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调岗降薪怎样维权

案件的劳动者一方名叫周鹏,曾是天狮酒店的厨师长,他以天狮酒店未足额支付其工资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了,要求天狮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补足工资差额。这个案件经过仲裁、一审程序,上诉到了二审法院的何法官手中。

诉讼中,天狮酒店主张该酒店确实对周鹏进行了,但主张调岗降薪是合法的。天狮酒店陈述,周鹏与天狮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周鹏的岗位为厨师长,月工资标准为10500元。这份双方认可真实性的《劳动合同》中载明,甲方(天狮酒店)可以依据乙方(周鹏)在该岗位是否称职,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乙方岗位变化后,甲方可根据相关制度相应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天狮酒店主张,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周鹏不能胜任厨师长职务,存在因菜品质量问题致使用餐顾客投诉,人员管理不善,厨师间出现打架、偷吃酒店菜品等问题。在此情况下,天狮酒店将周鹏的工作岗位由厨师长调整为B级厨师,月工资标准则降到了5000元。对此,天狮酒店提交了单方整理的顾客对菜品的意见,证明周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提交了一份工资调整草案,证明酒店对周鹏的调岗降薪经过了开会研究,是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

周鹏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他主张所有这些用以证明他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材料都是天狮酒店单方制作的,没有周鹏的签字确认,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周鹏还主张,他作为厨师长完全能够胜任工作,而天狮酒店之所以反复发难、调岗降薪,是因为酒店新上任的总经理跟他不合,所以想逼迫他自己辞职。

天狮酒店又主张,酒店向周鹏出具了新的《岗位聘任书》,将调岗降薪事宜通知了周鹏,周鹏虽然拒绝在《岗位聘任书》上签字,但此后实际已经在B级厨师的岗位工作了两个多月,酒店也已经按照B级厨师的工资标准向周鹏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周鹏以实际行动表明他接受了调岗降薪,双方通过这样的方式实际变更了《劳动合同》关于岗位和工资标准的内容,这种变更是合法有效的。

周鹏则对此更是不予认可,主张他根本不同意调岗降薪,也从来没有做过B级厨师的工作,一直在坚持履行厨师长的职务,这一点,从他没有在新的《岗位聘任书》上签字就能够证明,并且这两个月,他也一直在要求天狮酒店补发工资。

对于天狮酒店单方调岗降薪是否合法的问题

天狮酒店和周鹏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是否称职进行调岗调薪。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天狮酒店对周鹏进行调岗降薪,就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周鹏不胜任厨师长工作。而该酒店提交的工资调整草案、顾客对菜品的意见等证据,都是天狮酒店单方制作整理,没有周鹏的签字确认,周鹏对此都不认可,所以从真实性、客观性来说不足以证明周鹏不胜任厨师长工作。何法官认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天狮酒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认定酒店单方的调岗降薪行为是不合法的。

关于双方是否合意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

何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周鹏没有在新的《岗位聘用书》上签字,双方没有书面变更劳动合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应当注意,这种情况仍必须建立在双方同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以本案中的调岗为例,如果周鹏口头上已经对调岗表示同意,或者存在实际变更岗位超过一个月的行为,从而能够推断出对此认可的态度,那么就可以认定他对于调岗是同意的。而天狮酒店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周鹏口头同意调岗降薪,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周鹏实际从事了B级厨师的工作,所以该酒店认为双方已经合意变更了《劳动合同》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

何法官进一步认为,既然天狮酒店单方调岗降薪是不合法的,周鹏也没有同意调岗降薪,那么天狮酒店径行降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的情形,周鹏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天狮酒店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补足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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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违反制度等行为,企业能否单方调离工作岗位,降低薪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并未规定员工有违反制度的行为企业可以单方调岗降薪,那么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自行规定是否有效呢?


实践中,企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要有合理性,需要和员工协商、不能降低薪资待遇、不能有侮辱惩罚性质等,不合理的调岗员工可以拒绝。

由此可见,企业单方安排违反制度的员工调岗降薪,不具备合理性,如果因此产生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裁决企业败诉的概率较大。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企业单方调岗降薪,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冯利2017年7月入职河北某物业公司,然后被安排到某小区服务中心秩序维护部工作。

物业公司与冯利签订期至2025年7月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冯利的工资为底薪2350,另外根据业绩考核、加班情况、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计发奖金,冯利每个月的实际工资在六千元左右。

劳动合同中,对冯利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假、福利待遇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020年11月,冯利因为擅自离岗被公司多次约谈并给予免职处分,然后公司将冯利的工作调整至北京某项目部当保安,薪资标准重新核定。

冯利收到调岗决定后,没有到新地点报到,仍然在原单位打卡上班。

之后物业公司又向冯利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时到新岗位上班,否则公司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冯利未到新岗位上班履职,2021年1月,冯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支付的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冯利经济补偿金8225元()。

冯利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冯立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薪资待遇。

工作中,物业公司单方调整冯立工作岗位,双方既未对冯立工作岗位调整的具体事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书面约定,亦未在调整工作岗位前双方进行沟通协商,物业公司还未对冯立调整的新工作岗位有高于或等同于原薪酬标准的明确约定,其作出对冯立的岗位调整,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物业公司对冯立的处理既不是因冯立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亦不属于冯立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故冯立离开物业公司属于被迫离职,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冯立经济补偿金。


根据冯利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其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942.77元,故经济补偿金应以此为基数予以计算,即5942.77元×3.5=20799.70元。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冯利经济补偿金2079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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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薪员工不同意直接仲裁

现在招聘都是定岗招聘的,工资都是招聘时定好的。除了国企之外,公司是不能强行调岗更不能降薪的。不过现在某组织里出来的一些人把组织内部的最烂屎看东西都拿到了社会上来用,并且组织内部的关系还在,就成了“我是有背景的流氓我怕谁”的存在。不经同意强行调岗降薪或暗地里调岗降薪的,是否涉嫌欺诈呢?!在全国来说,还没有全面的定岗定薪吧,以为是组织内部呢,某组织出来的玩意把整个社会搞臭了,需要加强治理。

一、公司虽然说可以有调整岗位的用工管理权限,但对单个劳动者来说,公司调岗调薪,可能会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因此,属于要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必须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二、当然,劳动者在公司调整岗位时,没有特殊理由,也应该给予一定理解和配合。目前,在人事惯例中,调岗位,相同相近,不明显降低待遇,属于合理范畴,如果岗位相差很大,且待遇明显降低,如总经理调去当清洁工扫厕所,则属于污辱性调岗。还有,以前月薪一万五,调到一个只有五千的岗位,这个属于工资变动太大!以上情况,必须要征得劳动者同意!

三、如果不征得同意,强行调整,因此产生的劳资纠纷,如果员工离职,可申请仲裁,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法律依据:公司单方面改变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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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调岗降薪本人不同意,申请劳动仲裁。

首先,对于调岗这件事情,员工一定要明白,这不是公司特有的一种权利,也不是公司能够随意进行安排或者调整的。所谓调岗,其实严格来讲,是公司要与员工变更现有的劳动合同,而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在没有到期的时候,如果一方想变更,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单方是不得随意变更的,而岗位说明是劳动合同当中必备的一个条款,所以要调整岗位是必须要征得员工的同意的。如果员工不同意,原则上来说是不得进行随意调整的,除非之前在劳动合同当中对于如何调岗有明确的约定。

对于调岗的这个问题,很多公司可能会把岗位说明写的非常的笼统,比如,工作地点可能约定的是全国,那是不是代表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随意的把员工进行安排呢?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因为员工在一个地方工作,显然要考虑到员工平时的上下班是否方便,回家是否方便,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可以随意的调遣员工,那员工如何解决上下班的问题?难道让员工每天都要在外地工作不能回家吗?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所以这样的调岗一般就是属于无效的。还有就是如果员工调整岗位之后,导致工作地点变更的太远,公司要给员工提供解决方案才可以,如果提供不了,一般也是不得随意调岗的。

另外就是所调整的岗位一般是不得低于之前的岗位或者降低待遇标准的,除非员工有不胜任之前岗位的一些情况。否则如果无故降低了,一般也是无效的,员工可以此提出异议,如果公司强行调岗,员工是可以就此申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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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调岗,不服从就降薪,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降薪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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