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养老保险金时,要交滞纳金及利息吗?

一、养老金补缴滞纳金怎样计算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l986年10月一l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一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二、符合什么情况才能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

  想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要累计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工人50岁,干部55岁才可以办理退休,这两者缺一不可。对于已经缴满了15年养老保险却没有到退休年龄的人,是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但如果你从事的岗位属于特殊工种,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符合男55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所从事工种在国家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提前退休。因为意外瘫痪或者身体染病无法继续工作了,这个时候可以申请病退,无论男女只要经过医院或者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的就可以病退了。

  三、领取养老金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养老金领取办理凭证;

  2、本政策实施时年满60周岁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复员退伍军人还需填写《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表》,并提供退伍证或复员退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复员退伍军人还需填写《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表》,并提供退伍证或复员退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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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知识问答

1、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应当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4)法人身份证;(5)参保人员身份证;(6)单位编制本(事业单位)。

2、用人单位及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28%,其中单位20%,个人8%,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

3、参保单位如何申报缴费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豫劳社养老〔2003〕31号和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保单位每年应进行一次缴费基数申报。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故我市社保局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在每年3月份开始,6月底结束。

每年3月底之前参保单位应到社保局领取《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表》及拷取每位职工申报信息表(电子表)并认真填写,于每年5月底之前报送到社保局,报送时携带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财务总账及上年底职工工资发放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在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时,使用上年底个人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计算的工资总额(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收入),对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保底,高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在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时,对照单位报送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财务总账,及每位职工申报信息表(电子表)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缴费基数应按上年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参保单位补办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5、参保职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规定:

(1)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职工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破产、改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超过一个缴费年度内未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长期停产确实无力补缴的困难企业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经职工本人同意,也应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休后,在此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欠费部分不再补缴,以后清偿欠费时,不再补缴个人应缴纳部分,待遇也不再重新计算。

6、参保职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规定:

(1)应参保而未参保企业的职工,应补办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需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退休手续时,应先补缴欠费。

(3)对长期停产确实无力补缴的困难企业职工,可以先补缴欠缴的本金,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计入企业欠费。

7、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如何办理转续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和身份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

(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包括两地经办机构在内,完成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时限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8、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如何处理?

关于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豫人社养老〔2010〕1号文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9、享受公益性岗位人员如何办理帐户合并?

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都为其建立一个终生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帐户。部分从事政府指定的公益性岗位且享受缴纳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人员(俗称“4050”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又为他们建立了另一个帐户,俗称“4050”帐户。该部分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退休的当月(1-15号)需要进行两个帐户合并。

帐户合并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身份证;(2)优惠证;(3)所有“4050”交费发票。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结。

10、困难企业欠费可否缓缴?

根据豫人社法制〔2012〕6号文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需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作出是否同意暂缓缴纳和暂缓缴纳期限的决定。

11、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于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的强制征收手段有哪些?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采取的强制征收手段依次是:(1)责令欠费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足额补缴;(2)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3)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4)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5)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12、为什么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怎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配套规定第6章第20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从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其中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前时段的养老保险费时,按照豫人社法制〔2012〕6号规定执行,即在补缴本金的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记账利率加收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利息以复利计算;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后时段的养老保险费时,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3、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1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如何处理?

根据人保部令第13号令 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5、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并且通过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保障职工退休后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社局行政部门审批退休资格。待遇核算所需资料:职工个人档案、《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身份证及复印件、指定银行办理的储蓄本(已办理社会化发放企业职工)。退休职工本人须持《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开封市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社区管理科领取)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社区管理科采录指纹及相关数据。由企业劳资人员到待遇审核科为其办理退休待遇核算业务。

1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如何领取?为什么暂停发放供养费、丧葬费?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人社养老函〔2011〕5号)规定,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暂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

豫人社养老函〔2011〕5号同时明确: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费暂不发放,待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7、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抚费和抚恤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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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
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
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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