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适合什么征收方式?

破案1101起查缴财物6.9亿元!江苏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战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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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房产进行交易,往往当事人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税的,那么你知道房产税的征收方式有哪几种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房产税的征收方式有哪几种

  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房产税的征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制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税或免除税负的一种优待规定。2009年以前城市房地产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由地方政府给与,例如:

  新建的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税三年。

  翻建房屋超过新建期50%的,从竣工月份起免税二年。(以上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从发给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免征房产税。

  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么征收房产税

  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产税的征收方式有哪几种的相关知识,房产税的征收方式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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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6年第70号公告,公告中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与财税〔2016〕43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完全相符,那么作为纳税人应如何准确理解并选用?

1、财税〔2016〕43号(现行有效)《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现行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计征依据不同纳税差异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有两种,一是 不含增值税收入,二是 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此两种方式会存在纳税金额差异。

假设预收款100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则:

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

以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计税依据,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1+9%)*3%】*1%=97.25万元

两种计征依据计算的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差额为97.25-91.74=5.54万元。

显然,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对企业有利。

三、两种计征依据效力分析

1、营改增后,为明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43号,很明显该文件属于实体法。文件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为原则性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独家发文,属于操作层面的程序法。

70公告中第一条中的前半段描述,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这是对增值税计税依据的进一步明确,并没有否定〔2016〕43号的规定。

70号公告后半段描述,是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可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在此,可以看出,是给了纳税人另外一种计算方法,是可以而不是必须。

四、纳税人对计征依据的选择

根据实体法效力大于程序法效力,纳税人选择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完全合法。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给出了另外一种计算方法,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也可以选择。

根据财法字〔1995〕6号(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可见土增税预征具体办法的权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如果当地有明文规定的,需按照当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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