理行收到交易失败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一)冲正成功的处理。

1.代理行收到通兑业务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原通兑业务撤销成功,小额支付系统将不再对该笔业务作轧差处理。代理行应比照第三章第七点第(二)项代理行收到交易失败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客户需要继续办理业务的,比照正常业务流程处理。2.开户行收到通兑业务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代理行发来的原通兑业务撤销成功。

(1)开户行经检查确认行内系统对该笔业务已作相应账务处理的,应比照第三章第八点第(二)项开户行收到“受理成功”通兑业务回执包轧差失败通知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2)开户行经检查确认行内系统未对该笔业务作相应账务处理的,开户行业务处理完毕。

(二)冲正失败的处理。

代理行收到通兑业务冲正失败通知后,应检查确认原通兑业务的最终处理状态。

1.经检查确认原通兑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不为零的,表明开户行已向代理行成功支付款项,代理行应比照第三章第七点第(一)项代理行收到交易成功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2.经检查确认原通兑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为零,或原通兑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等状态的,表明原通兑业务已处理失败,代理行应比照第三章第七点第(二)项代理行收到交易失败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三、冲正业务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一)通存业务冲正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代理行对通存业务发起冲正指令后,因应用程序、网络、系统设备等多种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收妥冲正结果的,为防范业务风险,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代理行将款项及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记录客户联系方式,在业务回单上记载“通存业务冲正未应答,款项留存”(代留存凭证)交客户,并应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2.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行经检查确认原通存业务处理成功的,打印存款回单和手续费回单并及时通知客户领取。

3.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行经检查确认原通存业务处理失败的,作如下处理:

(1)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的,代理行应及时将款项退还付款人账户并负责告知客户业务处理结果(对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代理行应及时联系客户将现金退还)。

(2)客户以现金方式办理的,代理行应及时联系客户将现金退还。

代理行应比照第二章第七点第(二)项代理行收到交易失败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二)通兑业务冲正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代理行对通兑业务发起冲正指令后,因应用程序、网络、系统设备等多种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收妥冲正结果的,为防范业务风险,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代理行将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记录客户联系方式,在业务回单上记载“通兑业务冲正未应答”(代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交客户,并应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2.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行经检查确认原通兑业务处理成功的,打印取款回单和手续费回单并通知客户领取。代理行应比照第三章第七点第(一)项代理行收到交易成功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客户以现金方式办理的,代理行应及时通知客户于2个工作日内领取现金;客户超期未领取现金的,代理行应在到期日的次日将款项退汇至原付款人账户。

3.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行经检查确认原通兑业务处理失败的,应及时告知客户业务处理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

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八、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

九、企业在实际发生人民币款项收付后退(赔)款的,银行可以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为企业办理对外收付,但退(赔)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收/付款金额。

十、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银行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向银行提供报关单号、报关金额等信息,由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十一、银行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限于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境内代理银行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加强对客户购售需求的真实性审核。

十二、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中应当至少明确境外参加银行的以下义务:一是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内地企业作为收款/付款方的贸易项目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不能办理与内地企业无直接贸易往来支付的人民币购售业务;二是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在三个月内具有真实贸易支付需要的企业客户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三是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后,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购售相关的贸易支付;四是境外参加银行应当追踪客户购售人民币后的资金流向,对新客户及金额较大的交易作更详细的审核,并应当注意监测异常交易。

十三、银行应当以法人为单位按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汇总余额,及分省(区、市)信息,报送时需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协定存款、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等8类科目。

十四、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处于个案试点阶段。为确保相关业务稳妥有序开展,防范热钱流入,目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为在试点期间规范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含返程并购)、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非金融类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

(一)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个案试点书面申请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二)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受理境内结算银行的业务申请后,经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召开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个案试点审议会议,对个案试点项目进行集中审议;

(四)对予以同意的个案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向境内结算银行出具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备案通知书;

(五)境内结算银行凭备案通知书为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有关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

(六)境内结算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监督并记录人民币资金在境内的使用,确保其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大额支付系统在13个城市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系统参与者加强对资金清算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障了大额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但也存在少数银行流动性不足,致使支付业务无法清算和系统延迟关闭清算窗口的问题,严重影响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银行对自身及所属分支行的资金清算重视不够,清算账户头寸管理不严,未充分利用支付系统的功能及时调度资金;人民银行少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清算账户行的流动性情况关注不够,未按规定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为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大对各银行流动性情况的监测力度,加强对清算账户头寸的监视和管理,发现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或存在支付业务排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调度资金。在系统业务截止时间,要特别关注各银行清算账户的余额情况,督促资金不足的银行机构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及时筹措资金,解救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在规定的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间,有关银行的清算账户仍有同城票据交换等净额资金需要清算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按照协议规定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未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的,自文到之日起10日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规定,与有关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三、各银行要高度重视资金清算,充分利用支付系统对清算账户余额的预警监视功能、余额查询和预期头寸查询等功能,加强对自身及所属机构清算账户头寸的及时监测和管理。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银行,应按规定积极筹措和调拨资金,保证支付业务及时处理。

四、严肃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对日终清算账户头寸不足,致使同城票据交换等净额资金无法清算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按规定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并视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次数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人民银行总行将视情况,对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机构及其总行给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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