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医疗保险办理事项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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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贷转公积金担保贷款怎么办理?

一、商贷转的流程 1、符合条件的个人,有三种转方式可供选择: 2、客户可先自筹资金把原结清,原房产撤销,重新办理抵押后,公积金中心放款至客户存款账户。 3、客户交纳,用本人或配偶或其直系亲属的另一套房子做抵押,公积金中心可放款给客户,等客户还清原贷款后,退还保证金。 4、客户可找一家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垫资还清客户原贷款,客户缴纳垫资费和保证金,提供阶段性担保,抵押落实后公积金中心放款,退还客户保证金。 二、商业贷款转 1、申请人及配偶缴存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证明; 4、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5、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2)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3)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4)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另外,所有复印件必须用A4纸复印,并须在办理现场查看原件。 三、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注意事项 者申请的新的贷款期限,必须在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期限以内,最长不超过原“商贷”剩余的贷款期限。如果是部分转贷的话,剩余部分商业贷款期限应当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另外若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房屋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申请人要向贷款房屋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异地商业贷款转公积金。 综上所述,就是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怎么办理这个问题的相关介绍。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首先要求贷款人必须把原先银行的贷款等结清,之后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且贷款人要用自己的另一套房子或者是直系亲属的房子作为抵押。贷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要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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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及下列人员:
  1.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2.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开户银行账号等,具体材料可与办理机构确认。
  以下人员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1.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
  2.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无基本医疗保障证明。
  3.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提交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及结婚证明。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

  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自取得本市户籍或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为"委托银行缴费"方式。
  建立缴费银行账户:参保人员需到与社保经办机构合作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并存入至少一个年度的医保费。

  上一年在社保所或学校参保且采取"委托银行缴费"方式的,需确认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是否充足。
  (1)每月25-28日,银行会进行扣款。
  (2)当月扣款不成功的,次月5日至20日之间,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服务平台"自助缴费。

  1.在规定期内及时参保的人员,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
  2.在规定期内未及时参保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1.参保人员发生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之间身份变化时,按缴费时的身份享受待遇。
  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之日起90日内,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已按《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办发〔2008〕5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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