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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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1.公民的平等权。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受法律保护等。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8.其他方面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利益;保守国家祕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等。

公民享有的九大基本权利及解释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下列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说法正确的是 [ ] ①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叫宪法权利 &...

公民的哪些权利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是根本法,它只规定基本性的、纲领性的、根本性的问题,所以它只规定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对于没有规定的其他权利只法律规定,因此,宪法囊括了公民所有的权利是不准确的,因为它只规定基本权利,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只要不与宪法相关违背就可以!

宪法 公民的基本权利 实践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卹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什么?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包括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络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受法律保护。狭义的人身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包括1)财产权;2)继承权;3)劳动权;4)休息权;5)物质帮助权;6)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并提出“科教兴国”战略。
所谓特定人,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其权利包括:1)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2)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3)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卹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就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形成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利益分配和权利制约的纽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执行的基础。

基本权利的主体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法人。

基本权利直接适用于社会生活是当今宪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

具体的基本权利直接约束国家机关,具有直接的效力,抽象的基本权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变为现实的具体的基本权利,具有间接的效力。

对公民的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理解?

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应该树立起主人翁意识。珍视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2 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权力是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实现权力的基础。3 公民在行驶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不得损坏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 等等之类的 合情合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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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基础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导语: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公民平等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第二,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2.没有附加剥夺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行使选举权,只是法律对其选举权行使的地点(即在服刑监狱或者指定地方投票)以及被选举权有所限制。

  3.公民行使集会、游行、抗议权利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的条件有三:一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即涉及刑事案件。除此,无论是民事、行政或者治安案件,都不能要求检查公民通信。二是检查主体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其他机关无权进行。三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

  5.国家保护是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而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则是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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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组成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无论其基数还是其分布状况,都已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占有重要地位。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浅谈农民工政治参与。

  1.农民工政治参与是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农民工作为我国公民组成的一部分。也是处在宪法的保护之下,有着参与国家政治、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权利。加强农民工的政治参与,能使农民工的基本政治权利得到保障,也体现了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以参与国家政治、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权利。

  2.农民工政治参与是实现社会公平、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政治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民主程度。公民广泛的参与到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去,才能表达反映各自的意愿和需求;政府通过广泛采集民意,才能为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行使提供可靠依据。这样,才能更加公平的制定决策,才能使国家政策兼顾到更广泛的各阶层。

  3.农民工政治参与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

  加强农民工政治参与,使农民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更多的表现,改变农民工一直以来被动的接受国家政策、发展生产、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局面。这不仅可以调动农民工实现真正当家作主,以自己能力、意愿建设美好生活的积极性;而且是对党的十六大以来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方针的践行。只有在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社会各方面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从真正意义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村发展。

  4.农民工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对于目前我国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状况问题的分析,可以通过这样一组数据进行一些直观的了解。根据邓秀华于2004年4月在湖南长沙进行的一次关于农民工政治参与状况的调查问卷显示:被调查的439户农民工中仅有26人参加过社区选举,仅占5.9%。而参与过最近一次家乡村委会选举的也仅有99人,占总调查人数的22.6%。可以说农民工一直游离于城市和农村的政治之外。这些数据显示出广大农民工在政治参与中存在很多问题。

  从精神层面对农民工进行调查研究,特别是对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方面进行研究,将对我国的政治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有重要意义。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农民工政治参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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