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十八、公民的含义和地位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十九、公民的基本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1.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6.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十、公民的基本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

  3.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8.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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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了解:公民与国籍的含义,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一般原理,人权与公民权的含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的含义与主要内容,基本义务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理解: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的概念、内容与特点。

  熟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并结合宪法文本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效力  基本权利限制界限基本权利与人权  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与划分。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了解:宪法实施的特征与意义,宪法修改,宪法解释。

  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熟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并运用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或相关的宪法事例。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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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中,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是()。

【解析】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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