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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2016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1月24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

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

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

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

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

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与招募说明书

内容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重大变更,具体事项请参考基金管理人最近三个交易日内披露的关于上述重大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起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 传真:(0755)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1)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88-666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4层

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5)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18-188

1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1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1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1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

客户服务电话:02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联系电话:(075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经办会计师:吴钟鸣、黄倾媛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9月28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200,303,.cn)公开发

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

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此,本基金选取中

债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

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

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两个月、开放期内及

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3)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10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3 固定收益投资 1,276,822,),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

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APP(即鹏

华A加钱包APP)及鹏华基金微信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

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

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

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网络通

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7*24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并为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0年12月2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0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1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1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1月04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1月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1月16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4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1月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1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1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2021年02月0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2月08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2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旗下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销渠道申购、赎回、转换旗下公募基金免除相关费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3月0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相关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3月22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3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3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3月30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3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4月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4月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4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4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单笔最低转换份额和账户最低余额限制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4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2021年04月19日

(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露网站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1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4月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4月21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瑞华泰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4月23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志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4月2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4月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5月14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5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5月25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5月25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5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6月04日

关于调整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费、托管费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6月07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6月07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6月10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2021年06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次分红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6月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16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2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8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8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8月27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中期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8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申购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2021年09月17日

(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9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9月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9月29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0月26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0月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0月30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3号)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1月01日

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1月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1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1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不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1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1月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1月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2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客服电话服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2021年12月11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止。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永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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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反诈,保宁平安! 南京反诈IP形象101、炸诈弹亮相

全民反诈,保宁平安! 南京反诈IP形象101、炸诈弹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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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所引的判决书我们将汇总、梳理好上传到知识星球。大家可以点击上图订阅书斋星球,也可以添加书斋君的微信(minfashuzhai),加入民法书斋学习交流群,共同探索。


适当性义务纠纷中
「过失相抵」之适用
平安银行代销基金巨赔案的评议与引申


北京大学法学院2020级电子商务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平安银行未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推介、销售合适的金融理财产品,违反了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时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但各审法院在认定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之余,均以客户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未及时赎回产品为由,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以减轻银行责任。尽管《九民纪要》规定,金融机构违反了适当性义务,所有的投资损失均应由金融机构承担,但这一规定并不合理,多数法院在实践中并未遵守。

研究发现,应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由金融机构承担大部分责任,消费者为缺乏必要的注意而分担小部分损失。这样做既保护了消费者,又防范了道德风险,有利于培养理性投资意识。

关键词:适当性义务 损失赔偿 过失相抵 消费者保护 道德风险

一、 案情介绍与判决述评
(二) 判决梳理与争点分析
二、 适当性义务的理念与“消费者责任”
(一) 如何理解适当性义务:矫正消费者弱势地位
(二) 卖者未尽责是否等于买者无需自负?
(三) 过失相抵为何遇阻?
三、 利益平衡下的过失相抵

2020年12月,平安银行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与其客户孙某之间因投资基金巨亏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落下帷幕。因违反商业银行的适当性义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平安银行赔偿孙某80%的投资损失,改变了一二审法院要求平安银行仅承担首次要求赎回时投资损失30%的判决。法院前后态度差异如此巨大,且与《九民纪要》中“全赔”规则相异,其中原因值得探讨。损失承担的比例问题,可以引申出适当性义务案件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过失相抵的问题。由于过失相抵规则在此类案件中大量适用,理清本案的争点与问题,对完善适当性义务的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目前学理讨论多着眼于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甚少关注消费者注意义务的问题,忽略过度保护的负面影响。对此倾向确有纠偏之必要。

本文将首先梳理相关案情和法院裁判,对法院前后的系列判决进行分析,厘清法院的裁判思路及理由,并从中提炼出案件的争议焦点。最后对本案中体现的,商业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与消费者过错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对损害赔偿进行过失相抵的问题进行探讨。

本案原告孙某是平安银行的客户,自2014年起一直在该行购买金融理财产品。证据显示,2014年孙某初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平安银行曾为孙某进行风险测评,评估显示孙某为“平衡型”投资者。此后,孙某一直通过平安银行购买风险评级较低的理财产品。

2015年6月10日,在未对孙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下,孙某在理财经理的推介下,通过平安银行购买了三只股票型公募基金,这三只基金的内部风险评级均为高风险,孙某共投入900万元。

孙某购入基金后不久即遭遇“股灾”,股市暴跌,基金亏损。6月16日孙某要求银行助其赎回基金,但此时孙某在理财经理继续持有的意见下并未赎回。6月28日,孙某再次至银行要求赎回全部理财产品,最终三只基金赎回后的回款金额仅剩余.cn/chanjing/gsnews//doc-iiznctke7114611.shtml,2021年2月18日访问。

[2] 本部分内容依据本案的二审、再审判决书总结而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再156号民事判决书。经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并未搜索到本案的一审判决书,但一审的判决内容基本已体现在二审判决中,且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故本文以二审判决所展现的内容为主要论述依据。本部分相关内容不再一一引注。

[3] 本案二审判决书中,法院在说理部分引用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但该部门规章在二审程序进行时已经失效,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取代,结合判决书内容,笔者在此予以修正。

[4] 参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适当性义务”。

[5] 参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7条“损失赔偿数额”。

[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8条。

[7] 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794页。

[8] 参见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终817号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8546号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2民初6497号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4148号判决书。

[9] 参见王冷然:《适合性原则的理念及其适用范围——以美日两国的适合性原则的发展与变迁为例》,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2期,第141-154页;王东:《证券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逻辑之厘清》,载《研究生法学》2020年第3期,1-9页。

[10] 学界观点可参考董新义:《论韩国违反金融适合性原则的民事责任》,载《证券市场导报》2012年第1期,第48页;实务界观点参见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9075号判决书。

[11] 参见曹兴权、凌文君:《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适用》,载《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第159-169页。

[12] 参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适当性义务”。

[14] 参见王锐:《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5、85页。

[16] 关于金融消费活动特点更详尽的论述,可参见何颖:《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载《法学》2010年第2期,第48-55页。

[17] 参见王锐:《论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基于行为要件的分析》,载《北方法学》,2014年第4期,第47页。

[18] 参见邢会强:《论消费者的责任》,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5期,第116页。

[19] 参见何颖:《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载《法学》2010年第2期,第50页。

[20]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569号判决书。其他同时期类似案件:庞民盛与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东路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庞星原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在这些案例中,法院均坚持契约自由、交易平等的原则,要求投资者自担交易风险,驳回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21] 参见何颖:《金融交易的适合性原则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2010年第2期,第13-18页;刘燕、楼建波:《银行理财产品中的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以“KODA血洗大陆富豪”事件为标本》,载《金融服务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第50-71页。

[22] 首先,《九民纪要》未提及金融消费者义务相关的内容;其次,在处理“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关系上,《九民纪要》认为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此种说法较容易产生金融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消费者就无需自负的解读。

[23] 例如,本案一审至再审法院都认为消费者孙某在发现损失后应当及时赎回产品,其未及时理财产品致使投资损失扩大,具有一定过错。参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再156号民事判决书。其他案件可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再544号民事判决书。

[24] 参见王东:《证券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逻辑之厘清》,载《研究生法学》2020年第3期,第1-9页。

[25] 这一观点在本案再审判决中有所体现,判决书中说道:“在孙岩丽发现亏损要求赎回时,平安银行的理财经理亦未适时告知风险,而是继续劝解孙岩丽不要赎回,继续持有,导致孙岩丽遭受了更大的经济损失。”更详细的内容可参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再156号判决书。

[26] 参见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9075号判决书。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中说道:“被告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原告疏于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的过失较为轻微。因此,为强化专业金融机构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问题,本院确定本案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依法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本金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9] 参见参见周小川:《保持金融稳定 防范道德风险》,载《金融研究》2004年第4期,第1-7页。

[31] 参见孙天琦:《金融消费者保护:市场失灵、政府介入与道德风险的防范》,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年第2期,第203-211页。

[33] 关于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适度保护的理论,更详尽的内容可参见何颖:《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载《法学》2010年第2期,第54-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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