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什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国家“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发挥规划对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指导作用,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体系的通知》(中震财发〔2008〕149号)的要求,制定了《国家“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体系规划编制大纲》。请各单位遵照大纲,开展规划体系中的规划编制工作。

国家“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体系规划编制大纲
(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  二九年四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
  为做好国家“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工作,进一步发挥规划对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中国地震局印发了《国家“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体系》,以规范国家防震减灾规划体系建设工作。
  为进一步指导《国家“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体系》中各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订印发《国家“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体系规划编制大纲》,以明确规划编制在体例、内容、重点等方面的要求。
  除先前已印发过规划编制大纲的《中国地震局土地资源规划》外,《国家“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体系》中的《中国地震局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和单位规划,应按照《国家“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体系规划编制大纲》编制。

  简述我国防震减灾事业中本领域工作的定义、属性、特点,以及编制本领域规划的目的、依据、期限等。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二五”期间是我国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实施《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推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阶段。
  为进一步推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科学发展,指导“十二五”期间各领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要求,中国地震局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体系各规划》,以指导“十二五”期间各项工作。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体系各规划》依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年)》提出的目标与任务,并充分考虑四川汶川8.0级地震的警示启示进行编制。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体系各规划》围绕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在减轻地震灾害方面的迫切要求,以及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简要阐明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科学确立未来5年的总体发展目标和分项指标,重点明确战略部署和主要任务,提出事业发展的保障机制、政策与措施。

第一章 现状分析

  结合本领域工作,简述我国20世纪及21世纪前10年我国地震灾害概况,其中重点阐述四川5.12汶川8.0级地震灾害情况,并对比同期其他国家地震灾害,分析我国地震灾害特点。
  地震是人类生存安全危害最大的自然灾害之一,中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2001年11月14日发生的昆仑山8.1级特大地震,是50年来我国大陆内部震级最大的一次地震,开启了我国新世纪严峻的地震形势。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更加充分说明了地震形势的严峻性。汶川大地震是建国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震中烈度达XI度。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四川39个县、甘肃8个县、陕西4个县,总面积达13万多平方公里;灾区总面积达44万平方公里,受灾人口4624万。受伤374176人,遇难总人数超过8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
  我国地震灾害总体呈现下列几个特点:
  一是地震频度高,平均每年发生5级以上地震20次、6级以上4次、7级以上0.6次,我国占全球陆地面积的7%,20世纪全球35%的7级以上大陆地震发生在我国。
  二是地震强度大,20世纪全球发生的8.5级以上特大地震共3次,我国就有2次,即1920年宁夏海原8.6级和1950年西藏察隅8.6级地震。
  三是分布广,我国各省都发生过5级以上地震,除浙江和贵州外其余各省均发生过6级以上地震。
  四是震源浅,除在中、朝、俄边境等部分地区有中源和深源地震,其余大多是深度在10至20公里的浅层地震。
  五是灾害重,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0.05g)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0.10g)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三分之二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目前居住在农村的8亿人口中,有6.5亿人居住在地震高烈度区。
  阐述本领域工作在国家防震减灾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1.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公共安全问题面临的形势愈发严峻,公共安全战略正在逐渐成为一项国家的基本国策。地震灾害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震减灾是人民最重要的社会需求之一,是国家必须开展的公共安全事业,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2.防震减灾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现“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地震灾害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往往造成严重影响。随着近年来经济的迅速发展,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呈随之增大的趋势,以我国统计数据为例,年、年、年三个时间段的地震灾害损失数据分别为49.81、112.24、113.38亿元,汶川8.0级地震就造成8千多亿元的巨大损失。除直接经济损失外,地震灾害对经济运行、社会稳定、环境问题、公众心理等方面还有巨大的间接损害。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发展防震减灾事业,对保障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
  简述国家、社会、民众等方面对本领域工作的需求。
  地震作为一种突发性灾害,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时期,2008年我国人均GDP首次突破3000美元。城市化进程和重大工程建设不断加快,社会财富快速积累,国民经济的地震易损度也随之不断增加,需要地震区划、建筑物抗震设防、地震预警与紧急处置等地震安全保障措施降低灾害损失。发展防震减灾事业,全面提升全社会抗御地震灾害能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逐年加快,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物质丰富、信息发达、社会安定,已成为公众习惯的生活状态。公众对政府高效应对地震灾害有很强的期望,对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宣传有强烈需求,参与应急演练、参与志愿者工作、组织民间救援团体等防震减灾活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国家必须顺应民众的减灾需求,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对本领域工作的要求,简述本领域当前工作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减灾成效。在此部分中重点说明当前社会抗御地震灾害能力水平如何。
  形成了多种学科相结合、固定观测与流动观测相结合、专群相结合的监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确定了地震监测工作的管理体制;地震监测工作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观测资料质量逐步提高;地震监测技术取得一定进步,地震监测实现了数字化、网络化和自动化。
  确立了地震预报的法律地位;积累了系统的周、月、年中、年度、紧急和临时会商讨论记录和会商意见,对于以后的研究很有科学价值;对地震预测的理论基础进行了不懈探索,围绕探索地震孕育过程及其物理机制,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孕震模式和预测预报假说,对地震物理预报探索是极有意义的尝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为代表的国家和地方防震减灾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全社会依法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意识逐步增强;国家和行业地震标准体系逐步建立,为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城市防震减灾工作基本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新建房屋抗震设防监管基本得到落实;国家高度重视农村民居防震抗震能力薄弱的问题,并积极采取各种应对措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开始深入,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逐步提升;震害防御基层组织管理体制逐步健全。市县防震减灾能力有较大发展。
  由各级人民政府、专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军队以及社会公众构成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已经形成;应急预案体系、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等方面的能力不断得以完善和充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下,预案体系的制定和实施迈入法制化轨道;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基本实现了全国一体化和可视化;以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为代表的应急救援队伍在规模、装备、技术等方面都有显著提升。
  我国的地震科技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学科体系,具备了一定规模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人才队伍。初步建成了地震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先后建立了一批不同类型的面向地震科技的实验室、研发中心、野外科学实验站和地震科学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初步形成了地震网络科技环境;形成了富有特色和优势的专业学科,发展了多个综合性的交叉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努力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了科技支撑,新的科技成果不断应用于防震减灾工作实践。
  简述本领域在法律法规、基础设施、人才队伍等方面具备的条件。
  我国防震减灾逐步形成了1部法律、4个条例、7个部门规章、一系列地方配套法规和科学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工作制度。多年来地震系统齐心合力,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为目标,不断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随时做好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准备。
  我国防震减灾能力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投资建设中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包括地震前兆、测震和强震动三大台网;地震活断层探测、地震应急指挥和地震信息服务三大系统以及国家地震紧急救援训练基地。项目建成后,前兆、测震、强震台站的密度将分别达到每万平方公里0.42个、0.88个和1.2个,监测设备数字化率达到95%,20个城市活断层地震危险性得到初步评估。地震速报时间从30分钟缩短到10分钟,地震监测震级下限从4.5级改善到3.0级。地震预报水平进一步提升,强震动观测能力和活断层探测水平迈上新的台阶,震害防御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地震应急响应时间大幅缩短,地震应急指挥和救援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十一五”期间乃至今后防震减灾事业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针对需求分析,结合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现状,尤其是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本领域的要求,分析本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其中重点说明发展观念和思路上有什么亟待完善之处,在“两个能力”建设上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当前工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要求间存在哪些差距,与国家防震减灾2020年奋斗目标中本领域相关要求的差距。
  我国城市、农村、重大基础设施的抗御地震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选址、设计、建设等方面的科学规划论证和监管不足,农村基本不设防的局面未得到根本改善,医院学校等重要的公共设施设防水平应适当增加。
  我国地震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各级地震应急演练尚未常态化。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应急救援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待加强。各级专业救援队伍的力量尚显薄弱,统一指挥的救援体系尚未形成。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灾害损失评估等现场工作的标准规范、工作机制、成果服务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防震减灾公共服务意识亟待加强,服务领域、方式、手段亟待拓展、改革和创新。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抗震设防、应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各领域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体系架构和发展原则方向尚需进一步完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分析、技术标准、应用方式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不足。
  我国的防震减灾宣传和科普教育刚刚起步,工作机制尚不完善,与现代媒体的结合程度不高,缺乏优秀的宣传和科普材料不足。
  地震监测系统为防震减灾事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能力不足,整体效能和高端数据产品的常态化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地震台网布局缺乏整体规划,速报、震后地震破损分布判断等工作的时效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地震监测系统运行和产出的标准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
  地震预报的探索和实践需要更为科学理性的态度和思路方法。地震预报缺乏整体规划,长中短临地震预报有待进一步紧密结合。地震预报的理论基础尚不明晰,亟待推进从经验预报向物理预报转变。
  强震动台网的布局和能力有待完善提高。近场地震动与场地效应、地震区划、工程结构抗震、地震灾害预警实用化等方面的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有待加强。
  地震科技产出与防震减灾任务工作和地球科学研究需求存在脱节。地震科技创新和科研环境建设有待加强,在解决制约防震减灾能力提升的关键问题上力度不足。

第二章 发展战略

  简明、准确、系统、完整地表达本领域事业发展指导思想,指导思想应体现《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年)》中的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战略要求。指导思想应明确规划的核心要素及其关系。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为防震减灾根本目标,树立全面预防观,不断提高全社会抗御地震能力和地震部门行业能力,强化地震安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实现《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年)》的总目标,确定“十二五”期间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为落实指导思想,在部署“十二五”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时,应明确执行的工作方针和发展方针,处理本领域中重大关系所遵循的原则,以及涉及目标、任务、布局等重大关键问题处理的原则。
  (一)把大城市和城市群地震安全作为重中之重,逐步向有重点的全面防御拓展
  切实推进大城市和城市群的地震安全工作,提高医院、学校等重要公共建筑的设防水平,强化对重大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力度的监管。加强城市公园等避难场所建设。切实做好广大农村,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农村防震减灾工作,改变农村民居不设防状况,不断提高全面防御的能力。
  (二)加强地震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发展水平
  重视和加强地震科技的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强科研基地和重大基础科研设施建设,提升地震科技与防震减灾业务工作的联系程度,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提供持续的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三)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震减灾素质,形成全社会共同抗御地震灾害的局面
  加强防震减灾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对防震减灾的参与程度,提高对地震信息的理解和心理承受能力,掌握自救互救技能。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抗御地震灾害的局面。

第三章 总体目标与指标体系

  提出“十二五”期间本领域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指标体系。
  以实现《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年)的总体目标为基点,明确本领域“十二五”期间的总体发展目标。
  基本实现《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年)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国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防震减灾能力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即,在遭遇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时,做到“房屋基本不倒,社会保持稳定”。
  指标体系以总体目标为核心,是总体目标的系统、客观、量化说明。指标概念准确,定性内容明确,尽可能量化,考虑应对大地震及其巨灾的能力。
  依据本领域工作内容,主要针对下列方面建立指标体系:
  (一)城市地震安全保障能力
  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和80%以上的建(构)筑物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遭遇6级左右、相当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时,不严重破坏,能够维持基本功能。
  建筑物抗震设防水平评价指数(待定);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初步具有地震灾害预警能力;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一般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全部达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能力
  易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危害的工程初步具备地震灾害预警能力;90%以上的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遭遇6级左右、相当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时,不严重破坏,不引发严重次生灾害,能够维持正常功能。
  (三)农村民居地震安全保障能力
  60%的农村民居和村镇公用设施采取有效抗震措施,遭遇6级左右、相当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时不严重破坏。
  地震台网监测能力达到西部地区3.5级,东部地区1.5级,首都圈地区1.0级以下;地震定位的精度达到:空间误差小于5公里,时间误差小于1秒,深度误差小于±5公里;国内5级以上地震速报的时间小于10分钟,首都圈地区4级以上地震速报时间小于5分钟;震源机制解与破裂过程速报时间在12小时以内;全国地震动参数(烈度)速报网覆盖范围和速报时间与全国测震台网基本同步。
  努力实现地震前兆各学科之间的有机交叉与融合观测,提升全国地球物理场和地球化学场整体监测能力,达到在中国西部地区可以检测到6级地震的源区至少一项异常,中国东部地区可以监测到5.5级地震的源区至少一项异常。
  提高地震预报水平,力争做出有减灾实效的短期预报或临震预报。
  力争做到长期预报更加科学、中期预报准确率不断提高、短临预报有所突破。年度地震危险区预测准确率,平均达到25~30%左右;有减灾实效地震短临预报成功率,5级以上地震平均达到10%左右,6级以上地震平均达到20%左右。
  收到符合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级别的地震速报信息后,15分钟内启动地震应急预案,1小时内启动应急行动、上报初步了解的灾情、发布震情灾情信息;震后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救治工作;建立省际灾害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
  震后4~6个小时内判定灾区范围、救援等级和行动方案;3-5天内提出烈度等震线图和灾情初步评估结果;初步具备应对强震巨灾的能力,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应急救援基础能力指数、地震应急救援响应指数。
  (七)公众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70%以上的人能掌握防震减灾基本知识,正确采取防震避震措施,科学应对地震谣传事件;发生有感地震时,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发生人为伤害事件。
  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60%,发展志愿者队伍,总量达到120万人。
  震后24小时内灾民得到基本的生活救助和安置,3日内地震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
  震后社会功能恢复能力指数(待定);重点监视防御区城市拥有避难场所;建成国家和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九)地震科技支撑与引领能力
  基本建成支撑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现代化地震科技业务体系,初步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地震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创新能力对防震减灾整体贡献评价指数。
  90%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把防震减灾事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现全国防震减灾2020年奋斗目标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十一)地震安全社会管理能力
  地震安全的社会管理从静态预防型向动态预防性转变,建立基于风险管理方法的,具有技术系统、实体系统和管理系统三维结构特征的地震安全管理体系。法制建设指数,组织管理水平指数,教育宣传水平指数。
  (十二)地震安全公共服务能力
  初步建成集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地震安全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地震震情、灾情、科技信息公开发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地震科技创新平台与防震减灾培训基地开放,地震信息服务水平指数。

第四章 战略重点和工作布局

  战略重点是指从我国各行业、各地区、城乡等防震减灾基础和不同层次方面的减灾需求出发,根据我国地震灾害分布特点,确定本领域在各行业、区域之间的分配部署工作的原则方式。
  战略重点主要体现:本领域事业在我国东中西部、城市农村、有关行业中的发展方向、工作重点和重大任务安排;本领域涉及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管理、实施主体,及其职能职责范围的安排部署。
  (一)着力加强大城市和城市群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建设
  (二)着力加强农村地区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建设
  (三)着力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建设
  (四)着力加强地震科技对防震减灾工作任务的服务力度
  (五)着力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
  工作布局主要指本领域各类防震减灾软硬件基础设施,例如台网、实验室、技术装备等物资的地理分布、管理归属等。
  工作布局主要体现:本领域在“3+1”体系中各类监测、探测、信息网络、救援设施等台站或软硬件设设在各地区、各行业的分布,在地震部门内部的分布;领域各类科研力量在各行业、各单位的分布,在地震部门内部的分布。

第五章 主要任务

  说明规划期内本领域拟开展的主要工作任务。
  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既要依靠社会,也要动员社会,既要服务社会,也要管理社会。要以服务社会为目的,以管理社会为手段,以依靠社会为基础,以动员社会为机制,努力拓宽防震减灾社会管理范围,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管理的法制体系,提高管理社会的能力。
  (一)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提高法制保障能力
  完善防震减灾法规体系和配套制度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和完善地震监测管理、地震预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法规,修订和完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局各类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地震行业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新一代地震区划图编制,实行相关设备的检测和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资质管理、注册等基本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和调整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和行为。
  加强地震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开展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应急等工作的行政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地震部门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业务素质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建设防震减灾能力指标体系,推进防震减灾发展
  建立以国家、社会、个人全方位的地震安全为长远目标,主要反映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对防震减灾事业评价感受的能力指标体系。
  首先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立防震减灾能力指标体系。向全社会公开重点监视防御区,明确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政府的职责和目标责任,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对重防区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城市及农村地震安全、重大工程抗震设防、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地震应急处置、公众应对地震灾害、震后救助恢复、宣传科普教育和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评价工作,促进重防区在全国率先实现2020年防震减灾奋斗目标。
  (三)强化抗震设防管理职能,提高地震安全保障能力
  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实现前置把关,明确执法主体。加强与各有关部门、行业的沟通协调,推进抗震设防要求与行业抗震设计规范的技术衔接,促进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措施的落实,完善抗震设防检查制度和协调机制。提高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推广实施地震安全校舍和地震安全医院工程建设,把学校建成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报告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管理,遏制无序竞争。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体制,实行管做分开,地震安全性评价实现市场化和社会化,从业机构转型为事务所等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身份的有限责任企业,地震部门只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
  加强地震安全农居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引导措施,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与同级财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全面推广地震安全农居,并加大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
  (四)强化地震应急准备,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各级政府加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建设指挥平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要推进街道办事处、乡镇、企业、学校等设立地震应急管理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备案和督查制度,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检查,适时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全面落实各项地震应急救灾措施。推进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建立地震救援队伍管理体系。国务院加强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本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国家建立地震救援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地震灾害救援队预备役制度和志愿者制度,构建省、市、县地震救援队伍协调和调用工作机制。
  建设地震应急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地震风险评估,完善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增强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抗震能力,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配置救生避险设备,省会和大中城市要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推进县城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五)加强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管理,提高时效性和准确度
  建立能覆盖全国范围快捷有效的地震灾情获取系统。通过地震遥感快速评估、交通公安实时监控、卫星和航空图像、烈度速报等高新系统,快速获取地震灾害信息,为应急指挥决策服务。采用动态评估工作机制,分时段提供评估结果,为抗震救灾服务。
  国家建立跨部门的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机制,实行评估结果统一上报制度。中国地震局和省级政府会同国家相关部门,在工作流程、任务安排、结果产出等方面协调一致,灾评结果联合上报国务院。
  公共服务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防震减灾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公共服务意识,不断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对象,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丰富公共服务内涵,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建立惠及全民、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新闻宣传工作,提升信息公开水平
  将新闻宣传工作摆到防震减灾工作重要位置,纳入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划,坚持地震应急处置和新闻宣传并重原则。掌握地震新闻宣传工作的主导权和主动权,强化舆论引导,实现被动宣传向主动宣传的全面转变,实行向社会开放、与公众良性互动的新闻工作策略,使公众关心、了解、支持和参与防震减灾工作,建设地震行业与社会的良好公共关系,为防震减灾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建立新闻发言人、职能部门官员与专家相互配合的新闻发布机制,建立快速响应、密切协调、分级处置的地震突发事件新闻工作机制。
  (二)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和科普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防震减灾宣传和科普教育是一项开放的事业,需要多部门共同支持,全社会广泛参与。针对全民防震减灾意识薄弱,制定积极稳妥有效的防震减灾宣传和科普教育政策。继续加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地震安全示范农居等宣传力度,将防震减灾纳入中小学教育,促进防震减灾宣传和科普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实现全面覆盖、家喻户晓。
  加强科普作品体系和创作队伍建设,努力打造科学权威、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科普精品。加强科普宣传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每个市至少有一个科普教育基地的目标。每年确定一个防震减灾宣传主题,在全国组织开展一次大型活动,带动全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的开展。
  (三)加强地震安全农居建设,提高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性能
  力争2020年以前实现新建农村民居达到抗震防灾要求,基本消除不具备抗震防灾能力的危旧民居,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地震安全保障。建立政府扶持、农民自愿、科技服务的工作机制。
  编制地震安全农居专项规划,服务村镇建设规划修编。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调查与抗震性能评价,建设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基础资料数据库体系,为地震安全农居的实施提供基础依据。针对不同地区农居的结构形式和特点,编制适合不同地震烈度地区抗震设防要求和当地农民经济能力的多种农居建设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施工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推广抗震技术标准,建立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四)设立地震保险,确立巨灾风险保障机制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制保险、政策优惠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以及建立地震保险基金等方式,鼓励保险企业逐步开展地震灾害等巨灾保险业务,引导保险公司采用市场化运作和再保险风险转移手段,借助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协助政府开展风险管理,逐步建立起政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担风险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地震部门应为地震保险索赔提供业务服务,特别是为紧急救援阶段实施保险赔偿提供技术支撑。
  (五)深度挖掘科技潜力,拓展产品服务功能
  建立和完善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现代地震科技服务体系,加大科学技术开发的投入力度,强化对内对外的开放与合作,用成熟技术建设软硬件现代化的地震科技服务系统,提供一流的地震科技服务产品。集中人才、优化机制,开展全局性、关键性的科学研究以及有重大服务应用前景的技术开发,提高服务技术创新的整体能力。优化和完善地震科技服务系统的专业化,不断拓宽服务范围,使服务产品更加多样、更加深入。
  为政府决策服务提供地震速报、烈度速报、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地震预测预报和地震灾情信息,提供地震科普知识,为国防安全提供高精度重力、地磁、空间电磁环境、核试验侦查等产品,为经济建设提供地震预警和紧急制动、减隔震、工程抗震性能鉴定与结构损伤探测、活断层探测等技术服务,为科学技术研究建立地震数据的国家共享机制,开放地震部门的重点实验室。
  地震行业能力是做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全面提升防震减灾综合能力的重要基础和有力保障。
  (一)提高地震监测的基础性和创新性,拓展服务领域
  编制地震监测规划,既要满足地震预测预报探索需求,又要满足地震速报、灾情速报、抗震设防、科学研究需求。加强台网功能和布局的设计研究,确定各类台网任务和科学目标、技术要求,在对现有监测方法和台网全面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优化调整、增扩建实现预期目标。
  提高我国地震监测系统的基础性,整合流动观测网络和队伍,补充完善我国大陆流动观测体系,建成综合统一的地球物理、大地形变等基础学科的高精度、高密度、协调性强的观测网络,并持续开展频次较高的定期观测,为防震减灾任务和地学研究提供支撑。
  加强监测台网的开放性和创新性,改进管理机制,以易于汲取多相关学科领域的新科学技术成果,促进新观测仪器和技术的开发实验和实用过程,更广泛的利用气象、水利、油田等部门的大量观测探测资料,扩大地震监测的途径和范围。
  增强监测台网的应用性,为防震减灾的抗震设防、震后应急应对等更多环节提供科技支撑。进一步提高速报速度和质量、丰富速报内容,实现烈度速报和工程预警,建立直通式信息发布和服务机制。
  改进完善现有多极、多层次观测体系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服务,发挥其重要补充作用,实现各级监测系统的整体效能。建立地震台网技术维护基地,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维护及相应人员培训,确保台网正常可靠运行。加强新仪器研制的引导,加大对仪器生产及使用的监管,推动地震监测技术的不断创新,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奠定基础。
  (二)坚持多路地震预测科学探索,增强大震巨灾预测预报能力
  编制地震预报规划,全面客观评估现状与水平,回归科学理性,理清问题剖析原因,制定合理的预期发展目标,科学思路和技术途径。重新规划地震预测整体布局,建立长中短临多路探索的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要特别着重加强中长期地震预测研究。
  探索物理预测的新途径,提高我国地震预报科学水平。要在继续开展地震前兆观测和经验积累的同时,建成我国大陆地区的深部精细探测、地球物理场、大地形变场观测和数据处理和分析演示平台,获得深浅部、多参量的时间变化过程,提高对大地震的孕育发生的物理过程和机理的认识,重点针对大地震开展中长期和地震大形势的物理预测研究。

第六章 重大工程计划和专项

  简要说明规划期内本领域拟开展的重大工程计划和专项的建设内容。
  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的实施将形成开放的地震预报创新研究的先进技术平台。地震短临预报是政府和公众殷切希望、但科学上还需要艰难探索的特殊难题,需要科学界的广泛参与和更加深入的科学研究。建立地震预报实验场是推进地震预报科学研究的重要举措,许多国家都把建设地震预报实验场作为地震预报和相关科学研究的重要途径。我国是多地震国家,具有建设地震预报实验场得天独厚的条件。按平均地震活动水平预计,通过首都圈、川滇和国家地震预报实验场中心建设,在未来十年内将为地震短临预报研究提供完备的地震构造背景和地球物理背景资料集、几十个5级左右地震和十个左右6级以上地震研究样本及相应高质量的地球物理观测结果,为新技术现场观测研究提供现场工作条件、基础设施和通讯条件方面的支持。国家地震预报实验场中心除提供构造背景数据、准实时观测数据、研究样本地震相关背景场演化资料外,还提供震例数据库、数据处理功能模块、计算功能模块、研究环境等多方面的服务,吸引更多国内外地震专家从事高起点、高水平的地震预报创新研究工作。本项目将为攻克地震短临预报难关创造必要的条件。
  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的实施,将完善国家地震专业基础设施。地震专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加强地震行业管理、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基础。国家防震减灾中心及各省级防震减灾中心是中国地震局面向中央和各省级政府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现代高新技术在国家防震减灾事务中的广泛应用,对国家地震标准和地震计量检定体系建设提出迫切要求。通过地震基础设施建设,对中国地震局提供准实时、标准化、产品化公共服务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项目对推动全社会防震减灾工作、实现国家防震减灾目标、整体提升国家地震安全水平具有战略意义。
  在“十五”的数字地震项目建设的基础上,优化观测台网布局,填补空白监测区域,扩大海域试验观测,提升科学台阵探测能力,建设专业数据处理系统,初步形成覆盖我国大陆及近海海域的地震活动图像、地球物理基本场、地下物性结构等地震背景场获取能力和数据产品初步加工能力,服务于地震预测预警、地球科学研究、国家大型工程和国防建设。
  通过震害防御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系统的建设,实施城市群与大城市震害防御技术系统示范工程和地震安全农居技术服务工程,建设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灾情速报与监控系统,构建地震应急联动协同平台,初步形成国家地震社会服务技术体系,为逐提高我国城市、农村及重大工程的强震防御能力,加强国家应对灾害性地震的应急处置能力、紧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全社会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与响应能力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按照集成、共用、共享的原则,将国家和区域防震减灾中心技术系统中有关网络通信、计算、信息服务等通用技术设施统一集成设计,构建数据高速传递、大容量数据存储、高性能处理的集成基础信息平台;利用现代地震观测技术和地震计量技术,构建地震安全基础支撑平台,推进国家地震标准和计量体系建设,加强地震科研、技术和管理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实现观测资源、数据资源、计算资源、知识资源、实验资源、计量资源、培训资源的集成与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资源的整体效益,提高工程自主创新能力,为防震减灾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的提高提供基础设施条件。
  构建一个开放式的地震预报创新研究平台,提升实验场区多学科动态场的监测能力及三维结构等基础信息和动态数据汇集、信息处理能力,为地震预测理论、方法和新技术创新提供开放的基础设施与研究条件,促进地震预报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保障措施

  提出为实施本领域规划,在管理体制机制、人才队伍、科技支撑等方面所需的保障条件和措施。
  一、推进管理改革,完善工作体制机制
  健全与完善国家和地方政府防震减灾管理体制,拓宽渠道,进一步增强中央和省级防震减灾机构对市县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推进市县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设,发挥市县机构的防震减灾基础性作用。
  建立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评估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以领导决策、专家团队或机构咨询和职能部门执行为基本架构,按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形成咨询得力、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的高效能组织管理体制。
  二、加强人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人才支撑发展,发展孕育人才。人力资源是防震减灾事业的第一资源,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业战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的政策制度,把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有机结合起来,开创防震减灾事业人才辈出的局面。
  紧密结合地震事业发展战略,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化地震人才资源配置,形成地震业务、科研、管理一体化的人才资源布局。重点培养高层次的科技领军人才、高素质的业务骨干和职业化的管理精英,实现人才队伍建设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和创新,加大继续教育培训力度,完善评价机制,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发挥才干的良好环境。
  三、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着力提升支撑能力
  科技进步是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动力。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围绕国家防震减灾2020战略目标,面向国家战略需求,跟踪世界科学前沿,实现地震基础理论和技术水平的快速提升。要以防震减灾任务需求为第一导向,同时满足地球科学研究需求,统筹科技发展布局,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完善科技评价制度,营造科技创新氛围。
  紧密结合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求和国家社会的需求,优先开展应用性研究,努力突破制约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紧密围绕地震科学的关键问题,持之以恒地开展基础研究,为地震科技进步提供动力和源泉。在国家层面上设立并实施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强化基础性探测和调查工作,加快国家地震科技基础设施和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催化关键科技问题的突破。建立和完善地震科技评价体系,重视科技成果的产出,努力提升地震科技对防震减灾事业贡献率。调整完善科研机构配置,健全资源共享与开放合作机制,促进防震减灾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
  建立地震科研和防震减灾任务间需求和服务的双向高速通道。加强地震科技产出与防震减灾任务工作和地球科学研究需求的衔接,有针对性地优先布置应急性技术攻关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促进科研与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科技对三大工作体系的支撑作用。
  建立和完善地震科技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管理问责制,完善地震科技评价和激励机制、追踪问效制度、科研项目库及科研人员信誉档案,建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等各类地震科技项目的分类评价方法,完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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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 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 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 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 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 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 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 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 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 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 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 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 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 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 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 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 估。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 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 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 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 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 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 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 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 撑。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 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 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 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 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 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 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 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 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10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 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 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 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 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 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 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 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发布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 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 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 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11.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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